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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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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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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YXT-2020-079

二、项目名称: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项目

三、成交信息

本次采购共分为二个包:

包段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成交金额(元)

一包

柳林县鑫汇源商贸有限公司

柳林县柳林镇清河西路96号

283336.00

二包

柳林县万家会员超市

柳林县联盛嘉苑后门

2841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段

采购内容

单位

数量

详细技术参数

一包

学生饮用奶

79200

1*200毫升

牛肉

62600

1*12克

太谷饼

12520

1*70克

二包

白面

240

1*50斤

大米

80

1*50斤

240

5L/桶

其它

五、评审专家名单:岳秋莲 杨亮亮 邓卫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照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金额为人民币 一包:4250元;二包:4261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

地 址:柳林县成家庄镇

联系方式:刘文文、130966717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永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吕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东山君泰写字楼610

联系方式:0358-8228582 138034886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康 晋

电 话: 0358-8228582、sx_yongxintong@163.com

十、附件

无。

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0.8511

山西永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24日

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文件

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YXT-2020-079)

采 购 人: 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采购代理: 山西永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二、 磋商文件

三、 响应文件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 磋商开启仪式

六、 评标程序和要求

七、 签订合同

八、 保密和披露

九、 询问和质疑

十、 违约处罚

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合同草案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柳林县成家庄中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吕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东山君泰写字楼610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9月14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XT-2020-079

项目名称: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70000.00元

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共分为两个包:

包段

采购项目

名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采购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详细技术参数

送货地点

一包

学生饮用奶

79200

158400

158400

具体参数详见谈判文件

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各校

牛肉

62600

112680

112680

太谷饼

12520

12520

12520

第一包小计

283600

283600

二包

白面

240

24000

24000

大米

80

13200

13200

240

19200

19200

其它

230000

230000

第二包小计

286400

286400

合计

570000

570000

供 货 期:2020年9月到2021年7月。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3.2. 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1适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8日,每天上午9:00时12:00时,下午15:00时18: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吕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东山君泰写字楼610室)

方式:

1、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按下列格式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供应商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承办人姓名(与授权人一致)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以上资料须均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1套)

售价:每包人民币叁佰元(磋商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0年9月1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柳林县贺昌大街天下众合三楼(村镇银行对面)

五、开启

1、截止时间:2020年9月1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柳林县贺昌大街天下众合三楼(村镇银行对面)

届时请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前来参加磋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潜在供应商对磋商公告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部门:柳林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监督电话: 0358-4020862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柳林县成家庄镇中心校

地 址:柳林县成家庄镇 

联系方式:刘文文、130966717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永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吕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东山君泰写字楼610

联系方式:0358-8228582 138034886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康 晋

电   话: 0358-8228582、sx_yongxintong@163.com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本项目

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

一包: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陆佰元整(?283600.00元)

二包: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肆佰元整(?286400.00元)

注:供应商的报价均不得超过预算价,否则报价无效。

2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

3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

4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 副本

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胶装成一册,正、副本密封于一袋内。

电子版1份(U盘)。

5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相关查询内容以采购代理机构磋商现场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

(2)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担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纳税凭据:供应商磋商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月份依法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证明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供应商磋商截止日前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人社保卡(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见‘响应文件格式’);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供应商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供应商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因模糊不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2. 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1适用)(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6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一、商务部分

*1.报价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

*4.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近三年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6.用户反馈意见证明材料

7.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二、服务部分

1.服务保障承诺

三、技术部分

*1.报价一览表 (见‘响应文件格式’);

*2.商务、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3.服务实施方案
*4.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5.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四、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

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见“投标文件格式”);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上响应的,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

7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

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并附本企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小微企业截图等证明文件。

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

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采购项目,本项应作为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若未提供,响应无效。

2.格式见第七部分。

8

报价保证金金额及交纳要求

(1)供应商须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前提交磋商保证金:

第1包:肆仟伍佰元(?4500.00元)

第2包:肆仟伍佰元(?4500.00元)

(2) 该保证金须采用电汇的方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缴纳;

开户单位:山西永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南内环支行

行 号:310161000030

账 号:68040078801200000278

(3)供应商的保证金电汇交纳后,须在汇款凭单用途栏中写明项目,保证金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4) 未按前述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5)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计利息)。

办理时间:工作日的9:00-17:00

联系电话:0358-8228582

(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计利息)。

保证金利息的计算:(磋商保证金金额×5‰÷365天)×(到账次日至退还之日的天数)

保证金利息的支付:供应商开据发票到保证金收款单位办理。

9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

10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磋商文件中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合同草案中相关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1

磋商小组构成

本采购项目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 1 人。

12

现场勘查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13

标前答疑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供应商优先采购。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

2. 定义

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
2.2 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本次磋商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

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且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服务:指磋商文件所表述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指如货物/服务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等以及本磋商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2.6磋商文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草案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3. 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备的条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4 若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需具备下列条件:

3.4.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本部分3.1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供应商特殊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3.4.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磋商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4. 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磋商要求

