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厦门市公安局机关本级主副食品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包[350200]ZS[GK]2020031_1_913502125750415918_5607)
一、合同编号:[350200]ZS[GK]2020031_1_913502125750415918_5607
二、合同名称:厦门市公安局机关本级主副食品采购(合同包[350200]ZS[GK]2020031_1_913502125750415918_5607)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200]ZS[GK]2020031
四、项目名称:厦门市公安局机关本级主副食品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厦门市公安局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联系方式:13860136565
供应商(乙方):厦门古龙小厨餐饮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1666号1号厂房1-2楼
联系方式:0592-7396713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50199 - 其他农副食品 | 粮油调味品等 | 依招标文件要求 | 1(批) | 440000 | 440000 | 国内 | 依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1-2 | A150199 - 其他农副食品 | 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 | 依招标文件要求 | 1(批) | 2034160 | 2034160 | 国内 | 依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合同总金额:¥2,474,160.00
履约期限:每日5:30分至7:00分将全部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履约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3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9-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9-272020-09-27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
- 厦门市
- 思明区
- 海沧区
- 湖里区
- 集美区
- 同安区
- 翔安区
- 火炬管委会
- 首页
- 项目公告
- 开标大厅
- 政策法规
- 监督管理
- 办事指南



厦门市公安局机关本级主副食品采购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
乙方:厦门古龙小厨餐饮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GK]2020031的厦门市公安局机关本级主副食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 粮油调味品等 | 依招标文件要求 | 1 | 440000 | 440000 | 国内 | 依招标文件要求 | 0 |
1-2 |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 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 | 依招标文件要求 | 1 | 2034160 | 2034160 | 国内 | 依招标文件要求 | 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柒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24741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每日5:30分至7:00分将全部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3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食材要求1、详见招标文件。2、乙方必须保证日常配送供应的商品没有污染、变质、变型、过期等现象,产品符合各类食品卫生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质量法规的规定。3、所有食材除需满足以上要求外,还需满足相关的国家、省市、行业标准,以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查验《厦门市生鲜食品上市凭证》,乙方需按要求提供,如无法提供的视为食品质量不合格。4、乙方必须从正规渠道(蔬菜生产基地、定点屠宰厂等正规厂家)采购,调味品等必须是正规商品,不得提供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5、所供肉类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盖有卫生检验部门的蓝色图形检验印章,做到肉色新鲜、无腐败变质现象;蔬菜必须经农药检测,达到食品安全要求;乙方应拥有相应的农残留检测器材和人员,坚持每日配送前检测,并做好24小时实物留样。6、除冻品类外,投标人不得提供实际剩余保质期低于商品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的产品。(二)采购基准价1、采购基准价已包含经甲方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含生产、检验检疫、包装、采购、运输、装卸、售后服务、免费按时退换货服务等。2、基准价确定方式:基准价应符合同期的市场价格,每个月确定一次。由采购人从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乐购、麦德龙、永辉、新华都、夏商超市八家厦门地区大型商超选择任意2-3家进行调查,以同类、同质商品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档期的基准价。另外福建价格监测网(www.fjjg.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www.xmdpc.gov.cn/bmzl/jrms/ly)网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也可作为基准价定价依据。(三)供应价格1、乙方供应目录内的副食品价格壹周内固定不变,春节期间可调整一次价格(价格以春节期间八家厦门地区大型商超调查价为准)。2、应甲方要求,乙方的供货价格应低于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乐购、麦德龙、永辉、新华都、夏商超市八家厦门地区大型商超同类、同质商品价格(粮油调味品除外)平均价格15 %综合优惠率作为结算依据。 (四)采购程序1、甲方于每日19时前以电话形式向乙方报第二日的采购清单,清单内容含品名、单位、数量及有关特别说明或要求。2、乙方必须于每日5:30分至7:00分将全部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3、除每日的定时配送外,对各伙食单位提出的零星配送请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送达。4、采购人对每日配送的副食品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配送清单上签名,并当场在《副食品采购情况登记本》登记每日采购详实情况,送货人和验收人双方签字作为评估和检查的依据。(五)配送要求1、乙方保证每天在5:30分至7:00分之间将副食品配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特别是采购人遇特殊任务要求时,在厦门地区范围内,乙方应按采购人要求将副食品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2、甲方如需应急补货,乙方必须在60分钟内送达采购人指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点。3、乙方必须拥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运输设备及车辆,并保证其配送运输车辆具备冷藏功能,确保所配送的副食品(特别是夏季)保持新鲜优质,并具有与配送商品相匹配的冷藏、保温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并保证所有用品用具符合行业配送要求及卫生标准。4、乙方应有专业、稳定的配送团队。乙方选配职工时,要做好人员政审和审核工作,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持健康证上岗,按规定着装,配带工作证,并做好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公安机关秘密不外泄。(六)服务要求1、乙方为甲方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质优的“绿色、清洁、健康”的禽肉、水产、蔬菜、调料等副食品,每周五由乙方向采购人按当地市场行情及乙方的报价比例提供下周各类副食品的品种、价格、供应等情况的预期参考数据,以便采购人及时订制副食品采购计划。