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ZXWY-CG-2020059(招标文件编号:ZXWY-CG-2020059 )
二、项目名称: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永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拉萨经济开发区B区建材交易中心25幢49号
中标(成交)金额:21.29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西藏永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强、邓万章、苟玉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按中标金额的1.5%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193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ZXWY-CG-2020059
二、项目名称: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永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拉萨经济开发区B区建材交易中心25幢49号
中标(成交)金额:¥21.29万元
- 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
- 竞争性谈判小组名单:刘强、邓万章、苟玉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2015】299号 文件相关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按中标金额的1.5%计取),金额为¥3193.5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新藏大路1号
联系方式:186890990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岷山云尚雨函酒店4楼
联系方式:185083589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肖先生
电 话:18508358986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新藏大路1号
联系方式: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186890990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岷山云尚雨函酒店4
联系方式:肖先生,185083589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电 话: 18689099060
采购编号:ZXWY-CG-2020059
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采购代理机构: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25284 第 一 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31407 第 二 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7
HYPERLINK \l _Toc25096 第 三 章 竞争性谈判评审办法 15
HYPERLINK \l _Toc6370 第 四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18
HYPERLINK \l _Toc30702 第 五 章 采购需求 27
HYPERLINK \l _Toc26617 第 六 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27
第 一 章
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委托,对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根据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书面推荐,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编号:ZXWY-CG-2020059
项目名称: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13516.00元。
最高限价:213516.00元。
采购需求:具体详见谈判文件采购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以各项资质证书取得的时间,按规定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证明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要求提供承诺函);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0年10月 20 日至2020年10月22 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10:00~12:30、下午15: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二)获取地点: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岷山云尚宇涵酒店4楼
(三)获取方式:供应商携带下列资料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850元/套,售后不退。
四、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2020年 10 月 27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送达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岷山云尚雨函酒店4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谈判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五、 开启
时间: 2020年 10 月2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岷山云尚雨函酒店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4执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5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6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新藏大路1号
联系方式:186890990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岷山云尚雨函酒店4楼
联系方式:185083589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肖先生
电 话:18508358986
第 二 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拉萨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
4 |
采购内容 |
详见采购清单 |
5 |
质量标准或要求 |
合格 |
6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采购预算: 213516.00元(大写:贰拾壹万叁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最高限价: 213516.00元(大写:贰拾壹万叁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谈判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7 |
实施周期 |
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8 |
实施地点(履约地点) |
甲方指定地点 |
9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财政资金,已落实 |
10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同谈判采购邀请“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
11 |
谈判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谈判截止之日算起) |
12 |
谈判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13 |
谈判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2份,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U盘提交、不得加密,格式为WORD/EXCEL/PDF) |
14 |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 |
2020年 10 月 27 日上午10时00分 |
15 |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谈判地点) |
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岷山云尚雨函酒店4楼 |
