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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检察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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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0-12 18:55

一、项目编号
5120222020000479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四川德登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晶鑫街155号--3楼
中标(成交)金额 570000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服务类:名称: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服务范围: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现有食堂范围内。服务要求:(一)、基本服务要求 1、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停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性变化等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可停止服务事项,但成交供应商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采购人同意,在不影响采购人职工就餐的情况下,方可停止服务事项,同时采购合同自动终止,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 2、供应商不得利用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服务场地、食材等从事对外经营,不得经营采购人或相关部门许可以外的服务项目,不得销售未经采购人批准同意的其他食品(含物品)。3、成交供应商在开始本项目服务以前须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公众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4、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指导价为就餐人员提供各项菜品,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更指导价。 5、供应商须具备开展食堂就餐服务6T现场管理体系的能力,需提供详细的科学管理服务方案及措施。 6、供应商须承诺: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的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劳务纠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服务时间:全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早餐(7:00-8:20);中餐(12:00-13:30);晚餐(18:00-19:30)。在采购人职工用餐时间供应商须保证全员在岗。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但采购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标准: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开展食堂服务工作,服务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杨强、张雪莲、王城志(业主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代理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标准计取。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855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 乐至县南塔街道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233223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99号中海海科大厦B座1008
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裕荣;联系电话:028877735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郑女士
电话: 1872826456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附件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采购编号:202074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资阳)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共同编制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9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17 -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 - 18-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22 -

第六章 评审方法 - 34 -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40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采购人)委托,拟对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074

2.采购项目名称: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社会化餐饮服务采购

3.采购人: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4.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金额:57.60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1、食堂设施设备: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2、预计食堂就餐人数:约80人;

3、供应商为采购人职工提供早、中、晚工作餐及其他临时工作用餐;

4、其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第四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925日至202093009:00- 11:00,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乐至县通达路39号(地址)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0日 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乐至县通达路39号二楼214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0月10日 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乐至县通达路39号二楼214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乐至县南塔街道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8-23322321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99号中海海科大厦B座1008

联 系 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72826456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定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57.6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57.6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次,且实行无限制累加制。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以供应商单位账户转账、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金额:3.00万元。

收款单位:采购人。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28-23322321

联 系 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728264560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28-23322321

联 系 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728264560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代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13

供应商询问

对磋商文件的项目要求、评分表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文件的其它内容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回答。

14

供应商质疑

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该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质疑函接收方式:现场递交

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磋商邀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至县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其他要求1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号”)。

18

其他要求2

1.磋商文件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以较前描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建议供应商双面打印响应文件,也接受单面打印。

2.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3.发布公告时四川政府采购网会自动生成一个项目编号,本磋商文件的“第一章 磋商邀请”中的项目编号和网上自动生成的项目编号均可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编号。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费按发改价(2002)1980号文计算,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 。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均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资格性响应文件按第三章执行,其他响应文件按第五章执行。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编制目录和逐页编码,以便评审。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程序为:双方协商签订。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0)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 询问、质疑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服务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须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上均提供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原件和以下任意一种证明材料:

1.2018年或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2.2018年或2019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3.供应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说明:

1)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以上资料要求供应商逐条响应,不得存在虚假,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1、食堂设施设备: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2、预计食堂就餐人数:约80人;

3、供应商为采购人职工提供早、中、晚工作餐及其他临时工作用餐。

二、采购范围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现有食堂范围内。

三、服务要求

(一)、基本服务要求

★1、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停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性变化等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可停止服务事项,但成交供应商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采购人同意,在不影响采购人职工就餐的情况下,方可停止服务事项,同时采购合同自动终止,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

★2、供应商不得利用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服务场地、食材等从事对外经营,不得经营采购人或相关部门许可以外的服务项目,不得销售未经采购人批准同意的其他食品(含物品)。

3、食堂操作间、库房、就餐区、餐具清洗区等区域必须接受采购人的全程监控。

4、成交供应商需统一使用采购人指定的收费系统,就餐人员的就餐费由采购人统一收取,供应商不得收取就餐人员的任何费用。

5、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设备调试等工作,还须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安排食堂从业人员全部到位,确保采购人职工的正常就餐。

★6、成交供应商在开始本项目服务以前须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公众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7、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指导价为就餐人员提供各项菜品,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更指导价。

8、供应商须具备开展食堂就餐服务6T现场管理体系的能力,需提供详细的科学管理服务方案及措施。

★9、供应商须承诺: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前三年的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劳务纠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

(二)、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

1、服务范围:进行餐饮加工、职工就餐服务,具体包括职工的早餐、午餐、晚餐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服务事项。供应商须严格按服务范围提供相关服务,不得超范围提供服务。

2、服务时间:

全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早餐(7:00-8:20);中餐(12:00-13:30);晚餐(18:00-19:30)。在采购人职工用餐时间供应商须保证全员在岗。

