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西天等金稻园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城南弄模工业园广西桂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农承东
联系电话:0771-3599299/13728827772
传真:0771-3599299
邮政编码:532800
二、质疑项目名称:天等县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集中供应统一配送服务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CZZC2020-G3-250118-NXSH
收到质疑函时间:2020年10月15日(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
我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时35分收到贵公司送达的关于天等县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集中供应统一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0-G3-250118-NXSH)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向采购人汇报,经认真核查后现答复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一:
1、疑问和质疑公告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一总则5.3疑问和质疑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的公告期限为“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本次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何只有一日?为何不按照法定公示期限进行公示?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想给其他参与投标而未中标的公司有机会提出质疑和投诉呢?
质疑答复一:
天等县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集中供应统一配送服务(项目编号:CZZC2020-G3-250118-NXSH)属于公开招标的服务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因此,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1、中标结果有违公正
(1)评比分数的量化没有在评标结束后对外公布,评比结果缺乏透明公开公正;
(2)评标委员会组建的成员有1人同时是采购人有失公正;
(3)C分标拟中标的企业:广西乐思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所投的报价优惠率比我公司的报价优惠率低很多,价格分不占优势及有2019年10月,该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被市民进行了民事起诉等。
(4)我公司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实质性条款、其他条款以及四次更正公告的要求在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进行了逐一响应,其中,所有可予评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信用及财务状况、项目实施人员、实施方案以及综合实力等条款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供,材料齐全、真实,且均为正偏离响应,完全可以达到每项评分的最高档次得分,完全不存在提供资料不全和不予计分的情况。我公司质疑C、D分标的中标公司在评分上有不合理的情形。
质疑答复二:
本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此,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质疑事项(3)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人所质疑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不影响C分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完全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评标,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选出中标候选人。因此,质疑人提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三环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