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川校校区餐饮(食堂)服务商项目成交公告
附件1 |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川校校区餐饮(食堂)服务商项目(定稿).pdf |
一、项目编号:SCCH-20200911 (招标文件编号:SCCH-20200911)
二、项目名称: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川校校区餐饮(食堂)服务商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金沙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75号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四川金沙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川校校区餐饮(食堂)服务商项目 | 川校校区餐饮(食堂)服务 | 详见附件 | 三年 | 详见附件 |
| | | |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霖;陈静;李斌;但捷;游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80%收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每次0.6万元收取,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13280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28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地址:温江区和盛镇星艺大道366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吕老师;联系方式:028-617180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
联系方式:联系人:冯女士;联系方式:028-855395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女士
电 话: 028-85539550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SCCH-20200911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川校校区餐饮(食堂)服
务商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〇年九月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0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3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4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25
第九章 评审方法................................................................................................................................................................... 47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6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委托,拟对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川校校
区餐饮(食堂)服务商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CH-20200911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川校校区餐饮(食堂)服务商项目。
3.采购人: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本项目共 1个包。
包件号 服务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服务期限
/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川校校区
餐饮(食堂)服务商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营业执照中有餐饮管理或餐饮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表述。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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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
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 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时通过网上报名获取。
供应商须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要单位介绍信原件、
经办人身份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非自然人的须将报
名费汇款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地址、所购采购
项目名称及编号等信息)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
(chgcxmgl@163.com);自然人报名的须将报名费汇款凭证、身份证扫描件(另注明:电话号
码、 邮箱 地址、 所购 采购项 目名 称及编 号等 信息) 发送 至采购 代理 机构 邮箱
(chgcxmgl@163.com),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将采购文件电子文档发送至报名人
邮箱。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费须通
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或网上银行转账形式转入招标代理公司账户。
收款单位: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成都南二环路支行
银行帐号:511609017018150173015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
信息,对自身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25 日 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 5 号人南
大厦 B座 3楼)。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逾期送达、
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20 年 9 月 25 日 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 5 号人南大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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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3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联 系 人:吕老师
电 话:028-61718027
地 址:温江区和盛镇星艺大道 366 号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 5号人南大厦 B座 7楼
联 系 人:冯女士
电 话 :028-8553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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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方式:见第1章磋商邀请。
2
采购预算 无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实质性要求)
否
2 最高限价 无
3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不涉及则不适用本项)
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
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
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
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
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
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
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
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
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
除
(不涉及则不适用本项)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
14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
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
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
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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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供应商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
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组成联合体各方均需符合本条要求)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
进行承诺。
6 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
7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
购范围(节能、环保)
1、本次采购项目中涉及的产品若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
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否则
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但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优
先产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提供投标产品认证证书复
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否则不予认定。(不涉及则不适用本项)
2、本次采购项目中涉及的产品若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须在投标
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不涉及则不适用本项)
注: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执行。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10
磋商文件咨询、磋商过
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1
招标代理服务费
(实质性要求)
1.本招标文件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
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参照《国家计
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80%收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每次0.6万元收取,本项目
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13280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
2.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按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
账、电汇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支付。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
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冯女士
联系电话:028-85539550
地址: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
大厦B座7楼)。
13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询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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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负责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质疑由采
购人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人联
系方式。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
机构联系方式。
注: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
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5 补充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6 声明承诺提醒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
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
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
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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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
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
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
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
目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
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
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
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
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
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
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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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
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
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
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不影响
有效性。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
费用,采购人不再因供应商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9.5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
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
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
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
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
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
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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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
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
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
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
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
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实质性要求)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资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
料。
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外的所有材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活动的
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
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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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
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
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副本
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
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
单位印章代替。
17.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7.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7.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7.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分别包装和密封。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
文件、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其他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其他响应文件、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
交响应文件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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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
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
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
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已提交响应文
件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20.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
供应商。
22.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
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
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
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
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1(实质性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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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3.2 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
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
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
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
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
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
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
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
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
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
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
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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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
前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
行的分包项目的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
