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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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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LZZC2020-G3-000446-ZDPA)的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

招标详情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拟对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LZZC2020-G3-000446-ZDPA)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内容予以预公示。各有关供应商、专业人员等若认为本项目上述要求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等问题,请于2020年11月02日17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反映,以便我公司完善采购文件。如供应商需提交意见函,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提交意见函原件(须加盖公章)。意见函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业人员个人请提交意见签名,并附身份证、职称等复印件。

对各有关供应商、专业人员等逾期送达、匿名送达以及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意见函件我公司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柳州市雅儒路470号富康雅居5栋

联系人:何少萌 联系电话:0772—3311523 传真:0772—3311593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信息:

  • LZZC2020-G3-000446-ZDPA(预公示).doc

    0.1 KB

正 大 鹏 安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LZZC2020-G3-000446-ZDPA

采 购 人: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采购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3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4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2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6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ggzy.liuzhou.gov.cn),在“政府采购”-“政采公告”中打开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正文,点击下方的“获取招标文件”按钮在线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 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ZZC2020-G3-000446-ZDPA

2.项目名称: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3.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人民币叁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整(¥3932880.00元)。

4.采购需求: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1项;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0年11月 日16时00分止;

2.地点:潜在供应商必须通过登录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ggzy.liuzhou.gov.cn)在线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3.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ggzy.liuzhou.gov.cn)在线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文件流程“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政采公告”中打开项目的招标公告正文,点击下方的“获取招标文件”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招标文件;

4.售价: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及截止、开标时间:2020年11月 日9点00分(开始提交投标文件时间)-9点30分(截止及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2.地点: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八楼开标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的材料: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书原件对于材料不全或无效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供应商应于截标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保证金专户,开户名称: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开户银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村信用社,账号:2688 1201 0108 9768 69;(以银行入账时间为准)。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4.网上公告媒体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zfcg.lzscz.liuzhou.gov.cn)。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军路9号

联系人:李元强 联系电话:0772-32070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雅儒路470号富康雅居5栋

联系人:何少萌 电话/传真:0772-3311523/0772-3311593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称: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2-2830320

4.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少萌

电话:0772-3311523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日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为确保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伙房食品原材料的卫生安全,对伙房食品原材料采取统一采购及配送。

(二)戒毒人员伙房地处柳州市柳南区航军路9号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监区外院,戒毒人员在监区内就餐约1100人。

(三)食品原材料包括戒毒人员伙房早中晚餐所使用的大米、米粉、面制品、豆制品、肉类、蔬菜、食用油类、调味品类等。

二、项目要求

(一)主要食材质量要求表

序号

食材类别

▲质量要求

1

大米、米粉、面制品、豆制品类

1、食品生产厂家具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

2、大米:

(1)质量等级符合GB1354-2009标准;

(2)卫生标准必须符合GB2715-2005;

(3)大米中的黄粒米限度<2%;

(4)米粒表面无横裂纹、无杂质、无异味、无虫蚀粒;

3、米粉:

(1)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米粉生产用的稻谷原料存储期不超过1年;

4、面制品、豆制品类:

(1)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面粉等级:一级;

(3)面食要供应市场上流通品种;

5、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

6、产品须在保质期内,且剩余保存期不少于原有质保期的三分之二;

7、交货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

2

食用油类

1、食品生产厂家具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

2、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符合GB1534-2003、GB1535-2003标准;

3、食用油卫生标准必须符合GB2716-2005;

4、质量等级:必须要四级以上;

5、食用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6、标签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

7、产品须在保质期内,且剩余保存期不少于原有质保期的三分之二;

8、交货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

3

鲜肉类

1、要求必须是当天屠宰的生鲜放心肉,交货时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去除筋、杂物,肉质鲜嫩,不注水,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2、须提供鲜肉类的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

4

家禽类

1、鸡\鸭,必须提供检验检疫合格的肉鸡\肉鸭品种。

2、无残留内脏(碎肝、肺等)、毛根、碎腊、粪便、头发等内/外源异物,无血水、淤血、严重皮炎,个体破损、残缺等。品质形状饱满,表皮完整,无严重破嘴、脖皮断裂、翅根断裂、腿断裂等现象

3、必须当天宰杀当天送货,运输过程要求进行冷藏保鲜,交货时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5

禽蛋类

1、规格要求:单个鸡蛋重50g及以上;

2、蛋体要求:蛋体大小均匀,无斑点、无粪便、无血迹、无污染、无颜色差异,蛋壳清洁,有外蛋壳膜,不破裂,蛋形正常,色泽鲜明;胚胎未发育;

