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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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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信息时间:2020-10-20 19:57 】


一、项目编号:WTSB20083100199

二、项目名称: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供应商名称:四川省科学城九龙宾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

中标(成交)金额(折扣率):88%

2、供应商名称:四川省科学城老四餐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

中标(成交)金额(折扣率):94%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

服务要求:

1、供餐模式及用餐时间:提供中、晚餐的点餐、配餐及外卖,(如可提供早餐服务,可优先考虑)

2、就餐时间:午餐就餐时间11:45-13:45;晚餐就餐时间:17:45-20:45。

2.用餐标准:1000元/月/卡,每位职工每日最高限价:70元。

3.用餐人数:≤ 155人。

4.用餐方式:职工在用餐标准、用餐额度范围内按天结算。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服务时间: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

五、评审专家名单:周林、刘家龙、李素娟、邹玉华、李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向采购人按预算金额186万元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2188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

联系方式:0816-24837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

联系方式:0816-24879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文波

电 话:0816-2487966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20200922改)-2020.0923(1).doc

招标编号:xx政采招[xxxx] xxx号

采购项目编号:WTSB20083100199

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中国·四川·绵阳

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20209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39824960" 第一章 采购邀请 - 3 -

HYPERLINK \l "_Toc3982496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6 -

HYPERLINK \l "_Toc39824962"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 20 -

HYPERLINK \l "_Toc39824963" 第四章 采购需求 - 21 -

HYPERLINK \l "_Toc39824964" 第五章 合同草案 - 23 -

HYPERLINK \l "_Toc39824965" 第六章 评审方法 - 26 -

HYPERLINK \l "_Toc39824966"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5 -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委托,拟对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WTSB20083100199;

2.采购项目名称: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

3.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5.本项目共1个包件;

二、资金情况

采购预算(总价):186万元;

资金来源:自筹

三、采购项目简介

序号

产品名称

简要服务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备注

1

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

1、供餐模式及用餐时间:提供中、晚餐的点餐、配餐及外卖,(如可提供早餐服务,可优先考虑)

2、就餐时间:午餐就餐时间11:45-13:45;晚餐就餐时间:17:45-20:45。

2.用餐标准:1000元/月/卡,每位职工每日最高限价:70元。

3.用餐人数:≤ 155人。

4.用餐方式:职工在用餐标准、用餐额度范围内按天结算。

(禁止虚假刷卡、积累消费)。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1

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

在绵阳科学城地区提供不少于400平米同时就餐的场所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邀请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将以公告形式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http://ztbxx.caep.ac.cn/)上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从事餐饮业的其它证件以及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8.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9.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10.被列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在禁止期内不得参加本次釆购活动;

11.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3.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4.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名清单的通知》、《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通知》;

5.执行《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

6.执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7.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凡有意参与者,请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10-11:30,下午14:40-17:30,在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物资部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无法现场购买的,也可将报名材料发至电子邮箱购买(工作人员将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采购文件)。

联系人:李文波 联系电话:0816-2487966 电子邮箱:519663497@qq.com

2.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供应商需向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已汇款证明材料和开票信息

2.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已汇款证明材料:银行电汇底单复印件等。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00元/份(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邮寄服务,邮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付款请注明“采购项目编号: WTSB20083100199”和“工作人员姓名:李文波”。

付款信息如下:

户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绵阳科学城支行 2308 4151 0910 0007 095

税号:12100 00040 00087 061 地址及电话: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0816-2485688

4.供应商必须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年10月15日14:4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时间、地点

磋商时间:2020年10月15日14:4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中物院招投标交易中心(科学城九区动力部)。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

通讯地址:四川绵阳市绵山路64号

邮 编: 621999

联 系 方式:可女士0816-2483763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通讯地址:四川绵阳市游仙区科学城中物院物资部

邮 编:621999

联系方式: 李文波0816-2487966

电子邮件:519663497@qq.com

2020年92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特别说明

带★号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必须全部响应。若有一项带“★”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与本附表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表为准。

2

报价方式

按照公开菜品的折扣率报价(折扣率=折扣后价格/公开菜品价格×100%)

3

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 □书面推荐

4

采购预算

186万元;响应文件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响应无效。

6

报价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凡提供备选方案的,响应无效)。

7

磋商小组人数

5人。

8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为以上两种及以上企业的,价格不重复扣除)。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9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六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三、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在综合得分、报价、全部实质性要求、量化指标得分等各方面同等情况下,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排名在前(不发达地区或少数

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10

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向采购人按预算金额186万元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含6%增值税)收取。

代理服务收费以预算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服务费率

100以下

1.5%

100-500

0.8%

500-1000

0.45%

1000-5000

0.25%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收款信息如下:

