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0-10-01
一、合同编号: SDLR-LSBJZ2020-010
二、合同名称: 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招标合同
三、项目编号: SDLR-LSBJZ2020-010
四、项目名称: 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39号
联系方式:0633-3976272
供应商(乙方):日照怡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工业园
联系方式:0633-82962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配送相关食堂材料
主要标的数量:以实际发生额为主
主要标的单价:中标优惠率15.80%
合同金额: 72.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一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0-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0-10-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附件:
- 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合同.doc下载
项目编号:SDLR-LSBJZ2020-010
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
招标合同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乙方:日照怡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招标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乙方(中标方):日照怡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入围资格和原材料供应采购合同:
一、合同组成: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补充通知等都是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标资格:根据中标结果,乙方取得入围资格。在与甲方协商并签订了正式招标合同后才能最终成为本项目中标人。
三、合同试用期:取得入围的投标人先与甲方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甲方根据入围投标人的服务质量、保障综合能力决定是否续约签订正式招标合同。如入围的投标人因服务质量等问题解除试用期合同,由招标时综合评分靠前者递补为入围投标人。递补投标人同样签订试用期合同。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监督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否是中标产品。
3.甲方有对乙方所供货物的检测权,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将终止合同,按照相应规定处罚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同意甲方择优确定最终入围投标人,乙方保证按甲方所需保质保量及时将货物配送到指定地点,不得以量少、路远等理由拒绝配送。
2.乙方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中标产品,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要加盖乙方公章)。
3.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签订“廉洁自律协议”、“食品采购安全协议”和“招标合同”并自觉遵守,若违反上述协议或因所供货物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项目说明:
1. 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所属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进行供货商招标,年配送量约72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供货品种涵盖米、面、油、肉、禽类、海鲜、蔬菜、水果、生鲜品、调味品、奶制品等货物。本次招标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如年度考核满意可顺延合同,周期为一年。招标内容见下表:
序号 |
主要产品 |
质量要求 |
1 |
粮油类(大米、面粉、杂粮、豆类、食用油等) |
所有预包装产品质量应符合行业国家标准、通用卫生标准,有“QS”或“SC”标志,提供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生产厂家资质证明。 食用油:需为压榨一级非转基因花生油、玉米油。 动物性产品需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蔬菜、水果:个体均匀完整、成熟度高、新鲜有光泽;无腐烂变质、病虫害、农药残留。 |
2 |
干货调料、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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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冻品类(鸡、鸭、鱼、猪、牛、羊肉、丸类及其它海产品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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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鲜肉类(鲜猪肉、牛肉、羊肉、鸡、鸭、内脏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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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鲜蔬菜类(叶菜类、根茎类、鲜菌类、茄果瓜类、葱姜蒜椒、半加工菜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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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鲜活海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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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鲜水果类(热销水果、时令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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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奶制品、豆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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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消费(食)品 |
2.质量标准(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如下:
