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XZKY200804(招标文件编号:XZKY200804)
二、项目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金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62号办公楼
中标(成交)金额:376.29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西藏金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项目 | 基层餐饮服务 | 以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 6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 以招标文件具体要求为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真真、尚会年、党世友、杨金波、陈鉴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2015】299号文件向中标人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64435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开标时间:2020年9月30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内容、需求、简要技术要求:
标的的名称 | 数量 | 服务要求 | 备注 |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 | 1项 | 劳务派遣餐饮服务人员81人 |
|
用途:政府购买服务
合同履行日期:6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预算资金:3762960.3元
定标日期:2020年9月30日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2020年9月9日至2020 年9月15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
联系方式:173089220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联系方式:1810892569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 18108925694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XZKY200804
采 购 人: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编 制 日 期:2020年8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1
一、说 明 11
二、招标文件 15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五、开标和评标 24
六、授予合同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 33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50
附件1 :投标书 51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53
附件3:开标一览表 54
附件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55
附件5:资格后审表 56
附件6 :采购需求偏离 57
附件7:商务偏离 58
附件8:类似业绩 59
附件9 :人员配置 60
附件10:特色品种经营方案 61
附件11:食堂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方案 62
附件1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方案 63
附件13:承诺函 64
附件14: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65
附件15: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声明文件 66
附件16:澄清函 67
第六章 采购需求 69
附件:保证金退还的温馨提示 7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项目情况
1.1项目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项目
1.2项目编号:XZKY200804
1.3采购需求:劳务派遣餐饮服务人员81人
1.4合同履行期限:6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1.5服务地点:日喀则市,含:吉隆大队(含宗嘎所)、吉隆边境派出所、贡当边境派出所;聂拉木大队(含江林所)、聂拉木边境派出所、立新边境派出所、樟木边境派出所、曲乡边境派出所、亚来边境派出所、门布边境派出所、波绒边境派出所、乃龙边境派出所、锁作边境派出所;仲巴县大队(含拉让派出所)、马泉河检查站、里孜边境派出所、亚热边境派出所、偏吉边境派出所、纳久边境派出所、吉拉边境派出所、帕羊边境派出所、霍尔巴边境派出所;萨嘎县大队、拉藏边境派出所、昌果边境派出所、雄如边境派出所、老马泉河执勤点;定日大队部、扎果边境派出所、绒辖边境派出所、扎西宗边境派出所、鲁鲁边境派出所、岗嘎边境派出所、珠峰边境派出所、曲当边境派出所;定结大队部(含定结所)、琼孜边境派出所、萨尔边境派出所、日屋边境派出所、陈塘边境派出所、郭加边境派出所、江嘎边境派出所、多布扎边境派出所、几脚桥边境检查站;岗巴大队部、岗巴边境派出所、昌龙边境派出所、龙中边境派出所、孔马边境派出所、直克边境派出所、曲岗边境派出所;亚东大队部(含下司马所)、康布边境派出所、帕里边境派出所、上亚东边境派出所、吉汝边境派出所、堆纳边境派出所、下亚东边境派出所;康马大队部、嘎啦边境检查站、涅如麦边境派出所、萨马达边境派出所、少岗边境派出所、南尼边境派出所、涅如边境派出所、嘎啦边境派出所、康如边境派出所、康马边境派出所、雄章边境派出所。
1.6项目预算:3762960.3元
1.7最高限价:3762960.3元
1.8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本项目相符的经营范围 :涵盖餐饮服务、酒店管理或餐饮管理(以发布公告前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为准);
2.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2.6、投标人需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9月9日至2020 年9月15日每天上午9:30-13:00,下午15:30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现场报名,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售价:85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0年9月30日10 点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3.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环 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政策。
(二)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被授权人需提供与响应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
3.2017-2019年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从成立当年开始提供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2020年度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
5.2017年至今同类型业绩一个(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者合同);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提供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页面需打印并加盖鲜章;
8.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上述资料及证件需提供原件查验,相应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书面声明为原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鲜章)。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岀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方式:173089220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联系方式:1810892569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810892569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XZKY200804 注:投标文件编制以此编号为准; |
2 |
采购人 |
名称: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 |
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
4 |
资金来源 |
专项资金 |
5 |
出资比例 |
全额出资 |
6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7 |
服务期限 |
6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
8 |
服务地点 |
日喀则市,含:吉隆大队(含宗嘎所)、吉隆边境派出所、贡当边境派出所;聂拉木大队(含江林所)、聂拉木边境派出所、立新边境派出所、樟木边境派出所、曲乡边境派出所、亚来边境派出所、门布边境派出所、波绒边境派出所、乃龙边境派出所、锁作边境派出所;仲巴县大队(含拉让派出所)、马泉河检查站、里孜边境派出所、亚热边境派出所、偏吉边境派出所、纳久边境派出所、吉拉边境派出所、帕羊边境派出所、霍尔巴边境派出所;萨嘎县大队、拉藏边境派出所、昌果边境派出所、雄如边境派出所、老马泉河执勤点;定日大队部、扎果边境派出所、绒辖边境派出所、扎西宗边境派出所、鲁鲁边境派出所、岗嘎边境派出所、珠峰边境派出所、曲当边境派出所;定结大队部(含定结所)、琼孜边境派出所、萨尔边境派出所、日屋边境派出所、陈塘边境派出所、郭加边境派出所、江嘎边境派出所、多布扎边境派出所、几脚桥边境检查站;岗巴大队部、岗巴边境派出所、昌龙边境派出所、龙中边境派出所、孔马边境派出所、直克边境派出所、曲岗边境派出所;亚东大队部(含下司马所)、康布边境派出所、帕里边境派出所、上亚东边境派出所、吉汝边境派出所、堆纳边境派出所、下亚东边境派出所;康马大队部、嘎啦边境检查站、涅如麦边境派出所、萨马达边境派出所、少岗边境派出所、南尼边境派出所、涅如边境派出所、嘎啦边境派出所、康如边境派出所、康马边境派出所、雄章边境派出所。 |
9 |
支付方式 |
采购人根据中标价格按月支付 ,服务期内完成支付。 |
10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详见招标文件 |
1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将部分项目分包和转包;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4、投标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12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1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4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5 |