16 |
谈判小组 |
谈判小组成员共 3 名,专家成员从财政部门相关专业随机抽取。 |
17 |
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
3 名。 |
18 |
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肖先生 电 话:18508358986 |
19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代理费服务按发改计价格(2015)299号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100万以下按2%收取。 |
谈判供应商须知
1、合格供应商范围
1.1拟参加本项目谈判的潜在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1.2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2、委 托
2.1如前来参加谈判的代表不是法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3、费 用
3.1无论谈判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3.2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费服务按发改计价格(2015)299号文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由成交供应商于谈判评审后、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代理费。
4、谈判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4.1谈判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5.1谈判响应文件,包括:
(1)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2)报价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资格证明文件
(5)谈判报价表
(6)投标分项报价表
(7)服务实施方案
(8)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9)企业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10)投标人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11)响应承诺书
(1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3)供应商认为可提供的其它材料
6、谈判小组成员的回避情况
6.1谈判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7、报 价
7.1谈判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本次采购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的报价,任何缺项漏项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有报价的项目内。
7.2 设置有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否则谈判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8、谈判响应文件的签属及规定
8.1组成谈判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遵守本条规定。
8.2报价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8.3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8.4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复印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份,格式为WORD/EXCEL/PDF)。
8.5谈判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同一签署人签字并盖章。
8.6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报价供应商自行负责。
8.7谈判响应文件中须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部分,报价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执行,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8.8供应商应将全部谈判响应文件的所有正本和副本、电子文档(如要求)合并包装在一个密封包内,密封递交,在密封包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在包封上标明如下标记:
(1)谈判供应商名称;
(2)谈判项目名称;
(3)采购编号;
(4)在 2020年 10 月 27 日上午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8.9因密封不合格而导致的谈判文件的遗失或提前启封后果由谈判供应商负责。
8.10谈判文件必须胶装,严禁用活页装订,否则其谈判文件将被拒绝。
9、谈判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
10.谈判有效期
10.1谈判有效期为自谈判日起60个日历天。
11.谈 判
11.1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谈判事宜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
11.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11.3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1)初审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及是否提交了谈判保证金等。
(2)谈判小组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记录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1至3年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核查路径: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cr/list);
(3)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
(4)可以允许谈判响应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5)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主要是对技术条款和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谈判成为实质上响应的谈判。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谈判将被拒绝:
A、逾期未送达的或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B、超出经营范围谈判的;
C、谈判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D、谈判有效期不足的;
E、谈判文件中约定的其它情形。
11.4按照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谈判小组成员可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1.5供应商若有影响谈判结果的任何举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11.6谈判小组将对全部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有权要求谈判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重要的解释或者澄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将构成谈判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11.7在谈判过程中,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有变动的,但不能构成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1.8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该报价将做为谈判小组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格。
11.10规定的报价时间截止后提交的最终报价将被拒绝。
12.评审方法和原则
12.1评审方法: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函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13.成交条件
13.1谈判响应文件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13.2具有良好的执行合同能力;
13.3能提供良好的售后及技术服务;
13.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3.5报价合理;