粮油类:所需粮油类主要为大米、面粉、杂粮、食用油、豆类等,产品须为正规大品牌非转基因食品(品牌高于或相当于中粮等),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投标人需提供本批次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货源充足,送货及时。
其中,大米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版本GB 1354粳米标准,并拥有“QS”或“SC”标志,级别:一级,所购产品生产日期距到货日期不得低于5个月。
面粉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版本GB 1355标准,有“QS”或“SC”标志,级别:特制一等,所购产品生产日期距到货日期不得低于5个月。
杂粮、豆类必须有“QS”或“SC”标志,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所购产品生产日期距到货日期不得低于5个月。
食用油需具备独立包装(16L或20L装),花生油需符合国家GB/T 1534-2017压榨油标准,玉米油符合国家GB/T 19111-2017标准,食用油必须为非转基因产品(品牌高于或相当于中粮、鲁花 ),有“QS”或“SC”标志,质量指标:一级食用油。
干货调料、蛋类:所需干货调料、蛋类包括调味品、干货、鸡蛋、鸭蛋、蛋类制品及其它等。成件单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商标牌号、生产日期清楚,检验报告真实齐全,所购产品应在保质范围期限的前1/3时段,散装单品新鲜无变质,来源可靠,斤称产品足量新鲜安全健康,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货源充足,送货及时。
其中,鸡蛋须具有国家有权部门提供禽蛋产品合格证及禽蛋养殖企业资质证明。盐、糖、酱油、醋等调味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冻品类:所需冻品类包括鸡、鸭、鱼、猪、牛、羊肉、丸、火腿及海产品类等冻品。要求标识与实物相符,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明确,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标识重量与实际重量相符,且所购冻品应在保质范围期限的前1/3时段。
其中,冻肉制品(猪、牛、羊肉)色泽肌肉有光泽,红色或稍暗,脂肪白色,外面湿润,切面有渗出液,解冻后具有鲜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冻鸡鸭制品皮肤有光泽,肌肉切面有光泽,脂肪呈黄色或淡黄色,肌肉有弹性,解冻后无异味。
冻火腿需达到一级鲜度,肌肉切面呈深玫瑰色或桃红色,有光泽,致密而紧实,切面平整,具有火腿特有的香味,尝味时盐度适度,无其他异味。
冻鱼类鱼眼清澈明亮,鱼鳞较完整,解冻后腮部有鱼腥味,无异味。
冻海产品类新鲜无异味。
新鲜肉类:所需冻品类包括鲜猪肉、牛肉、羊肉、鸡、鸭、内脏类等,产品必须是正规大品牌放心食品,品牌高于或相当于龙大、国联品牌。符合国家鲜(冻)畜、禽产品卫生标准,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及屠宰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斤称产品保证新鲜无变质,成件产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货源充足稳定,送货及时。
新鲜蔬菜类:所需新鲜蔬菜类包括叶菜类、根茎类、鲜菌类、茄果瓜类、葱姜蒜椒、半加工菜类等,一般为当季时令新鲜无公害蔬菜,来源可靠,无腐烂变质、病虫害、农药残留等,蔬菜的可利用率高,满足一级及以上标准,满足绿色蔬菜标准。
鲜活海河鲜产品类:鲜活海鲜产品类包括活鱼、活虾、活蟹、贝类等,要求必须为当日现杀鲜活海鲜产品,并出具相关证明,色泽观之新鲜,闻之无异味,来源可靠,货源充足稳定,送货及时。
新鲜水果类:新鲜水果类包括热销水果、时令水果等,要求个头均匀、新鲜、饱满、无腐烂、无病害、无异味、无挤压、口感脆甜、口味鲜美,来源可靠,货源充足稳定,送货及时。
奶制品、豆制品类:奶制品、豆制品类包括纯牛奶、酸牛奶、豆腐、豆渣及其他奶制品、豆制品等。
其中,奶制品须为成件单品,品质优良,包装过关,商标牌号、生产日期清楚,所购产品应在保质范围期限的前1/4时段。
豆腐须为当日制成产品,白色或淡黄色,有豆香味,无腐败气味,软硬适度,细致不粗糙,块状完整,有弹性。
其他消费(食)品都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供货价格的确定:入围投标人的中标优惠率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中标优惠率,报价优惠率基准价格及供货基准价格以日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http://rzwj.rizhao.cn/jgjc/index.php)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中,肉质品、鸡蛋、蔬菜、粮油、水果及部分海鲜按照日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公布的当日正阳路市场价格为准,干海鲜产品按照日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公布的干鲜海产品栏目中最近公布的价格为准,其他部分未覆盖食材按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公布的当日新玛特超市价格为准,价格认定优先正阳路市场价格>干鲜海产品栏目价格>新玛特超市价格。若日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无所采购货物指导价格,具体价格由招标人与入围投标人协商确定,必须要保证基准价格低于日照市新玛特此货物当日价格给招标人供货。最终供货价格=基准价格×(1-中标优惠率)。因市场价格随季节、供求关系等因素变化较大,供货当日的货物市场价格,应由招标人与入围投标人根据当天的市场行情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日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上公示的同类产品价格;无论如何调整,必须保证基准价格不得高于日照市物价部门发布的同一等级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最终供货价格也不得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的价格。一旦发现入围投标人故意虚抬市场价格或供应价格高,当月查实一次,将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1%,查实两次,将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3%,查实三次,将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5%,依次递增,查实五次,招标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4.供货流程及货物验收要求: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将食材采购需求提前一天告知入围投标人,入围投标人须无条件按照需求,独立完成原材料采购及配送、保证所供货物的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及时负责地配送到指定食堂,每日送货时间为7点30分前。逾期按违约处理,招标人可扣除当日采购金额1%作为处罚。
因入围投标人配送货物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且入围投标人未采取补救措施,扣除当月该食堂支付金额的0.5%,当月超过3次的,招标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入围投标人负责赔偿。
如招标人临时要求入围投标人供应物资,入围投标人应在1小时内保质保量紧急供应。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对货物质量和价格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在入围投标人随货同行的货物销售明细单上签字后留存一份,同时向入围投标人索取本批次货物的质量合格证、质检报告等票证。每批次货物必须经招标人验收人员签单后方可有效,否则为无效供货。订货由警保中心负责,订货验收单一式三份,食堂一份、入围投标人一份、报后勤保障处或警保中心一份。