3、蛋体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无异味;

4、健康状况:禽群健康;

5、疫苗用药:严禁使用违禁药品,无公害、无药残、无激素。

6

鲜活水产品类

1、成活率100%,水产品必须为水库、海、江河、湖泊、鱼塘养殖,禁止采购来自受污染的水域的水产品;

2、活体:鲜活,眼球明亮,无大腹,无畸形、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3、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腮、腹内黑膜;

4、去腹脏的鱼体气味正常,无血之外污物,弹性好,无离刺现象。

7

蔬果类

1、叶菜类: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

2、根茎类(如香芋、土豆、莴笋):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甲方自购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

3、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

4、瓜果类:外表光亮无斑点,有新鲜链接的秧,形状正常、大小均匀,无软榻,成熟度适度。无腐烂,无污染,清洁,新鲜,无异味、无病虫损害。

5、蔬果类农药残留不得超标,交货时需提供每批次蔬果类农药残留检测证明。

8

调味品类

1、食品生产厂家具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2、正规知名厂商生产、品质良好,全部按标准规格包装;

3、产品须在保质期内,且剩余保存期不少于原有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交货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

▲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严格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要求,商品质量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要求执行

▲验收条件及标准

每批次供货时,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按质按量的商品,以供采购人验收。

▲验收方法

1、中标人将食材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依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初步质量验收及核对数量、价格,并按规定留样备查;

2、每批次验收时,采购人应指派专人对符合要求的食材给予签收;如中标人提供的质量不合格、品种规格不符、价格不符及数量不足等,采购人将不予签收;当采购人临时急需商品需要补货时,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要求及时补货;当次供餐需求的食材中标人应在3小时内补齐,其它类食材须在当天下午下班前补齐,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3、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属中止中标人的一切责任问题,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的,中标人须及时到现场与采购人协商解决;

4、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国家和市政府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均应当接受。

(二)商务要求表

▲配送服务期限

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正式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配送地点

货物应按时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按照各要求堆放整齐。

▲配送时间

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清单后,应按时配送到位;若遇紧急需要,采购人当天需要补充某类食材的,在收到采购人紧急通知后,3小时内完成配送。

▲配送要求

1、投标人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2、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3、若食品在运输、配送过程中造成的损耗,由中标人负责及时更换或补充,以达到该批次供货要求;如在该批次约定交货时间内验收数量无法达到配送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4、送货的运输工具及运输由中标人负责,运输途中的风险及发生的问题由中标人承担;

5、合同履行过程中产品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价格标准

1、配送的采购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并按照“随行就市、保本微利”的原则。以柳州市物价局网上公布的当月当旬公布的食品参考价格及食品原材料市场价格作参考依据,中标后由双方对所报价格进行审定,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2、若在配送服务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采购方;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

▲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结算方式为月结,采用先供货后对账再结算的方式。合同期内每月15日前,双方按照上月已交付的物品数量进行统计确认,计算应付款额;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批次货物等额发票及供货单据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甲方在收到发票及相关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食品原材料成本、生产、检验检测、包装、运输、仓储、配送、服务、人工、保险、培训、利润、税金及代理服务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履约保证金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转账方式提供的,合同履行期限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以保函方式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涵盖整个合同履行期限。

▲安全责任

所有供应的食品必须执行相关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规范的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次产品进行送样抽检,抽检结果建档备查。中标人必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测。因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而发生安全事故,中标人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中标资格。

(三)投标人的资信要求表

▲履行合同的能力

1、投标人在经营中无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不良记录及食品安全、质量等问题。

2、投标人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良好。

3、投标人须具备健全的配送网络,有供货、仓储及其它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在柳州市辖区内(不含四县)具有配送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

(四)项目的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投标产品质量安全无害,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预包装类产品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

3、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供应食材进行检查,中标人必须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若检查结果与其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报送监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标人必须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以市场价格变化等理由拒绝供货或擅自降低优惠率,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违规处理

在配送期间,如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实的,将被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其合同:

1、严重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处罚的;

2、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原材料为转基因产品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4、因配送的食品原材料问题而引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6、食品配送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配送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7、配送的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品种规格、价格及数量等与采购人的要求不符的,并不及时退换的。

▲其他要求

1、若预中标供应商不接受核查或核查不通过,则视为实际不响应本次招标采购要求。若预中标供应商被取消预中标资格,采购人依次对候补中标供应商进行核查,产生2名中标供应商后考核工作结束。

