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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检察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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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24 17:06

项目概况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乐至县通达路39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0月10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20222020000479
项目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预算金额(元) 576000
最高限价 576000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为3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0年09月25日到2020年09月30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乐至县通达路39号
方式: 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售价: 5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0年10月10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乐至县通达路39号二楼214室
五、开启
时间: 2020年10月10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乐至县通达路39号二楼21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 附件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 乐至县南塔街道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233223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99号中海海科大厦B座1008
    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裕荣;联系电话:028877735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郑女士
    电话: 18728264560

    一、项目概述

    1、食堂设施设备: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2、预计食堂就餐人数:约80人;

    3、供应商为采购人职工提供早、中、晚工作餐及其他临时工作用餐。

    二、采购范围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现有食堂范围内。

    三、服务要求

    (一)、基本服务要求

    ★1、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停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性变化等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可停止服务事项,但成交供应商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采购人同意,在不影响采购人职工就餐的情况下,方可停止服务事项,同时采购合同自动终止,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

    ★2、供应商不得利用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服务场地、食材等从事对外经营,不得经营采购人或相关部门许可以外的服务项目,不得销售未经采购人批准同意的其他食品(含物品)。

    3、食堂操作间、库房、就餐区、餐具清洗区等区域必须接受采购人的全程监控。

    4、成交供应商需统一使用采购人指定的收费系统,就餐人员的就餐费由采购人统一收取,供应商不得收取就餐人员的任何费用。

    5、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设备调试等工作,还须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安排食堂从业人员全部到位,确保采购人职工的正常就餐。

    ★6、成交供应商在开始本项目服务以前须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公众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7、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指导价为就餐人员提供各项菜品,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更指导价。

    8、供应商须具备开展食堂就餐服务6T现场管理体系的能力,需提供详细的科学管理服务方案及措施。

    ★9、供应商须承诺: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的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劳务纠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

    (二)、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

    1、服务范围:进行餐饮加工、职工就餐服务,具体包括职工的早餐、午餐、晚餐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服务事项。供应商须严格按服务范围提供相关服务,不得超范围提供服务。

    2、服务时间:

    全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早餐(7:00-8:20);中餐(12:00-13:30);晚餐(18:00-19:30)。在采购人职工用餐时间供应商须保证全员在岗。

    (三)、服务过程要求

    1、供应商应每周制定食谱,提供特色菜品,实现菜品多样化,供职工选择,不得以外送的形式供应食品。

    ★2、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但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3、在服务期内,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就餐职工的民意测评和考核。采购人每季度对供应商进行一次满意度考核,日常开展督导检查。对供应商的满意度必须在80%以上,满意度不达标或督导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一个季度被采购人书面要求整改超过3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中止采购合同,并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

    4、食堂内的从业人员仅与供应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采购人不存在任何雇佣、委托等劳动关系。

    5、食堂所有的从业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不服从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该职工进行辞退,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

    6、食堂现有设备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办理移交清单后交付成交供应商管理、使用,在服务期满后,双方再次清查、核对后归还采购人。

    如有设施设备损坏、其他物品遗失等情况,非正常耗损的设施设备由供应商负责进行维护、维修后方可移交采购人,或者经采购人同意后进行合理的折旧赔偿,遗失的其他物品须按照移交清单补齐全新的物品后方可移交采购人。

    7、采购人承担在服务期产生的水、电、气费。

    食堂如需添置设备、设施及用具等,或需维护维修设备、设施、用具等,在书面报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8、成交供应商负责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所有操作规程(存储、加工、留样等)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所有食品必须现场制作,不得将在其他场所进行加工的食品配送到采购人食堂。

    9、成交供应商负责食堂范围及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工作。食堂产生的剩菜、剩饭(泔水)由供应商负责合法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油脂分离等,须达到环保要求。

    ★10、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行做好安全、防盗、防火和食品卫生等工作,如发生失窃、火灾、食物中毒,饮食纠纷,拖欠员工工资,触犯治安管理及法律行为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均由供应商承担,概与采购人无关。

    11、成交供应商在完成采购人职工日常饮食服务保障的同时,还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各项重大活动、应急任务的保障工作。

    (四)服务人员要求

    ★1、供应商聘用的所有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健康证》(健康体检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聘用相关人员前必须严格审核,不得聘用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以及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人员,供应商为所有人员配发上岗证,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与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因食堂从业人员自身原因引起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生产事故与责任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与责任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概与采购人无关。

    ★3、供应商须拟派1名项目主管,还须配备主厨1名、白案师1名、服务人员2名。

    项目主管必需具有餐饮管理经验和全面的业务管理能力。项目主管履职后,不得再承接除本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的餐饮管理项目。项目主管不得授权他人管理日常工作和与采购人共商相关事宜。

    4、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拟聘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采购人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自行聘用。相关人员须在采购人单位登记备案。在服务期中,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管和相关人员,如有更换,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5、供应商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将不得安排从事食品的分装和发放工作。所有从业人员应着统一工装(项目主管除外),并常洗常换,随时保持整洁。

    6、从业人员必须勤剪指甲(指甲边缝不藏污纳垢,指甲以不超过指腹为宜)、勤理发(男员工必须留短发,发脚长度以保持不盖过耳部和不接触衣领为适度)、勤修面(坚持每天剃须,不留胡须、鬓角)、勤沐浴更衣(勤洗澡、勤换衣,防止汗味或任何身体异味)。

    7、从业人员进入厨房、点心间、配餐间等场所必须配戴餐用帽子,发脚不外露;用洗手液清洗双手,并洗净。

    8、从业人员不得配戴手链、耳环、项链、戒指等饰品。

    9、从业人员不得做有损采购人单位形象的事,不得影响采购人职工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自觉遵守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四、商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入场与采购人完成设备设施及其他餐饮物品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开展餐饮服务工作。

    2、采购人将合同价款平均分配到36个月,在供应商每月餐饮服务达标以后按照政府采购财政性支付相关规定,采购人在每月15日前支付供应商上一个月的服务费。

    3、成交供应商在第一年服务期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在续签第二年合同后无息退还供应商1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第二年服务期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在续签第三年合同后无息退还供应商1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第三年服务期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供应商1万元履约保证金;

    五、其他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开展食堂服务工作,服务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