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食堂经营承包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清原县清河路33-1号405室(抚华招标清原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0月10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HZB2020-84
项目名称: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食堂经营承包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0.001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约期为 3 年,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食堂装修及设备安装等全部工程,并能达到正常运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需提供厨师证书原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清原县清河路33-1号405室(抚华招标清原部)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0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4号楼1号门市(紧临抚顺市新华二校西山墙)】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4号楼1号门市(紧临抚顺市新华二校西山墙)】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项目预算金额:职工用餐最低标准每人人民币 10元/日(其中有院方固定每人补助3元/日、职工每人固定自费金额2元/日,其余的为承包方补贴,承包方最低补贴为5元,)。
承包人贴补用餐金额每人最低限价:人民币 5元/日(低于此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
地址:清原县镇内
联系方式:王超 138413243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33-1号4楼405室(抚华招标清原部)
联系方式:孙国萍 130813161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国萍
电 话: 13081316169
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食堂经营承包服务的采购公告
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受 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委托,对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食堂经营承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HZB2020-8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询价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号 |
包组名称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
是否进口 |
主要服务要求 |
数量 |
01 |
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食堂经营承包服务采购 |
详见采购文件 |
否 |
详见采购文件 |
二、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按包)
项目预算金额:职工用餐最低标准每人每天人民币 10元/日(其中有院方固定每人补助3元/日、职工每人固定自费金额2元/日,其余的为承包方补贴,承包方最低补贴为5元,)。
承包人贴补用餐金额每人每天最低限价:人民币 5元/日(低于此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需提供厨师证书原件
四、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20年9月25日8:30时起至2020年9月30日16:0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现场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清原县清河路33-1号405室(抚华招标清原部)
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适用于现场领取方式):
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4、厨师证。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0日13:30时(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及磋商会议地点: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4号楼1号门市(紧临抚顺市新华二校西山墙)】。
八、公告期限(报名时间)
公告期限: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30日
九、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上级部门提起投诉,本次采购比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名 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医院
地 址:清原县镇内
联系人:王超
电 话:138413243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清原部)
地 址: 清原县清河路33-1号 联系邮箱:LNFHQYZB@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国萍 电 话: 13081316169
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