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副食品定点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B座2417室(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0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YZC2020-005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副食品定点采购
预算金额:4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猪肉类、牛奶类、蔬菜类、水果类、禽肉类、蛋类、水产类、牛羊肉类、干菜类、调料类、豆制品类、咸菜类、饮料类、其他类副食品采购(注: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2)供应商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且为非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3)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两证合一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本次采购的全部种类副食品;(4)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具体指:超市类,在招标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实际使用面积),总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副食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配送公司类,企业库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物流配送、冷链运输、仓储周转能力,能够满足部队遂行平战应急行动物资筹措各类需求,具有与保障任务相附的仓储空间和冷藏库室,或与仓储企业签有租赁协议;具有配送车辆或与配送企业签有配送协议,能够为部队提供优质的配送服务;在招标区域内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货源筹措渠道(所投产品须提供进货渠道合同或能够证明长期合作的资金来往流水证明);(5)近3年内无因重大违规等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不良记录,无经法院判决的拖欠货款、欺诈、与员工经济纠纷等失信行为;(6)近3年之内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记录,一经查实有虚假承诺,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并上报采购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制造商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0月19日 至 2020年10月2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B座2417室(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
方式:获取招标文件须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至代理机构购买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1月0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0年11月0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大厦B座2303号,代理机构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联系方式:王一霖 175 3497 70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B座2417室
联系方式:李 曼 153 8352 099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骏
电 话: 153 8352 0994
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
副食品定点采购
招标文件
编制单位: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0二0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七、签订合同
八、保密和披露
九、询问和质疑
十、违约处罚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副食品定点 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B座2417室(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YZC2020-005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副食品定点采购
预算金额:400,000.00元
采购需求:猪肉类、牛奶类、蔬菜类、水果类、禽肉类、蛋类、水产类、牛羊肉类、
干菜类、调料类、豆制品类、咸菜类、饮料类、其他类副食品采购(注: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2)供应商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且为非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3)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两证合一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本次采购的全部种类副食品;
(4)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具体指:超市类,在招标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实际使用面积),总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副食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配送公司类,企业库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物流配送、冷链运输、仓储周转能力,能够满足部队遂行平战应急行动物资筹措各类需求,具有与保障任务相附的仓储空间和冷藏库室,或与仓储企业签有租赁协议;具有配送车辆或与配送企业签有配送协议,能够为部队提供优质的配送服务;在招标区域内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货源筹措渠道(所投产品须提供进货渠道合同或能够证明长期合作的资金来往流水证明);
(5)近3年内无因重大违规等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不良记录,无经法院判决的拖欠货款、欺诈、与员工经济纠纷等失信行为;
(6)近3年之内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记录,一经查实有虚假承诺,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并上报采购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制造商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3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02:30至0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B座2417室(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亦不得转让)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1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大厦B座2303号,代理机构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获取招标文件须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联系方式:王一霖 175 3497 70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B座2417室
联系方式:李 曼 153 8352 099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 曼
电 话:153 8352 0994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采购人 |
采 购 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联 系 人:王一霖 电 话:175 3497 7061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地 址 :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B座2417室 项 目 联系人:李 曼 联 系 电 话 :153 8352 0994 |
3 |
项目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32312部队副食品定点采购 |
4 |
供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5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6 |
招标内容 |
猪肉类、牛奶类、蔬菜类、水果类、禽肉类、蛋类、水产类、牛羊肉类、干菜类、调料类、豆制品类、咸菜类、饮料类、其他类副食品采购 |
7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后一年 |
8 |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2)供应商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且为非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3)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两证合一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本次采购的全部种类副食品; (4)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具体指:超市类,在招标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实际使用面积),总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副食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配送公司类,企业库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物流配送、冷链运输、仓储周转能力,能够满足部队遂行平战应急行动物资筹措各类需求,具有与保障任务相附的仓储空间和冷藏库室,或与仓储企业签有租赁协议;具有配送车辆或与配送企业签有配送协议,能够为部队提供优质的配送服务;在招标区域内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货源筹措渠道(所投产品须提供进货渠道合同或能够证明长期合作的资金来往流水证明); (5)近3年内无因重大违规等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不良记录,无经法院判决的拖欠货款、欺诈、与员工经济纠纷等失信行为; (6)近3年之内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记录,一经查实有虚假承诺,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并上报采购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制造商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9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0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1 |
预备会 |
不召开 |
12 |
招标文件获取 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3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02:30至0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 (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B座2417室) |