对因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的货物,食堂有权拒绝签收,入围投标人须在伙食供应延时的前提下按要求及时如数更换到位,保证验收合格,并接受按照当日该食堂订货总金额10%的罚款。
对入围投标人因理解不当,错供货物,食堂有权拒绝签收,入围投标人须在不贻误厨师备菜的前提下按要求及时如数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
(二)质量及服务要求
招标人有权对入围投标人供货服务的过程、完成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所有产品必须满足上述质量标准,如经招标人每月不定期抽查、集中查验发现未能满足上述质量标准,并认定无误的,在单项处罚基础上存在1-5次的每月扣除当月应支付金额0.5%,存在6-10次的扣除当月支付金额1%,存在10次以上的,扣除当月支付金额的3%,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食材采购和食品配送过程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卫生检验检疫及食品相关标准。
3. 入围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产品质量规范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出现因食用入围投标人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入围投标人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事故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按合同金额的10%处罚,同时招标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4. 招标人发现入围投标人供应的食品货物中含有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入围投标人的供货资格,并按当月总金额的10%处罚,入围投标人还应承担赔偿招标人及用餐人员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⑴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⑵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⑶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⑷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⑸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⑹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⑺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
⑻超过保质期限的;
5. 入围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责任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部门的要求做到食品采购和配送的卫生、服务人员做到身体健康,持证上岗,按时按点提供食堂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以保证用户的就餐需求及安全。
6. 入围投标人须负责集中采购、分装、分送到招标人指定单位。
7.食品采购及配送时,入围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封闭式运输车辆(汽车),运输车辆及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并保证在运输途中的防雨、防尘、保温,列出各项措施。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8. 入围投标人须提供详细的食堂食品采购和配送方案及计划书,应包括公司简介、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成功案例、采购渠道、食材选用标准和品牌(包括粮、油、副食、调料、果蔬、牛羊肉、其它肉类、水产品、蛋、分割鸡系列产品等食材),食品管理细则、安全卫生品质管理细则、突发事件处理措施(应急预案)、经营管理流程、人力配置及岗位说明、设备清单及保洁方案、经营优势、售后服务承诺等。
9. 入围投标人采购的食品必须与正规、有安全保证的供货商签订有效的供货协议。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10.每次采购的粮、油、副食、调料、果蔬、牛羊肉、其它肉类、水产品、蛋类系列产品等食材须具有国家有权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油类须采购具有有“QS”或“SC”标志认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用油),同时须每次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索票的整理。
11. 入围投标人应承诺所供食品集中采购,提供的食品均标明进货渠道和进货方式,应保证食材的质量安全可靠,副食品调料须选用品牌产品,确保所有食品原材料的安全健康,须冷藏的食材应及时冷藏储存,保证食材新鲜。并承诺提供所供食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检验合格证,鸡蛋和豆制品提供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散装食品要有包装,果蔬类食品,其感官应新鲜,海鲜产品(鲜活及冷冻)应感官新鲜、无刺鼻异味、净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肉类应无注水、感官新鲜、无刺鼻异味,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及屠宰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12.招标人将在入围投标人服务年度内开展三次食材满意度调查,作为是否顺延合同的依据,如三次满意度存在低于80%满意的情况,招标人将在合同到期后不再顺延该合同。
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12个月。一个合同周期结束后,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综合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重新组织招标。
八、招标数量与价格:以甲方食堂实际需求的货物种类与数量为准。最终供货价格=基准价格×(1-中标优惠率)。市场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中标优惠率固定不变。
九、供货期限: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将食材采购需求提前一天告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按照需求,独立完成原材料采购及配送、保证所供货物的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及时负责地配送到指定食堂,每日送货时间为7点30分前。避免空库。甲方确因特殊情况临时急需物资,乙方应在1小时内保质保量紧急供应。逾期交货按违约处理。
十、综合定点优惠率:15.80%。
十一、交货地点:甲方食堂。
十二、货款结算方式: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和投标人按实际供货数量和提供优惠后的价格每月清结一次;货款以转账等方式支付,投标人应提供正规发票,同时提供每月汇总后的供货清单(纸质清单和电子版各一份,供货清单总数需与每日供货产品数量一致)。
