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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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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续签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续签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2
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续签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次数:16

一、合同编号:YG2019-FW1488

二、合同名称: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合同

三、项目编号:YG2019-FW1488

四、项目名称:市警校食堂食材供应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地 址:金华市环城南路398号

联系方式:13566778993

供应商(乙方):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金东区综合开发工业园法明街235号

联系方式:1508825980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市警校食堂食材供应
数量:1
单价(元):7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食材配送通知单》要求,在每日08:00时之前将所需食材送至食堂库房指定区域内。遇有紧急配送任务时,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在45分钟之内送到。

2.合同金额(元):7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警校搬迁至日,地点在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警校食材供应服务期限已到,由于疫情影响以及学校搬迁等实际情况,且根据合同要求,警校对该项目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良好,因此续签2020年5月1日至警校搬迁之日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材供应合同,金额为约5.8万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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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 金华警校食材供应续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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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合同

甲  方 (采购人) : 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乙  方(中标人): 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单位选定项目(编号:YG2019-FW1488)(项目名称、编号)项目的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结合项目实际,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限

本项目合同期限为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警校搬迁之日止。

二、服务内容

乙方负责金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食堂肉类、蔬菜类、豆制品及禽蛋类、水产及冻品类等食材定点配送。本项目预算金额70万元,具体供货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据实结算。价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下浮见下表:

类别

下浮率承诺

猪肉类

22%

蔬菜类

46%

豆制品、禽蛋类

20%

水产、冻品类

20%

三、验收标准

1、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等国家标准。中标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向采购人无条件开放期食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系统,以便接受采购人监督核查。

2、所有预包装食品要求通过QS认证,每批次送货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

3、蔬菜类要求为新鲜、安全、成熟度适中的无公害产品,无烂枯叶、黄叶,按要求去皮、去壳、去叶、去泥等,并适宜用切菜机操作。农残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送货时提交农残自检报告。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即为异常;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豆制品要求提供食品检测合格证明。中标人须对同批次蔬菜、豆制品进行48小时留样备查。

4、肉类、水产、禽蛋等须按国家要求提供每批次检验检疫证等合格证明,特殊食材还需提供抗生素、兴奋剂、瘦肉精含量检测。中标人须对同批次鲜活食材进行48小时留样备查。

5、佐料、辅料、干货、酱菜须确保新鲜、不变质,无掺杂充假,无蛀虫,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6、中标人须指派专车、专人负责食材配送工作。其中食品接触人员须取得食品健康证,配送车辆须每日进行防疫消毒。

7、食材的验收实行使用单位、采购人二级验收制度,除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对每天配送的食材数量、质量点验以外,采购人将组织有关科室不定期对各类食材进行抽查。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则一律无条件退货。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则已送达的同批次食材的货款一律不予支付。

8、中标人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时采购人须对被投诉食材质量进行检测的,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

9、保质期要求:

①肉类要求为新鲜且在24小时内屠宰。

②蔬菜、豆制品要求新鲜,无腐烂变质现象。

③禽蛋、冻品要求新鲜且在保鲜期内,无开裂滴漏、无腐烂变质现象。

④其他所有预包装类的食材保质期不得超出生产厂商标注保质期限的一半时间。

10、送货要求:

①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食材配送通知单》要求,在每日08:00时之前将所需食材送至食堂库房指定区域内。遇有紧急配送任务时,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在45分钟之内送到。

②蔬菜、豆制品等要求0.5kg/品种起送。

③肉类、水产、禽蛋及制品等要求0.5kg/品种起送。

④预包装食品要求1袋(包)/品种起送。

⑤ 其他散装食品要求0.5kg/品种起送。

11、若因中标人原因,给采购人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危机的,中标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

12、中标人因送货出入学校院区的过程中,必须无条件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及保安人员的指挥。

13、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因价格因素而放弃履行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可视情解除与该中标人的合同,中标人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若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将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其不诚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列入“黑名单”管理。

14、其他服务承诺:不论以何种形式进行供货,中标人都必须按照其在投标书中做出的服务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四、其他约定

1、采价原则: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将按照《招标项目要求》明确的食材质量、等级标准,通过类比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招标项目要求》中未罗列的食材或未明确质量、等级标准的食材,则由采购人在《食材配送通知单》中书面明确。

2、采价地点: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将向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店、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宾虹路店、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环城南路店)、沃尔玛(金华时代广场分店)、物美大卖场(万达店)进行食材零售价的询价。采价组在上述5家超市中抽签选择2家进行采价,同一种商品两家超市能采到价格的,以算术平均数为基准价,如只有一家超市能采到价格,则以采到这家的价格为基准价。金华市兰溪门菜市场作为鲜肉类、蔬菜类、豆制品及禽蛋类、水产类备用采价点、金华市新辰冻品市场(肉联厂)作为冻品类备用采价点,在上述超市未能正常采价时作为替补采价地点。