中标服务费 |
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2015】299号文件向中标人收取。 |
16 |
发售标书时间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15日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节假日除外),本项目只接受现场报名,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7 |
招标文件售价 |
每套850元,售后不退 |
18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
19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
20 |
偏离 |
投标人就招标服务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有偏离的,须在投标偏离表中说明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本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 |
2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招标文件后24小时内 |
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招标文件后24小时内 |
24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25 |
项目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3762960.3元 |
26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70000元整(附银行进账单原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缴至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账户(以到账为准),转账单或电汇单上必须注明所投标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否则不予接受投标文件。 开户名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 账 号:54050102363600001627 采用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缴纳的保证金: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复印件封装在投标文件指定的位置,开标时须提供原件备查;在投标截止前办理的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为有效投标保证金。 注:通过1或2任意一种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视为有效投标保证金 |
27 |
履约保证金 |
中标合同价的5%,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15日内支付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合同服务期满后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付。 |
28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投标时间:2020年9月30日10:00(北京时间)。 |
29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需积极响应否则按废标处理): 1.凡是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处必需积极响应。 2.资格审查资料及各类证件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30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正本1份,副本4份,开标一览表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电子文档2份(以光盘为介质),PDF电子文档1份、Word电子档1份。(电子文档不一致时以PDF版为准)。 |
31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的地址: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3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
3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34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0年9月 30日 上午10 时 00 分整 开标地点: 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
35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西藏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36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
是 |
37 |
节能环保 |
1、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本次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为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后公布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型号(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节能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投标无效(采购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但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优先产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2、本次投标产品型号如为列入最新一期(环保清单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后公布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型号(投标产品型号和环保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投标产品所在环保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为服务采购不涉及强制采购产品; |
38 |
价格扣除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符合(财库〔2017〕141号)要求条件的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的产品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以给予 /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联合双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戒毒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 |
39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
40 |
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
采购人自行组织答疑会,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组织 |
41 |
验收 |
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
42 |
样品 |
无 |
43 |
演示 |
无 |
44 |
承诺函 |
投标人必须出具以下承诺函(加盖鲜章),否则按不合格投标文件处理。 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合同生效后服务期限6个月如有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
45 |
其它 |
本文件所述时间均为24小时制的北京时间 |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后续正文内容不一致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中所叙述货物及服务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1.2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国家财政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法规和规范执行;
1.3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国家财政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法规和规范执行;
2、合格的投标人
2.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注册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2.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咨询公司或其它附属机构以及购货单位有任何联系。
2.3只有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甲方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定义
3.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
3.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
3.4“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3.5“书面形式”仅仅指投标人向采购人当面提交的相关原件、信函,但不包括传真及复印件。
4、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方式进行。
5、投标委托
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反规定除外)。
6.2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2015】299号文件向中标人收取。
6.3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形式: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缴纳;
6.4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时间: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前;