十三、质保要求:乙方配送的每一批次货物的质保期须符合甲方要求,并确保所供货物是其投标报价的产品,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证明材料,如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证明等。
十四、货物验收要求
甲方按招标文件要求对货物质量和价格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在乙方随货同行的货物销售明细单上签字后留存一份,同时向乙方索取本批次货物的质量合格证、质检报告等票证(若有)。每批次货物必须经甲方验收人员签单后方可有效,否则为无效供货。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在当日内按要求如数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
十五、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澄清公告等,均为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货物质量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如果是因甲方贮存不当造成的,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如果是因乙方提供的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公司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强制检测结果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限值的,或提供的产品达不到招标文件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的都将被视为质量违约;乙方若未按甲方要求将货物送达,视为逾期交货违约;乙方提供的优惠幅度若低于中标优惠率或故意虚抬货物市场价格,视为价格违约;以上情形依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处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中止合同的处罚,三年内禁止参与甲方组织的同类项目所有采购活动。
十六、不可抗力
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可继续履行。出现上述情况不受合同有关逾期责任制约。
2、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 10 日以上时,甲、乙双方应及时解除合同。
3、本条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及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政策调整等。
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八、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合同备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1
食品采购安全(廉洁自律)协议
甲方(招标人):
乙方(中标人):
为确保甲方采购食品之品质与卫生安全,保障甲方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双方同意签订此协议,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持健康证上岗。
第二条 为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倒追,甲、乙双方都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家(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人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条 甲、乙双方保证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条 乙方保证所供食品的品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卫生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有对所供货物的检测权,必要时甲方于协议有效期内可随时邀请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采购、包装、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进行抽检,对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每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的,甲方每季度强制检测不少于 2 次,以确保进入食堂的品质、卫生安全,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同意认同前条抽验作业结果,经确认后确有不符合第四条之规定时,乙方愿于接到调换函起一个供货周期内回收并调换该批次所有不合格食品,否则视为违约,按合同违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如因违反本协议或招标合同之规定,致使所供食品品质不良而损害甲方人员健康及甲方之权益时,经查明属实,乙方自愿负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为了在食品采购过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有效防止各种不正之风,根据
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关于货物采购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
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方便。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采购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6.甲方工作人员工作洽谈必须在公开场合下进行,且须有二人以上参加,不得在家中接待乙方有关人员。
7.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单位中兼职、参股。在采购过程中涉及工作人员亲属的人员应予回避。
8.甲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协议者,乙方应向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按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
2.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食品供应、食品验收、食品质量等问题处理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钓鱼、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4.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等物品。
5.乙方如有违反上述协议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乙方处罚和中止合同处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作为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的合同附件,与招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