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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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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续签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续签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2
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续签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次数:18

一、合同编号:YG2019-FW1736

二、合同名称: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合同

三、项目编号:YG2019-FW1736

四、项目名称: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粮油供应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地 址:金华市环城南路398号

联系方式:13566778993

供应商(乙方):金华市元盛粮油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婺城区黄桥头

联系方式:1380678542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粮油供应
数量:1
单价(元):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成交人应当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食材配送通知单》要求,将所需食材送至食堂库房指定区域内。遇有紧急配送任务时,成交人须按照采购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在45分钟之内送到。 2、成交人因送货出入学校院区的过程中,必须无条件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及保安人员的指挥。

2.合同金额(元):6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2020年5月1日至警校搬迁之日,地址为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警校粮油供应服务期限已到,由于疫情影响以及学校搬迁等实际情况,且根据合同要求,警校对该项目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良好,因此续签2020年5月1日至警校搬迁之日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粮油供应合同,金额为约5千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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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 警校粮油供应续签合同.docx

    19.9 KB

合 同


甲方: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乙方: 金华市元盛粮油有限公司 。

甲方以公开招标式确定乙方为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单位选定项目(编号:YG2019-FW1736)(项目名称、编号)项目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结合项目实际,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限

本项目合同期限为自2020年5月1日至警校搬迁之日

二、服务内容

乙方负责米面类、食用油类、佐料类等食材定点配送

三、验收标准:1、成交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等国家标准。成交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向采购人无条件开放期食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系统,以便接受采购人监督核查。

2、所有预包装食品要求通过SC认证,每批次送货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

3、食用油、大米、面粉要求通过SC认证,每批次送货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要求为非转基因产品。

4、佐料、辅料、干货、酱菜须确保新鲜、不变质,无掺杂充假,无蛀虫,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5、成交人须指派专车、专人负责食材配送工作。其中食品接触人员须取得食品健康证,配送车辆须每日进行防疫消毒。

6、食材的验收实行使用单位、采购人二级验收制度,除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对每天配送的食材数量、质量点验以外,采购人将组织有关科室不定期对各类食材进行抽查。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则一律无条件退货。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则已送达的同批次食材的货款一律不予支付。

7、成交人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时采购人须对被投诉食材质量进行检测的,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成交人承担。

8、保质期要求:所有预包装类的食材保质期不得超出生产厂商标注保质期限的一半时间。


四、送货要求:

1、成交人应当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食材配送通知单》要求,将所需食材送至食堂库房指定区域内。遇有紧急配送任务时,成交人须按照采购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在45分钟之内送到。

2、成交人因送货出入学校院区的过程中,必须无条件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及保安人员的指挥。

五、违约责任

为加强管理、做好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工作,成交人必须接受金华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将涉及食品安全、卫生检疫、人员健康、服务质量、收费价格、用户投诉等多个因素。

1、违约处罚

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期间,如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者,经查实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将对违约单位作如下处理(酌情进行单项处罚或并处):

1采购人撤销违约单位部分配送份额;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其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单位的资格。

2)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违约单位负责赔偿。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承担。

3)取消其参与下一轮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单位选定项目的投标资格

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采购人将其不诚信行为上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列入黑名单”管理

(5)如因食材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人身受侵害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违约情形的认定

1)无正当理由拒绝配送采购人指定食材,超过次的;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因延误配送时间影响使用单位正常使用,超过次的;

3)未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超过次的;

4)属于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执行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经查实的;

5)存在虚报、瞒报食材重量或以假充真等手段配送食材,经查实的;

6)被采购人书面要求退货、换货后,仍拒不履行的;

7)擅自将食材配送业务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经营,经查实的;

8)通过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经查实的;

9)发生质量纠纷时,拒不履行检测义务的;

10)因成交人原因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11)因成交人原因给采购人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负面舆论的;

12)因成交人原因在采购人院区内造成安全事故,且影响恶劣的;

1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规情形的认定及处罚

采购人将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举报核查的方式,对食材品质、食材重量、配送时间、服务质量、价款结算等内容进行查验。若查验过程中发现成交人存在违反按累计违规次数认定的违约情形时,即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认定及处罚。

