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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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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和滨湖食堂食材采购配送

招标详情

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和滨湖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网上磋商项目)

项目概况
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和滨湖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年11月0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ABBHN00228
项目名称: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和滨湖食堂食材采购配送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59.986933万元(其中,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32.776333万元;环卫服务中心滨湖食堂27.2106万元)
最高限价:59.986933万元(其中,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32.776333万元;环卫服务中心滨湖食堂27.2106万元)
采购需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和滨湖食堂食材采购配送等一批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0年10月24日至 2020年10月30日,每天上午 9:00至 12:00,下午 12:00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方式:
供应商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0394、66220387。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0年11月0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五、开启
时间: 2020年11月0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3楼1号谈判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2、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本项目二轮报价环节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系统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价。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
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城祁门路与呈坎路交口
联系方式: 0551-636873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
联系方式: 0551-66220394、662203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鲍工
电话: 0551-66220394、66220387

九、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请选择一家银行进行缴费)
标段简称:
徽商银行
户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账号:223017910151000002011822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滨湖支行


采购需求.docx
采购需求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成交供应商在供货时应提供当日周谷堆批发市场基准批发价格,作为该日提供货物参考价格,并按所报费率进行浮动(但最终生成单价不得高于百大合家福超市同类食材当日零售价格),以验收合格数量作为每月结算数量,每月综合后为当月费用。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成交供应商需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费用开具合格发票至采购人,采购人财务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合法发票后以转账形式支付货款。 2 服务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年。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对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和滨湖食堂每天用餐所需粮油、菜类等食品供应采购,所供货食堂分别为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和环卫服务中心滨湖食堂。 三、服务需求 1、食材采购配送具体内容 类别 食材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粮油 大米(优质米、丝苗米、中籼米、晚籼米、糯米等) 具备供应国家知名品牌货物能力 非转基因食材、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用油(花生油、调和油等) 奶制品 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 熟食(早餐) 包子,蒸饺,鸡蛋,糯米鸡,豆 浆,油条,面包,辣糊汤等 蔬菜 叶菜类、根茎类、瓜果类、菇类等 保持新鲜无污染 符合行业安全标准 水果 西瓜、苹果、桔子等常用水果 鲜肉 新鲜猪肉、牛肉、羊肉等 家禽 鸡、鸭、鹅等 蛋类 鲜鸭蛋、鲜鸡蛋、皮蛋、咸蛋等 水产 罗非鱼、汪丫鱼、河虾、草鱼、鲫鱼、鲢鱼等 副食调料 面粉类:上白面粉、高筋面粉、低筋面粉、面条等;干货类:香菇、木耳、黄豆、绿豆、紫菜、八角、桂皮、干辣椒、榨菜、梅干菜、干豆角、干扁豆、干笋、海带等;调味类:加碘盐、生抽、老抽、辣椒酱、豆瓣酱、牛肉酱、胡椒粉、麻油、豆豉、料酒、醋、味精、鸡精、卤料、白糖、虾皮等;豆制品:豆腐、豆干、豆腐果等。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他 未列入上面的厨房调味品、需补充厨房餐具(列为固定资产设备除外)、燃料及辅材 按合家福超市零售价进行结算,不参与费率浮动 符合行业安全标准 2、具体质量要求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所有货物按国家食品卫生生产标准要求执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所供产品质量为同类产品中一类以上产品,必须确保每日或每批次提供的食材经过相关检验检疫。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材导致食物安全事故发生,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其中: (1)每批次产品具有县(区)级以上相关检测部门检测报告,且所供食材均为非转基因产品; (2)粮油类、副食调料类、豆制品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3)肉类(须为新鲜肉、不得提供冷冻肉且产品必须经固定合法牲畜屠宰场所屠宰提供)、禽蛋类、水产类必须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肉类产品每次供货必须提供相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等相关产品证明,符合食品卫生生产标准,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符合一定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有配送能力; (4)所供应的食材中水产须为活体、家禽类须当天采购活体后处理为净菜,不得提供冷冻产品,蔬菜类供应还须具备:①蔬菜类农药残留物不得超标,且可使用率应达90%以上;②有专门检测室,备有检测农药残留设备,有专人负责每天检测记录并备查;③有相对固定的进货渠道,有完善的货物来源记录。 3、人员配备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为环卫服务中心城区食堂提供炊事人员1名,男女不限(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思想端正、身体健康且具备健康证。该炊事员日常工作由采购人安排,需无条件服从正常工作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不称职的炊事人员。炊事人员费用一并纳入到供应商的报价中,不另行计算。 (2)食材采购及配送人员须有年审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注:上述食材采购及配送人员配置中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二、评审方法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四、供货配送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仓储能力,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供货和配送能力、能及时供货,服务周到。 2、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时间内完成供货并搬运入库,供货前的风险及运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订单约定时间准时供货,遇到临时需要时,成交供应商能够按照要求及时供补货。成交供应商擅自推迟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签单。 4、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原料,必须经采购人食堂相关人员验收签单后才能视为有效,否则均视为无效供货,并提供当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官网”公布的信息价。 5、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食品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等相关证明,否则有权拒绝验收签单。 6、规格包装的产品交付时,物品包装破损或质量有问题要求无条件更换,原包装完好无损,否则有权拒收。 7、采购人提前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订单,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订单后2小时内回复确认。 五、食材验收 1、数量以采购人订单为准,具体结算以采购人实际收到的经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准。如成交供应商已在货物包装外明示标准数量,经采购人检验实际数量低于该明示数量的,采购人可扣除差异数量的3倍以下的货款。 2、货到后,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对食材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采购人有权依具体状况作扣罚接收、罚款或退货处理。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有权进行复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品质不一或不能正常使用及其他情况,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批货物全部货款,造成其他损失的,成交供应商仍应继续赔偿。 3、若成交供应商产品质量不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损失。 六、履约及违约 1、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合格安全的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响应材料的真实性,若成交供应商承诺不属实,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3、成交供应商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采购人供货(不可抗原因除外),成交供应商不能保证及时供货,应当在收到订单后2小时内通知采购人,承担采购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因成交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且经成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每次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10%金额作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三次终止货合同,扣除全部履约金。 5、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员,需临时补充原料的, 成交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否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6、所供应的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0%以上。如达不到该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费用。 7、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人食堂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成交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采购人立即停止成交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暂扣当月所有供应原料的货款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赔偿预付款。 8、凡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食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三方确认,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且终止合同,并承担采购人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9、凡供应货物故意串规、定量包装批量误差超过相关规定误差之短缺,一经查实,成交供应商需按当日釆购量的3倍误差值向采购人赔偿。 10、若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不合法,导致采购人无法转账及引起其他经济损失的,一切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1、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人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即取消成交供应商的供货资格并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无定点屠宰证明、无卫生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材; (9)其他可能存在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食材。 12、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地对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检,若发现货物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和标准要求,采购人有权酌情追究违约责任、没收保证金、解除合同。 七、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的报价方式。该费率为最终结算费率,应包含服务需求中食材采购配送具体内容的所有类别,由供应商自行测算报出综合费率,无需分类别报价。供应商须参照“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官网(www.hfzgncp.com.cn)公布的信息价,按照其平均价为基数报出综合费率,该综合费率为评标及定标依据。综合费率报价不得超过115%。〔例如:某类物品“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官网上公布的平均价为10元/斤,若报价即综合费率为115%,那么该类物品结算价为10元/斤×115%=11.5元/斤;若报价即综合费率为85%,那么该类物品结算价为10元/斤×85%=8.5元/斤〕。 2、采购人采购的货物中,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官网上没有信息价,则按照百大合家福、红府及永辉等超市零售价格进行结算,若百大合家福、红府及永辉等超市上没有的信息价则按市场零售价进行结算。 3、燃气类(液化气、固体酒精等燃料)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据实结算,不接受赠送及优惠,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无需报价。 4、所报价格应包含配送、运输、人工、搬运等一切费用,在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经磋商文件和合同约定并经双方认可的合理每日报价,每月综合后为当月费用,且最终结算按所投综合费率进行结算,最终结算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八、其他要求 为做好食材配送服务的延续性,妥当无缝对接食材配送工作,由预算下达、采购办理以及招投标工作的复杂性所造成的食材配送服务空白期(即上年度合同终止日至采购人通知正式进场之日)的服务工作仍由原食材配送公司进行配送。成交供应商须支付原食材配送服务公司空白期内的相关费用,费用按新标准据实计算。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