(三)、服务过程要求

1、供应商应每周制定食谱,提供特色菜品,实现菜品多样化,供职工选择,不得以外送的形式供应食品。

★2、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但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3、在服务期内,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就餐职工的民意测评和考核。采购人每季度对供应商进行一次满意度考核,日常开展督导检查。对供应商的满意度必须在80%以上,满意度不达标或督导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一个季度被采购人书面要求整改超过3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中止采购合同,并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

4、食堂内的从业人员仅与供应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采购人不存在任何雇佣、委托等劳动关系。

5、食堂所有的从业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不服从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该职工进行辞退,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

6、食堂现有设备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办理移交清单后交付成交供应商管理、使用,在服务期满后,双方再次清查、核对后归还采购人。

如有设施设备损坏、其他物品遗失等情况,非正常耗损的设施设备由供应商负责进行维护、维修后方可移交采购人,或者经采购人同意后进行合理的折旧赔偿,遗失的其他物品须按照移交清单补齐全新的物品后方可移交采购人。

7、采购人承担在服务期产生的水、电、气费。

食堂如需添置设备、设施及用具等,或需维护维修设备、设施、用具等,在书面报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8、成交供应商负责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所有操作规程(存储、加工、留样等)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所有食品必须现场制作,不得将在其他场所进行加工的食品配送到采购人食堂。

9、成交供应商负责食堂范围及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工作。食堂产生的剩菜、剩饭(泔水)由供应商负责合法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油脂分离等,须达到环保要求。

★10、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行做好安全、防盗、防火和食品卫生等工作,如发生失窃、火灾、食物中毒,饮食纠纷,拖欠员工工资,触犯治安管理及法律行为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均由供应商承担,概与采购人无关。

11、成交供应商在完成采购人职工日常饮食服务保障的同时,还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各项重大活动、应急任务的保障工作。

(四)服务人员要求

★1、供应商聘用的所有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健康证》(健康体检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聘用相关人员前必须严格审核,不得聘用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以及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人员,供应商为所有人员配发上岗证,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与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因食堂从业人员自身原因引起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生产事故与责任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与责任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概与采购人无关。

★3、供应商须拟派1名项目主管,还须配备主厨1名、白案师1名、服务人员2名。

项目主管必需具有餐饮管理经验和全面的业务管理能力。项目主管履职后,不得再承接除本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的餐饮管理项目。项目主管不得授权他人管理日常工作和与采购人共商相关事宜。

4、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拟聘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采购人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自行聘用。相关人员须在采购人单位登记备案。在服务期中,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管和相关人员,如有更换,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5、供应商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将不得安排从事食品的分装和发放工作。所有从业人员应着统一工装(项目主管除外),并常洗常换,随时保持整洁。

6、从业人员必须勤剪指甲(指甲边缝不藏污纳垢,指甲以不超过指腹为宜)、勤理发(男员工必须留短发,发脚长度以保持不盖过耳部和不接触衣领为适度)、勤修面(坚持每天剃须,不留胡须、鬓角)、勤沐浴更衣(勤洗澡、勤换衣,防止汗味或任何身体异味)。

7、从业人员进入厨房、点心间、配餐间等场所必须配戴餐用帽子,发脚不外露;用洗手液清洗双手,并洗净。

8、从业人员不得配戴手链、耳环、项链、戒指等饰品。

9、从业人员不得做有损采购人单位形象的事,不得影响采购人职工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自觉遵守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四、商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入场与采购人完成设备设施及其他餐饮物品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开展餐饮服务工作。

2、采购人将合同价款平均分配到36个月,在供应商每月餐饮服务达标以后按照政府采购财政性支付相关规定,采购人在每月15日前支付供应商上一个月的服务费。

3、成交供应商在第一年服务期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在续签第二年合同后无息退还供应商1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第二年服务期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在续签第三年合同后无息退还供应商1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第三年服务期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供应商1万元履约保证金;

五、其他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开展食堂服务工作,服务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说明:以上带★部分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理人磋商时提供)(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磋商时提供)(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我公司有幸成交,我公司将按磋商文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八、我公司完全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报价函(第 轮)(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2份(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各1份),副本XX份(资格性响应文件XX份、其他响应文件XX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本项目原则上进行2轮报价,第一轮报价直接装在响应文件内,第二轮报价由供应商提前将此表单独打印并加盖公章带至磋商现场在进行第一轮磋商后进行填写。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备注:供应商根据本次磋商响应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该声明函,未提供此声明函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备注:供应商根据本次磋商响应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该声明函,未提供此声明函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实质性要求)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八、商务应答表(实质性要求)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以提供合同复印件中为准;“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十、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无犯罪记录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无犯罪记录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郑重承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 XXX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磋商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 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 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承诺(实质性要求)

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承诺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郑重承诺: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磋商费用、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响应货币、响应文件有效期、合同分包、合同转包等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 XXX

4、其它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5)磋商小组一致认为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相关监督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