3、采价方式:

采价工作由使用单位指派的询价小组负责,所形成的基准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中标人。

每月分别采价两次,每月第一次采价前通过随机的方式在上述5家销售单位中确定二家作为本月采价地点,二家销售单位零售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采价日价格。如在采价日遇有商家进行促销活动的,则以促销前的原零售价为准;如在采价日出现某种食材超市下架或停止销售的情况时,询价小组可向采价地点以内的其他超市或市场询价。

询价小组根据“先供货后结算”的原则,在每月的14日、28日前后分别进行二次询价,如遇节假日或其他原因则提前至前一工作日。询价获得的各类食材采价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作为当月食材价款的结算基准价。

★计算公式:[每月14号的(1#采价点零售价+2#采价点零售价)÷2+每月28号的(1#采价点零售价+2#采价点零售价)÷2]÷2=当月结算基准价。

4、价格差异的调整原则

中标人需经常关注金华超市、新农贸市场、兰溪门菜市场方面各类食材的销售情况,对使用单位的采购计划及《食材配送通知单》进行分析。如采购计划中出现超出上述5家采价点范围以外的商品时,中标人应当及时提醒使用单位。

★由于中标人原因致使某类食材无法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结算基准价的,询价小组将按照有利于使用单位的调整原则确定其结算基准价,并要求中标人无条件予以接受。

由于使用单位原因,造成无法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其结算基准价的,可按照以下调整原则确定:

◆预包装食品类应当采集相同品牌、等级、规格的商品零售价。如出现配送食材与采价商品的包装规格不同时,应当按照所采价的商品零售价换算成单位规格的单价后再测算结算基准价;如出现配送食材与采价商品的等级不同时,应当以低于配送食材等级的商品零售价确定其结算基准价。

◆非预包装类食品或散装食品类原则上采集相同产地、等级、规格的商品零售价。如出现配送食材与采价商品的产地不同时,应当按照低价产地的商品零售价确定其结算基准价;其他原则同上。

◆蔬菜或鲜活产品类采集相同产地、等级、规格的商品零售价。如出现配送食材与采价商品的产地不同时,应当按照客菜价格或低价产地的商品零售价确定其结算基准价。

★因不可抗拒因素、国家/地方重大事件等因素导致无法按照原中标下浮率执行的个别或部分食材货款,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协商确定该食材货款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书面记录调整原因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主要领导人签(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方为有效,否则视为违背采购合同,责任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

(3)结算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食材货款。

★食材货款包括商品价款,包装、运输、搬运、贮存、调换费用,管理费,人工费(包括加工费、分割费、去皮、去叶、去壳费等),保险,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即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将食材送达指定库房内的包干价,不得在此价格外以任何形式向采购人额外收取任何形式额外费用,中标人应报价前充分考虑各类食材货款包含一切费用,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下浮率,任何超过合同规定食材货款及其他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采购人不得向中标单位及相关人员以任何形式支付任何超过合同规定食材货款,否则视为违背采购合同,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五、违约责任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预算金额的5%,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2、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① 质量保证金占:40%,因所送的商品质量与投标承诺不符的、或使用单位要求不符、或短斤缺两的,发现一起扣罚2000元,第二次扣罚5000元,第三次扣罚10000元。累计有三次以上质量保证金扣罚记录的,采购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特别规定:发现提供给学校的食材为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原料加工的,第一次发现扣罚10000万,第二次发现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质量保证金。

② 供货保证金占:40%,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且影响使用单位正常运作的,每发生一起扣罚2000元,第二次扣罚5000元,第三次扣罚10000元。累计有三次以上供货保证金扣罚记录的,采购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③ 廉政保证金占:20%,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采购人或使用单位采购相关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或现金,一经查实采购人可扣除全部廉政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3、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正常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六、结算方式

1、合同货款及费用的结算:由乙方凭甲方的验收单及正式税务发票,在次月15日前向甲方申请结算。

2、结算额度:当月产生的货款在次月结清,结算日定为次月25日。

3、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

(1)合同货款及费用的结算:由中标人凭食材验收单及正式的税务发票,在每月25号前向采购人申请结算。

(2)结算额度:每月25号前产生的货款在次月结清,结算日定为每月25日。每月结算的款项将于次月10号(遇有节假日顺延)前结清。

(3)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价 =结算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每月实际采购数量。

(4)中标下浮率按照中标人针对不同食材分别填报下浮率执行,食材的分类标准以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认可,方可更改本合同。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

3.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八、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项目所在地,金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以及中标的《投标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本合同壹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监管部门及代理机构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日期: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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