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
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
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
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
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
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32.验收
32.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若有)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
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及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
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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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
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其 他
35.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
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
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
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36.(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
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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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营业执照中有餐饮管理或餐饮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表
述。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2、第八章资格性响应文件四、承诺函。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
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
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
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
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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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
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明材料②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原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承诺函原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2019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税收缴纳的承诺函原
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
印件);
(2)2019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社保缴纳的承诺函原
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①响应文
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必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第八章资格性响应文件四、承诺函(承诺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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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
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
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 供应商若未将用于资格审查的证明材料装订入资格性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
过。
3. 相关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关投标人公章(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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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保障我院川校校区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就餐,满足来至不同地区的饮食习惯和口味,
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公开采购一家餐饮服务供应商,为我院川校校区提供餐饮(食堂)服务。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
2.服务地点:川校校区,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 5号。
三、服务要求:
★1、本项目成交服务供应商须向采购人以转账或保函的形式提交人民币 30 万元(大写:
叁拾万元整)的项目押金。采购人项目验收合格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同意退还押金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不计息)。
2、规范化管理:要求供应服务商应具备一定的饭堂经营经验,管理标准规范。
3、成交服务供应服务商运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和厨房及就餐区域内设施维修费用,
由成交服务供应服务商自行支付。
★4、建立良好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优胜劣汰
①采购人定期与不定期对食堂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供应商有严重违反合同和食品
法相关规定的,采购方有权要求立即整改;若在期限内没有得到改善,则要求退出经营;
②在采购人连续三个月的检查中,如发现饭菜质量降低,分量减少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
改,则有权要求其退出经营。。
★四、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在经营期间,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成交服务供应商在经营期间须确保饮食卫生,改善就餐环境。
2、保证一日三餐供应。食堂以供应饭菜、面食、小炒为主,做到品种多样化。主食:三餐
不少于 2种,菜类:早餐不少于 6种,午、晚餐不少于 15 种。
3、师生用餐要相对分开,(参与供应商需要在标书里承诺为老师就餐规划独立的区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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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为成交服务供应商后向采购方提供全部的规划设计装修方案)。设立特色菜售卖窗口,满
足师生对不同口味的需求。
4、根据采购方工作安排,合理安排食堂开放时间(含寒、暑假期间)---早餐:06:30---09:30;
午餐:11:30---13:00;晚餐 17:30---19:00。
5、成交服务供应商在经营期间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法》及学院校园有关规定,否则
造成的一切后果供应商应承担其全部责任,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的所有罚款和法律责任。主动接
受学院和国家食品卫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成交服务供应商聘请的员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承担食堂
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供应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及时交验个人身份证、健康证。不准
聘用童工、两劳释放及有劣迹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的,被检查发现一人次
扣其押金人民币壹佰元。供应商所属人员需住校内的,须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明,未经学院许可
不准留宿外人。供应商应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经常进行防疫、防火等各项安全教育。
如果发生伤害及其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成交服务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并交学院备案后严格执行。
8、成交服务供应商在食堂经营中饭菜定价,应向采购人提供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人批
准后执行,如果因物价变化确需涨价,也应报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才能执行,但不得牟取暴利,
物价下跌,采购人有权有要求调整饭菜价格。需根据采购人要求,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制
作价格牌,明码实价,自觉接受采购人对物价的监督。否则,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并不退还押
金。
9、成交服务供应商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电源货源。对易燃
物品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确保安全无事故。供应商必须接受学院防火、防食物中毒等检查监督,
执行采购人的整改意见。
10、采购人移交给成交服务供应商的厨具及其它用具时,应出具详细载明数量、购买时间、
成色、好坏程度等情况的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服务期限满后如数退还采购方。对于损坏严
重的、无法修复的、使用年限不明的成交服务供应商有权拒绝接收。
11、成交服务供应商在接收厨具及其它用具后,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一经损坏,立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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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使用年限无法修复的成交服务供应商应报备采购人。成交服务供应商在拾得遗忘拿走的
饭卡时,必须立即交还给采购人,严禁套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成交服务供应商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费税。餐厨垃圾按相关部门规定处理,自行
承担餐厨垃圾转运费用。
13、成交供应商在经营食堂期间对外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与采购人无关,采购人概不负任何责任。
14、供应商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单独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防爆险、餐饮场
所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队意外伤害险。(提供承诺函)
(注:打★号的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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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
2. 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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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合同主要条款磋商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合同草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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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
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
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
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
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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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为封面格式,供应商可在封面后添加目录,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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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贵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磋商邀请,本单位愿意参加,并提供本
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本单位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以及响应文件中所有提交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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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
职务) 为我方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
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职 务:
日 期:
说明: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
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时才能生效,不允许粘贴。2)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的,资格性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提
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样式(仅供参考):
附:1、委托代理人磋商使用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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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法定代表人磋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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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函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
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
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没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
六、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七、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八、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
合法的。
十、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
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符合其要求。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
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注: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据实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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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方均需提供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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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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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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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其
他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为封面格式,供应商可在封面后添加目录,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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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函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
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货物。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为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一份副本两份。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
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 天。
7.我方完全响应磋商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要求。
8.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
制性规定的,我方符合其要求。
9.我方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10. 我方承诺,如我方为成交方,我方承诺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否
则视为虚假应标并承诺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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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
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说明: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投标产品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生产
的产品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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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三、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
章。
说明:如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的,则其投标产品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
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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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
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说明:如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则其投标产品不能享受磋
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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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五、诚信情况承诺函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要求,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
的有 次。
我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
关部门单位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注: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据实进行承诺,“无”请填写“0 次”或“零次”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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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六、服务要求偏离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技术、服务要
