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ZRZX2020-C-0105)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ZRZX2020-C-0105 二、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三、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 缴丽娜,刘莉珍 ,杨志涛 (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29645.00 2.代理费用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全额缴付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川路8号 联系方式:022-586230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政融(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8号万兆慧谷大厦1010室 联系方式:022-835715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苗老师 电 话:022-83571558-803 十、附件 采购文件:磋商ZRZX2020-C-0105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食堂食材配送项目2020.10.09.docx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其他附件文件:ZRZX2020-C-0105更正公告.docx 政融(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和平交警支队
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ZRZX2020-C-0105)
政融(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10
目 录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1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
(一)项目名称 1
(二)项目编号 1
二、项目内容 1
三、项目预算 1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一)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1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
(三)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2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 2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2
(一)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二)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2
(三)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四)供应商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3
(五)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 3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3
(七)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
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4
(一)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 4
(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 4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5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5
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5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二)磋商时间 5
(三)磋商地点 5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
(一)项目联系人 5
(二)联系方式 5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
(一)采购人名称 5
(二)采购人地址 5
(三)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5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6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6
(四)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及电子邮箱 6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6
十二、公告期限 6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7
一、商务要求 7
(一) 报价要求 7
(二)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 7
(三)付款方式 7
(四)磋商保证金 7
(五)履约保证金 8
(六)磋商有效期 8
二 、技术要求 8
(一)服务要求 8
(二)所需食材及要求 9
(三)拟派配送人员要求 17
(四)配送车辆要求 17
(五)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17
三、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17
四、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9
五、验收方法和标准 19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20
一、说明 20
(一)适用法律 20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20
(三)合格的供应商 20
(四)服务 22
(五)合格的服务 22
(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23
(七)信息发布 23
(八)磋商保证金 23
(九) 代理服务费 25
(十)磋商费用 25
(十一)解释权 25
(十二)其他 25
二、组建磋商小组 25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称磋商文件)的说明 26
(一)磋商文件的构成 26
(二)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6
(三)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27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27
(一)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7
(二)语言及计量单位 28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28
(四)技术响应文件 28
(五)商务响应文件 29
(六)报价文件 29
(七)磋商有效期 30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30
(一)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密封和标记 30
(二)响应文件的送达 31
(三)拒收响应文件的情况 31
( 四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31
六、竞争性磋商程序 31
(一)资格审查 31
(二)实质性响应审查 32
(三)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2
(四)响应文件报价的修正 32
(五)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说明 32
(六)响应无效 33
(七)磋商 33
(八)综合评分 34
(九)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36
(十)终止磋商 36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37
七、确认成交供应商和签订合同 37
(一)确认成交供应商 37
(二)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37
(三)签订合同 37
(四)履约保证金 38
(五)拒签合同的处理情况 38
(六)合同分包 38
八、询问与质疑 38
(一)询问 38
(二)质疑 38
第四部分 合同草案 40
合同一般条款 40
合同特殊条款 42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43
1. 响应书 46
2-1. 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相关材料 48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9
2-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0
2-4. 非联合体参加磋商声明函 51
2-5. 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 52
2-6. 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53
2-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 54
2-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制造商) 55
2-9. 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56
3. 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57
4. 商务要求点对点应答表 58
5. 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 59
6. 主要相关项目业绩一览表 60
7.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61
8. 报价书 63
9. 磋商分项报价表 64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受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委托,政融(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食堂食材配送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二)项目编号
ZRZX2020-C-0105
二、项目内容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期限11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三、项目预算
290.7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规定,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
(三)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扶持政策。
注:小型、微型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提供2020年度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1)、(2)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2020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磋商当日成立不足3年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对参与项目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查询结果为准,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的原始页面打印,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记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应被认为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因此响应无效。
(四)供应商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若为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五)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所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供应商提供《非联合体参加磋商声明函》。
(七)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中小企业参加磋商
中小企业参加磋商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通过参加磋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上述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的中小企业参加磋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参加磋商还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2)监狱企业参加磋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一)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
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6日(9:0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8号慧谷大厦1010室;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现金发售,现场领取。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供应商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tianjin.gov.cn)上完成企业注册,并通过审核,否则将会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500元/本(采购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年10月21日13:00至13:30
(二)磋商时间
2020年10月21日13:30
(三)磋商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8号慧谷大厦1010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项目联系人
苗老师
(二)联系方式
022-83571558-803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
(二)采购人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四川路8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杨警官,022-58623012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政融(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8号慧谷大厦1010室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22-83571558
(四)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及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300190
电子邮箱:ZRGC_Co@163.com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二、公告期限
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政融(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0日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一、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 报价货币
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报价的构成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所配送的食材费;食材配送服务的所需运输费、人工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等配送费;包装费、税费;其他一切与服务有关的应有费用。
同时,供应商应对各类食材的每种包装规格的单价进行报价。
供应商所报价格为完成磋商文件全部服务要求的最终优惠价格。
(二)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
1. 服务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1个月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 服务地点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交警支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按月度据实结算费用。每月15日之前依据经采购人确认的《交接验收单》据实结账,如有违约、违规等情况,根据实际处罚后结算(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四)磋商保证金
1. 磋商保证金的提交
(1)保证金金额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 50000 元;计人民币 伍万元整
(2)保证金提交形式
磋商保证金应使用人民币以电汇或者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汇款信息须标注所投项目编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政融(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帐号:120066020018000010246
(3)保证金提交时间
供应商最迟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电汇或转账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是指未按指定时间前到账、未按指定金额提交、未按指定方式提交保证金),响应无效。
建议供应商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保证金。供应商可在提交保证金后,至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保证金收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参加本项目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详见“磋商须知”中“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五)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六)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天。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要求
1.配送时间:每日配送食堂早、中、晚餐所需食材一次,每日早上7点前将当天所需食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遇特殊情况按照需方要求的时间随时准时配送(限60分钟内)。双休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期间,根据采购方需要,确定是否提供配送。
2.所配送食材必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并提供相应证件。所配送食材必须质量完好、新鲜、绿色、卫生,包装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食品安全。供应商应选购市内各大批发市场内的本地知名品牌,同时要求票据、资质齐全,均可追溯,并须经采购人确认。
3.所配送肉类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如因食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影响,投标人将赔偿全部损失。
4.供应商应保障所配送的食品必须质量合格,如有以次充好现象发生,采购人有权在合同期内暂停或解除其配送工作。
5.按照采购人要求,采购人的食堂管理员和供应商的配送人员每日做好食材签收及验收工作,确保所接收食材品质优良,不缺斤少两,同时供应商须提供每日的供货明细及相应正规票据。在进行食材接收时,需做好交接的记录工作,双方签字确认。交接过程中,采购人可安排专人在场负责监管。
6.食品应贮藏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
7.运输食材应使用厢式货车,避免日晒、雨淋、容器内应避免因重量或机械压伤、压破、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食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室贮存或运输。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消毒。
8.配送食材的计量以送到食堂时的复秤为标准。
9.配送食材的价格应在市场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
10.供应商须完成采购人交办的相关临时性任务。
(二)所需食材及要求
1. 全年采购量的预估汇总表
食堂所需食材(猪肉类、牛羊肉类、鸡肉类、水产品类、蔬菜类、蛋类、奶制品及水果、米面粮油、副食调料等)如下(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