名 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87061

地址、 电话: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0816-2485688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科学城支行2308415109100007095

11

本项目核心产品

本项目不设定。

12

★职工关联关系说明

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若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的,应提供说明材料。

13

报备说明

供应商的股东(投资或入股)是否有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在职职工以及其相关亲属的,若有应提供说明材料。

14

联合体

□允许 ?不允许

15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定。

16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

17

现场勘察

□组织 ?不组织

18

响应文件的份数

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1份

19

合同分包

□允许 ?不允许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方式

采购人将按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的候选入围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入围供应商

21

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数量

单位在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入围名单中,按推荐候选入围供应商排序结果确定不超过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二分之一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框架协议。

22

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3

成交通知书领取

在确定成交后,成交供应商联系工作人员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李文波 联系电话:0816-2487966

24

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成交结果以及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

根据采购人授权,本项目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5

合同转包

□允许 ?不允许

26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定。

27

合同公告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告。

28

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29

供应商质疑

接受质疑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生产计划办公室;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16-2484675

联系地址: 四川绵阳市科学城物资部 邮政编码:621999

注:供应商质疑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30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

联 系 人:何先生/余先生

联系电话:2482753/2493842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九区旁中物院动力部电修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2199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初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单位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项目核心产品设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8回避。采购活动中,单位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单位人员是指单位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单位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9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若有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的,应提供说明材料。

其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友,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

7.1 本项目是否设置磋商保证金设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合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2. 现场勘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察。本项目是否设置现场勘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勘察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勘察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勘察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现场勘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装订成册。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响应文件份数设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4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磋商小组人数设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若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结构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采购人有权视为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单位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4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设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合同公告

采购合同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单位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36.资金支付

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

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4、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8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加盖公章或磋商截止日前3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19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依法免征税收的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格式自拟;

提供2019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社保局出具的社保交纳证明,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格式自拟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七、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八、截至采购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九、被列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在禁止期内不得参加本次釆购活动。

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从事餐饮业的其它证件、提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四章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备注

1

科技信息中心职工餐饮服务

1

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

在绵阳科学城地区提供不少于400平米同时就餐的场所

二、技术要求

1. 供餐模式及用餐时间:提供中、晚餐的点餐、配餐及外卖,(如可提供早餐服务,可优先考虑)。

2、午餐就餐时间11:45-13:45;晚餐就餐时间17:45-20:45.

用餐标准:1000元/月/卡,每位职工每日最高限价:70元。

3.用餐人数:≤ 155人。

4.用餐方式:职工在用餐标准、用餐额度范围内按天结算(禁止虚假刷卡、积累消费)。

5.供餐服务要求:

(1)供餐范围:熟食和随餐消费适量牛奶(1盒)、水果(半斤)等即时性食品,禁止消费非熟食的肉、菜、米、油等,禁止以其他形式换领实物。

(2)服务质量:乙方应根据季节和时令特点对菜品合理地进行营养搭配,在保证营养均衡的同时,力争菜品多样化,建立点餐、配餐、外卖周食谱制,确保餐食质量与价格标准匹配。

(3)配餐要求:提供不低于2种形式的配餐,配餐含主食、荤食,素菜、及适量随餐即食性食品,标准配餐内含不得低于2荤1素,确保餐食质量与价格标准匹配。

(4)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供应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有关餐饮服务经营的规定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a)采购要求:乙方采购原材料(米、面、油、调味品、果蔬、肉禽蛋等大宗食材)应正规采购,推行原材料原产地直采模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

(b)仓储要求:原材料贮存场所、存放食品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冰柜定期检修保养,保证食物冷冻效果,确保生熟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不得有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c)食品加工烹饪要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防疫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

(d)食品的卫生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做好食品原材料加工及餐具洗涤过程中的卫生;做好设备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

(e)乙方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出入库、存储、流转、验收、记录存档管理制度,确保索票索证及可追溯性。

6. 团队配置: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提供满足甲方需求的服务。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身体健康和服务能力,且乙方工作人员需具备健康检查证明、无犯罪记录承诺、饮食行业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等相关材料证明。

7.疫情防控要求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乙方应按科学城辖区政府部门要求,做好防疫相关事项。防疫措施均应满足疫情期间的规定要求(包括从业人员的病毒检测、厨房设备设施的清洁消毒及从业人员上岗操作规范等)。

8. 服务期限: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

9.满意率评价要求

采购人定期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满意率评价,满意率评价连续两次低于60%,视为供应商无法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框架协议(满意率评价表附后)。