5.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所需服务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免费将甲方所需货物/服务送至采购人指定位置,免费进行安装、调试,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6. 通知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联系方式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供应商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磋商文件

7.磋商文件的内容

7.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合同草案;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7.3 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4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7.5 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且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

8.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3供应商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

8.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8.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而无论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报价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9.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货物/服务方案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

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0.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

10.2.1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建议采用双面打印;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0.2.2格式要求

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必须严格按照格式要求编制(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10.2.3响应文件的装订、份数、包装、密封及标记

10.2.3.1响应文件的装订

供应商须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采用胶装形式装订为一册。

10.2.3.2响应文件的份数

本次磋商须递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数量不足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10.2.3.3报价文件的包装、密封

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及报价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包装于一袋内。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一起提交。

10.2.3.4响应文件的封面及标记

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份数、供应商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0.3磋商保证金

10.3.1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8条。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0.3.2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3.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0.3.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0.3.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3.4.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0.3.4.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3.4.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4 磋商报价

10.4.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服务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4.2进口产品报价方式(不适用)

进口货物/服务报价按美元(CIP太原)核算,以“人民币”报价,包含进口环节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货物/服务,校方可提供海关免税证明手续。

10.4.3供应商应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10.4.4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0.4.5报价货物/服务单价包括货物/服务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10.4.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服务,还应填报货物/服务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11. 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供应商照搬照抄本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作无效响应处理。

11.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1.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1.5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中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不能确定,应必须在文件中清楚地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7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1.8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2.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条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将磋商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3.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3.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3.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标准公章。

13.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3.5响应文件中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6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签收与退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密封送达磋商地点。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磋商前开启响应文件。

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10.2.3.4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4.3 供应商在磋商时间截止前退出磋商或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代理机构应将已签收的响应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向供应商出具退回响应文件回执,该回执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15.磋商时间

15.1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为磋商开启时间

16.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响应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送达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

16.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6.4供应商撤回报价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予撤回。

17. 磋商及其有关事项

17.1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时间、地点主持磋商会议,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磋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8.响应文件的拆封

18.1由各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查验,并签字确认。经查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8.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各供应商的报价(作为供应商第一轮报价)进行分别记录,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其报价进行签字确认。

18.3供应商不足3家的,响应文件不得拆封。代理机构应退还供应商,并由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签字确认。

五、磋商程序和要求

19. 磋商小组组成

19.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人员总数的2/3。对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并对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9.2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9.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磋商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9.4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19.5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组成员所作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19.6无法及时补足磋商组成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19.7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0.响应文件评审

20.1磋商组成员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审查。审查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0.1.1 资格性检查:由磋商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0.1.2 符合性检查:由磋商组成员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0.2 在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4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经磋商组成员认定的没有偏离的响应文件。

20.4.1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报价货物/服务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

B.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D.报价货物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执行标准、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不满足采购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或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H.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 不符合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0.4.2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0.4.3响应文件如果未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上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

20.5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服务(若某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以磋商文件中标明的主要产品来确定,如果主要产品的品牌、型号完全相同,则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服务的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磋商小组组长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0.6政策性因素评审要求见第十款规定。

20.7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0.8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

20.9响应文件评审结束,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1.磋商

21.1磋商小组按照各供应商的签到顺序,与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货物/服务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进行磋商。

2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确定最终采购方案

22.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2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 最终报价

23.1磋商结束后,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内将最终报价同一时间密封提交给磋商小组组长(将报价单放入信封并封口视为密封)。

23.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3.3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成员有权拒绝该响应。

23.4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3.5在采购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报价人最后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为无效报价。

23.5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报价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的;

(2)未在指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

(3)未按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4)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磋商文件规定有效期的;

(5)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6)磋商小组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24.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和成交供应商

24.1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4.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独立评价、打分。

24.1.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23.4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4.2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次磋商,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25.编写评审报告

25.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多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和理由。

25.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6.评审复核

26.1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采用政策性因素进行价格扣除的报价等进行复核。

26.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外,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7.磋商过程保密

27.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7.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27.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

27.4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法律法规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27.5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9. 采购项目终止

2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29.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六、签订合同

30.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

30.1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0.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0.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4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成交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收费标准按下述分档费率作为最终成交服务费: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2.3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2.4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2.5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7保密和披露

33.保密

33.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3.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4.披露

34.1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4.2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5. 询问

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6. 质疑

36.1磋商程序受《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6.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6.3供应商认为其响应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信息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6.4质疑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提供的“质疑函”格式书面向代理机构提出,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6.5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按照一式二份提供。

3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6.6.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6.6.2质疑未按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6.6.3质疑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

36.6.4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36.6.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6.7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6.8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6.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九、供应商违规处罚

3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3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3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机构恶意串通的;

37.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7.6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7.7在磋商期间,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37.8成交后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37.9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7.10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38.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和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货物中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按第七部分的格式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作为评定依据。包含有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38.2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承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承诺为正版软件。

