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发布日期: | 2020-08-24 13:31 |
一、项目编号:MZ2020-1135
二、项目名称:铜川市耀州区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铜川市耀州区华原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北段
中标 金额 : 346.00元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宜君县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中街分理处
中标 金额 : 347.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1135报价明细清单.docx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铜川市耀州区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项目 陈燕、李世平、汪青春、杨峰 卫文军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30,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服务费为两家中标人各缴纳人民币15000.00元整,共计30000.00元整; 2、本项目中标金额为各项单价之和,各单项具体金额详见报价明细清单。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铜川市耀州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联系人:铜川市耀州区教育科技体育局经办
联系地址:耀州区学古路31号
联系电话:0919618575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妍 乔艳
电话:029-87551608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联系方式:029-87551608
十、附件:
政府采购项目
铜川市耀州区学校食堂
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MZ2020-1135)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温馨提示
购买招标文件后,请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电话:029-87551608
请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下列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
账 号:51020140100000558
请将委托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白沙路支行
账 号:129907967910101
特别提示
一、供应商入库
请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入库流程:
1.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自行注册并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2.填写基本信息,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3.供应商填报信息后提交,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将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详情见链接:
http://www.ccgp-shaanxi.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etail.do?informationguid=8a85be3567ed23460167ed36804d0009
二、健康一码通
受疫情影响,请各投标人提前注册西安健康一码通,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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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1
一、总 则 11
二、招标文件 13
三、投标人 14
四、投标文件 18
五、投标 24
六、开标 26
七、投标人资格审查 27
八、评标 28
九、定标 30
十、废标或变更采购方式 32
十一、合同授予 33
十二、中标服务费 34
十三、质疑与投诉 34
十四、其他 36
第四章 评标办法 37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46
一、商务要求: 46
二、采购内容: 46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条款 4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6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铜川市耀州区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项目招标项目潜在的投标人可在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8-21 14:3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MZ2020-1135
2、项目名称:铜川市耀州区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080,000.00(本预算金额不作为本次投标报价)
4、最高限价:
5、采购需求:
铜川市耀州区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项目,1批, 采购预算: 2,080,000.00元, 项目概况: 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作为本次投标报价;各产品单价预算:大米:25kg/袋,不得超过140.00元;面粉:25kg/袋,不得超过94.00元;食用油:5L/桶,不得超过72.00元;酱油:800mL/桶,不得超过8.00元;醋:20L/桶,不得超过39.00元。五种大宗食品投标单价之和不得超过353.00元。本项目入围 2 家投标人,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自用
6、合同履行期限:2020-09-01 00:00:00 至 2021-07-31 23:59: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3、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须出具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是非生产厂家的须具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本公司银行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8、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10、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0-8-07 16:30:00 止
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注:1、发售时间: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07日,每日9:00-12:00,14:00-16:30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时需携带有效期内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谢绝邮购;3、受疫情影响,各投标人尽量委托一名代表到场参与投标或报名,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四、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0-8-21 14:30:00
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铜川市耀州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联系人:铜川市耀州区教育科技体育局经办
联系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学古路31号
联系电话:0919-618157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妍 乔艳
电 话:029-87551608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八、附件:
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和要求 |
---|---|---|
1 |
采购人 |
名 称:铜川市耀州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联系人:铜川市耀州区教育科技体育局经办 联系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学古路31号 联系电话:0919-6181579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联系人:王 妍 乔艳 联系电话:029-87551608 |
3 |
监督机构 |
铜川市耀州区财政局 |
4 |
采购项目名称 |
铜川市耀州区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采购项目 |
5 |
采购项目编号 |
MZ2020-1135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7 |
采购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
(1)项目预算:2080000.00元(本预算金额不作为本次投标报价) (2)单价预算: 大 米:25kg/袋,不得超过140.00元; 面 粉:25kg/袋,不得超过94.00元; 食用油:5L/桶,不得超过72.00元; 酱油:800mL/桶,不得超过8.00元; 醋:20L/桶,不得超过39.00元。 注:以上五种食堂大宗食品及辅料最高限价为353.00元。 |
8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9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0 |
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11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不足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12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文件 |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纪要或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准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
13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 |
14 |
投标保证金 |
金额:20000.00元 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应使用人民币,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银行转账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均应从本公司银行账户转出。 收款单位: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宁夏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 银行账号:51020140100000558 转账事由:MZ2020-1135 交款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或逾期到账视为放弃投标。 |
15 |
是否允许递交多个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16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
17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WORD格式存储,U盘) |
18 |
投标截至时间 |
2020-8-21 14:30:00 |
19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开标厅 |
20 |
投标文件开标后 是否退还 |
否 |
2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0-8-21 14:30:00 开标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开标厅 |
22 |
中标公告 媒介、期限 |
公告媒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
23 |
履约保证金 |
无 |
24 |
中标服务费 |
中标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收取(采购预算的收取额÷2)。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活动。
2.名词解释
2.1采购人:铜川市耀州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2.2监督机构:铜川市耀州区财政局
2.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明正招标有限公司
2.4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2.5货物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所述所有货物。
2.6服务是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如有)。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9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3.合格的投标人
3.1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且满足“投标邀请书”要求的;
(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遵守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4)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限制投标要求: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其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同一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6)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合格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4.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的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