2、投标人必须同意采购人制定的针对本项目的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3、中标供应商中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包括供货期间因业主考核记分被取消供货资格的)。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2

采购数量及单位:

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1项;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报价及费用:

1、本项目投标应以优惠率报价;

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注:代理酬金不含专家评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中应充分考虑此项费用。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4

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肆万元整

2、投标人须按规定于截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或转账(非现金)形式交至保证金专户,

开户名称: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账 号:2688 1201 0108 9768 69

开户银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村信用社

注: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汇款人、出票人须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不得填写个人姓名,否则其投标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投标函中所附的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的全称、账号及开户行退还投标人(注:投标人投标函提供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务必要完整、正确;所提供电汇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务必要清晰,否则因不完整、不正确、不清晰而造成投标保证金无法退付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4.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5.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

现场踏勘:详见招标公告。

6

演示时间及地点:无。

7

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或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澄清;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开标一览表、保证金证明、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1. 开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保证金证明(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不分正副本,装在开标文件袋中);

2. 商务部分、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合并装订、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一份,装在投标文件袋中)。

9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人须于2020年11月 日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逾期送达将予以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的材料: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书原件对于材料不全或无效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10

开标时间:2020年11月 日9时30分整

开标地点: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

1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12

网上查询地址: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lzscz.liuzhou.gov.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

13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依法确认中标人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发布于上述媒体。

14

投标保证金退还(不计息):除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以转账、电汇方式退还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双方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十日内。

16

采购资金来源:预算资金

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人民币):叁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整(¥3932880.00元)。

17

履约保证金金额: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转账方式提供的,合同履行期限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以保函方式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涵盖整个合同履行期限。

履约保证金账户:

名 称: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开户行:柳州银行市政府办证厅支行

账 号:7040 2500 0000 0000 0270

转帐时注明:××××项目,采购编号××××履约保证金

转帐后持银行回执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到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签定合同。

18

付款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9

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60天

20

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一、总 则

(一)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指: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自然人。

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三)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

(四)投标委托

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五)投标费用

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六)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转包与分包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八)特别说明:

1. 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投标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员工(或必须本投标人或其控股公司员工)。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开标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6.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7.中小微型企业参加投标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8.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9.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查询起止时间:公告发布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作为评审资料保存。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九)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书面要求

质疑人质疑时须提交质疑书,质疑书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质疑人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理由;

相关证明材料;

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7)如质疑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提供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如不按上述要求进行质疑的,视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

4、投诉的书面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要求。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公告;

2.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方法及标准;

5.合同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格式。

(二)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澄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5.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开标一览表、保证金证明、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1. 开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保证金证明(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不分正副本,装在开标文件袋中)

以下第(1)项要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必须提供,否则其投标无效。

(1)开标一览表(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2)保证金证明(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有,格式自拟)

(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5)自行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请提供,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 商务部分、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合并装订,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一份,装在投标文件袋中)

2.1商务部分

2.1.1资格证明文件

以下各项均要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必须提供,并且第(1)、(2)、(3)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否则其投标无效。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2)投标声明书原件(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时,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参加的不须提供】;

(4)投标人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5)投标人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6)投标人2020年7月至今其中任意一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7)投标人2020年7月至今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或“电子缴款凭证”复印件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或劳动监察部门)或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

如投标人社保由上级公司缴纳的,须提供以下资料: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级公司出具的 社保缴纳情况说明原件(附投标人所有人员名单);上级公司于开标前最近一次缴纳社保“社会保险基金 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或“电子缴款凭证”复印件或地市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或劳动监察 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社保证明;上级公司于开标前最近一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投标人所有人员明细;

(8)投标人2019或2020年任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 1 年的供应商,只需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

(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自拟);

(10)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内容、格式自拟);

2.1.2资信证明文件,以下材料若有请提供,同时要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该证明被视为无效。

(1)投标人认为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

(2)投标人有效的信誉、荣誉证书

(3)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4)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

2.2 价格部分

以下各项均要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必须提供,并且第(1)、(2)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否则其投标无效。

(1)投标函(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2)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

2.3 技术部分

以下第(1)至第(5)项均要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必须提供,否则其技术部分不得分

(1)商务响应表(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2)针对本项目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时间表和组织机构(格式自拟);

(3)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及管理办法(格式自拟);

(3)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自拟);

(4)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措施书(格式自拟);

(5)拟投入本项目设备配置表(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6)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格式自拟);

