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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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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0-14 17:03

一、项目编号
5101052020000641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成都启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1号第一层附2号-10号
中标(成交)金额 7.95元/人/餐;午餐21.95元/人/餐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服务要求:为了全面提高机关食堂的餐饮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一名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服务供应商,食堂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二路126号12栋5楼,用餐人数约140人。承包方式为全部承包包括食材采购与制作等所有内容;服务期限:三年;服务标准:供应商须严格准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涂强;范钧,刘礼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本项目定额收取24000.00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24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本项目监督部门为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28-87674521 ;二、本项目采购计划号:(2020)0649号,采购品目:C0702(餐饮服务);采购预算:人民币1108800.00元整/年(大写:壹佰壹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年);三、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5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四、本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四、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
地址: 青羊区光华西二路126号12栋5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雍老师;联系电话:028-873726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9-1-140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28-873207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028-8732078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项目编号: 5101052020000641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成都)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

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〇年九月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9945 目 录 - 2 -

HYPERLINK \l _Toc24080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HYPERLINK \l _Toc2373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8 -

HYPERLINK \l _Toc8673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 8 -

HYPERLINK \l _Toc559 二、总 则 - 12 -

HYPERLINK \l _Toc14432 三、磋商文件 - 15 -

HYPERLINK \l _Toc7468 四、响应文件 - 16 -

HYPERLINK \l _Toc29342 五、评审 - 18 -

HYPERLINK \l _Toc22774 六、成交事项 - 19 -

HYPERLINK \l _Toc23386 七、合同事项 - 20 -

HYPERLINK \l _Toc14229 八、磋商纪律要求 - 22 -

HYPERLINK \l _Toc11674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 22 -

HYPERLINK \l _Toc19608 十、其他 - 23 -

HYPERLINK \l _Toc18665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24 -

HYPERLINK \l _Toc29382 第四章 供应商、报价产品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25 -

HYPERLINK \l _Toc2270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7 -

HYPERLINK \l _Toc31900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8 -

HYPERLINK \l _Toc20301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9 -

HYPERLINK \l _Toc7564 一、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格式) - 41 -

HYPERLINK \l _Toc6858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42 -

HYPERLINK \l _Toc31314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43 -

HYPERLINK \l _Toc26723 四、承诺函 - 44 -

HYPERLINK \l _Toc225 五、报价函 - 52 -

HYPERLINK \l _Toc13638 六、报价一览表 - 53 -

HYPERLINK \l _Toc27820 七、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 54 -

HYPERLINK \l _Toc7719 八、商务应答表 - 55 -

HYPERLINK \l _Toc16994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 56 -

HYPERLINK \l _Toc11423 十、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 57 -

HYPERLINK \l _Toc9807 十一、本项目的服务方案 - 58 -

HYPERLINK \l _Toc6263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 59 -

HYPERLINK \l _Toc19203 十三、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 60 -

HYPERLINK \l _Toc25673 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61 -

HYPERLINK \l _Toc25066 十五、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 62 -

HYPERLINK \l _Toc14362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63 -

HYPERLINK \l _Toc1537 1.总则 - 63 -

HYPERLINK \l _Toc12764 2.磋商程序 - 63 -

HYPERLINK \l _Toc6343 3.综合评分 - 67 -

HYPERLINK \l _Toc25344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 71 -

HYPERLINK \l _Toc3096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 71 -

HYPERLINK \l _Toc11125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 71 -

HYPERLINK \l _Toc10144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73 -

HYPERLINK \l _Toc26059 附件 磋商保证金退还的温馨提示 - 86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采购人)委托,拟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5101052020000641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人民币1108800.00元/年(大写:壹佰壹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对街道机关食堂外包服务进行采购(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 29日09:30 -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电梯按键N9)9-1-1401号(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1.报名时单位介绍信原件留存;2.身份证原件验后归还,复印件留存;3.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自身参与本项目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供应商欲修改报名信息,请于保证金截止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填写报名登记表)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10 月 12 日14:00 时(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电梯按键N9)9-1-1401号(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 10月 12 日14:00时(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电梯按键N9)9-1-1401号(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十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 购 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 雍老师