6.5中标人如不按期足额交纳中标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从投标人缴纳至采购代理机构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含本金及滞纳金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扣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项目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6.6中标服务的收取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54050102363600001627
电话:18108925694
7、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但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以资质最低的一方为依据。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未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的,视为不合格投标)
8、转包与分包
8.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8.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9、特别说明:
9.1.多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应当按一个投标人认定。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是同一品牌的,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执行。综合评分得分相同的,报价较低者列为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时,技术部分得分较高的列为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法规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9.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资质、信誉、荣誉、认证等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投标人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相关社保材料证明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为本法人员工)。法规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9.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的以下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资质、信誉、荣誉、认证等不是本法人所拥有;
(2)需提供样品的,样品与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不符的;
(3)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与实际提供货物不符的;
(4)提供虚假的授权文书、证明、截图等;
(5)法规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9.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10、质疑和投诉
10.1只有购买了本次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具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资格;只有购买了本次招标文件且参与投标(全程合法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才具备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没有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可被拒收,可拒绝其全程出席开标会议,不具备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
10.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根据预算单位归属确定)。
10.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公章;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来源或线索不明确或者非法窃取的,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依法不予受理。
10.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5对本次招标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质疑者有如下行为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
(2)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的;
(3)以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私自拍摄的采购资料或评委不得泄露的评标内容为证据的;
(4)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者;
(5)不能一次性提出质疑者,本次招标不接受重复质疑或对原质疑提出补充质疑。
10.6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如未按要求书面反馈,将列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投标人黑名单记录,在三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0.7不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程序提出质疑(尤其针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影响采购周期和效率的,将列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投标人黑名单记录,在三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构成
11.1招标文件的构成参看本招标文件目录
11.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对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12.2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2.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2.4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根据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13、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13.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踏勘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3.2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是否组织答疑会或或现场踏勘详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4、投标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4.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14.2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关键段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异议时以中文为准。
14.3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权威部门规定的表示方法。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5.1 按照第16、17、18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
15.2按照第19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5.3按照第20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辅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5.4按照21条规定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5.5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胶装成册,否则可视为不合格标。
15.6投标方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目录及页码的编制,以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无目录、页码编制的投标文件可视为不合格标。
16、投标文件格式(详见附件)
16.1投标文件的编制应该以第五章所附投标文件格式为模板,否则可视为不合格标。如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等,否则可视为不合格标。
16.2投标方不得将一个标段内所列进行分割投标。否则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16.3投标方在开标一览表中必须有单项报价,不得将所有项目合并报价,否则可视为不合格投标。采购人需要增加某一单项数量,按照分项报价执行,中标人不得拒绝。
17、投标报价
17.1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开标一览表(附件)和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如果拟提供的品目单价汇总(单价*数量)和总价不符,以品目单价汇总为准。每种品目(规格)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否则可视为投标无效。
17.2投标报价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货物的总价包括制造或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付或要付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其它税费;
(2)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调试、检验及技术服务;
(3)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等一切因本项目符合使用条件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投标报价以上述三项合计数为准。
17.3 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点,未按规定报价可视为不合格标。
注:服务类项目,按投标文件格式报价即可。
18、投标货币: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9、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提交附件要求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人满意。