13.6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绝对保证。
14.确定成交供应商
14.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成交候选人的数量见谈判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成交通知书
1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6、成交结果的公示
1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公告成交结果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公告的内容。
16.2公告的媒体及公告的期限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7.合同的签订
1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17.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7.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8.付款方式
按签订合同执行。
19.投资限额
19.1采购人设定的投资限额详见“谈判资料表”, 投资限额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本项目的最高限额,各供应商的报价不应突破此限额,突破此投资限额的谈判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20.交货验收
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谈判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和相关承诺组织验收,否则由于采购人不认真或虚假验收出现的质量问题,采购人要负相应责任。
21.响应文件存在下列任意一条的,则响应文件无效:
21.1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谈判文件的要求;
21.2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的,或由授权委托人签署,但未附“授权委托书”的;
21.3谈判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1.4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报价、应答的,还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1.5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评审公平、公正的;
21.6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
21.7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
21.8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应以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不得接受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
21.9其他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经符合性检查,合格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或至截止响应时间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活动终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22.采购终止或重新开展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除外。
23.供应商禁止行为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4.质疑与投诉
(1)质疑
24.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4.3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联系方式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4.4本章第26.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4.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2)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投诉。
25.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收费标准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6.纪律和监督
1、对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谈判工作。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与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评审办法
一、谈判小组
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其成员人数及组成见谈判须知第17条。
二、谈判评审原则及相关规定
1.谈判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2.各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是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主要依据。
3.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否则将失去成交的机会。
4.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谈判方法及程序
1.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供应商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后。代理机构方可拆封响应文件,谈判小组验证各响应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身份。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
2.谈判小组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谈判文件的符合性,资格条件及谈判文件的符合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视为在实质上未响应谈判文件要求,谈判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谈判文件的要求;
2)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的,或由授权委托人签署,但未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本项目不需要);
4)谈判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其他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经符合性检查,合格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或至截止响应时间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活动终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3.谈判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谈判程序
4.1第一轮谈判
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谈判小组一致确定响应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在第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视情况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4.2第二轮谈判
谈判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
4.3最后报价
成交候选人作最后报价,由参加谈判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后密封递交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采购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可以取消其谈判资格。
4.4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符合“谈判须知”中“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条件的,应以经评审折扣后的价格作为评审排序的依据。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 四 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仅供参考)