联系方式:028-87372603

通讯地址:青羊区光华西二路126号12栋5楼

十四、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王女士 李先生

电话传真:028-87320789

邮 箱:zcpm@qq.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电梯按键N9)9-1-1401号

十五、银行转账信息

账 户 名: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南支行

帐 号:5105 0110 4123 0000 008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1108800.00元/年(大写:壹佰壹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

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最终合同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早餐8元/人/餐(大写:早餐每人捌元整)

午餐22元/人/餐(大写:午餐每人贰拾贰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说明:供应商报价竞标和磋商小组评审时,以餐费控制价为最高限价。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响应文件有效期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节能、环保)

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产品范围。

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优先采购产品范围。

8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

9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1份

10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⑴金额人民币/;

交付方式:1、银行转账形式 2、银行电汇形式 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所提供的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上必须有银行的相关凭证)。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自然人参与采购活动除外)汇款交纳的磋商保证金,所有递交方式均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的风险。

⑶ 收款单位: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支行

帐 号: 1289 0781 9210 902

⑷交款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⑸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电汇凭证复印件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收据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作为已缴纳的凭据。

⑹其它有关磋商保证金事宜详见“供应商须知7”。

⑺磋商保证金退还事宜详见本磋商文件附件。

12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金额:/

交款方式:1、银行转账形式。2、银行电汇形式。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不接受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具体以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交款时间:/

退还时间:/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7320789

14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7320789

15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介绍信到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7320789

领取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电梯按键N9)9-1-1401号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话传真:028-87320789

邮 箱:zcpm@qq.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电梯按键N9)9-1-1401号

17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7320789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电梯按键N9)9-1-1401号

邮 编:61004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青羊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6695226

地址:西华门街19号1号楼4楼

1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定额收取24000.00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磋商保证金退还。由保证金交款银行自动退还或按照供应商填写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中的开户信息办理退还手续,因供应商填写信息有误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保证金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办理保证金退还联系电话:王女士 028-87320789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因供应商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响应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材料、技术服务响应材料和报价单组成。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①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或复印件为多页但至少有一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的,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②本次磋商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 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和技术指标及中标(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等进行验收。

35.3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采购,不适用)。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二)资质性要求:无 。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报价产品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提供承诺函原件(注:加盖公章)】

三、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开户许可证),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承诺函原件(注:加盖公章)】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①可提供2019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等证明材料,(注:复印件加盖公章);②也可提供承诺函原件(注:加盖公章)。】

六、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承诺函原件 (注:加盖公章)】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承诺函原件(注:加盖公章)】

八、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①可提供承诺函原件(注:加盖公章),成交后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②也提供供应商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上述检察机关网上平台查询下载的告知函,对查询告知函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验证。】

九、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本项目不适用);(注:①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间、金额符合磋商文件要求;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①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等;②加盖公章。)

十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①,仅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说明:

1)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公章为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了全面提高机关食堂的餐饮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一名青羊区人民政府蔡桥街道办事处食堂服务供应商,食堂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二路126号12栋5楼,用餐人数约140人。承包方式为全部承包包括食材采购与制作等所有内容。

(二)餐饮服务内容

本次服务采购拟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早餐和中餐,一共两餐。提供标准为:

早餐:最高限价为8元。每餐供应标准不低于(保证充足供应,所有食品可续加):主食:粥类、鸡蛋。面食类:包子、馒头、花卷、面包、面条(抄手、水饺、汤圆)。饮料类:牛奶、豆浆。以上菜品每天轮流供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在不增加菜品成本基础上,不定期调整、鸡蛋、包子、馒头等面食不同做法、种类。

午餐:最高限价为22元。每餐供应标准不低于(保证充足供应,所有食品可续加):烧菜、拌菜、炒菜等轮流组合搭配,主食:米饭。菜品:二荤二素。汤:一种。水果或酸奶:每人发放时令水果一种或酸奶。以上菜品每天轮流供应,根据采购人需求不定期调整菜品不同做法、种类。

3、就餐模式:自助餐,用餐人数约140人。

4、食堂全年无休,加班餐、接待餐标准在甲方签字认可后据实另行结算。

5、供应商应每周制定食谱,提供特色菜品,应做到每天不重样,实现菜品多样化,供就餐人员选择,菜品以川菜系列为主。餐厅不得以外送的形式供应食品。

6、如有其它供餐服务,供应商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餐和提供餐饮服务。

7、若供餐标准有所调整,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1.管理人员(1名):

