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NDHFZB-4520200825(招标文件编号:NDHFZB-4520200825)
二、项目名称:食堂管理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福建省嘉佳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4号地产综合大楼1110室
中标(成交)金额:91800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福建省嘉佳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食堂管理项目 | 食堂管理项目 | 供应商必须按国家对食品加工业的要求等,其他具体详见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 合同签订后一年(12个月)内。 | 供应商必须按国家对食品加工业的要求等,其他具体详见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蔡强、郑巧銮、江千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含税):20万以下项目招标代理费按3158元包干计取;20万-50万项目招标代理费按3688元包干计取;50万以上项目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93% (折扣率)计取。(折扣率=1-下浮动幅度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服务费类型 货物采购费率 服务采购费率 工程采购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5% 1.5% 1.0%100-500 1.1% 0.8% 0.7%500-1000 0.8% 0.45% 0.55%1000-5000 0.5% 0.25% 0.35%5000-10000 0.25% 0.10% 0.2%1亿~5亿 0.05% 0.05% 0.05%5亿~10亿 0.035% 0.035% 0.035%10亿~50亿 0.008% 0.008% 0.008%50亿~100亿 0.006% 0.006% 0.006%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28061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6日15:00止,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经审查,福建名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授权书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六、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中15.3.2符合性检查的 (2)响应文件未按本章规定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的;或未按本章规定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名人未经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的相关规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按无效报价处理,其余3家供应商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均通过。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南路9号
联系方式:郑小姐;0593-28236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联系方式:陈小姐 ;13073923701、ndhfzb88@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小姐
电 话: 13073923701
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编号:NDHFZB-4520200825
项目名称:食堂管理项目
采 购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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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一、说明 11
二、磋商文件 11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12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五、磋商程序 15
六、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5
七、成交与签订合同 24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26
第四章 食堂餐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模板 37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41
第六章 磋商相关附件 68
注:本磋商文件共69页,请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时自行核对,如发现缺、损等情况,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二日内向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本公司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委托,对食堂管理项目的下述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
1、磋商编号:NDHFZB-4520200825
2、磋商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预算:详见附后《磋商项目一览表》
3、磋商文件领取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5:30。
4、磋商文件售价100元人民币(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档),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售后不退。
5、磋商文件领取地点: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
6、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响应文件应于[ ] [ ](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
由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的工作人员接收,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磋商时间:[ 年 月 日] [ ](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
8、询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9、供应商对本次磋商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时限及提交的书面质疑材料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1条要求执行。
10、有关本项目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及资料下载,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媒介发布通知,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1、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办理报名手续:购买磋商文件者可到本公司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也可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通知书第4条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账号:35001686107052518311;开户名: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参加的采购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本磋商文件指定邮箱。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报价。
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名称 |
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
公司网址 |
/ |
邮编 |
352100 |
地址 |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
|
磋商文件购买费专户和采购代理服务费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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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名: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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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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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35001686107052518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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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信息 |
姓名 |
陈小姐 |
联系方式 |
13073923701 |
电子信箱 |
ndhfzb88@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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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
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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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名: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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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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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35001686107052518311 |
附:《磋商项目一览表》
磋商项目一览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主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合同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磋商保证金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1 |
食堂管理项目 |
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
1年 |
948000元 |
9480元 |
否 |
注:
供应商须按合同包报价,对同一个合同包内所有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不得仅对一个合同包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评定成交以合同包为单位。
2、供 应商应以包括服务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报价应包含食材费用、人员工资、办公用房租赁费、高温补贴费、健康体检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社保费(五险)、加班补贴费、岗位津贴、节假日补贴、服装费用、管理费用、风险金(由供应商自行测算,成交后在服务期间内不再作调整,包含人员工资上涨、工伤事故等风险)、利润和税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直至服务期满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供应商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会,随时接受磋商小组询问,并予以解答。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的项号与磋商文件内容如有矛盾,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项 号 |
条 款 号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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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
项目名称:食堂管理项目 采购人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项目内容:详见《磋商项目一览表》及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项目编号:NDHFZB-45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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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1 |
资格标准: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A、单位负责人授权书: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含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B、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凡有能力提供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境内的供应商(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C、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注:《资信证明》若注明复印无效的需提供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供。)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D、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E、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F、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相关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复印件。 ③供应商拟派驻服务团队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厨师证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三级及以上厨师证人员不少于1名,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G、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报价。供应商针对该项可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无效报价处理。由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视为查询结果未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视为查询结果未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本章合格的供应商。 注:1、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磋商,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是清晰、完整的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证明或佐证材料或声明等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其报价无效,并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资格证明文件有标记“复印无效”等字眼的,需将原件胶装至响应文件正本中,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所提供的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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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1 |