(1)投标人应满足采购人要求的资格标准;
(2)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提供服务的能力;
20、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20.l投标人应提交根据要求提供的所有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 证明与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服务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投标服务主要技术参数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需求进行对照,指出自己提供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提供偏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0.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标准及参照的牌号或样本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并做出偏离说明。
20.4未按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制作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而只是笼统地说明无偏离,或完全复制招标文件参数,视为不合格标。
21、投标保证金
21.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金额、截止时间、缴纳形式、相关备注等),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21.5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1.2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以投标人银行转账形式交纳。
21.3对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予以拒绝。
21.4保证金的退还:
未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料(含:投标保证金退还登记表、投标保证金转账单),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投标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日送代理机构存档并递交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料(含:投标保证金退还登记表、投标保证金转账单),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1.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没收);
(2)要求提交样品却未提交样品的(没收);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没收);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没收);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没收);
(6)转为履约保证金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没收);
(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如10.6,10.7描述的情形(没收);
(8)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多退少补);
(9)投标人拖欠本次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中标服务费等(多退少补);
22.投标有效期
22.1投标有效期指开标之日后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天数。
22.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的上述要求且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第21条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和没收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式样
23.1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副本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可视为不合格标。
23.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有“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应制作光盘介质一式两份,每张光盘中应含PDF版本电子文件(应为投标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和Word版本电子文档各1份,光盘及文档不能加密。光盘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文件为准。光盘背面应粘贴标签,标签上需注明项目名称(可用简称)及编号和投标方名称(可用简称)。不按上述标准提供光盘,可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
23.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方的公章。
23.4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凡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在每一修改处都应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方的公章。
23.5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23.6 项目需提供样品以备评标现场评审使用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不得撤回,所提交的样品评审完毕后现场进行封存。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同时申请样品退还,中标人的样品作为合同履行验收依据,凭样品验收,与样品不一致的,不予以验收;(是否提交样品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用信封密封,“正本”、“副本”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如分标段投标,应注明标段信息;光盘电子文档与正本一同封装。否则可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
24.2信封上应注明如下内容:
(1)“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在信封各处加盖单位公章;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康雅花园5栋1单元3楼402;
(3)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之前启封”字样;
(4)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如果一旦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或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时,能原封退回;
24.3若信封上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盖公章,采购人有权不予接受投标文件;
24.4开标一览表1份、授权委托书1份(须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转账单(如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签字盖章后单独密封在小信封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将此小信封单独封装, “开标一览表”信封不得与投标文件一同封装,否则将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
25、 投标截止日期
25.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被授权代表亲自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室,截止时间之后送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25.2采购人可以按第12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6、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第25条规定,采购人应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7.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必须书面通知采购人;
27.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24条规定密封、标记和发送;
27.3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27.4根据21.5条规定,自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日,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8、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修改或补正的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28.1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
(6)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招标文件明确为实质要求的);
(7)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8.2 在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3)投标文件正本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不按要求逐页签字;副本无被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4)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原件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投标授权非投标邀请函要求的(即报名授权代表与投标授权代表不一致)
(5)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6)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相关承诺函等商务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其它不符合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要求和规范的。
