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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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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材料设备][交易公告]副食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已发公告]

招标详情

[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材料设备][交易公告]副食品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已发公告]
【 信息时间:2020/09/29 16:18:51 

副食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受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委托,拟对副食品采购项目进行国内 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
采购项目名称
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9000000.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4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点击此处下载招标文件备案[http://www.qhggzyjy.gov.cn/TPFrame/zfcgztbmis/pages/attachmanage/downAttachAction.action?cmd=download&AttachGuid=101034fb-075a-42ee-8980-ee0ed7b7589c&FileCode=Z189&ClientGuid=7bdedbd9-42ab-4ff6-a12d-4919c66e6079&BiaoDuanGuid=null&FileCode2Show=]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 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7、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银行开户许可证; 8、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9.投标人供应的所有食材需新鲜安全,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管理办法》; 10、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名资料及标书费(标书费以采购代理机构帐户到账时间为准),报名时间截止后递交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此次投标; 11、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2、相应标段投标需具备本地化配送能力,不具备本地配送能力的,不能参加相应标段投标。 13、此次招标项目供应商可对以上四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供应商只能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同时中两个包,则按先后顺序放弃其余包的中标资格。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9-29 16:16
招标文件发布起止时间
2020-09-30 至 2020-10-13 上午09:00-11:30和 下午13:30-17:30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发售或网上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
500.0元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格尔木市江源路财苑宾馆后院内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公司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注:需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可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同时将以上报名资料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保证金信息
分包编号: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1
分包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分包一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682816]
分包编号: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2
分包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分包三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682940]
分包编号: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3
分包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分包二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683044]
分包编号: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4
分包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分包四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683168]
投标截止时间
2020-10-23 09:00
开标时间
2020-10-23 09:00
投标及开标地点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四楼开标二室(格尔木市泰山路21号盐湖办事大厅四楼)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
联系人:仲崇光
联系电话:0979-8439055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机场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慧珍
联系电话:0979-8418319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江源路财苑宾馆后院内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
收款人
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050 2660 8403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军队采购网》同时发布。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
联系电话:0979-8439031

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09-29

副食品采购文件最终版.doc

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

采 购 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TOC \o "1-1" \h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 3 -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6 -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9 -

一、说明 - 9 -

1.适用范围 - 9 -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 10 -

(8)此次招标项目供应商可对以上四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供应商只能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同时中两个包,则按先后顺序放弃其余包的中标资格。 - 10 -

二、招标文件说明 - 10 -

4.招标文件的构成 - 10 -

5.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 11 -

6.招标文件的修改 - 11 -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1 -

7、投标文件编制原则 - 11 -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 12 -

9.投标报价及币种 - 12 -

10.投标保证金 - 12 -

11.投标有效期 - 13 -

12.投标文件构成 - 13 -

1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14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14 -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4 -

15.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 15 -

16.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 15 -

五、开标 - 16 -

17.开标 - 16 -

六、评审程序及方法 - 16 -

18.评标委员会 - 16 -

19.评审工作程序 - 17 -

20.评审办法 - 18 -

七、定标 - 19 -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 20 -

22.中标通知 - 20 -

八、授予合同 - 20 -

23.签订合同 - 20 -

九、废标 - 20 -

24. 废标情形 - 20 -

十、处罚 - 21 -

25.处罚情形 - 21 -

十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21 -

26. 采购代理服务费 - 21 -

十二、其他 - 21 -

第四部分 合同书范本 - 22 -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 36 -

格式1:投标文件封面 - 37 -

投标文件格式 - 37 -

封面(上册) - 37 -

目录(上册) - 38 -

(1)投标函 - 39 -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40 -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41 -

(4)投标人承诺函 - 42 -

(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 43 -

(6)资格证明材料 - 44 -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45 -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46 -

(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47 -

(10)投标保证金证明 - 48 -

(下册) - 49 -

目录(下册) - 50 -

(11)评分对照表 - 51 -

(1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 52 -

(13)技术规格响应表 - 53 -

(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 54 -

(15)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 55 -

(16)从业人员声明函 - 56 -

(17)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 57 -

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 58 -

(一)投标要求 - 58 -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以下均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副食品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

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额度

900万元。(包一:320万元,包二:210万元,包三:130万元,包四:240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本项目分为4个包

包号

类别

包一

猪肉、调料、蛋、奶制品、饮料

包二

牛羊肉、水果

包三

蔬菜、豆制品

包四

水产冻货禽类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包一、包二、包三、包四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

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7、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银行开户许可证;

8、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9.投标人供应的所有食材需新鲜安全,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管理办法》;

10、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名资料及标书费(标书费以采购代理机构帐户到账时间为准),报名时间截止后递交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此次投标;