13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Word格式电子版壹份(U盘) |
14 |
投标文件 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
资格证明部分: 1、投标人代表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与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外,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部分); 2、投标函(格式见第六部分); 3、保密承诺书(格式件第六部分); 4、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股东及出资信息说明; 5、投标人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2019年02月25日起投标人注册地区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投标人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6、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格式见第六部分);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填写投标人(代理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填写投标人(制造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所报产品中既有自身制造,又有代理的,代理商和制造商的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均需填写; 7、投标人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见第六部分); 8、投标人近3年内无因重大违规等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不良记录,无经法院判决的拖欠货款、欺诈、与员工经济纠纷等失信行为声明(格式见第六部分); 9、投标人近3年之内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记录声明(格式见第六部分); 10、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最近一次缴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纳税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最近一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复印件; 11、投标人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两证合一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本次采购的全部种类副食品; 12、证明企业实力的相关文件或资料; 本项目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见第三部分。 商务技术部分: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2、所报货物规格和质量等详细描述; 3、所报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4、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格式见第六部分); 5、所报货物产品出场合格检验说明或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6、所报货物储运、配送及服务方案; 7、本项目实施时间进度表; 8、服务工作目标及承诺; 9、质量保证措施; 10、人员配备计划; 11、售后服务承诺。 12、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文件。 说明:以上内容涉及的格式资料详见第六部分。 |
15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人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支票或电汇支付,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应当具备互联网查询功能。投标文件中应附有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或保函的复印件。 2、投标保证金金额:捌仟元整(不超过预算金额的2%)。 3、递交时间: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递交。 4、开户名: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局东支行 6、账号:04 2610 0104 0006 456 |
16 |
投标文件的 有效期 |
90日历天(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计算) |
17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开标) 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0年11月0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金湖国际大厦B座2303号,代理机构会议室 |
18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代理机构专家库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抽取。 |
19 |
评标方法及 标准 |
综合评分法 |
20 |
是否授权 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21 |
代理服务费 |
支付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03]875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计价方法,以预算金额作为计取基数取费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由中标单位支付,请投标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
22 |
政府采购 相关政策要求 (如涉及的话) |
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投标人或所提供的货物/服务满足下述要求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 1、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涉及的采购货物/服务,未特别标注“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所报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本项目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要求: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并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报货物中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须如实填写《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认证证书。 (3)采购人依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3、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投标人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所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4、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所报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5、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监狱企业参与报价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所报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若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享受所报货物的价格折扣。。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 (3)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23 |
无效投标或被拒绝投标情形 |
详见本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正文下列序号的规定:3.2/8.1/8.3(2)/8.3(3)/8.4(2)/9.2/10/12.2/13.1/15.6/17.2(4)/17.3(4)/18.2/18.3/21.2/30(2) |
注: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 定义
2.1 “货物”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
2.2 “服务”指本招标文件所述投标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3 “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2.4 “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3. 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供货或服务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投标人。
3.2 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并且其所持有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采购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本次投标。
3.3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2)供应商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且为非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3)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两证合一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本次采购的全部种类副食品;
(4)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具体指:超市类,在招标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实际使用面积),总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副食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配送公司类,企业库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物流配送、冷链运输、仓储周转能力,能够满足部队遂行平战应急行动物资筹措各类需求,具有与保障任务相附的仓储空间和冷藏库室,或与仓储企业签有租赁协议;具有配送车辆或与配送企业签有配送协议,能够为部队提供优质的配送服务;在招标区域内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货源筹措渠道(所投产品须提供进货渠道合同或能够证明长期合作的资金来往流水证明);
(5)近3年内无因重大违规等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不良记录,无经法院判决的拖欠货款、欺诈、与员工经济纠纷等失信行为;