28.3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服务,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投标技术方案、投标产品等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投标产品或选择性报价的;
(3)与其他参加本次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相同连续20行以上或者差错相同2处以上的;
(4)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样品的,未提交样品的视为不合格投标,提供的样品不得撤回,由双方共同封存,在合同履行验收时,凭样品验收,与样品不一致的,不予以验收;
28.4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和单位报价的;
(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4)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且有其他证据证明有串标、围标嫌疑的。
28.5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29、样品要求
在开标当天上午投标人须将调试完毕的样品提交至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投标人提交的样品不得撤回或者更换(撤回和更换样品的投标人自动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接收并封存(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以备开标评审所用,逾期提交的样品不予受理。(本项目是否提交样品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五、开标和评标
30、开标
30.1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30.2按照第27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应不予开封。
30.3开标时,采购人应组织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投标报价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有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30.4开标时,投标文件不予开封,评标时统一开启。
30.5开评标时,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开标会唱标所用)与投标文件封装的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会唱标所用的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0.6 采购人应按第30.3条规定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3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1.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内容,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人员透露;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试图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可能导致投标失败。
32、投标文件的澄清
32.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采购人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答疑和澄清。投标人无人答疑和澄清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2.2澄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33、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采购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34、投标文件的初审
34.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是否总体编排有序等基本条件。
34.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4.3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34.4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5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方法调整报价,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6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投标人在评标时的名次排列。
35.评审因素
资格审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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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是否提供 |
|||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提供 |
|||
4 |
2017-2019年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从成立当年开始提供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
5 |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页面需打印并加盖鲜章 |
|||
6 |
2020年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 |
|||
7 |
2017年至今同类型业绩一个(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者合同) |
|||
8 |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被授权人需提供与响应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 |
|||
通过/未通过 |
以上内容如有一项未通过则初审未通过,不进入详细评审;有效的√;无效的×。
评标委员会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符合性审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
|||
2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3 |
投标报价: 是否超出预算 |
|||
4 |
服务时间: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
|||
5 |
承诺函:投标须知前附表所列承诺函是否提供 |
|||
6 |
投标人经营范围涵盖:餐饮服务、酒店管理或餐饮管理 |
|||
7 |
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
|||
通过/未通过 |
以上内容如有一项未通过则初审未通过,不进入详细评审;有效的√;无效的×。
评标委员会: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分值100分。各分项分值分配如下:
评标项目 |
评审内容 |
评审依据 |
分数 |
---|---|---|---|
价格部分(15分) |
投标报价 |
价格评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15 |
15 |
商务部分(55分) |
服务承诺 |
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经营管理、服务方案、服务经验作出服务承诺,全部提供得5分,3-5项得3分,1-2项得1分; |
5 |
人员配置 |
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厨师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需提供职业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每提供一个得 0.5分,满分15;提供健康证明,每提供一个0.5分,满分10分;总计25分。 |
25 |
|
工资 |
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聘用的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不得低于服务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期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5分。 |
5 |
|
类似业绩 |
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含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20分。 |
20 |
|
技术部分(30分) |
特色品种经营方案 |
1、高、中、低档搭配方案、荤素搭配方案,提供一种方案得1分,最高2分;2、特色经营品种(例如:川菜、粤菜....)每提供一种得1分,最高4分;3、特色经营品种菜谱每提供一类得1分,最高4分,,总分10分。 |
10 |
食堂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方案 |
1食堂管理制度、2食堂工作人员配备方案、3工作人员关于纪律及服务的承诺,食堂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方案完善优质得10分,方案一般得5分,方案差得3分。 |
10 |
|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方案 |
通过培训使餐饮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卫生、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并自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具体方案分别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方案、食品卫生培训方案、膳食营养培训方案、日常卫生清洁服务方案、操作技能培训方案;方案内容完整,方案可执行性优质10分,方案内容一般,可执行性一般得5分,方案内容差、可执行性差3分。 |
10 |
注:1)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2)各种计算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特殊情况处理:
a、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投标报价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投标报价的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b、当投标人某评分项出现未报、漏报或零报价时,该分项得零分,并不参与投标报价分的计算。
c、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本评标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待评委商榷后再进行复会。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投标人后,中标结果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媒介上发布中标公告。