⑴有较强管理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现场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⑵熟悉厨房各种设备的性能,身体素质好。

⑶负责采购食材,检查监督食堂卫生等工作。

2.厨师(1名):

⑴厨师具备初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厨师工作经验;

⑵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

3.墩子(1名):

⑴具有从业工作经验,

⑵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

4.服务员(2名):

⑴工作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服务态度及意识好;

⑵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

5.人员要求:

(1)上述从业人员100%经过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在入场前成交单位应将所有员工名单、职务、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证书、体检证明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2)上述从业人员均须接受采购人现场管理和指导,同时接受采购人的内部管理规范。供应商负责处理合同服务期内所有与本项目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与采购人无关。

(3)供应商承担此项目现场配置所有人员的日常薪酬、保险、福利和服务现场发生的相关费用等,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采购人不向供应商配置的所有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4)供应商应在工作日全天候安排厨师和管理人员在岗,负责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监控以及处理突发情况。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应增加或调配现场员工,以确保服务质量。

(5)供应商须负责对该项目整个食堂(用餐区、后厨等)进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消毒、保洁等工作。

(6)劳动保障与保护:供应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须完全承担其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为在服务期间在机关食堂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申请办理工伤鉴定、费用支付及垫付、保险理赔和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等工作,并为其聘用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成都市相关规定和标准办理商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包含在综合报价中,所产生的与采购人无关且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7)合同期间,供应商配置人员流动不得超过1人/季,如遇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8)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人员配置名单,须与食堂现场服务人员一致,否则视为违约。

(9)管理人员、厨师长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要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或由采购人提议后进行更换。

(10)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将设备设施带出食堂以外区域、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利用食堂现有设备用具等为街道办无关人员制作食品;上述情况每发现一次,采购人将扣除当月餐饮管理服务费的1%,可累计计算;若出现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以上所有员工在响应文件中均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健康证(有效期内,有供查询真伪的二维码)、与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食堂服务需求

1.食堂管理服务目标

1.1供应商须严格准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准》(详见本章第五条)的标准。

1.2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准时供餐,营养结构、菜肴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达到如下服务管理目标: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80%。

1.3.供应商负责餐厅的饮食安全卫生,成交后签订合同时须与采购人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书。采购人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影响采购人声誉,供应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4加强安全操作,无爆炸、火灾、食品中毒和厨房设备严重损坏等各等级事故发生。餐厅内的工作人员属于供应商员工,与采购人不存在任何雇佣、委托等劳动关系,同时餐厅工作人员在服务现场、工作期间及采购人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若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因素发生的工伤或其他安全事故,供应商承担其全部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采购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赔偿。

1.5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部门、食药监所等各级主管部门、采购人组织的各项检查、测评等活动,并根据检查、测评意见进行改进。供应商必须守法经营,积极配合采购人工作,接受对原材料进购、生产流程、卫生消毒、供应价格、服务规范等的全方位监控。

1.6服务期间如发生投诉,虚心听取意见或建议,经核实后,及时整改并解决投诉者的问题。

2.供餐服务需求

2.1供餐采取集中供餐形式。

2.2供餐时间:食堂早餐中餐供餐具体时间由采购人确定,供应商须保持每种菜品需连续供应,不得出现断档情况,就餐期间应保证餐厅环境整洁,每周工作餐菜品须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按菜单供应,供应菜品质量、口味须保证不低于本地区中等规模以上口碑优良的餐厅水平,由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认定权及解释权均完全归采购人所有),不符要求的须立即更换,因审核不通过或菜品质量、口味不被认定而导致供应菜品种类不足的供应商应立即更换。

2.3日常用餐要求:工作日供应一日两餐,工作日正常用餐时间之外和双休日、节假日,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安排适量值班工作人员提供加班、值班工作人员用餐服务。

2.4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标准的桌餐菜单供采购人选择或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餐,并建立相应菜品库。

(五)食堂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1.服务质量

1.1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接待使用礼貌用语,站立微笑服务,以良好的形象接待就餐者。

1.2遵守就餐供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前收摊,必要时需适时延长供餐时间。

1.3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1.4在员工就餐完毕离席后,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好餐桌、座椅的整理、清洁,确保餐环境整洁。