38.3投标人提供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38.4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需提供由地市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及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否则不予认定。如招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产品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38.5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8.6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9.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一、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内容

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性、符合性。(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2)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其他供应商有关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无效的,响应无效。

注:

1.按照现行规定和国际惯例,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其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若供应商是分支机构,须出具经总公司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且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且总公司不能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磋商(复印件或影印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磋商现场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情况,并将结果打印留存。

注:审查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对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审查供应商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的有效性、完整性;

2.审查是否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注:未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复印件或影印件不清楚无法确定内容的,响应无效。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审查供应商是否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2.审查其签署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注:提供材料若有缺失或签署不符合要求,响应无效。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审查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有效性、完整性

2.审查是否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注:未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复印件或影印件不清楚无法确定内容的,响应文件无效。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 审查供应商是否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注:未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的,响应无效。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供应商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定。(供应商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若违反相关规定,响应无效。

7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1.审查供应商是否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注: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无效的,响应无效。

8

《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包1适用)

1.审查供应商是否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注: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无效的,响应无效。

说明:

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磋商中后补正。

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除上述八项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内容

标准

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函的审核

审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磋商函是否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要求格式提供;内容是否完整;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授权人签字是否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

全部符合,即为有效,否则,响应无效。

2

响应文件报价审核

1.审查报价一览表是否按磋商文件提供格式的内容进行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货物/服务名称是否与磋商文件一致;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授权代表的签署时间是否在授权签署时间内。全部符合,即为有效,否则,响应无效;

2.报价若存在漏项、缺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报价的,响应无效;

3.报价有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的,响应无效;

3

磋商保证金的提交

审查磋商保证金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按期、足额交纳,且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开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转出,审查保证金交纳的账号和供应商开户行证明的账号是否相同(如有不同,需开户行做出书面说明)

注:若存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未交、未足额交纳或未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交纳等情形,响应无效。

4

廉洁自律承诺函

审查供应商是否严格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格式及内容提供了《廉洁自律承诺函》。

注:若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签署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无效。

5

商务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6

技术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1.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技术需求”中的内容和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2.审查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中其他标“★”的相关资料是否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

7

政策性要求的审核

对照本部分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说明: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三、无效响应的情形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

四、评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项目评标办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商务部分、服务部分、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以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具体量化,并赋予相对权重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择优选择最佳供应商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建的磋商小组承担。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评标的内容包括: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

4、磋商小组按照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5、磋商小组根据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磋商小组将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7、汇总计分时,取算术平均值计算,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评标细则

1.分值分配

(1)商务部分 19分

(2)服务部分 9分

(3)技术部分 42分

(4)价格部分 30分

2.评定内容及标准

评定内容及标准

分值范围

一、商务部分(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

19分

1.供应商业绩

以供应商近三年(近三年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同类项目案例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为准;要求合同复印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及供货明细单。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6分。

0~6分

2.企业信誉

提供与供应商业绩相对应用户对供应商的服务反馈意见证明材料,经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认定后打分,每有一份得0.5分,满分1.5分。(复印件中无用户章不得分)

0~1.5分

3.响应文件响应程度

响应文件编制完整、目录编排合理易查询、页码编排合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的得1.5分;响应文件每存在一项编排混乱(顺序颠倒、标题与内容不符、页码混乱等)的扣1.5分,直至扣完为止。

0~1.5分

4.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副产品。(附相关证明文件)

10分

二、服务部分(服务保障承诺)(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

9分

1、承诺配送响应时间

承诺配送响应时间得1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1

2、承诺供货地点

承诺按时送到指定地点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2

3、承诺质量保证

承诺质量保证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2

4、承诺质保期的时间

承诺质保期的时间承诺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2

5、承诺食品安全

承诺食品安全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2

三、技术部分

42分

1、根据加工工艺、管理和装备水平、厂房的卫生;分7分、4分、2分三个档次评分

7

2、根据货物质量、重要营养指标等;分7分、4分、2分三个档次评分

7

3、根据产品包装、外观等;分7分、4分、2分三个档次评分

7

4、根据配送方案(人员、设备等)分7分、4分、2分三个档次评分

7

5、紧急预案、防疫措施;分7分、4分、2分三个档次评分

7

6、食品安全保证措施;分7分、4分、2分三个档次评分

7

四、价格部分

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注:政府采购政策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价格扣除

A、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其最后磋商报价将给予6%的价格扣除,即:评审价=最后磋商报价×(1-6%)。磋商小组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供应商自身情况,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并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B、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最后磋商报价将给予6%的价格扣除,即:评审价=最后磋商报价×(1-6%)。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认定其是否属于监狱企业并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C、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其最后磋商报价将给予6%的价格扣除,

即:评审价=最后磋商报价×(1-6%)。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认定其是否属于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并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项要求符合上述内容之一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截止磋商时间近一年内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不予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30分

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服务(若某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以磋商文件中标明的主要产品来确定,如果主要产品的品牌、型号完全相同,则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服务的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磋商小组组长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第5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具体内容及参数如下: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