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说明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
究其相关责任。
3.如供应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则不用在此表中列明;投标人如有偏离,只
需填写有偏离(包括正偏离或负偏离)部分。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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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商务偏离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商务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说明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
究其相关责任。
3.如供应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则不用在此表中列明;投标人如有偏离,只
需填写有偏离(包括正偏离或负偏离)部分。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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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
号
合作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元) 是否完成并验收 备注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合作单位”指项目业主单位。
3.每个项目均须附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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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九、运行方案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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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伙食质量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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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一、管理制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人印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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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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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
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
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
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
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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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
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1.4 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完成后,应书面签字确认本磋商文件是
否有属于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
2.2 资格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
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
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
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资格审查标准如下:
序号 项 目 合格条件 结论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
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
函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4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
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相关材料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证明材料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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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
原件
7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
提出的特殊条件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9
第八章资格性响应文
件四、承诺函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2.2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
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
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
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位时,应
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
购活动公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
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
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
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磋商过程中,供应商
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
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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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4.9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
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
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
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6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
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7.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
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
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
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
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
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相
关监督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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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8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列(注:为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评审得分且技术指标分项
得分均相同的,磋商小组优先推荐企业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
应商)。一家供应商只允许中选一个包件,若一家供应商同时为多个包件的第一
中标候选人,须由采购人确定该供应商为其中一个包件的成交供应商,另外包件
则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9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
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0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
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
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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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
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
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
2.12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
行评价、打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
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业绩 14 分
1、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满
足 2 个类似业绩的基础上得 4 分,每
增加 1 个业绩得 1.5 分,最高得 7
分。(每份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
加盖供应商公章, 否则不得分。同一
业主的多份业绩以一份计算。)
2、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经业主单位盖章
的评价为优秀的类似项目满意度评
价,评价为满意(含优秀)的有一份
得 1 分,最高得 7 分。(提供满意
度评价表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否则不得分。同一业主的多份满意度
评价以一份计算。)
2 企业资质 15 分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 ISO9001 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的,得4分;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 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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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分;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 ISO22000 食
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4分;
4、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或第三方信用机构颁发的 AAA
级信用等级证书(证明)的,得 3分,
AA 级信用等级证书(证明)的,得1
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
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3 人员配置 16 分
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
持有高级餐饮职业经理人证书得 2
分,本科及以上学历得 1分,有 10 年
以上企业单位食堂管理工作经验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4分;
2、厨师长:满足 2人的基础上得 2分,
其中具备具备 5 年及以上厨师长经验的
一人加1分,具备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
(二级及以上)加 1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
3、团队成员:除项目经理及厨师长以
外,每提供一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厨师、清洁人员、墩子等)得 1 分,
本项目最多得 6分。
1、项目负责人
需提供证书复
印件、学历复印
件及工作简历
(加盖供应商
鲜章)。
2、厨师长需提
供证书复印件
及工作简历(加
盖供应商鲜章)。
3、团队成员需
提供身份证复
印件及健康证
复印件(加盖供
应商鲜章)。
4 运行方案 20 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及采购人实
际需求制定详细的、具备可行性的、针
对本项目的运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①水、电、气、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②环境卫生;③供餐保障;④采购方
案;⑤人事、财务管理;⑥库房管理;
⑦餐具管理;⑧食品卫生安全及消防
安全控制实施方案;⑨突然断水、断
电、停气的应急预案;⑩消防应急措施
预案等,以上方案完整、内容详实。
完全满足以上 10 项要求的得 20 分;
每缺少 1项扣 2分,扣完为止。
5 伙食质量 14 分 1、列出经营品种及营养配比说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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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低档搭配合理,菜肴营养合理、
品种多样、荤素搭配,作出书面说明
且全面合理的得 7 分,基本满足项目
需求的得 3分,未书面说明的不得分。
2、列出菜肴价格,体现货真价实,质
价相符,符合微利要求且全面合理的
得 7分,基本满足项目微利要求的得
3分,质价不相符的不得分。
6 管理制度 18 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及采购人实
际需求制定详细的、具备可行性的、
针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卫生管理制度;①个人卫生制度;
②晨检制度;③采购验收制度;④库
房管理制度;⑤食品留样制度;⑥清洗
消毒保洁制度;⑦加工、烹调程序安全
控制制度;⑧菜品农残检测制度等;
⑨消防安全制度。
完全满足以上 9项要求的得 18 分;每
缺少 1项扣 2分,扣完为止。
7
响应文件
规范性
2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符合磋商文件各项
要求,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
项偏差扣 0.5 分,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
止。
8
扶持不发
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
地区
1分
供应商的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或少数
民族地区得 1分,没有不得分。
所提供的相关
证明材料复印
件必须加盖鲜
章。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分依据的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必要时提供原件备
查。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
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
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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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5.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4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
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
等违法行为;
5.5 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
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
明情况;
5.6 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5.7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1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
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6.2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6.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
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4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
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
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
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6 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
监督;
6.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
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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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
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磋商文件》,乙方
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
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
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
......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交纳合同总金额的即 元。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
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
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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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
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
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
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
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
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3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经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批,
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招标
采购代理机构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服务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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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上为合同主要条款,具体合同细节以最后采购人确定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磋商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资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
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外的所有材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2.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1(实质性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
23.2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八、磋商纪律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合同主要条款磋商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1.4 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完成后,应书面签字确认本磋商文件是否有属于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
2.2资格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
资格审查标准如下:
2.2.2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
2.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代理机
2.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注:以上为合同主要条款,具体合同细节以最后采购人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