响应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90日历日。 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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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磋商保证金合同包1人民币:9480元整。磋商保证金须以公司名义以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直接接受现金、现金存款,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本公司保证金账户为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上述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 帐 号: 35001686107052518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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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开标大厅【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 接收人: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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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评判标准和方法: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章“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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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名,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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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次报价的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方式。除非另有规定,供应商所报单价和以细目总价填报的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均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以现场交货价填报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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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供应商应填写《技术和服务偏离表》和《商务条件承诺表》,供应商应将技术参数逐条详细列在《技术和服务偏离表》中,不得只简单列出规格型号,也不得在“响应的商务要求”栏中仅出现“响应”字样,若无详细《技术和服务偏离表》和《商务条件承诺表》,或未按要求填写者,磋商小组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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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最高限价: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详见《磋商项目一览表》,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者,按无效报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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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含税):20万以下项目招标代理费按3158元包干计取;20万-50万项目招标代理费按3688元包干计取;50万以上项目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93% (折扣率)计取。(折扣率=1-下浮动幅度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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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磋商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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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无效文件条款:无效文件条款详见本须知第3、10.2、10.6、11.1、11.4、13.1、13.6、15.3、17.3条款要求,请各供应商认真研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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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串通报价认定与处理 |
关于串通报价处理: 参照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2016]37号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报价行为,并做出其响应文件无效的决定: ①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③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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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项目终止条款和项目取消条款 |
项目终止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项目取消条款: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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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 以下为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的条款,请各供应商认真审阅。 (一)重大偏差: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的;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的; 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项目计划完成天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 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服务要求; 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 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二)、细微偏差: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下述情况属于细微偏差: 1、有明显文字和算术计算错误的内容,能接受磋商小组提出修正意见的; 2、同类问题出现前后文字表述不一致; 3、含义不明确的表述; 磋商小组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补正的程序和方法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15条规定执行。无法补正的,可在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认定。 磋商小组判定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是依据响应文件,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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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项目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所有。 |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服务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2 “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本次磋商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
2.4 “供应商”系指领取了本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响应文件的企业。
2.5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6 “货物”系指成交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货物等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7“潜在供应商”系指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第11条规定进行报名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2.8“单位负责人”系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9“供应商代表”系指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3. 合格的供应商:
3.1详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号要求。
3.2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3供应商若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磋商活动。
注:供应商有责任对3.2、3.3条规定的条款中情形做出声明,否则报价被拒绝。(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3.5报价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报价。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报价
4. 采购费用
4.1 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参加报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组成、澄清
5.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⑴ 磋商邀请
⑵ 供应商须知
⑶ 磋商内容及要求
⑷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⑸ 响应文件格式
⑹ 磋商相关附件
5.2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磋商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5日,则需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5.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4供应商未在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的,视为认同本磋商文件中所有条款,今后将无权提出任何疑义。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6. 要求
6.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6.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供应商可对磋商项目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报价。
7. 响应文件语言
7.1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必须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供应商报价时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及翻译人员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中文译本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认定为该项资格或技术商务的证明文件/材料无效,即该项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不符合。
8. 响应文件的组成
8.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承诺书
(2)技术商务部分评审内容对应表
(3)报价一览表
(4)分项报价表(若有)
(5)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6)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统计表(若有)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8)技术和服务偏离表
(9)商务条件承诺表
(10)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承诺
(1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2)供应商提交的其它资料
(13)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14)磋商保证金复印件
(15)退还磋商保证金函
(16)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9. 响应有效期及磋商保证金