(说明:本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格式,不作为最终合同,甲方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
第一部分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签订。
供方以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需方提供如下服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
1.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需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3.供方保证全部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服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 谈判文件(采购编号: );
4.2 供方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4.3 合同书;
4.4 合同条款;
4.5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4.6 附件:
4.6.1采购方在采购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4.6.2 供方在谈判期响应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4.6.3 供方在谈判时随同谈判响应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4.6.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5.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6.服务要求
本合同所提供的项目详见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及供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承诺。
7.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谈判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有明确规定。
8.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供方的谈判响应文件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9.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中货物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在谈判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采购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11.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需方执 份,供方执 份;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2. 合同的失效
本合同在合同价款结清后失效。
需 方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天”指日历天数。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检验和测试
6.1 买方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6.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地点进行。如果在卖方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6.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启运前通过了买方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5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6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伴随服务
7.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试运行;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卖方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并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7.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服务以及在谈判文件中承诺的所有服务条款。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备品备件
8.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8.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技术需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备品备件要求”所需的备品备件。
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9.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9.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9.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索赔
10.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付款
11.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价格
12.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变更指令
13.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交货地点;
卖方提供的服务。
13.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合同修改
14.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转让
1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分包
16.1 对谈判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卖方履约延误
17.1 卖方应按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7.3 除了合同条款第20条的情况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逾期赔偿费
18.1 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逾期赔偿费,每超过一天处以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直至全部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罚款直接由财政部门在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合同
19.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9.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不可抗力
20.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0.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1.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2.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2.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争议的解决
23.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3.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3.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3.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合同语言
24.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通知
26.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6.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税款
