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LNZB02-ZBR2020-110(招标文件编号:LNZB02-ZBR2020-110)
二、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食材大宗采购07包-酒水饮料小零食类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沈阳市和平区广盛源生鲜食品配送中心
供应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46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酒水饮料小零食类
折扣率(%):75.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沈阳市和平区广盛源生鲜食品配送中心 | 酒水饮料小零食类 | 见附件 | 无 | 按招标要求 | 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晓东、诸葛妃、张晓峰、刘岚岚、徐建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文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合同约定。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874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供应商即日起可联系招标代理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 024-239716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401房间
联系方式:王天甲024-233892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 024-23971635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食材大宗采购
07包-酒水饮料小零食类
招标编号:LNZB02-ZBR2020-110
采购文件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9月
招标公告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的委托,就以下货物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现公开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一、招标内容
1、本次采购是对本批货物的07包-酒水饮料及小零食类进行采购,供应商应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已经在本批货物的01—06包采购中中标2包的供应商不能被推荐为本包的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本次采购内容如下:
包号 |
名 称 |
具体说明 |
每年预算 |
服务 期限 |
07 |
酒水饮料及小零食类 |
其他食品 |
67万元 |
二年 |
2、配送时间及频次:按采购单位要求按时分批供货;
3、配送要求:生鲜类货物需冷链运输或由专业运输,保证食材新鲜卫生;
4、配送地点: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文化路园区餐厅(沈河区文化路72号)、文萃路园区餐厅(沈河区文萃路62号)、世纪路园区餐厅(浑南区世纪路8号)。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8、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备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三、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发售时间:2020年9月24日起至 2020年9月30日止,每天8: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401房间(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招标文件每包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0年10月16日9:30(北京时间)。
五、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南楼会议室。
六、开标会议时间及地点
开标会议于2020年10月16日9:30(北京时间)在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南楼会议室举行。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出席会议。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2、投标保证金金额:12000元人民币。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优惠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 024-23971635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401房间
联系人:王天甲
电 话:024-23389240 传 真:024-23398678
开 户 行: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 号:06135601040003330
电子邮箱:lngczbyxgs@163.com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表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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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人 |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联系人:佟老师 张老师 电 话:024-23971066,024-2397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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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购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401房间 联系人:王天甲 电 话:024-23389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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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8、具备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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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联合体投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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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项目预算金额 |
年预算金额见采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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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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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核心产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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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投标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投标均按百分比折扣率进行报价,百分比折扣率不得超过100%,否则按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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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12000元 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汇或保函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砂山支行 账 号:061880010400190128535639285 4、投标人未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上述保证金专用帐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保证金退还方式:电汇保证金采用电汇方式退还 6、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24-23389240 7、其它:电汇时,请注明招标项目编号ZBR2020-110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拨打024-23389240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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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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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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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装订方式 |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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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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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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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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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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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按综合评分排名确定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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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中标人数量:1,由采购人确认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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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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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货物收费标准、并以两年预算金额计算产生。具体比率为:
注: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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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 联系单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4-23389240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磋商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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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本批货物采购共分为7包,按采购人要求,每个供应商最多中2包。目前,01—06包中标单位已经确定,本次是对07包-酒水饮料及小零食类进行采购,已经在本批货物的01—06包采购中中标2包的供应商不能被推荐为本包的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 |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款。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款。
★1.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 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款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款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6 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7若投标人须知表1.3.7款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如投标人须知表1.4款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款。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款。
★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投标人须知表4款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投标人须知表 6.1款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 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构成
8.1 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范围
10.1 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0.4投标人在响应技术条款时,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或Datasheet)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出现与技术规格响应不一致;或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10.5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品牌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品牌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款。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款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2.3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2.4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5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6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12.7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产品,还应填报投标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人有权按照投标人的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报价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2.8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款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款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 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 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18.投标截止
18.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
18.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19.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六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0.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 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款。
★22. 资格审查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1小时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5样品及演示
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款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款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款。
★26.投标无效
26.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 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7)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 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比较与评价
27.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款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7.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须提供),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 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7.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
27.5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贫困地区采购农副产品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8.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款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保密原则
30.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0.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确定中标
31.确定中标人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履约保证金
35.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款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款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质疑与接收
39.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2 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款。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投标文件的封皮 |
2 |
3 |
投标文件的目录 |
3 |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
4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5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
5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
6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6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7 |
9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审查内容 |
格式 |
1 |
投标函 |
8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保函形式递交的保证金,正本应放入保函原件) |
9 |
3 |
开标一览表 |
10 |
4 |
分项报价表 |
11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2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3 |
7 |
保证配送货物食用安全承诺书 |
14 |
四、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