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B | 牛肉 | 1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80.000000 |
D | 羊肉 | 1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80.000000 |
E | 鸡、鸡蛋、鱼 | 1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70.000000 |
详见招标文件。
鼓励节能政策、环保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监狱企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政策等。
临沂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食材配送
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DJSJ-LYCG2020140
采 购 人:临沂市体育运动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金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项目说明、要求 33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33
第五章 履约验收 42
第六章 附 件 44
投 标 提 示
依据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环节行全流程电子化运行的通知》,本项目在其要求的正式运行范围内,各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请见通知(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08943b4b-8588-4b51-954c-e4a57faa308f&CategoryNum=048),政府采购投标人(供应商)操作手册请到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临沂市体育运动学校
地 址:临沂市河东区南京东路与温泉路交汇处
联系方式:0539—8099160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金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1号金鼎国际1727室
联系方式:13325089009
二、采购项目名称:临沂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1300202002000680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万元) |
B |
牛肉 |
1宗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80.00 |
D |
羊肉 |
1宗 |
80.00 |
|
E |
鸡、鸡蛋、鱼 |
1宗 |
70.00 |
三、需求公示(见附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10月13日8时30分至2020年10月19日17时0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①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②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
3.方式:①到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办理诚信入库及CA实名认证;②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并投标备案;③本项目实行网上招投标。投标人需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系统中的“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下载电子招标文件(.LYZF)。
注: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交易平台,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未成功获取采购文件及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未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针对本项目投标备案的,责任自负。
4.售价:免费。
五、公告期限: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9日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11月03日9时00分至2020年11月0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北京路8号)开标室。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11月0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北京路8号)开标室。
八、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13325089009
九、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节能政策、环保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监狱企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政策等。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法律及范围
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约和保护。本次招标适用于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33号)文件规定,预采购项目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
2.定义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山东金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投标人” “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潜在投标人”是指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4)“评标委员会”是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中标人”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7)“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8)“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0)“实质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有★的条款。
(11)招标文件中的“甲方”是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是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12)“原件”是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投标人提交的全部及任何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2)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3)投标人提供的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简体字翻译件,并且注明在外文与中文含义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4)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所有计价金额均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6)本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7)本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应当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6]34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山东)(http://credit.shandong.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截屏、查询网页页面打印等可实现留存的方式;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7.重大违法记录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为90日,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3)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9.投标保证金
按鲁财采〔2019〕40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缴纳。
10.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
项目说明、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验收
第六章 附件
1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3.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14.解释权
(1)本次招标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2)招标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处理。
15.知识产权
(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货物和服务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投标人如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5)投标货物中所用软件须使用正版软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使用CA锁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加解密、电子签章等,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LYTF)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标函;
②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③投标人资格证明资料: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2资质证明材料;
3.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3.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4.1.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经审计的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了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可不用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
3.4.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收的凭据;
3.4.3.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4.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④开标一览表;
⑤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⑥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⑦监狱企业产品明细表(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⑧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明细表(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⑩节能产品明细表(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条款偏离表;
?配送实施方案;
?质量保证措施;
?应急处理方案;
?临沂市政府采购投标人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临沂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有: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LYTF)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NLYTF)、PDF格式投标文件各一份拷贝至U盘。
注:本项目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临沂版),使用CA锁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加解密,投标人需要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用户登录--政府采购项目,使用CA锁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CA锁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加解密、电子签章等,并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版(.LYT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但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
注:1、投标人须保证启用电子版时能正常读取,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将导致其报价被拒且投标文件被退回;但因网上招标系统故障导致所有投标人均解密失败时,投标人使用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评标。
3、投标人有多个CA锁的,请务必使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否则将导致电子版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因此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电子开评标系统不能正常进行的,以PDF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5、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CA锁。
