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儿童医院职工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GGP-2020-B-0252)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天津市儿童医院职工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85底商)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02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GGP-2020-B-0252 项目名称:天津市儿童医院职工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135.0万元 最高限价:1135.0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以下情况达到任意一种,服务期即停止 A:全部合同金额使用完毕; B:服务期满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定。 以上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2.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2020年度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度至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到 2020年10月16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85底商) 方式:供应商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tjgp.cz.tj.gov.cn)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每日8:00-- 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发售领取 售价:4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11月02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85底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儿童医院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龙岩道238号 联系方式:022-877878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85底商 联系方式:022-264910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建芳 电 话:15620612730 采购文件下载 需求书.doc 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0日 |
项目需求书
项目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食堂对食品原材料的进货需求,保障饮食安全,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对医院食堂的原材料供应商进行招标。我院食堂原材料年合计采购金额1135万元(含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粮油类、调料类、餐盒类、蔬菜水果类、奶制品类、豆制品类等全部品类)。
服务要求:
1.须在接到采购人电话24小时内依据采购明细进行报价。供应商承诺提供的食品原料价格按照优惠批发价供货(不得高于采购人坐落区域相应季节的市场零售价)。
2.供货商所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现行供货价格。
3.确认供货后,按采购人需求的原材料生产厂商、品牌、数量、送货时间(自确认供货后3小时内送达)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对提供所供货品的来源证明文件。采购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所供原料包装符合卫生要求,符合食堂具体使用的规格标准要求,并可追踪溯源。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蔬菜水果类:新鲜、绿色、无污染。
△禽蛋类:无公害禽蛋,并提供相关证明。价格低于市场批发价格。
△肉类:经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肉类,并出具相关的票据证明。
△杂粮(玉米面、小米等):产品外包装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
△副食调料:符合检疫标准,并提供当批次检验报告,符合定型预包装要求。
△饮料、奶制品、小食品: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香油麻酱: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禽及冷冻水产品:符合检疫标准并有检验检疫票且符合采购方方要求。
△清真鲜肉、禽和冷冻水产食品:国家定点屠宰厂出品,应符合检疫标准并出具检疫票;伊斯兰教所允许的可食用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要标有清真标示。
△所有定型预包装原料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所供商品应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口食品要标有中文标示。
4.供应商须提供7×24小时服务响应,自确认供货后3小时内送达。必须时刻保证通讯畅通。供货及时,若供货不及时给食堂造成损失,由供货商承担赔偿。
5.供应商须具备完整的管理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供应商依据本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运输和配送服务方案、食品安全的保证措施、方案及食品安全承诺书及应急处置方案等与本项目相关技术文件;
7.供应商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要求:
1. 原材料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货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影响营养、卫生的;
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2. 成交供应商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②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③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④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合同履行期内,如遇供应商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劳务纠纷等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采购人不承诺供应商能获得订单的数量。
5.严格执行采购方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供应商以回扣、礼品、私请及小费等方式贿赂采购方采购管理人员。
6.原材料供应商是保证提供安全配送进院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配送原材料的卫生与安全,由于配送原材料造成的安全事故,配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7. 符合采购方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