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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后勤管理处2020-2021年度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入围遴选公告
发布于 2020-10-26

招标详情

华东政法大学后勤管理处2020-2021年度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入围遴选公告

根据《华东政法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华政办[2017]192号)、《华东政法大学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流程等有关规定,现对华东政法大学后勤管理处2020年各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入围遴选项目进行遴选,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参与本项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后勤管理处2020-2021年度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入围遴选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食堂原材料供货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十大类:

(1)主食类:大米、面粉、杂粮、糯米粉等;

(2)蔬菜类:新鲜蔬菜、速冻蔬菜等;

(3)肉类:鸡鸭副食品、猪肉、牛肉、羊肉、活禽等;

(4)水产品类:冷冻海鲜、冷冻河鲜、鲜活海鲜、鲜活河鲜等;

(5)加工食品类:米面制品、半成品、预包装食品等;

(6)豆制品类:豆制品、豆浆粉等;

(7)蛋奶制品类:禽蛋、牛奶等;

(8)饮品类:饮料等;

(9)调味品:食用油、调味品、香料等;

  • 水果类:新鲜水果。

    每类原材料择优选择4-6家原材料供应商入围,服务资格有效期为壹年。

  • 本次采购的采购预算:具体以食堂实际采购额为准。

    采购类别:后勤餐饮保障类。

    其他详见附件。

  • 本次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供货经营活动范围;

  • 具有独立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转包;

  • 4.近三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主体等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

    三、响应文件递交的时间与地点等

    递交时间(截止时间):2020年11月5日15:30时(北京时间)。

    递交内容: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整理成册,材料主题需写明“报名单位名称+所报项目大类”。

    递交方式:由响应单位员工送至指定地点,不接受快递。

    递交地点:上海市龙源路555号华东政法大学励勤楼209室曹老师收。

    联系人:曹老师57090117或15221288416(受疫情影响,请提前2天通过手机短信上报进校人员信息)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至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予接收。

    四、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五、本项目相关信息在华东政法大学后勤管理处网上发布

    六、对标书有任何疑问的,可联系夏老师 电话:021-62071900


    附件:技术规格.docx


    附件

    技术规格(服务要求)

    1、 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华东政法大学后勤管理处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完善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流程,确保采购的原材料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服务周到。拟对后勤服务中心食堂原材料供应商进行遴选,以便开展后续工作。学校对入围单位进行比价,不承诺具体的采购数量,具体要求及数量以学校实际需求为准。

    2、 服务内容

    1. 入围单位负责根据学校需求,提供食堂主、副食品原材料。

    2. 入围单位提供周到服务。

    三、入围条件

    2020年后勤服务中心食堂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入围条件如下:

    (一)上海高校后勤团体采购主渠道的供应商

    根据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校后勤主副食品团体采购2020-2021年度入围供货企业名录》,从上海高校后勤配货管理中心已入围遴选的供货企业名录中进行邀请。

    (二)团体采购主渠道不能满足的采购需求,可向社会公开招商遴选,从原有已供货且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良好及以上的供应商中邀请

    四、商务条款要求

    (1) 服务期限

    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期满后将重新组织遴选。

    (2) 付款方式

    按照食堂原材料采购流程付款。

    (3) 退出机制

    入围期间,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供应商取消入围资格:

    1. 经营活动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2. 所提供的原材料屡次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且不予整改,存在严重质量和服务问题的。

    3. 经营活动中未按合同履约,严重影响学校后勤保障任务的。

    4. 发现供应商转包供货行为的。

    5. 供应商及其法人或控股股东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税务黑名单的。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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