(7)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办理免税手续相关费用、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 6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长有效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其它内容。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投标保证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款。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份数和盖章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投标人须按开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保证金证明)一式两份,不分正副本;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价格部分、技术部分)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封面右上角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编制并装订成册。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用A4纸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投标人须知》中规定提供原件以外的均可提供复印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签名、盖章位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七)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修改和撤回

1.本项目文件分别用两个文件袋(开标文件袋、投标文件袋)封装。

2.投标人将开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保证金证明)一式两份、不分正副本,装在开标文件袋中(开标文件袋样式参考招标文件第六章样式制作),并在封贴处密封签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均可)。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价格部分、技术部分)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一份,一并装在投标文件袋中(投标文件袋样式参考招标文件第六章样式制作),并在封贴处密封签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均可)。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评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同时递交开标文件袋及投标文件袋的,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除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澄清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澄清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澄清、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1. 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的;

(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7)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不一致的;

(8)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 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2)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5)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6)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3.在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一致太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10)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4.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5.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1)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活动。

四、开标

(一)开标准备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二) 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

3.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4.投标人或其当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并签字确认;

5.按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拆封开标文件外包装,清点开标一览表和保证金证明;

6.唱标;

7.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8.开标会议结束。

五、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评标的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三)评标程序

1. 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实质审查与比较

(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有疑问,将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要向评标委员会澄清有关问题,并最终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投标人代表未到场或者拒绝澄清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

(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为所有评委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由指定专人进行计算复核。

(5)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的评分标准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对评审 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6)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评委对各部分得分汇总,计算出各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 会按评标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编写评标报告。

(四)澄清问题的形式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六)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本项目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七)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或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评标结果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柳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三)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并按照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处理。

(四)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及时索要书面回执。

(六)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七)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未中标原因和退还投标文件。

七、签订合同

(一)合同授予标准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二)签订合同

(1)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如中标供应商不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则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3)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供应商之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4)合同签订后20日内代理机构返还合同原件一份。

八、其他事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注:代理酬金不含专家评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中应充分考虑此项费用。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2)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一、评标原则

(一)评委构成: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委分别由依法组成的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代表共五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依据:评委将以招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的价格、项目实施方案、综合实力、售后服务、业绩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二、评标方法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1、价格分…………………………………………………………………30分

(1)以进入详评的最低的投标报价为30分。

投标人有效最低投标报价金额(万元)

(2)某投标人报价分= ×30分

某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金额(万元)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

即对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投标人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自行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在声明函后),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4)投标人提供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投标产品提供企业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实施方案分……………………………………………………………36分

(1)管理制度方案分(满分9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横向比较各投标人所提供的管理制度方案的内容相应情况等方面确定所属档次,然后评委在各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3分):规章管理制度简单,规范性差,可行性差,综合评定为一般的;

二档(6分):规章管理制度较齐全、较完整,有一定的规范性,可行性较好,综合评定为良好的;

三档(9分):规章管理制度详细、完整,有规范性,可行性高,综合评定为优秀的。

(2)项目实施及配送服务方案分(15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横向比较各投标人所提供的项目实施及配送服务方案中配送实施内容、流程,突发应急处理措施、项目实施人员等方面确定所属档次,然后评委在各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5分):项目实施及配送服务方案简单,可行性差,综合评定为一般的;

二档(10分):项目实施及配送服务方案较齐全、较完整,可行性较好,项目实施人员在5人(含)至10人且均具有健康证明,综合评定为良好的;

三档(15分):项目实施及配送服务方案详细、完整,可行性高,项目实施人员在10人(含)以上且均具有健康证明,综合评定为优秀的。

(3)食材安全措施分(满分12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横向比较各投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安全措施中的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等方面内容确定所属档次,然后评委在各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4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简单,可行性差,综合评定为一般的;

二档(8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较齐全、完整,可行性较好,综合评定为良好的;

三档(12分):进货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管控措施、追溯方式等方面描述详细、完整,可行性高,综合评定为优秀的。

3、综合实力分……………………………………………………………18分

(1)本地化配送服务能力:投标企业在柳州注册的公司自有配送车辆,每提供一辆得1分;满分共5分。(注:车辆必须是在柳州注册的企业名下登记入户的,如是在柳州设立分支机构的,车辆也必须是登记入户该分支机构名下的才得分,其他不得分,投标文件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予计分。不是本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不得分)

(2)投标人有农产品检测室2分(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或项目立项及建设与验收相关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配实地照片、设备购置发票等)。