11、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2、相应标段投标需具备本地化配送能力,不具备本地配送能力的,不能参加相应标段投标。

13、此次招标项目供应商可对以上四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供应商只能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同时中两个包,则按先后顺序放弃其余包的中标资格。

公告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9日

招标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20年0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3日上午09时00分-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17时30分(不包含节假日)。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发售或网上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采购代理: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慧珍

联系电话:0979-8418319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江源路财苑宾馆后院内

邮箱:794489440@qq.com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公司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注:需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可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同时将以上报名资料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10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20年10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四楼开标二室(格尔木市泰山路21号盐湖办事大厅四楼)

投标保证金信息

包一: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包二: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包三: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包四: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采 购 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
联 系 人:仲崇光

联系电话:0979-8439055

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慧珍

联系电话:0979-8418319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江源路财苑宾馆后院内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

收款人

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050 2660 8403

其他事项

本项目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网》、《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军队采购网》媒体发布

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

联系电话:0979-8439031

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29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采购项目名称

副食品采购项目

2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

3

采购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

4

采购代理机构

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6

采购预算额度

900万元。(包一:320万元,包二:210万元,包三:130万元,包四:240万元)

7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

8

项目分包个数

本项目分为4个包

包号

类别

包一

猪肉、调料、蛋、奶制品、饮料

包二

牛羊肉、水果

包三

蔬菜、豆制品

包四

水产冻货禽类

9

采购要求

招标内容:副食品采购与定点配送。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0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

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7、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银行开户许可证;

8、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9.投标人供应的所有食材需新鲜安全,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管理办法》;

10、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名资料及标书费(标书费以采购代理机构帐户到账时间为准),报名时间截止后递交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此次投标;

11、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2、相应标段投标需具备本地化配送能力,不具备本地配送能力的,不能参加相应标段投标。

13、此次招标项目供应商可对以上四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供应商只能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同时中两个包,则按先后顺序放弃其余包的中标资格。

1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包一: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包二: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包三: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包四: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银行账号:以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公告生成为准

缴费时间: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分包编号: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1
分包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分包一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682816]
2、分包编号: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2
分包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分包二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683044]

3、分包编号: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3
分包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分包三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682940]

4、分包编号:青海格建公招(货物)2020-087-4
分包名称:副食品采购项目 分包四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子账号:2806000238000683168]

12

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个体经营户无需基本户)

13

投标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14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2.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一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份。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左侧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以及“于2020年10月23日09时00分(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6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投标

17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10月23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

18

开标时间

2020年10月23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

19

开标地点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四楼开标二室(格尔木市泰山路21号盐湖办事大厅四楼)

20

答疑澄清方式

采用现场答疑。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自接到电话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21

代理服务费收取

招标代理费取: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金额以中标价为基础,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收取。

22

合同签订有效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并将合同报青海格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档。

23

投标有效期

本次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个日历日。

24

交货时间及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供方按照需方要求的时间和数量交货。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

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7、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银行开户许可证;

8、投标人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9.投标人供应的所有食材需新鲜安全,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管理办法》;

10、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名资料及标书费(标书费以采购代理机构帐户到账时间为准),报名时间截止后递交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此次投标;

11、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2、相应标段投标需具备本地化配送能力,不具备本地配送能力的,不能参加相应标段投标。

13、此次招标项目供应商可对以上四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供应商只能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同时中两个包,则按先后顺序放弃其余包的中标资格。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青海省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5)投标文件格式

(6)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5.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招标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青海招标投标网上发布公告;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编制原则

7.1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

7.2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7.3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被拒绝。

7.4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投标内容,供应商应采用简洁、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条。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9.投标报价及币种

9.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包括采购清单中所有副食品费、材料费、人员工资、储存费 、配送费、检验费、保险费、中标服务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技术支持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9.2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9.3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9.4投标报价为闭口价。

9.5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10.投标保证金

10.1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招标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未中标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0.2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0.3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10.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0.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

10.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1.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机构可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供应商可以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退还。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2.投标文件构成

12.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上册)(资格审查)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承诺函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资格证明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投标保证金证明

投标文件(下册)

评分对照表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或盖章、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3.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13.2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上、下册)、副本2份(上、下册),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上、下两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3.3投标文件的正本(上、下册)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上、下册)用光盘或U盘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或盖章、盖章等。

13.4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个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标文件正本(上、下册)、所有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4.2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4.3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4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副本可为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或盖章(若拟使用签字或盖章章,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供应商单位公章)。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单位/公司公章(若拟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供应商单位公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和盖章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投标文件须编排目录及相对应的页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4.5如果供应商未按第13.1-14.7条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4.6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4.7投标签到时需提供:

(1)投标文件正本(1本)和副本(2本);

(2)电子标书(U盘)1份;