9.1响应文件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9.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供应商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9.1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9.2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9.3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9.4磋商保证金以汇票、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直接接受现金、现金存款。
9.5 未按规定缴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9.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还成交人以外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占用费。
9.7在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9.8 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响应有效期满后的90个日历日。
9.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 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期后,响应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⑵ 成交人未能做到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签订合同;
⑶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⑷ 经核查,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
⑸ 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0. 响应文件的格式
10.1磋商文件的编制与装订要求:供应商须按本磋商文件中第二章“响应文件的编写”第8条规定和第五章格式要求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分别编制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应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均须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分)装订成册。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胶装(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分)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3)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4)须附电子响应文件一份,电子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正本一起密封(U盘保存,递交后概不退还)。
(5)各供应商应按以上第(1)至(4)款规定编制装订响应文件。(请各供应商特别注意)
10.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名,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服务主要技术参数的详细描述。
10.4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并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供应商公章。
10.5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授权代表签署证明或加盖校正章。
10.6未按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1.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1.1 供应商应将磋商文件正本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全部副本也用密封袋密封,磋商时要递交共二个单独密封的密封袋,密封袋的封装要标准、袋口要封条并盖密封章,标明磋商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响应文件未密封将被拒绝。
11.2 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 ]之前(指磋商邀请中规定的磋商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1.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接收。
11.4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迟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将被拒收。
11.5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1.6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可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技术服务条款,但不得补充资格标准条款要求。
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11.7要求
(1)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按本文件资格标准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将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不符合。
(2)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属于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即为无效文件条款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符合。
11.8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磋商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磋商程序
12. 供应商第一次提交响应文件
12.1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第8条规定文件组成的响应文件一份,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2.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12.3本次磋商服务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2.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提供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详细描述。
12.5 第一次提交响应文件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磋商
13.1 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其合法资格、财务和履约能力等。如果供应商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13.2 磋商小组还将确定每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文件将不进入磋商阶段。
13.3 磋商小组将邀请通过审查、且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至磋商现场进行逐家磋商。
13.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3.5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为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在磋商后的适当时间里由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13.6在磋商过程中若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资料,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14. 供应商第二次提交响应文件
14.1 按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蹉商完毕后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确定成交候选供货商时以最终报价为准。
14.2 最后提交的报价及有关说明和资料须以书面形式(不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提交,并且须供应商签名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5. 响应文件的初审
对所有供应商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报价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并以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供应商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报价描述、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若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供应商任何试图影响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15.1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响应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5.3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5.3.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对响应文件详细评估之前,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资格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报价资格,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15.3.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还将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磋商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本章规定进行密封、标记的;
(2)响应文件未按本章规定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的;或未按本章规定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名人未经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经磋商小组指出后仍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内容与磋商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5)供应商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6)一个供应商不止报一个标的;
(7)响应文件组成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9)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10)供应商存在串通报价行为的;
(11)未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的;
(12)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的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没有正本的;
(14)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商务条件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5)未满足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标准的;
(16)供应商若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
(17)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8)供应商的技术部分(B项)实际得分少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即视为技术部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
(19)标注“★”的技术要求出现负偏离的;
(20)未满足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标准的;
(21)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6.磋商文件的修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范本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名的,应当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17. 比较与评价
17.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评估以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
17.2 对漏(缺)报项的处理:磋商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报价总价中。但在评估时取有效供应商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估价进行评估。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估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估价评议。
17.3 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文件处理。
17.4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在磋商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7.5具体评审标准和办法
磋商小组将首先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尔后根据磋商文件的第三章内容及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即符合采购人技术参数要求后)进行报价,尔后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及符合性检查的各合格供应商根据以下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评分将按技术商务、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计算出各合格磋商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磋商小组按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若有相同的最高得分,则其中报价总价低的供应商将被排序在前;若有相同的最高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则按技术部分得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列。