(3)投标人在柳州有生产基地的,满分2分;100亩以上的1分,200亩以上的2分;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或政府相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开标时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予计分)

(4)投标人在柳州有产品冷藏或冷冻库200立方米以上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满分2分。(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或项目立项及建设与验收相关证明;租赁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配实地照片)。

(5)购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总分5分,最高保额500万元(含5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保额的得3分,最高保额1000万元以上的得5分。

(6)投标人提供有效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得1分。

(7)投标人提供有效的HACCP认证证书复印件得1分。

4、售后服务分……………………………………………………………9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横向比较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中的食品安全保障、配送时限、退换货处理、配合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突发情况及送货不达情况的处理办法、本地化服务能力等方面内容确定所属档次,然后评委在各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3分):售后服务方案简单,对具体服务措施未说明,综合评定为一般的;

二档(6分):售后服务方案较为合理、可行,具体服务措施较详细,综合评定为良好的;

三档(9分):售后服务方案全面、可行,具体服务措施详细,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综合评定为优秀的。

5、业绩分…………………………………………………………………7分

投标人有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质量的能力。投标人2017年以来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有一项,得1分,满分7分。(注:与政府机关及国有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签订的合同才得分,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予计分)

(三)总得分=1+2+3+4

三、中标标准及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并推荐综合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余以此类推。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并按照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处理。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甲方) 采购计划号

供 应 商(乙方) 项目名称和编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项目名称

数量

食材类别

优惠率

(%)

备注

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食材集中采购配送服务

1项

大米、米粉、面制品、豆制品类,食用油类、鲜肉类、家禽类、鲜活水产品类、蔬果类、禽蛋类、调味品类等

结算价格=柳州市内大型农贸市场的同批次食品原材料市场价格×(1-优惠率)

第二条 价格标准

1.乙方配送的食品原材料价格必须按照“随行就市、保本微利”的原则。以柳州市内大型农贸市场的同批次食品原材料市场价格作参考依据,并且下浮优惠;结算价格按双方审定后的价格×(1-优惠率)作为,保持相对稳定。

2.若内因个别食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涨跌幅过大(超过原双方审定价格的10%),由甲乙双方重新商定审定价格。

第三条 配送期限及地点

1.配送服务期限:二年,即从2020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止。

2.配送地点: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甲方指定地点,并按照各食堂要求堆放整齐。

3.配送时间:

第四条 验收

1.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食材,并未提供该批次质量自检报告,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2.乙方将食材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的食堂负责人、保管员或验收员等专人依据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初步质量验收,并核对数量、价格。甲方对符合要求的给予签收,如食材有质量不合格、品种规格不符、价格不符及数量不足等问题,甲方将不予签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货,其中鲜肉类、蔬果类、水产类等影响食堂当次供餐需求的生鲜类食材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补齐,其它类食材须在当天下午下班前补齐。

3.现场验收后,甲方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不能认为质量已完全合格,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食材存在其他问题的,乙方须及时到现场解决,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退换货。

4.乙方必须在甲方进行现场验收时提交该批次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鲜肉类必须提供该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屠宰证明及肉品检验合格证;蔬果类农药残留不得超标,必须提供该批次蔬果类农药残留检测证明;否则甲方有权不进行验收。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资金性质:

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结算方式为月结,采用先供货后对账再结算的方式,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合同期内每月15日前,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上月已交付的物品数量进行统计确认,计算应付款额;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批次货物等额发票及供货单据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甲方在收到发票及相关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转账方式提供的,合同履行期限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以保函方式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涵盖整个合同履行期限。

第七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采购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新鲜、安全的食材。

2.乙方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具有工商、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3.乙方提供食品的质量发生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更换后需经甲方验收合格,更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内容,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5.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食品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6.食品质保期: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执行;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7.乙方配送车辆必须是食材配送专用车辆,有固定司机,证件齐全,配送车辆运输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需要紧急送货时,甲方能够随叫随到,乙方能够严格按规定的时间给予配送保障。

8.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将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向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供货价格应不高于市场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方如发现供货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限期责令乙方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所提供的食材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4.乙方应严格保证所供应的食品质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品致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有下列行为并经查实的,将被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其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③因配送的食品原材料问题而引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④食品配送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配送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⑤配送的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品种规格、价格及数量等与采购人的要求不符的,并不及时退换的;

⑥存在不止一次的严重缺斤短两行为的。

6.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议定。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可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三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五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采购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投标(竞标)承诺书;

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 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 同 附 件

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

/

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

3、保修期责任:

/

4、其他具体事项:

/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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