(3)开标一览表;1份

15.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5.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5.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5.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6.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6.1允许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前撤回其投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开标

17.开标

17.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开标。供应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7.2开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7.3开标时,由供应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签字或盖章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7.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时的报价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7.5身份验证: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正本拆封以后,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7.6答疑: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答疑时间,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现场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六、评审程序及方法

18.评标委员会

18.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从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

18.2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中标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8.3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8.4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19.评审工作程序

19.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9.1.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19.1.2 除投标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9.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9.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第12.1款(1)-(13)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或盖章、盖章的;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投标报价高于市场零售价的;

(10)未提供电子文档的;

(11)投标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12)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自接到电话通知后30分钟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9.2.3 在投标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或盖章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19.3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0.评审办法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0.2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类别

项目

满分 分值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满55分)

优惠价格承诺

55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优惠率最多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投标报价比重(55%)

以同期格尔木市河东市场零售价格为基础,按优惠率报价,优惠率最多的投标报价得满分55分,优惠率少于10%不得分。

商务评价(满14分)

类似业绩情况

7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 年的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业绩为 2017 年 7月 1 日至 2020 年 7月 20日)。每提供 1 项得 1分,满分7分;不提供不得分。(以合同书复印件为准)。

服务计划

7

投标人提供储运、配送管理体系、流程,储运及配送 、便捷,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且满足招标人的需求,考虑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的优秀的得7-4分,一般的得3-1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技术质量方面(满31分)

供应商实力

10

投标人具有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的资质、生产场地、经营场所、仓库等实力;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实力横向比较好的得10-7分,一般的得6-1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人员配置

项目管理配备情况

7

项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配备情况,5人及5以上的得7分,3-4人的得4分,2-1人的得2分。(配送人员须提供健康证明料)。

车辆配备情况

7

投标人具有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的派配送运输车辆(需提供车辆所属证明材料)等相关配送设备;好的得7-5分,一般的得4-3分,较差的得2-1分,没有的不得分。

安全保障措施及突发状况应急措施

7

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关于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等过程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突发状况应急预案、措施,及危机事件事故及善后处理等方面优秀的得7-5分,一般的得4-1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七、定标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1.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1.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中标通知

22.1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2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

23.2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3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5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废标

24. 废标情形

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废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十、处罚

25.处罚情形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5.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5.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5.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5.6未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5.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5.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5.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5.10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5.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6. 采购代理服务费

26.1收取对象:中标人

26.2收取金额: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合理的收取金额。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购法》、《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部分 合同书范本

副食品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合同

甲方:中国人民解放军93951部队

乙方:

乙双方本着 “平等互利、相互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年**月**日至****年**月**日********类副食品采购供应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项目名称

93951部队**************类副食品采购供应保障

项目地点

青海省格尔木市机场路15号

采购计划

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下达采购计划:

1.计划采购。各伙食单位每周星期日、二、四分三次向生活服务中心报送采购供应计划,生活服务中心汇总各伙食单位的需求后,向供应商下达采购供应计划。供应商应于星期一、三、五下午按照确定的品种、数量,在规定时限内将食品统一配送到各灶食堂,由各灶司务长、给养员、经济民主组成员、检验员进行验收。

2.零星采购。各灶临时性的副食品需求,须提前一日将所需副食品调整计划报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通知乙方组织配送。

3.应急采购。部队执行紧急任务和特殊情况需立即补充给养时,报服务中心备案后可由各灶司务长直接向乙方提出采购需求,乙方必须做好随时(全天24小时)供应的准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或拖延供应,事后各灶司务长必须及时向服务中心补齐相关手续。

第四条 定价办法。

1.供应价格实行阶段定价管理,即在1个月内执行固定价格,供需双方不得随意变更。

2.供应价格由甲方以市场调查为依据,根据乙方投标时承诺的优惠率确定。

副食品市场价格调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甲方经济民主组成员组成询价小组独立实施,纪委指派人员进行全程监督。询价小组负责调查格尔木市河东市场**(*******)零售价,同等质量同类商品取其最低价格为参考。

甲方以询价小组调查结果为依据,原则上同等质量相同规格的商品按调査当日市场零售价的**%确定为该商品供应价格此价格从《副食品市场调査价格表》签字审批后第二日起执行。

3.如一个月内格尔木市副食品市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20%,可重新组织市场调查和定价。

第五条 配送及验收

配送方式由甲方确定,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配送。甲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改变配送方式。

1.乙方必须保证肉、禽、鱼类食品新鲜度,不得冷冻后配送,其他需要冷冻的肉、禽、鱼类食品,由甲方提前通知,做好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配送要求。