系统使用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话:0539-8770063 0539-8770139
(4)唱标密封袋
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三份《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格式见附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17.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依据以下参考单价的折扣进行报价。本项目折扣有效报价范围:100%≥折扣≥0%,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高于有效报价范围的为无效报价。投标报价因系统设置原因,如本次报价为90%,则填报的投标报价小写为90,大写为百分之玖拾。
甲方订购品种的参考单价不得高于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网每周同等质量农副产品监测价格。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网当日没有公布的食品由甲方所在地当日大型连锁超市、城区农贸市场等价格为参考。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两小时内根据自身报出的折扣完成供货价格表(含税费价)给甲方,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个别物品报价表上没有报价的,如需要填价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供货价格=参考单价×折扣。
供货价为全包价,包括食材及配送运输费、人工费、检测费、损耗费、售后服务、税费等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货物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2)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且只能投报一个方案。
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LYTF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上传。
(2)电子版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PDF格式投标文件、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LYTF格式)各一份(U盘介质),单独密封。
(3)CA锁,备注投标人名称及密码,单独密封。
(4)《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一式三份,单独密封。
(5)本项目实行电子开评标,开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中标后,中标人三日内提交四份纸质版投标文件至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纸质投标文件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招投标系统内的投标文件相一致。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格式见附件)
(1)投标人应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CA锁单独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3)密封袋上除写明本须知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1)时间:2020年11月03日09时30分
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北京路8号)开标室。
3)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应提供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不接受电子邮件、快递等形式的报价。
投标人需将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开标一览表、CA锁(CA锁上面注明公司名称+密码)密封提交,密封格式参考附件。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本须知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22.投标文件的撤销
(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投标有效期的,在开标之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坚持撤销的,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3.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5.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①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迟到、早退或者缺席,对因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作出评价;
②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统一保管,不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③廉洁自律,不私下接触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利益输送;
④公正评审,不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
⑤珍惜名誉,自觉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②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③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6.保密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7.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8.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投标无效
(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0.无效投标
(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二)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具体评标方法: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报价得分 30分 |
各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折扣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的报价得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2 |
配送实施方案 20分 |
根据所供食材的配送方案(含货源组织、验收方式、供货时间等)情况进行打分: 1、配送实施方案详细、具体,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20-1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在15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20分); 2、配送实施方案比较详细、比较具体,较好满足项目需求得14-10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在10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14分); 3、配送实施方案基本详细,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9-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在5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9分); 4、配送实施方案不详细,简单满足项目需求得4-1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在1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4分); 5、未提供不得分。 |
20 |
3 |
质量保证措施 20分 |
根据所供食材的知名度、供货渠道、质量标准、投标人自身优势、管控措施、调退货制度、相关检验报告情况进行打分: 1、质量保证措施详细、具体,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20-1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在15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20分); 2、质量保证措施比较详细、比较具体,较好满足项目需求得14-10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在10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14分); 3、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详细,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9-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在5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9分); 4、质量保证措施不详细,简单满足项目需求得4-1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在1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4分); 5、未提供不得分。 |
20 |
4 |
应急处理方案 10分 |
根据投标人对食品安全、组织保障等应急处理方案进行打分: 1、应急处理方案详细、具体,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10-8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在8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10分); 2、应急处理方案比较详细、比较具体,较好满足项目需求得7-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在5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7分); 3、应急处理方案基本详细,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4-3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在3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4分); 4、应急处理方案不详细,简单满足项目需求得2-1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在1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2分); 5、未提供不得分。 |
10 |
5 |
综合实力20分 |
根据拟投入配送车辆和人员的数量、经验以及仓储库房等情况进行打分: 1、拟投入配送车辆和人员的数量、经验、仓储库房等充足,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20-1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在15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20分); 2、拟投入配送车辆和人员的数量、经验以及仓储库房等比较充足,较好满足项目需求得14-10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在10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14分); 3、拟投入配送车辆和人员的数量、经验以及仓储库房等一般,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9-5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在5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9分); 4、拟投入配送车辆和人员的数量、经验以及仓储库房等较差,简单满足项目需求得4-1分(评审委员会根据该档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在1分的基础上每高一个档次加 1分 ,该档最高4分); 5、未提供不得分。 |
20 |
34.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报价)×6%;
小型和微型企业评审价格=总报价—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注:1、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3、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则应当同时提供其《中小企业声明函》;4、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监狱企业产品报价×6%;
监狱企业评审价格=总报价-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注: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14]33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制服、消防设备和特种车辆,在项目评审时,对其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报价×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价格=总报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6)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文件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评审时加分:
节能产品加分=技术加分+价格加分=(节能产品报价之和÷投标总报价)×4%×技术部分总分值+(节能产品报价之和÷投标总报价)×4%×价格部分总分值。
其中节能产品报价中不含强制性节能产品的报价。
环保产品加分=技术加分+价格加分=(环保产品报价之和÷投标总报价)×4%×技术部分总分值+(环保产品报价之和÷投标总报价)×4%×价格部分总分值。
