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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监管中心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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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监管中心“三所合一”食堂设备采购

招标详情

新宁县监管中心“三所合一”食堂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10月23日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新宁县公安局

注册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8006346045A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91330822085289404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常山县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1977 0101 0400 13942

发票开具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本合同事宜,经需方与供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1 合同标的物

产品名称: 新宁县监管中心食堂设备

商 标: 浙江雪村

规格型号: 见投标文件

生产厂家: 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计量单位及暂定数量: 见投标文件 。

2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1)项执行:

2.1按国家标准执行;

2.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2.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3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不包装 。

4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4.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乙方送货,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代运,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自提自运。

4.2运输方式: 汽车 。

4.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指定接货人):新宁县二所合一项目工地 。

4.4现场卸货、安装由乙方负责。

5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20日内将合同范围内的食堂设备全部安装好。

6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支付

6.1合同金额及税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肆仟玖佰捌拾元(704980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包出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包运费和安装;包验收。

6.2产品货款的结算:合同签订时支付预付款40%,设备安装好通过验收支付至100%。

6.3货款的支付:乙方出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后交给甲方,10日内由甲方直接支付至乙方公司账户。

6.3.1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按双方确认数额开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后(开票名称:新宁县公安局,开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8006346045A),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转账。乙方确认其收受货款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常山县支行,户名为: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为:1977 0101 0400 13942,乙方如需变更账号,需提前 7 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 验收方法:由乙方组织验收。

8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8.1除特殊情况外,乙方不能交货的,除返回预付款外,还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

8.2乙方的产品没有符合质量要求,应重新安装,直至达到要求。

9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9.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自收到发票第1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9.2负责协调现场。

10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 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法人注册登记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其他方式: 。

11.2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 12.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13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

甲 方(公 章): 乙 方(公 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新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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