(5)采购内容及要求;
(6)拟签订的合同条款;
(7)投标文件格式;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7.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者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程序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需要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7.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6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准。
8.答疑会
8.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2 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采购人不对投标人现场考察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4 答疑或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
9.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三、投标人
10.投标人资格要求
10.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3、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须出具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是非生产厂家的须具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本公司银行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投标人提供截止至开标时间前六个月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8、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日当天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并将网页截图附在评审资料中(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没有则此项不需要提供)
10、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注:以上为投标人必备资格要求,资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资格证明文件无效或缺项投标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10.2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保证愿意接受由采购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和考证。
11.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
12.联合投标
12.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12.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2.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13.1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
(1)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小微企业是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3)小微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4)小微企业投标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和相关证明文件,由评委会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13.2监狱企业
(1)符合(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2)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1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投标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3.4所投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13.5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按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占投标报价总金额的百分比。
(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计分。
备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不给予计分。
14.转包与分包
14.1本项目严禁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业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5.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6.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
四、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编写原则和要求
1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要求编写,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对投标产品和服务提供完整详细的说明,若投标人对指定的技术要求不能完全响应,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7.2真实性原则
17.2.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7.2.2投标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17.3投标语言
17.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影响后果自负。
17.3.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17.4计量单位
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17.5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7.6投标文件形式
本项目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7.7备选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投标报价
18.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投标报价,并充分了解该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18.2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作为不实质性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8.3投标人的报价是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商品价、税费、运输、保险、服务费、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总和,报价持续一学年(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供货商按需向采购人指定学校送货到校,保证货物充足,保证食品质量。在供货途中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由供货方负全部责任,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8.4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唱标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8.5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18.6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某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规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予以解释和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19. 投标文件
19.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做出完全响应。未作出商务响应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9.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20.投标保证金
20.1投标保证金数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时,应当以人民币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20.2.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以规定方式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20.2.2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以银行转账缴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应从其本公司账户转出。
(2)以担保函形式交纳保证金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交,且是陕西省认定的具有开具投标保函资格的单位开具的保函,西安市采购项目按照西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查看陕西省财政厅或西安市财政局官方网站。投标人违约,开具保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开具保函的投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3)以汇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提前将汇票送至财务部门,汇票签发到期日至少为送至财务部门的当日,以便财务部门到银行办理兑现手续。
(4)投标人应将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回单(转账单、电汇单、电子回单)或投标担保函换取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凡投标文件中未附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的投标人,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其投标无效。
陕西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开具投标保函资格的单位名单: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19层 |
010-88822659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B座25层 |
029-88606032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西安市太白北路320号市财政局综合楼5层 |
029-88480371 |
201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 |
||||||
序号 |
合作单位名称 |
主办单位名称 |
联系部门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业务五部 |
李晓 |
88499422 13572821281 |
信用担保 |
2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 |
业务三部 |
夏靖颜 |
88606038-6027 |
信用担保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胡涛 |
88360743 18629048822 |
信用融资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 |
公司部 |
杨向晖 |
87281468 |
信用融资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 |
小企业金融业务部 |
牛国群 |
87609569 18992851811 |
信用融资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
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贾珊 |
87617245 13891957123 |
信用融资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交通银行西安西五路支行 |
个人贷款中心 |
李卫公 |
87297632 13991290525 |
信用融资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招商银行西安未央路支行 |
公司银行部 |
杨皓 |
62811553 15002905553 |
信用融资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
城建金融部 |
李楠 |
88266088-8450 |
信用融资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光大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对公客户经理部 |
高艺瑄 |
15619006186 |
信用融资 |
11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 |
机构投行部 |
韩天清 |
86978975 |
信用融资 |
1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
业务发展七部 |
祝捷 |
18629505188 |
信用融资 |
1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 |
营业部 |
范诗阳 |
13991945764 |
信用融资 |
1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
新城业务总部 |
徐常磊 |
15991623666 |
信用融资 |