六、授予合同
36、资格后审
36.1 评标委员会确定建议中标人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
36.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适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
37、合同授予标准
37.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甲方最为有利的、报价最为合理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37.2.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37.2.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37.2.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7.2.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8、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和减少,但是不得对单价和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9、中标通知书
39.1 评标结束后,西藏康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该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受理投标人的质询。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9.2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39.3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时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2015】299号文件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人若不缴纳招标文件约定的中标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40、签订合同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甲方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合同
甲 方: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乙 方: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后勤保障处 制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合同
甲 方: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乙 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项目服务,为甲方提供优良的餐饮劳务人员派遣服务,创造安全、整洁、文明的饮食环境。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1餐饮劳务人员派遣服务:是指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开展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服务。
1.2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被权利人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的技术、财务商业运营和其它方面的信息、方法和技巧等。
1.3直接责任事故:是指因乙方管理不当或乙方人员失职,而造成本项目发生火灾、盗窃、泄密、厨房设施设备非正常损毁、人员伤亡、食物中毒、群体事件等事故。
第二条 委托劳务派遣人员服务范围
2.1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基层餐饮服务社会化保障服务提供全面综合性的劳务人员派遣服务。
第三条 与服务相关的资料的所有权
3.1乙方在提供餐饮劳务服务人员期间,收集和建立与甲方的各种资料、服务信息及档案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侵权责任和救济
4.1乙方保证其餐饮劳务派遣服务经营活动合规合法,并在提供餐饮劳务派遣服务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若因此导致有关部门对其违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或第三方对其提出主张权利并要求赔偿损失时,乙方应当承担所有责任;若因乙方的违法或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或间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因处理乙方违法、违规问题所产生的误工、差旅、律师费用、罚款、税金滞纳金等其他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乙方自愿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第五条 餐饮劳务服务人员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标准和支付管理
5.1餐饮劳务服务人员费用构成:包括餐饮劳务服务人员的工资成本、法定税费、保险和餐饮管理费用等。
5.2收费标准:餐饮劳务服务人员费用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6个月总计为 元(大写: )。【请财务人员核实大小写一致】
5.3支付方式
5.3.1餐饮劳务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本月费用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财务核定后将餐饮劳务费支付给乙方。
5.3.2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将应付款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如帐户信息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合法通知甲方为准。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5.4餐饮劳务服务费的使用范围
本条所涉及餐饮劳务服务费应用于本合同第三条及附件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社会化保障经费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6.1乙方为保证其在主合同及其附件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6.2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总价款的5%,即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交付至甲方指定帐户,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6.3交纳方式:乙方通过转账方式交纳至甲方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6.4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6.4.1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自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及退回履约保证金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至乙方指定账户;
6.4.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以退还。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订立【签定后】后,根据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及本合同内容,制定《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餐饮服务监管办法》,并以此为依据持续对乙方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由甲方制定的该外包服务监管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2甲方有权审定乙方为本物业项目拟定的餐饮服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餐饮服务管理工作计划等。
7.3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派驻的餐饮服务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不影响对甲方餐饮服务工作的同时,及时调离本项目。
7.4经甲方书面确认许可后,乙方可在对外宣传资料中使用涉及到甲方的相关内容。
7.5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本合同项下】餐饮服务工作提供相应的协助。
7.6甲方协助处理本合同签署前与本餐饮服务有关的遗留问题。
7.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定时【按约】支付餐饮服务费。
7.8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担的其他义务。
7.9甲方每月对甲方民警接受餐饮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对民警反映情况及时与乙方沟通,对出现问题三次(含三次)以上未予以解决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终止履行,甲方由于乙方未达到该满意度而解除合同后,乙方因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含但不限于乙方所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前期支付给员工的所有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7.10甲方免费为乙方为甲方提供餐饮服务的在册工作人员提供食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在满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有权取得本合同约定的餐饮服务费。
8.2为保证本餐饮服务项目高效优质运营,乙方有权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或方案。
8.3乙方须将所有在本餐饮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在甲方处备案,并无条件服从甲方单位的整体管理,乙方应对前述基本情况实时更新并及时将更新内容通知甲方。
8.4乙方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员工奖惩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8.5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及时整改。
