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边检总站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合同公告(招标编号2020-ZS3308)
附件1 | 厦门边检总站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合同公告(招标编号2020-ZS3308).pdf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0-ZS33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厦门中实-公开招标-2020-ZS3308-厦门边检总站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采购公告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2007/t20200731_14758333.htm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7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厦门边检总站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合同公告(招标编号2020-ZS3308)
更正日期:2020年09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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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2001号
联系方式:禇警官 电 话:0592-6583642 传 真:0592-65836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联系方式:电话:0592-2202255、2207755(总机);传真:0592-2212277、22311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工
电 话: 0592-2297862
采购合同
甲方: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
乙方:厦门商洲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2020-ZS3308 的厦门边检总站食堂食材采购招标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
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乙方为本项目提供食堂食材,负责食材的供应、加工、包装、配送及售后服务等,
主要供应食材为大米、粮油、肉制品、家禽、海鲜、豆制品、调味品、干货、水果、
蔬菜、乳制品等。
3、合同价格
同类、同质商品所报价格不得高于相应月份大型商超价格的 75%,每月对应参考
的大型商超如下: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沃尔玛 家乐福 大润发 永辉 沃尔玛 家乐福 永辉 沃尔玛 家乐福 大润发 永辉 沃尔玛
乙方根据市场行情,乙方应于每月 15 日、30 日前,按周期 15 天为甲方所需商
品调价一次,单价清单应向甲方进行备案并以最新报价向甲方供货,价格一经确定、
周期内不得更改。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每个日历天(含节假日)上午 7:00 前;
4.2 交付地点:厦门边检总站机关食堂(地点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 2001 号)和贵
和大厦食堂(厦门市思明区东岳路 63 号);
4.3 交付条件:现场验收。
5、付款方式与付款条件
5.1 全部货物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
文件等材料以转账方式每月向乙方支付货物价款。
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乙方未提交下列单证和
文件的,甲方有权拒付。
a. 开票金额为实际配送金额的正式发票;
b. 供应商出具的货物配送单、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凭证。
5.2 送货款项每月进行一次结算。结算周期届满后的次月 10 日前,乙方将月货
款明细与费用与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票结算,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 天
内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保证
所提供的发票系真实、合法发票;若乙方开具、提供虚假发票,乙方除应按国家法律
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外,如对甲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途径索赔的权利。
5.3 乙方在进行结算申请时应自行先确认好结算金额与送货单金额等是否相符,
当单据送达进行结算程序起即视为最终确认,如甲方财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数额
等有差错,将按照就低原则进行货款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6、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质量配送。不得提供三无产品及腐烂发霉、混有异味、可能对
人体健康有害等产品。乙方供货(生鲜类商品)需对应提供生鲜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
化验报告单(上市凭证),如肉类制品必须是定点屠宰且经检疫合格。
7、验收
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甲方验收后由甲方人员签字核认,作为
送货凭证。对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有权退货和要求乙方换货,更换合格货品的时
间需在指定时间内送达。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
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
8、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需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缴交完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履约保证金金
额:人民币 11.5 万元)。
8.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到期无续签后28天内且相关违约责任处理完毕后无息退还。
有部分违约情形的,由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用以弥补采购人所受
损失;有严重违约情形的(如:合同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于投标文件中承诺
配备的软硬件设施以及各类人员未全部实现或到岗的),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
证金并解除合同,同时保留追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力。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截止。
10、违约责任
10.1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0.2 如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乙方仍不能达到其
要求,且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乙方应按照甲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货,如果遇到不可抗拒事故造成
不能按时交货等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否则,视为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当月货款。
10.4 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都应提前一周(即:7 天)通知对方并协商,如未按规定
终止合同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有权根据违约情况给与处罚。处罚形式包括:
考核扣分、提醒、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合作等。
10.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提醒,当月考核扣 10 分,且乙方每次需支付
违约金 300 元:
10.6.1 有提供临近保质期的货物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10.6.2 有因乙方联系电话无法接通而影响甲方订货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10.6.3 乙方不予报价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10.6.4 无故拖延送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 0.5 个小时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10.7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当月考核扣 15 分,且乙方每次需
支付违约金 800 元:
10.7.1 有配送服务态度恶劣货对验收工作不配合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10.7.2 无故拖延送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 1 个小时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10.7.3 所送货物存在混杂昆虫、霉变等影响出品质量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10.8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当月考核扣 20 分,且乙方每
次需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10.8.1 有配送服务态度恶劣或对验收工作不配合之情形发生二次者;
10.8.2 有提供货物为三无产品之情形发生二次者;
10.8.3 有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降低商品质量之情形发生
一次者;
10.8.4 乙方不予报价之情形发生二次者。
10.9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
10.9.1 两次提醒视为一次严重警告,计入严重警告次数,累计严重警告达三次者;
10.9.2 同类商品供应商之间以任何方式形成价格同盟者;
10.9.3 供货短斤少两、质量缺陷、拒绝送货、服务恶劣并屡教不改者;
10.9.4 乙方三次以上不予报价;
10.9.5 无法履行中标条款的权利与义务者;
10.10 乙方开始服务后第 3 个月起连续 2 个月考核不合格时,或 1 年内出现有 3
次考核不合格(每月考核总分为 100 分,85 分以下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
同。
10.11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甲方将向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10.12 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除本协议所确认的违约责任
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
全费、财产保全保函、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11、违约终止合同
11.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
通知后 1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
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
合同约定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3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
承担赔偿责任。
11.4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赔偿责任为支付甲方已支付货款 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
足以赔偿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2)途径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
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
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
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4、其他约定
14.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由甲方、乙
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厦门商洲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警务保障中心
单位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 2001 号 单位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中埔高崎北五路
9 号 112 店面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92-6583500 电话:0592-219977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厦门海沧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七星路支行
账号:3520 0068 0018 1700 61883 账号:4100 2007 1920 0050 441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