2.菜肴点心质量

2.1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把好质量关。

2.2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

2.3烹调按等级、技能分配相应灶位,承担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方法、不同要求完成烹调任务。

2.4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香味。

3卫生管理

3.1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须做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留长发、留胡子,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人员不得在厨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吃零食,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3.2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天一清,不得久放;食品操作场所和供应场所有防尘、防蝇措施,有灭鼠、蝇、蟑螂的设备;餐厅、厨房保持整洁,地面、墙壁无污垢,天花板无蛛网,门窗明亮,空调风口无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有工作场所和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泔水的场所每天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3.3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盛器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场所分开;所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物;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准,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坚持公用餐具每餐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保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工具、用具、盛器保持无油腻、无污垢、无异味、无水渍;洗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每天提供的所有食物、菜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落实专人负责。

3.4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必须做到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定期清洁冰箱,存放原材料必须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绿叶菜必须做到一拣二洗三水浸(半小时以上)四漂洗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作前,必须检查原料、调味品、汤料是否变质、是否完好;每餐供应结束后,立即对灶面、锅、勺、铲、操作台、排烟罩、地面、水池等进行清理冲洗,做到一天一清。

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节约使用能耗

4.1分类建立厨房餐厅设备设施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4.2供应商因管理不到位、设施设备使用不当、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实行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3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程,安全、正确使用食堂设施设备及各类餐具用具;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食堂设施设备及各类餐具用具,不得故意损坏、毁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食堂各类杯具、碗碟等易损易耗品每年损毁率控制在20%(含)以内,超出部分照价赔偿。

4.4指派专人对厨房专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修复。

4.5由专人负责管理水、电、气的节能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制度。

4.6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负责对水电气的使用进行检查,杜绝人为浪费。

5.餐厅食品安全标准详见下表

食堂食品安全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1

卫生管理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醒目处

2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用具清洁

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大于70℃

食物在烹调后至食用前,必须保持食物温度在52℃以上不超过2小时。

在10-60℃条件下存放不超过2小时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充分加热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器、工用具能明显区分或存放场所分开或不混用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不存在交叉污染

食品或盛有食品的容器无着地放置

加工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冷食在专间内进行

加工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冷食专人操作

专间内(包括二次更衣室)操作时配置消毒水

专间内工用具、容器专用,使用前经有效消毒

蔬菜、水果、原料未经清洗消毒不带入专间

专间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或紫外灯等消毒设施损坏

加工时专间温度不高于25℃

3

餐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

餐饮具、容器使用前经清洗消毒并符合规定

清洗消毒水池不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消毒后餐具贮存在专用清洁保洁柜内

4

个人卫生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工作衣帽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不抽烟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前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

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戒指

手部破损立即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专间操作人员佩戴口罩规范

5

健康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明而上岗操作

无患有6种法定传染病之一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6

食品储存

库房存放食品按要求离地隔墙

冷冻、冷藏、保温、加热设施能正常运转,使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食品储存时不存在生熟混放

食品或原料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场所

7

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方式)

未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及用途

未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或范围

8

违禁食品

无超过保质期食品

无违禁生食水产品

无腐败变质食品

无其他违禁食品

9

其他

无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六)考核标准

考核 标 准

分 值

备 注

持有效的健康证。

一次扣10分,两次判0分

工作时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围裙,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4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不得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戴首饰(戒指、手链、手表)。

2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工作时不得抽烟、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背心。

2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不得穿戴工作服、帽上厕所。

2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售饭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用手拿食品,售饭工具手柄部分不得接触食品。

6分

每项2分,扣完为止

盛食品容器、售饭工具清洁卫生,主食品盖布保持干净,定期更换。

4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各类炊具、用具摆放整齐、规范。

4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炊事机械定期保养,保持清洁。

2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地面、墙面、工作台、灶台、售饭台、餐桌保持清洁,做到地面无油腻、锅台无污垢、瓷砖无污痕、售饭台无灰尘、墙面无蛛网、餐桌无油腻。

6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洗菜池、洗肉池、洗鱼池分开并有明显标记,保持池内清洁。

4分

每项1分,扣完为止

下水道通畅,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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