8.6乙方负责建立【本合同项下】服务权属范围内的周食谱等资料制定,并于本合同终止时,将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完整移交给甲方。
8.7乙方无权转让、抵押和出售甲方委托服务管理涉及的任何资产。
8.8乙方应对涉及本【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直接责任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9依据法律规定由乙方享有的其它权利和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餐饮服务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各项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完成餐饮服务工作,自觉按照考核指标《职工食堂管理及餐饮服务质量标准》接受考核,该《职工食堂管理及餐饮服务质量标准》作为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本合同所指的秘密包括:涉及国家秘密、警力部署、警务工作秘密,以及甲乙任何一方所有并要求接收方予以保密的知识产权、商业信息、技术成果等。
10.2接受方只能将披露方的相关秘密提供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员工,提供程度仅限于可使该员工完成本项工作。接受方应约束其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10.3如合同关系未建立或终止,接受方应按照披露方的要求将秘密及其载体返还给披露方或者予以销毁,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保密信息。
10.4乙方需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1进驻接收: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本餐饮服务项目的完整进驻接收工作,则每延期1日进驻接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延迟进驻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1.2撤离及交付:合同到期后乙方的所有人员及现场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导致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全部撤离完毕时,每延迟撤离1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延迟交付超过7日的,除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有权按日计算违约金。
11.1.3泄密:乙方违反其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4其他违约责任:乙方需积极为派遣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健康证,无证上岗发现1次按附件1执行,连续发现2次警告限期整改,连续发现3次终止合同。派遣人员确定后,不允许频繁更换,因乙方频繁更换人员,致甲方工作发展受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而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更正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所有直接及间接损失。
11.1.5前款所述之乙方的违约责任中,甲方解除合同的,自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至确定新承接方后10天内,履行下列事宜:(1)移交餐饮服务用房和设施设备;(2)移交服务期间的餐饮服务和财务档案,(3)撤出餐饮服务人员。
11.2甲方的违约责任
11.2.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影响本物业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给乙方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期间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社会、政治动荡造成的灾难。
12.2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经另外一方确认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执行时间相应顺延。
12.3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对各自控制下的设备、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对于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并且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因本合同的解释、执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若协商或协调不成,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日喀则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在合同期内,乙方所有聘用人员的用工主体为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需为全体员工购买相关保险,如乙方人员发生因履约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均由乙方购买保险支付。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聘用人员因患病、意外伤害等产生的费用均需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本条已特别向乙方说明,且乙方予以知晓和认可。
14.2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变更、撤销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或义务。
14.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14.5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执行、争议解决等有关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5.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0: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00时止。
15.2在本合同期满前15日,双方可就续约问题进行协商,如果乙方能够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管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对本项目享有优先续约权;若双方就继续履行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合同终止,乙方应当自合同到期之日起15日内全部撤离完毕,否则视为违约。
附件1:服务质量标准
附件2: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 方: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盖章)
地 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边境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邮政 编码:850000
电 话:0892-8803682
传 真:
乙 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邮政 编码:
户 名:
帐 号:
开 户 行:
电 话: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朗热路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附件1
餐饮管理及餐饮服务质量要求及扣发标准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餐饮服务,并负起全面的质量、卫生、食品管理监督责任。如乙方供餐服务质量经评议无法满足甲方需求,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一)餐饮服务内容
1.为甲方员工提供工作餐服务,包括早餐、午餐、晚餐以及加班餐,用餐基本人数,甲方需告知乙方,临时增加人员以甲方通知为准(但需提前1天通知),用餐方式以自助为主;就餐品种以甲方审后的菜单品种及数量为准;菜单以甲方制定的就餐标准执行;如用餐需要增加品种,由甲方提前通知餐厅,做好原材料的加工准备;日常用餐菜单以每周为单位,于每周四下午17:00前制订出下周菜单供甲方审查。
2.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高品质的接待餐,乙方接到通知后制定菜单提交甲方审核。
3.餐饮库房需有专门库房管理员,负责原料出入库及日常保存。所有原料出入库必须填写出入库单,登记台账,并做到账物相符。每季度与甲方共同盘点库房一次。
4.员工食堂的设备要依照甲方的要求,按照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对机器设备要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和良好运转。
(二)餐饮服务要求
1.员工自助餐干净卫生,营养丰富,荤素搭配合理,餐厅根据甲方需要不定期调整厨师,制作开发新菜品,主动征求用餐意见。
2.工作过程中,服务人员一律穿炊事服、口罩、卫生帽,保证卫生。(每次违反罚款50元/次)
(三)餐厅服务要求
1.餐桌椅摆放整齐,桌面干净无油迹;(桌面油迹每次200元/次)
2.天花板、灯口无尘、无污迹、无蜘蛛网、无吊尘;
3.门窗玻璃清晰明亮;墙壁、挂画无污迹、浮尘;
4.地面光亮整洁、无积水、油垢、纸屑、牙签、烟头等杂物,按季对餐厅地面进行专项清洁维护;
5.餐具、用具无油腻、杂物、污渍,定期进行消毒处理;(餐具未清洗干净20元/只)
6.餐厅杜绝老鼠、蝇虫出现;
7.加强对玻璃、陶瓷等易碎餐具的管理,确保无破损、无裂痕,如损坏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故意损坏餐具、厨房用具100元/次)
(四)食品卫生要求
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存储管理,保证卫生质量;
2.允许监管小组在任何时间对厨房及相关工作区域、食品进行检查;(菜品中发现头发、钢丝球残渣等异物,200元/次)
3.为保证饭菜质量,每餐采取食品留样制度(保存48小时)。
(五)厨房卫生要求
1.要保持地面无积水、杂物、油迹、污渍、光洁明亮,在工作中应随时对掉到地上的菜叶进行清扫,保证动态卫生符合要求,墙面无尘土、无死角;(食堂厨房地面积水100元/次)
2.对于窗户、门、门帘应定期清洁保持干净无尘土、污渍,玻璃明亮;
3.地沟应盖好地沟盖,内壁无油垢、油迹、杂物,及时清洁,并保持排水畅通;
4.对顶棚应做到无尘土、无蜘蛛网、无死角;灯具要保持其清洁无尘土、无油迹能正常使用,如发现灯具不亮或灯光变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修理;
5.货架、地架要保持清洁干净,物品码放要整齐;
6.切菜机、切肉机、搅馅机、荷台、调料车、调料罐等设备应由专人负责随时清洁,保证其表面光亮干净、无油渍、污物,在使用过程中随时观察其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修理。(设备脏污200元/次)
7.随时保持洗涤池其里外洁净、无残渣、无油垢,光亮整洁;
8.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