(6)近3年之内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记录,一经查实有虚假承诺,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并上报采购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制造商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5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6 投标人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通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或以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联系方式以投标人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投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5.2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代理机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5.3 招标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以前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6.2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他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以前发出,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6.4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他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他答复的要求,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他答复,即刻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5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而无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报价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6.6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
三、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7.3 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证明部分和商务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投标文件的份数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3的规定提交。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4“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2“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的内容(若有的话)提交投标文件(资格证明部分、商务技术部分)。
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他偏离文件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他偏离文件样本,投标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8.2 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装订必须采用胶装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为方便评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提供格式填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格式由投标人自拟。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8.3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5要求的金额及提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交纳后,须在用途栏中写明项目名称、包号(如有)。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中应附有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或保函的复印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采购人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对已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代理机构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8.4 投标报价
(1)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2)所有报价均以同期超市(如阳高县家佳惠超市)市场正价的下浮百分比进行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9.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9.2 投标人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9.3 投标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应按第六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9.4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5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6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0.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6的规定。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1.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以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签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11.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11.5 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所有正、副本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须另外单独密封一份唱标用。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如有)、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2 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盖章,将做无效投标处理。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概不负责。
13. 投标截止时间
13.1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拒绝接收。
13.2 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或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4.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4.3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
15. 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5.1 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5.2 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在投标人签到表上签到。
15.3 开标时由签到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拆封唱标。
15.4 唱标时,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报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澄清说明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5 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现场公开报价的,视同认可该公开报价结果。
15.6 代理机构在公开报价后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对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止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查询内容为基础信息中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将留存证据并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6. 组建评标委员会
16.1 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及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8的规定。
16.2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17. 符合性审查
17.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投标保证金。
17.2 审核时,评标委员会要审核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B、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C、投标货物性能、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D、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E、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F、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G、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H、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7.3 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7.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8. 投标的澄清
18.1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
18.2 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18.3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19.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标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20. 推荐中标候选人
20.1 本次招标推荐所有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则报价低者优先,如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则技术指标高者优先。
20.2 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汇总各评标专家个人意见,形成评标委员会集体推荐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21. 评标过程保密