合同包1:
总分100分,各部分评分分值分布如下:
A:报价部分评分 满分20分
B:技术部分评分 满分60分
C:商务部分评分 满分20分
附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扣除标准
各磋商小组评分B、C部分分别取余项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并取小数点后的2位数。
综合评分:A+B+C
序号 |
评标项目 |
评标权重 |
评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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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A:报价部分评分(满分20分) |
20分 |
按合同包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数字校核,称为报价评标价。 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以下方式得出: A1=(H/Hn)×100×Q A1: 供应商报价得分 Hn:各供应商报价即报价评标价 H: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 Q:价格权值 Q=20% 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注:各供应商报价部分评分按附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扣除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再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价格得分(若有)。 |
||
二 |
B:技术部分评分(满分60分)注:技术部分得分低于技术部分总分的50%[即30(含)分)]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 |
||||
B1 |
技术服务要求响应分 |
30分 |
根据各供应商对《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各项服务要求的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评分, 供 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完全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得30分;未标注符号的要求(共计20项)每负偏离一项扣1.5分。标注“★”的要求负偏离1项,即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 |
||
B2 |
经营特色 |
3分 |
根据供应商对食堂经营特色的表述,由磋商小组进行打分,表述详细、具体、可行性强得3分,表述较详细、具体、可行性较强得2分,表述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B3 |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
3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饮食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由磋商小组进行打分,制度完整、完善、可操作性强得3分,制度较完整、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得2分,制度不够完整、完善、可操作性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B4 |
环保处理措施 |
3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处理措施,由磋商小组进行打分,措施具体、详细、可行性强的得3分,措施较具体、详细、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措施不够具体、详细、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B5 |
应急预案 |
3分 |
根据供应商对所经营场所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磋商小组进行打分,急处置预案具体、详细、可行性强的得3分,急处置预案较具体、详细、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急处置预案不够具体、详细、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B6 |
服务方案 |
3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流程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由磋商小组进行打分,服务流程具体、详细、可行性强的得3分,服务流程基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的得2分,服务流程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B7 |
管理考核制度 |
3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由磋商小组进行打分,管理制度完善、详细、具体、可行性强的3分,管理制度较完善、详细、具体、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详细、具体、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B8 |
资格证书人员配备 |
3分 |
供应商具有厨师证5人以上(含5人)得1分,7人以上(含人)得3分,合计3分。(须提供相应人员厨师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
||
B9 |
资格证书人员配备 |
3分 |
供应商具有营养师资格证书的得1.5分,具有面点师资格证书的得1.5份,合计3分。(须提供相应人员厨师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
||
B10 |
资格证书人员配备 |
3分 |
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厨师,代表委托单位参加职工食堂职工菜烹饪竞赛获得过评委奖的得1.5分,代表委托单位参加职工食堂职工菜烹饪获得过竞赛一等奖的加3分,合计3分。(需提供职工食堂职工菜烹饪竞赛奖项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
B11 |
业务培训 |
3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方案,由磋商小组进行评议,方案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的得3分,方案较有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的得2分,方案基本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各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得分B=B1+B2+B3+B4+B5+B6+B7+B8+B9+B10+B11 |
|||||
三 |
C:商务部分评分(满分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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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供应商综合实力 |
3分 |
截止开标日期,投标人注册成立的企业经营年限(以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准)达二年的(含二年)得1分,四年的(含四年)得2分,六年(含六年)及以上的得3分。(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
C2 |
供应商综合实力 |
3分 |
供应商获得过福建省政府·机关单位食堂指定供应商的得1分,获得过福建省校园食堂指定供应商的得1分,获得过4D现场管理体系合格企业的得1分,合计3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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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供应商综合实力 |
2分 |
供应商承诺经营场所的面积<100平方米的不得分;100平方米≤供应商经营场所的面积<300平方米的得1分;供应商经营场所的面积≥300平方米的得2分。(需提供专项承诺函,未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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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供应商综合实力 |
3分 |
供应商提供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份证书得1分,满分3分,以上每类证书至多得1分,重复提供同类证书不得分。(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
||
C5 |
供应商综合实力 |
3分 |
供应商企业在受托管理单位食堂过程中,该单位食堂获得过“标杆健康食堂”称号的得1.5分,获得过卫生监督所评价的“食品安全A级等级”称号的得1.5分,合计3分。(需提供称号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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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响应文件制作 |
3分 |
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制作标记排列有序、条理清晰、文字综合表述清晰的得3分,部分标记不准确,存在部分不足,但总体分类合理、表述较清楚的得2分,响应文件未做标记或分类不合理或表述混乱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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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
客户满意度 |
3分 |
供应商提供同类服务项目客户出具的测评意见证明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份测评意见证明的得1分,本项满分3分。(测评意见证明材料应包括:加盖客户公章的测评意见证明及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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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的商务部分得分C=C1+C2+C3+C4+C5+C6+C7 |
|||||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A+B+C |
附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扣除标准
1、参加此次报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其报价部分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报价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及福建省财政、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此次若有参加报价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部分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附:各行业划型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企业类型 行业类型 |
中小微型企业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工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17.6其他要求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七、成交与签订合同
18.成交准则
18.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评估以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得分最高成交为原则。
19. 成交通知
19.1 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刊登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对成交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9.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应书面通知没有成交的其它供应商。
19.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成交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0.签订合同
20.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逾期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成交权,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采购人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20.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磋商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协议范本),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1质疑处理时限
21.1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1.2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若明确收到磋商文件之日则按前者计算)
②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磋商有异议的,必须在磋商现场提出。
③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授权函)签署、加盖公章的书面原件(拒绝传真、电邮、电话形式等其它形式)并携带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进行核查,质疑供应商若无法提供原件或与原件不符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接收质疑。质疑书须包含具体的质疑事项,并列明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事项若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必须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质疑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接收受理。
22.磋商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22.1磋商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派员对本磋商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22.2供应商如对磋商活动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磋商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食堂管理项目
2、服务年限:一年
3、服务地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食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项目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