第五章 框架协议草案

甲方: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绵阳市科学城

乙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工作餐委托供餐服务事项,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框架协议范围

框架协议范围:乙方按照框架协议要求负责甲方工作餐委托供餐服务、为甲方职工提供由甲方认定的工作日的中、晚餐;确保甲方职工用餐安全、卫生、营养搭配科学、菜品可口多样。

2框架协议期限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

三、餐饮服务要求及内容

1. 供餐模式及用餐时间:提供中、晚餐的点餐、配餐及外卖,其中午餐就餐时间11:45-13:45;晚餐就餐时间17:45-20:45

2.用餐标准:1000元/月/卡,每位职工每日最高限价:70元。

3.用餐人数:≤ 155人。

4.用餐方式:职工在用餐标准、用餐额度范围内按天结算(禁止虚假刷卡、积累消费)。

5.供餐服务要求:

(1)供餐范围:熟食和随餐消费适量牛奶(1盒)、水果(半斤)等即时性食品,禁止消费非熟食的肉、菜、米、油等,禁止以其他形式换领实物。

(2)服务质量:乙方应根据季节和时令特点对菜品合理地进行营养搭配,在保证营养均衡的同时,力争菜品多样化,建立点餐、配餐、外卖周食谱制,确保餐食质量与价格标准匹配。

(3)配餐要求:提供不低于2种形式的配餐,配餐含主食、荤食,素菜、及适量随餐即食性食品,标准配餐内含不得低于2荤1素,确保餐食质量与价格标准匹配。

四、双方权利与职责

(一)甲方权利与职责

1.甲方监督乙方是否严格按框架协议要求和标准供应膳食。甲方有权对饭菜质量、卫生、安全等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负责组织收集职工就餐意见,并向乙方反馈,促进乙方改进餐饮服务工作。每年进行 2 次评价,评价见“供餐服务满意率评价表”。

3 .甲方按照本框架协议第五条款之规定支付乙方服务费。

4 .因乙方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有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和索赔。

(二)乙方权利与职责

1.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1.1乙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有关餐饮服务经营的规定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1.2乙方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出入库、存储、流转、验收、记录存档管理制度,确保索票索证及可追溯性。

1.3乙方因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明确责任,建立培训档案;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1.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卫生应符合食品原材料的采购与储存的卫生管理。

1.5乙方在其餐饮服务中应提升餐饮服务水平,原材料(米、面、油、调味品、果蔬、肉禽蛋等大宗食材)应集中优势正规采购,推行原材料原产地直采模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对采购人提出菜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投诉质疑,乙方应积极响应,经查实必须对投诉有书面答复,并提出整改措施。

1.6乙方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防疫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

1.7乙方在运行过程中严把菜品质量关,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肉类及水产类食品必须有检疫合格证。菜品清洗、烹饪加工等,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范进行;

1.8乙方确保餐具卫生,对餐具清洗消毒;

2.方接到甲方服务的投诉,经查实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必须对投诉有书面答复,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3.乙方应配合甲方提出服务质量满意率评价要求,满意率评价连续两次低于60%,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框架协议

4.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应按科学城辖区政府部门要求,做好防疫相关事项。防疫措施均应满足疫情期间的规定要求(包括从业人员的病毒检测、厨房设备设施的清洁消毒及从业人员上岗操作规范等)。

5.其他要求

5.1乙方应配合甲方单位财务审计或采购审计所需资料。

5.2乙方应配合甲方就餐饮服务、安全、质量、卫生状况等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规定要求。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每月按照实际消费结算。乙方每月15日前开具上个月乙方实际消费金额同等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30个工作内完成支付。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信息中心

税号:12100000400008749E
单位地址:绵阳市绵山路64号

电话号码:0816-248578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科学城支行

银行账户:2308415109024903020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定期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满意率评价,满意率评价连续两次低于60%,视为供应商无法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框架协议(满意率评价表附后)

(二)甲方职工与乙方相互串通,有虚假刷卡、积累消费、换领实物、套取现金等损害甲方单位利益情形的,乙方应清退违规款项,并按违规金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乙方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由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均有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和索赔。

七、其它约定事项:

(一)框架协议经双方法人委托代表签字盖章生效。本框架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二)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相关的资料均为本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框架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书面做出表达,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作为本框架协议的附件。

(四)框架协议变更与终止 : 如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框架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终止框架协议后框架协议终止。

八、仲裁或诉讼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框架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如不能协商解决,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判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第六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2.2.1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可为2家),终止本次采购活动。2家供应商竞争性磋商的项目,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单位代表书面确认。

2.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4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书面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家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数量为2家;市场竞争不充分,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2家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数量为2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