4、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成交人配送食材不符合相关采购人要求,除当即封存该部分食材并送相关部门检测外,采购人有权自行应急采购同类食材或应急采购快餐。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急采购的费用由配送单位承担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5、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换配送服务人员。如成交人因故需要调整人员的,须事先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并报采购人备案。调整后的服务人员资质、资格标准不得低于原服务人员的标准,成交人应当为新调整的服务人员缴纳社保。如成交人未按上述要求擅自调整服务人员、或指派人员低于原服务人员的标准、或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服务人员社会保险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结算方式

1、(1)合同货款及费用的结算:由成交人凭食材验收单及正式的税务发票,在每月25号前向采购人申请结算。

(2)结算额度:每月25号前产生的货款在次月结清,结算日定为每月25日。每月结算的款项将于次月10号(遇有节假日顺延)前结清。

(3)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价 =结算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每月实际采购数量。

(4)中标下浮率按照成交人针对不同食材分别填报下浮率执行,食材的分类标准以询价文件要求执行。


2、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内容为下浮率,即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结合自身企业经营情况填报的让利幅度。下浮率以百分比(%)进行表述,下浮率百分比数值越大,则报价越低(如:下浮率10%的报价低于下浮率8%)。

要求供应商针对不同食材分别填报下浮率,食材的分类标准及下浮率的价格分值比重,详见询价书格式中的《询价函》。

3、基准价的确定:

① 鉴于食材种类较多,本项目在采购时仅确定基准价的定价原则。通过明确采价地点和采价方式,以便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公开的市场交易条件下,查询某种食材的零售价格。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定价原则,自行确定采购食材投标报价,并充分考虑市场波动所产生的价格变动因素。

② 采价原则: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将按照《采购项目要求》明确的食材质量、等级标准,通过类比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采购项目要求》中未罗列的食材或未明确质量、等级标准的食材,则由采购人在《食材配送通知单》中书面明确。

③ 采价地点: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将向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店、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宾虹路店、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环城南路店)、沃尔玛(金华时代广场分店)、物美大卖场(万达店)进行食材零售价的询价。采价组在上述5家超市中抽签选择2家进行采价,同一种商品两家超市能采到价格的,以算术平均数为基准价,如只有一家超市能采到价格,则以采到这家的价格为基准价。金华市新农贸市场作为粮油类、佐料类备用采价点。

④ 采价方式:

采价工作由使用单位指派的询价小组负责,所形成的基准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成交人。

每月分别采价两次,每月第一次采价前通过随机的方式在上述5家销售单位中确定二家作为本月采价地点,二家销售单位零售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采价日价格。如在采价日遇有商家进行促销活动的,则以促销前的原零售价为准;如在采价日出现某种食材超市下架或停止销售的情况时,询价小组可向采价地点以内的其他超市或市场询价。

询价小组根据“先供货后结算”的原则,在每月的14日、28日前后分别进行二次询价,如遇节假日或其他原因则提前至前一工作日。询价获得的各类食材采价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作为当月食材价款的结算基准价。

★计算公式:[每月14号的(1#采价点零售价+2#采价点零售价)÷2+每月28号的(1#采价点零售价+2#采价点零售价)÷2]÷2=当月结算基准价

七、甲方可对乙方配送的食材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分值考核。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可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如考核不合格,甲方可单方面撤销其合同。

八、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认可,方可更改本合同。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

3.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4.如成交人的履约情况良好,合同期满后可视情顺延1年,合同顺延须取得主管部门批准。

九、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询价文件》、补充文件以及成交的《报价文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壹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监管部门及代理机构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三、 其他补充条款:

以上为最低服务承诺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在此基础上供应商可提供其他更多的服务承诺(如送货方式、应急保障措施等)。



甲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黄桥头

法定代表人:叶庆海

委托代理人:王淑珠

电 话:13806785429

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婺江东路支行

帐 号:19665201040001356

邮政编码:321017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