20.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20.3.1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主动退还至其公司银行账户。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由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退还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0.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未能按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5)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
(6)投标人违反竞投标函相关内容和条款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0.3.3财务部联系电话:029-87551611。
20.3.4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20.3.5投标保证金退还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楼H座
20.3.6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银行转账。
21.投标有效期
21.1从投标截止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1.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1.3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1.4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
22.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22.1投标文件由资格部分、技术商务部分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投标文件分开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签署、盖章、投标内容应填写完整。
22.2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或者修改其相关内容。
22.3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22.4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22.5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字盖章处进行签署、盖章。投标文件副本不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2.6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22.7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
22.8投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正本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Word格式,采用U盘存储。
五、投标
23.投标内容要求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若分标段,应以标段为单位投标,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投标无效。
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4.1 密封包装方式:
(1)资格部分投标文件正本用封袋单独密封,副本用封袋单独或一起密封。
(2)技术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正本用封袋单独密封,副本用封袋单独或一起密封。
(3)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
24.2 投标文件封袋包装应加封条密封,在封线处加盖公章(骑缝章),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投标人全称(公章)等内容。
24.3 未按本章第24.1条款要求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文件后记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及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登记和组织工作,对其投标文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25.2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5.3 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供样品(如需要),迟到的样品不予接收。
25.4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5.5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逾期送达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加写标注的;
(3)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本项目不相符的;
(4)投标人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填写的文件购买登记表中名称不相符的。
2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6.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修改书应按按照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修改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销投标。
26.4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
27.开标时间和地点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7.2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27.4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8.开标程序
28.1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但不限于):
(1)宣布开标开始并致辞。
(2)宣布开标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公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4)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工作人员;
(5)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确认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与递交时一致,没有被提前启封等异常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6)开标唱标。唱标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对其中“开标一览表”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等内容进行宣读并做开标记录。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举手示意,在获得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误的,当场予以更正。无异议后,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及监督管理机构代表签字确认唱标内容。
(7)宣布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后,所有投标人应立即退场。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
28.2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
28.3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全过程进行全程摄(录)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投标人资格审查
29.资格审查人员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若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过,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告知其投标人。
30.资格审查办法
30.1资格审查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进行。
30.2资格审查人员将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10.1条款所述资格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评标环节。
30.3投标人信用查询结果使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近3年内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5)近3年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4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30.5 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八、评标
31.评标委员会
31.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31.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7人以上。专家人选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1.3 评委会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31.4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1.5评委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32.评标原则
32.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审中恪守以下原则:
(1)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审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
(2)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投标人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投标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4)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32.2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整个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3.评标
33.1 评委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3.2 评委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7)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33.3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
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33.4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3.5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33.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3.5.2 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九、定标
34.定标原则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委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按顺序确定2名投标人作为入围单位。
35.定标程序
35.1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35.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5.3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根据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同时,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5.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采购人“定标”复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6.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中标人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
36.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十、废标或变更采购方式
37.废标的情形
37.1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7.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38.变更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第87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废标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①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根据2013年第74号部长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采资(2016)53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经采购人书面请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
②如果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则原招标文件转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投标人即为报价人,原投标文件报价作为竞争性谈判的第一次报价,评审方法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评审原则,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