2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合同生效及其他
28.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8.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详谈判文件);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详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谈判代理机构)、谈判文件(中标人)、中标通知单。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合同如由被授权人签字时)
28.3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卖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人签字: 其授权人签字: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第 五 章 采购需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单位 |
型号参数 |
数量 |
1 |
炒菜锅 |
台 |
≥60cm,双耳,深度≥18cm,铁质,重量≥4.2kg |
2 |
2 |
微波炉 |
台 |
白色,机械式,玻璃转盘,旋钮操控,≥23L |
1 |
3 |
调料盆 |
台 |
≥16cm*10cm*1mm,容量≥1490ml,重量≥220g |
10 |
4 |
不锈钢盆 |
台 |
≥40cm*14cm,加厚加深,容量≥12.5L,重量≥730g |
5 |
5 |
1.6米餐桌(带转盘、餐椅10把) |
台 |
榉木色,≥1.6米,餐桌框架均为实木橡胶木,铺板为实木多层板,带转盘, |
2 |
6 |
菜刀(大号) |
台 |
锻打刀片,刀刃≥238mm,宽度≥120mm,净重月≥500g,刀背厚度月≥3.4mm |
3 |
7 |
小型和面机 |
台 |
不锈钢材质功率≥1.5kw,电压≥220v,频率≥50hz,容量≥30L,和面量≥12kg,搅拌器转速≥220r/120min,料桶转速≥22r/12min,整机重量≥98KG,外形尺寸≥45*80*100 |
1 |
8 |
多功能榨汁机 |
台 |
全功能料理机,≥500mm*220mm*230mm,最高功效≥1500w,最高转速≥30000转/分,容量≥2000ml,杯体耐度-40℃-120℃,具有智慧电子系统调整功能, |
1 |
9 |
炒菜勺 |
台 |
不锈钢加厚炒勺,10两木细柄,总长≥53cm,勺头直径≥13.5cm,盛水量≥280g,重量≥0.4kg |
3 |
10 |
菜墩 |
台 |
皂角木材质,≥48cm*10cm,带不锈钢圈, |
1 |
11 |
自动恒温电饼铛 |
台 |
立式不锈钢,锅内尺寸≥540mm*25mm,尺寸≥800mm*650mm*850mm,净重≥36kg,锅深≥20mm,智能控温 |
1 |
12 |
汤菜盆 |
台 |
201不锈钢,≥20cm,反边盆,≥0.8mm厚度,加深加厚 |
4 |
13 |
小压面机 |
个 |
功率:≥1500W; 电压:≥220W |
1 |
14 |
不锈钢铂金碗 |
台 |
碗口直径:≥15cm;不锈钢:纯色;中式 |
60 |
15 |
电磁炉 |
台 |
操控方式:滑控触摸式;火力档位:9档-10档;特色功能:定时,匀火 |
3 |
16 |
清油盆 |
个 |
材质: 不锈钢≥20cm;形状: 圆形;纯色 |
2 |
17 |
筷子 |
个 |
竹筷;筷子规格: ≥24厘米 |
30 |
18 |
7L打蛋器 |
台 |
旋钮式;容积:≥7L;面盆材质:不锈钢 |
1 |
19 |
高压锅 |
个 |
≥34寸;直径:28cm以上;材质:铝合金;商品毛重:≥8.0kg |
3 |
20 |
菜品加热柜 |
个 |
保温器≥115*69*80,餐盆尺寸≥32*26*15,数量?*6 |
1 |
21 |
开罐头器 |
个 |
304多功能罐头刀开盖器;商品毛重:≥212.00g;材质:不锈钢 |
1 |
22 |
烤箱1*2盘 |
个 |
烤箱1层2盘≥1330*890*650mm;温控方式:上下一体控温;内胆材质:不锈钢内胆;电压:≥220V |
1 |
23 |
烤盘架 |
个 |
6层加厚版;高≥88cm;全不锈钢放≥60*40烤盘;带刹车方向轮 |
2 |
24 |
火锅盆 |
个 |
不锈钢鸳鸯火锅盆;直径≥40cm、底径≥24.5cm、高≥10.5cm、重量≥840g |
2 |
25 |
盘子 |
个 |
8英寸汤盘;直径:≥20cm、高:≥3.7cm;材质:陶瓷 |
20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单位 |
型号参数 |
数量 |
1 |
双炒双吊 |
台 |
≥2000*1000*800符合天然气;机身材质:不锈钢材质 |
1 |
2 |
单炒单吊 |
台 |
≥1200*1000*800符合天然气;机身材质:不锈钢材质 |
1 |
3 |
四头煲仔炉 |
台 |
≥800*1000*800符合天然气;灶面类型: 平面灶;灶眼数量: ≥4个;材质: 不锈钢 |
1 |
4 |
8层蒸饭车 |
台 |
适用人数:≥100人;≥220/380V;9KW;蒸饭两30-40KG |
1 |
5 |
双门展示柜 |
台 |
功率:≥101-200W;电压:≥220V;商品毛重:≥142.0kg;制冷方式:直冷双门 |
1 |
6 |
双层四盘烤箱 |
台 |
尺寸:≥1230*840*1270cm;温度范围:常温-400°;电压:≥380V;功率≥13.2千瓦 |
1 |
7 |
6层单门发酵箱 |
台 |
≥880*580*680;电压≥220V;功率≥2600W;6层单门 |
1 |
8 |
双动和面机 |
台 |
商用揉面机双速打面机全自动搅拌面机;商品毛重:≥120.0kg;机身材质:不锈钢;操控方式:旋钮式 |
1 |
9 |
7L打蛋机 |
台 |
旋钮式;容积:≥7L;面盆材质:不锈钢;额定电压:≥220v;商品毛重:≥5.0kg |
1 |
10 |
电磁炉 |
台 |
操控方式:按键式;额定电压:≥220V;功能:定时;机身材质:不锈钢材质 |
6 |
11 |
四门冰柜 |
台 |
电压≥220V;功率:≥560W;容量:≥890L;重量:≥127KG |
1 |
12 |
40*60蒸格 |
个 |
规格:≥内经16*内深9cm;厚度0.6mm;材质:SUS304不锈钢 |
5 |
13 |
40*60蒸包盘 |
个 |
材质:不锈钢;外径:≥29.5cm;高脚高度:≥7.2cm;矮脚高度:≥4.2cm |
5 |
14 |
40*60烤盘 |
个 |
材质:不锈钢;类别:平盘;形状:方形 |
5 |
15 |
45型电饼铛 |
台 |
≥380V;加热方式:电热式;功率:≥2001-4000W;操控方式:机械式控制;加热面:双面加热 |
1 |
16 |
烤盘架 |
个 |
材质:加厚不锈钢≥40*60;类别:烘焙用具 |
1 |
17 |
高压锅 |
个 |
≥34寸,材质:铝合金;适用炉灶:通用;类别:复合底压力锅 |
6 |
18 |
调料餐车 |
台 |
≥80*48*64;带轮,可放置≥12缸料 |
2 |
19 |
不锈钢盆中号 |
个 |
材质:不锈钢;直径:≥24cm;外壁磨砂质感 |
10 |
20 |
不锈钢盆大号 |
个 |
材质:不锈钢;直径:≥32cm;外壁磨砂质感 |
5 |
21 |
不锈钢漏盆 |
个 |
材质:不锈钢;直径:≥28cm;底部磨砂质感 |
5 |
22 |
大白盆 |
个 |
材质: 塑料;规格: 特大号 |
5 |
23 |
木菜墩 |
个 |
≥38*4cm;带钢圈;形状:圆形 |
3 |
24 |
塑料菜墩 |
个 |
圆形加厚PE环保切肉切菜板 ;≥48cm*5cm;圆形 |
3 |
25 |
小方菜板 |
个 |
≥60*40cm;厚≥1.5cm |
1 |
26 |
菜刀 |
把 |
刃数:单刃;商品毛重:490.00g;刀刃长度(mm):≥151-220mm;刀尖角度:>60° |
10 |
27 |
砍刀 |
把 |
材质:400系列不锈钢;刀刃长度(mm):≥151-220mm;刃数:单刃;类别:砍骨刀 |
2 |
28 |
削皮刀 |
把 |
材质:不锈钢;商品毛重:≥60.00g;长≥22cm,宽≥2.3cm |
5 |
29 |
开罐刀 |
把 |
304不锈钢多功能开罐器;材质:不锈钢;商品毛重:≥210.00g |
2 |
30 |
吐司面包盒 |
个 |
烘焙用具:蛋糕模;商品毛重:≥500g;材质1.6mm铝合金;规格:≥280*280*29mm |
5 |
31 |
不锈钢操作台(大号) |
张 |
材质:304不锈钢;层数:2层;商品毛重:≥100.00g |
1 |
32 |
不锈钢操作台(小号) |
张 |
材质:其它不锈钢;层数:3层;商品毛重:≥100.00g |
3 |
33 |
双层菜架(定制) |
个 |
材质:304不锈钢;层数:4层;1.0厚、150-50-180 |
1 |
34 |
炒勺 |
把 |
锅铲;材质:不锈钢;商品毛重:≥400.00g |
5 |
35 |
方形保温桶(大号) |
个 |
保冷时间72小时,保温时间6小时,≥26升,≥540*310*340mm,重量≥3.5KG,材质PP |
2 |
36 |
细漏勺 |
把 |
15cm,不锈钢 |
5 |
37 |
粗漏勺 |
把 |
26cm,不锈钢 |
5 |
38 |
绞肉机 |
台 |
电机数量:单电机;电压:≥220V;功率:≥2001-3000W;机身材质:不锈钢材质,刀片页数:≥2刀 |
1 |
39 |
破壁机 |
台 |
主杯容量(L):≥1.71L-1.8L;功率:≥700W-900W;商品毛重:≥5.54kg |
1 |
40 |
蛋糕刀 |
把 |
不锈钢蛋糕切刀;规格:≥38cm;材质:pp材质+不锈钢 |
2 |
41 |
水果刀 |
把 |
规格:总长≥17cm,宽度:≥2cm;商品毛重:≥40.00g; |
3 |
42 |
小擀面杖 |
把 |
直径约为≥30mm,长度:≥300mm;木质 |
2 |
43 |
中擀面杖 |
把 |
直径约为≥30mm,长度:≥400mm;木质 |
2 |
44 |
大擀面杖 |
把 |
直径约为≥30mm,长度:≥600mm;木质 |
2 |
45 |
擀面滚桶 |
个 |
材质:天然橡胶木;滚轴式360°;直径:≥9cm;长度:≥48cm |
2 |
46 |
调味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