2、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制,有义务积极做好特殊时期食品配送保障,如逢节假日、突发或临时任务、抢险救灾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的食品配送,不得借故哄抬物价或拒绝配送,确保食品不间段供应。3、甲方不定期对副食品配送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乙方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不达标乙方将被淘汰。4、乙方应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在某些食品价格波动较大时,应主动和采购人沟通,提出调整意见,尽可能减少采购人损失;如果采购计划中个别食品市场临时难以保障时,不得擅自改变品种,应主动与甲方沟通协调解决。5、乙方在甲方验收过程中所指出的问题,应当立即纠正或调换,不得无故不予调换,影响采购人日常炊事保障。6、乙方必须保证帐物(量)相符,若发现篡改、伪造配送清单,一经查实,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伪造清单总额5到10倍罚款,并取消乙方配送资格。7、乙方按照采购人的订单情况、指 定时间、地点等要求送货,并根据甲方需要,能每天及时补货,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随叫随到、按需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推拖、延迟。8、乙方所配送商品质量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补齐,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9、因配送商品问题造成的食物中毒等群体性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检测报告、检测证书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3、货到指定地点后,乙方应配合甲方指定人员根据采购要求以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对货物进行验收,不得随意私自放置货物后自行离去。 4、交货验收程序如下: 4.1 双方人员核对订货单据; 4.2 货物包装检查:包装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包装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 4.3 保质期检查:保质期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保质期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 4.4 生鲜货物的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本批次该类不合格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 4.5 数量检查:数量短缺的,乙方必须按照订单补齐货物;送货数量超出订货数量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将多余货物清运出甲方场所;4.6 其它要求,如乙方配送的货物(包括加工)未达到甲方的实际需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不得有异议。4.7 货物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登记表作为支付依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2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3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4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5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6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7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8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9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10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11 | 8.33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12 | 8.37 | 前十一个月为8.33%/月,最后一个月为8.37%,均为按月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10、违约责任
1、乙方配送的蔬菜、水产、禽肉类采购渠道不正规;肉类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蔬菜农药残留过高,达不到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质保过期、品牌“三无”、假冒伪劣等情况,经甲方检查发现,第一次扣除一星期全部货款;第二次扣除一个月全部货款,并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配送资格。2、乙方供应的禽肉类、水产不新鲜,蔬菜枯萎、菜叶破损严重,甲方有权提出退换;乙方提供的副食品不符合采购人需求或缺斤少两,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数量或按实际重量结算付款;乙方供应的调料非采购人要求品牌,甲方有权要求退换。如乙方1个月内累计出现问题次数2次以上,甲方有权扣除一星期全部货款;采购合同有效期内累计出现问题次数5次以上,甲方有权扣除一个月全部货款,并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配送资格,责任由乙方承担。3、乙方配送的副食品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导致甲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事故责任与费用,取消配送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乙方法律责任。4、由于乙方采取欺骗、隐瞒、虚报等手段,故意抬高副食品配送价格的,采购人经调查发现配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副食品,甲方有权提出按市场价重新结算。并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次由甲方向乙方提出警告,第二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天全部货款;第三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星期全部货款,并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配送资格。5、如果乙方给甲方或甲方人员造成的损失超过前述约定扣款金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对于上述甲方可扣的款项或赔偿金,甲方有权优先从向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对于被扣除的款项,乙方仍应开具正式票据。。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本项目为资格招标,以上中标价不作为全年结算价,仅作为计算折扣的依据及评审使用。 (2)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及中标人的报价,中标人的折扣系数分别为:厦门古龙小厨餐饮有限公司,1-1粮油调味品等的折扣系数为:80%、1-2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的折扣系数为:80%; (3)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基准价确定原则及以上折扣系数按实结算货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公安局 | 乙方: | 厦门古龙小厨餐饮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 住所: | 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1666号1号厂房1-2楼 |
单位负责人: | 卢炳椿 | 单位负责人: | 盖军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60136565 |
联系方法: | 15060778085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
账号: | 35101535001052522953 | 账号: | 35101535001052511261 |
签订地点:厦门市

供应商技术支持:
400-161-2666
人工客服

业务咨询电话:
技术支持
0592-2858142
政策咨询
0592-2858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