21.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投标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3. 采购项目废标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23.2 废标后,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废标公告。
七、签订合同
24. 中标通知
24.1 中标人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知道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2 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4.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5. 代理服务费
25.1 支付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03]875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计价方法,以预算金额作为计取基数取费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由中标单位支付,请投标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费率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 1.0%=1万元
(500-100)万元× 0.7%=2.8万元
(1000-500)× 0.55%=2.75万元
(5000-1000)× 0.35%=14万元
(6000-5000)× 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6. 签订合同
26.1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6.3 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6.4 中标人一旦中标,未经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6.5 违反26.1条、26.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密和披露
27. 保密
27.1 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8. 披露
28.1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28.2 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29.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29.1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9.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29.3 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29.4 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29.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9.6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29.7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2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29.9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9.10 质疑投标人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十、违约处罚
30.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其投标;
(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
(4)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及方法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报价和各项技术、服务因素对投标人及所报货物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报价及折扣,包括运输、装卸、配送、贮存等费用和保险(货物从出厂地/到货港运抵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计算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官方机构发布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人工费、管理费、税费等费用;
货物的指标和投标方案的合理性;
货物的配置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偏离;
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交货时间等;
售后服务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综合实力和经营信誉;
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综合评分因素的主要因素为业绩、综合实力、服务、技术、价格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数平均值,分数运算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计算。
二、评标细则
(1)初步评审内容及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开户许可证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信用记录 |
无不良记录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两证合一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
||
2.1.2 |
符 合 性 评 审 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公章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写,日期必须符合规定,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
||
投标报价 |
合理有效、唯一报价 所有报价均以同期超市(如阳高县家佳惠超市)市场正价的下浮百分比进行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合同履行期限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服务标准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 |
(2)详细评审内容及标准:
分值 |
评分细则 |
||
---|---|---|---|
商务 部分 15 分 |
政府采购 优惠政策 |
6分 |
除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具有节能认证、环保认证,或其他认证、专利、创新、奖励的,每提供一份证明得1分,没有或不提供不得分,各项合计最高得3分(备注:此内容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近三年 类似业绩 |
5分 |
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近三年内签订的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5分。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案例必须是以其自身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合同的全部内容: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供货明细单及项目结算凭证(发票或银行划拨单)作为证明,任何部位不得有遮挡和涂改,且开标现场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不得分。 |
|
文件 编制 |
4分 |
(1)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2)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对投标文件编排页码的得1分,未编排页码或编排不完整的不得分;(4)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且无空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技术 部分 55分 |
实施方案 |
10分 |
投标人所提供的供货、储运、配送等的实施方案,根据响应程度酌情打分。 |
应急预案 |
10分 |
意外情况应急处理预案,具备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根据响应程度酌情打分。 |
|
供货保障 |
5分 |
有详细的项目实施时间进度表,据其进行综合比较。 |
|
服务目标及 承诺 |
5分 |
承诺达到的服务目标水平。 |
|
质量保证措施 |
10分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质量保证措施从产品的安全性方面、产品保质期、产品包装及密封(如有)等,进行综合打分。 |
|
人员配备计划 |
5分 |
根据本项目需求进行专业人员的配备,根据响应程度酌情打分。 |
|
售后服务 |
10分 |
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机构、人员和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及包退、包换)及售后服务承诺,根据响应程度酌情打分。 |
|
技术部分以下打分内容按横向比对打分分五档,档次系数分别为:没有或编排逻辑不清的0;条理清晰的0.5;全面完整的0.6;切实可行的0.8;有针对性的1。 各项得分值=相应满分值*档次系数。 |
|||
价格部分 3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所报浮动幅度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1+评标基准价)/(1+所报浮动幅度)*30*100%。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参与投标视同小、微企业。 (3)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所报货物、工程、服务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猪肉类
序号 |
品名 |
单位 |
规格及质量标准 |
备注 |
1 |
肋排 |
斤 |
肋排为猪胸腔的片状排骨(不含背脊),脊排为猪背脊,五花肉为猪肋排上的肉(共分五层,分别为猪皮、肥肉、薄薄的猪瘦肉、肥肉、深层的猪瘦肉,不含奶脯肉),前腿精瘦肉、后腿精瘦肉均不带皮,里脊肉是大排骨相连的瘦肉,不带皮,俗称大里脊,猪蹄是猪的脚部,猪肘是猪小腿靠近关节的部分。肉质新鲜、色泽鲜艳,感官指标要达到肉表面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粘手;切面肉质紧密,富有弹性,指压后凹陷能立即复原;具有特有自然香味;脂肪为白色或玫瑰色,柔软,有弹性,无油腻味。不得供应老母猪肉、注水肉、米猪肉、病(死)猪肉及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按需求、分类别数量按整片、整块供应,卫生指标符合GB 2707-2005标准要求。 |
要求: 1.提供双汇、龙大、雨润三种品牌的猪肉类产品。 2.猪骨头、猪大肠等生鲜猪肉类产品供货价格不得高于二级市场批发价,如果发现1次有高于二级市场批发价格的,取消供货权利。 |
2 |
脊排 |
斤 |
||
3 |
前腿 精瘦肉 |
斤 |
||
4 |
后腿 精瘦肉 |
斤 |
||
5 |
里脊肉 |
斤 |
||
6 |
带皮 五花肉(一级夹层五花) |
斤 |
||
7 |
猪蹄 |
斤 |
||
8 |
猪肘 |
斤 |
||
9 |
猪肝 |
斤 |
感官指标要达到表面润滑有光泽,紫红色均匀,用手触之有弹性,无硬节,无肿块,无水肿,无脓肿,卫生指标符合GB 2707-2005标准要求。 |
|
10 |
卤猪头肉 |
斤 |
牛奶类
序号 |
品名 |
单位 |
规格及质量标准 |
备注 |
1 |
纯牛奶(灭菌乳) |
袋 |
袋装(封口),纯牛奶每袋不少于200ml |
要求: 1.提供蒙牛、伊利、君乐宝、花花牛、光明五种品牌的奶类产品。 2.送达日期距生产日期纯牛奶7日以内、酸牛奶5日以内,根据采购人要求,由中标人配送到具体伙食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