注: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2、产品是否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上述类型,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以上证书以原件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5.相同品牌产品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6.定标原则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
(3)为保证服务质量,本项目对投标人采用兼投不兼中原则:每个投标人最多可中得一个包,若多包均排名第一,则按所投包号顺序确定中标包号,如被确定为B包中标人则自动失去后面各包的中标资格,后面的包自动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若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已中其他包,则由第三名中标,以此类推。
37.特别说明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6)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六、中标通知书及招标代理服务费
38.中标通知书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9.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
(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经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7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只能对其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0、接收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11、联系方式:同上。
第三章 项目说明、要求
一、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临沂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二)供货期限:一年。
(三)供货地点:甲方指定。
(四)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付款方式:据实结算,付款采用月结制。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根据每个月实际统计的金额于次月向中标人付款。
(六)本项目预算:
临沂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预算价为:B包80.00万元、D包80.00万元、E包70.00万元。
二、项目要求
1、采购人根据投标人的配送食材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及产品品牌下达配送订单。所供产品必须每批次供货均通过食品检验,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含兴奋剂和瘦肉精等违禁成分。
2、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若中标人供货时的质量、价格、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组织采购。
3、供货价格的确定:供货价格参考单价不得高于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网每周同等质量农副产品监测价格或临沂市当日食材的平均价格(以当日大型连锁超市、城区农贸市场等价格为参考);为防止投标人虚报价格,采购人会不定期进行供货价格抽查,一旦发现送货价格明显偏高,将按合同约定严肃处理。
4、本项目中标的投标人需在供货前向采购人提供分拣、配送人员名单,配送人员具有正规医院出具的有效健康证。
5、采购人提前一周拟定采购计划清单,向供应商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运送时间、送达地点等具体要求。
6、中标人每天早上7时30分前将订单内所有食材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并提供《送货清单》一式四份,双方现场过秤并验收签名、按手印。
7、所有食材以双方确认的过秤数量为准。
8、食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中标人必须随货提供检测报告。如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9、送货数量以订单为准,超出的部分由中标人带回,不纳入结算。短缺的部分由中标人及时补足,不得影响正常供餐。
10、如采购人临时对订单进行变更品种或增减用量,应于送货的前一天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配送。
11、果蔬、肉等易腐烂变质食材必须使用冷链专用配送车辆,车内温度达到食材要求温度标准,温度记录可查询,使用专用周转筐承载。保证所供产品为当日新鲜食材,不能有变质产品。
1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因中标人配送食材质量问题造成食用人员身体不适或者中毒的,经具有国家检验资质的相关部门对所食用食材鉴定出具检测报告后,确定其身体不适或中毒是由于中标人的食材有质量问题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13、如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暂停其供货资格,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赔偿采购人一切损失,如中标人仍不能达到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损失。
14、中标人延迟交付,每延迟1次,按三千元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超过3次及以上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虚报价格或因调货而抬高价格的情形,经采购人核实的,采购人有权扣罚本批供货总额的30%货款,超过3次及以上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5、采购人有权对所供食材不定期抽检,采购人对中标人配送的食材有意见时,可随时向中标人提出,中标人应及时改进,无正当理由拒绝改进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供货资格,若拒绝改进累计3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食材验收要求
符合国家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采购人按采购内容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检查验收,中标人向学校提供本批次的所有食材证件材料备查。每批次食材必须经学校验收人员签单后方可有效,否则为无效供货。中标人必须积极配合采购人核对质量、数量、生产日期、配送价格、复核价格等,发现问题及验收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拒收,中标人应及时如数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若在验收过程中,连续出现质量问题3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肉类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1须保证为屠宰厂24小时内屠宰的肉,肉身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肉品须表皮洁净、膘厚适中、色泽鲜亮、纹理清晰、肉质细腻、无异味、去骨、无毛、按压无水迹。
1.2供货商应具备经营肉类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质量安全,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以及定点屠宰单位证明。
1.3供货商提供的肉品必须是经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准予上市销售、符合国家GB26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标准》,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及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蛋类:
符合SB/T10638-2011标准,且符合相关部门其他相关检验标准。须保证所供鸡蛋新鲜、大小均匀、无破损、色泽光滑。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3、水产品符合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标准》。
4、其它未列明食材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人要求。
5、以上标准如有新规则执行最新标准并执行卫生防疫规定。
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的,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的,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所投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五、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编号:
甲 方:
乙 方:
(甲方)所需 (项目名称)经 山东金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合同服务清单(附件一)(同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下同)。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项价格详见合同服务清单)。
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五、付款途径
□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六、付款方式
七、交付日期和地点
1、交付日期:
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履约验收
本合同为甲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乙方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双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行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十一、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二、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采购代理机构 份。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五章 履约验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四、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四)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五)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六)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五、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六、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第六章 附 件
附件一:
投 标 函
山东金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 (项目编号: ,包号: )的公开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数量,并承诺中标后,3日内提交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招投标系统内电子版投标文件相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若不一致,则视为提供虚假资料。
2.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保证按期完成项目的实施。
3.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投标有效期为90日。
6.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地 址:
邮政编号: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此处附贴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投标人资格证明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资质证明材料;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1.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经审计的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了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可不用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
4.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收的凭据;
4.3.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4.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提供的声明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四:
开 标 一 览 表 (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 号:
投标报价(折扣)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招标文件认同程度 |
说明:1、本表除报价文件内包含外,另一式三份单独密封、递交;
2、若报价为九折,则投标报价为90%;
3、本表不够可按相同格式加以扩展。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价格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小型、微型 企业产品 |
合计 |
||||||
1 |
||||||
2 |
||||||
3 |
||||||
.... |
||||||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报价总计 |
说明:1、填入的产品应当是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如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应当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采购人)__单位的__(项目名称)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