2.配送到各灶时:乙方按照甲方的采购要求,分灶对采购物资进行打包配送,由甲方司务长、给养员、经济民主组成员、检验员共同检查数质量并签字验收。

3.如果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并按甲方指定的时间重新配送货。因食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发生配送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数量不够等问题3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4.在交验货过程中,双方对产品质量规格等意见不一致时,应取样留证,搁置争议,乙方必须采取应急手段保障甲方供应,事后经相关政府部门鉴定,由过错方承担相应损失。

5.乙方交售甲方的食品,与预约数量相差不得超过2%,甲方按验收实际数量进行核算。

6.乙方对甲方所需副食品统一组织配送,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通常为每周星期一、三、五下午16:00前)将货物配送至各灶。乙方要有固定的配送车辆和规范的包装器材,配送人员必须着装整洁、遵守部队营区管理规定,按甲方要求为配送人员和车辆办理出入营区的证件。配送过程中,乙方人员、车辆、货物和资金等安全由乙方负全责。

第六条 结算方式

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生活服务中心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财务部门在收到签批过的结算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账支付给乙方。如乙方发生票据丢失、未按约定时间送达等问题的,视情推迟转账。

第七条 延伸保障

当甲方在青海省内执行野外驻训、抢险救灾等任务时,若甲方提出需求,乙方应进行伴随保障,或以同等优惠价格协商当地具有良好资质的大型供应商进行代供。

第八条 甲方、乙方工作

(一)甲方工作

1.每周星期日、二、四向乙方报送采购供应计划。

2.收货时组织验收与监督

3.在规定时间内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按时支付货款。

(二)乙方工作

1.按照甲方下达的采购供应计划组织副食品筹措和配送

2.确保食品质量及卫生安全,自行负責配送过程中的人员、车辆、货物和资金等安全事宜。

3.根据甲方需要适时调整供应计划。

4.严格保守甲方秘密

第九条供应质量标准

1.大米、食油、面粉、面条、副食、调料、乳制品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包装完好,足斤足称。

2.蔬菜类:必须达到感官质量指标和卫生质量指标,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无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土豆不发软、不长芽、不腐烂、皮不能变绿色。

3.肉类:必须出具相关部门的检疫证明。新鲜肉脂肪鲜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用手指压在瘦肉上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弹性好,且有鲜肉特有的正常气味;冰冻肉品必须有完整包装,生产厂家、日期、品名等标识清楚。

4.鲜活水产类:大小均匀,并与报价的标准一致,水产必须是鲜活的由需求方自行负责宰杀;冰鲜必须有冰块降温,保证冰鲜温度在0度以下。

5.蛋类:外包装必须完整并标有出厂日期(散称蛋除外)蛋壳无破损、无变质,无异味,大小均匀。

6.水果类:必须保证新鲜,不脱水不注水不发干,大小均等,果皮平滑有光泽。

7.调味品符合国家标准(GB/T209203-2007),并保证新鲜。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合同有效执行,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伍万元,由甲方财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合同期内,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按合同约定从中扣除违约金(扣除后乙方必须立即补齐保证金)。合同期满,如未发生违约情况,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ニ)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况的,同意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组织伙食供应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2.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配送货物的品种、数量的,或发生以次充好、缺金短两等不诚信行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供应过期食品或腐烂变质、劣质食品的,损失不足1000元的支付违约金1000元。超过1000元的按损失总额3倍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况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保证金:

1.经相关政府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的食品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食物中毒的;

2.收集、出卖、泄露部队军事秘密的;

3.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

4.因价格原因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配送的;

5.与各灶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串通套取现金的;

6.甲方在青海省内送行重大军事任务需要乙方提供伴随保障时,乙方借故不提供伴随保障的;

7.乙方发生本条第二款违约情況累计达3次(合)以上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军事任务、部队调整改草或部队换防等)造成的供应延迟、取消供应或拖欠货款等情况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1.因服务或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国家和军队指定的技术定机构的质量鉴定结果为准;

2.在执行合同中所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产生的费用由承担过错方责任的一方支付;

第十二条甲方经过组织研究,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力,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第十三条乙方因故自愿放弃合同的,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正式告知甲方,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将全额扣除合同保证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确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合法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以中文书写,壹式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 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 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 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 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 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 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 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 货物质量保证

7.1.1 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 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 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 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 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价格

9.1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 检验费用

9.3.1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 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6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 开箱验收

11.1.1 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 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方法和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九 授予合同”中第23.2项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 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支票或汇票。

13.4 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 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 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 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 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 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 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胶装成册并编制相应页码,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格式1: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上册)

正本/副本

副食品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上册)

(资格审查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上册)

投标函……………………………………………………………所在页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在页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在页码

投标人承诺函……………………………………………………所在页码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所在页码

资格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所在页码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所在页码

投标保证金证明…………………………………………………所在页码

(1)投标函

投标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收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或盖章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内有效。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签约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