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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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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0-30 16:01

一、项目编号
5103042020000409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自贡市嘉之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望竹湾社区居委会3组远大仁和半岛馨苑12栋(-1)-8号
中标(成交)金额 折扣系数:0.97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服务类:服务时间: 供应及配送服务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供应商一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的,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可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签订合同,期限总长(含采购期限和续签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钟立军、刘金宪(评审专家),陈林(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固定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4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附件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招商中心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813-58013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地址: 自贡市自流井区假日广场中区五楼(乘淼洋科技左侧观光电梯上5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813-79864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女士
    电话: 0813-7986466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政府采购服务类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见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上的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编号:富政采磋-2020-19号

    采购人: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采购文件的编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2020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8

    一、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

    二、 总则 15

    三、 磋商文件 19

    四、 响应文件 20

    五、 磋商程序 25

    六、 评审事项 25

    七、 成交事项 25

    八、 合同及履约事项 27

    九、 询问、质疑和投诉 30

    十、 保密及纰漏 30

    十一、 其他 30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格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2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3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3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42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3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44

    第九章 评审方法 66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79

    第十一章 相关附件 82

    一、 政采贷 82

    二、报名申请表 9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受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名称)委托,拟对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1、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见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上的采购项目编号

    2. 项目名称: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 采购编号:富政采磋-2020-19号

    4. 采购人: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6.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 资金情况

    1. 资金来源资金

    3、 采购项目简介

    1.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五章

    4、 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 供应商邀请方式

    1. 本项目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2. 采购公告及其有关信息的发布媒体:

    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

    3. 采购公告的公告期限:

    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6、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响应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见第三章。

    2. 响应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见第四章。

    7、 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若因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自然人等原因,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未查询到信息的,视为未被列入失信记录名单。

    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8、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 发售时间:2020年1020日至2020年1026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获取方式:现场发售或网上发售。本项目纸质版采购文件有偿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按2.00元/页的标准收取,本磋商文件共计93页,合计收费186元/份。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免费获取。若需网上报名的,请将报名资料传至360663260@qq.com。

    3. 发售地点:自贡市自流井区假日广场中区五楼(乘双叶家私左侧观光电梯上5楼)。

    4. 报名费缴纳账户:

    收款单位: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学院路分理处

    账 号:106101040001769

    5. 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1)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介绍信中需明确联系方式);

    (2)报名申请表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6. 供应商按上述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的,即报名成功。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报名资格不能转让。

    9、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1.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030930分止(北京时间)。

    2.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投标室。

    3.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会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说明:本项提到的响应文件是指: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电子版。最后报价一览表按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递交。

    10、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

    2020年1030900分起至930分止(北京时间)。

    1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开启时间:2020年1030930分(北京时间)(具体开启时间以磋商小组开启时间为准)。

    开启地点: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本项目评标室。

    12、 磋商会开始时间及地点

    1. 磋商会开始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030930分(北京时间)。

    2. 磋商会地点: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投标室。

    13、 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14、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招商中心

    联系方式: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813-580137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地 址:自贡市自流井区假日广场中区五楼(乘双叶家私左侧观光电梯上5楼);

    联系方式: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813-7986466。

    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813-798646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定向采购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4800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

    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4800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

    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本国货物、服务。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 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60分钟)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 促进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1)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不执行“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相关政策。

    (2) 响应人为中小企业的,应当提供本磋商文件第八章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非中小企业。

    2. 响应人为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3. 响应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磋商文件第八章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的,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投标人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按照第九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7.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 □本项目不涉及本项规定。

    2. ?本项目涉及本项规定。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2.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

    2.2.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3.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九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2.4. 其他说明、要求:有关节能产品采购清单、环境标志采购清单和认证机构名录清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请供应商自行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研读。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所响应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清单产品(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并严格按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否则涉及强制采购产品的,将会导致其响应文件无效,涉及优先采购产品的,将可能会导致其失去中标机会;一切不利后果匀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1.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实行直接从评审总得分中扣分的惩戒,每有一次失信行为扣5分,直至评审总得分扣完为止。

    2.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响应人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及第七章格式提供《诚信情况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响应无效。

    9.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响应保证金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不收取响应保证金。

    11.

    履约保证金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12.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本项目通过下述第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1 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即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人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 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直接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13.

    磋商文件咨询

    见本磋商文件第一章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14.

    磋商过程、结果咨询

    见本磋商文件第一章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15.

    响应文件的份数

    1. 资格性响应文件纸质版:一式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2. 其他响应文件纸质版:一式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3. 最后报价一览表:正本2份;

    4. 响应文件电子版:1份。

    16.

    成交通知书领取

    1.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原件和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到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办理完服务费缴费手续后领取成交通知书。

    2. 联系电话:0813-7986466。

    3.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假日广场中区五楼(乘双叶家私左侧观光电梯上5楼)。

    17.

    供应商询问

    1. 联系人:李女士。

    2.联系电话:0813-7986466。

    3.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假日广场中区五楼(乘双叶家私左侧观光电梯上5楼)。

    18.

    供应商质疑

    1. 质疑的提出和答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3.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13-7986466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假日广场中区五楼(乘双叶家私左侧观光电梯上5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9.

    供应商投诉

    1. 受理单位: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2. 地址: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4号

    3. 联系方式:联系人:朱老师;联系电话:0813-5114090。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0.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编号、公告及备案

    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局备案。

    4. 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

    代理服务费

    1.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为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2. 本项目预算已包含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 服务费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22.

    ★合同分包

    1.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2.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4)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3.

    ★合同转包

    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

    声明承诺提醒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5.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26.

    供应商的配合义务

    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若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就评审过程中有关事宜需通知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或者告知供应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宜的,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电话或短信)后三十分钟内务必赶到评审现场,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接到通知(电话或短信)后三十分钟内达到评审现场的,由此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

    其他

    本采购文件具有准法律效力,对所有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供应商应当认真研读,并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正确的编写制作、装订密封、提交响应文件、并正确地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供应商一但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响应文件,即为接受和认可本采购文件的所有约定事项,不得反悔,否则为不诚信行为。

    说明:本表内容若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2、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采购人:见第一章。

    2.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3. 有关定义

    3.1. 响应人:是指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 采购标的:是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3.3. 响应标的:是指响应文件载明的响应人拟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3.4. 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3.5. 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6. 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4.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3. 按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 ★磋商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最终的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6.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本项目无符合本条规定的供应商。

    6.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6.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6.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 ★联合体

    7.1.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8. 响应保证金

    8.1. 本项目不收取响应保证金

    9. ★响应文件有效期

    9.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即报价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0. ★知识产权

    10.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0.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0.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0.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3、 磋商文件

    11. 磋商文件的构成

    11.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1.2. 磋商文件、澄清文件及补充资料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形,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11.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公告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公告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更正公告栏中予以公告,由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供应商未及时查看、下载所产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时间,应当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2.4.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3.1.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4、 响应文件

    14. 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电子版和最后报价一览表四部分。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14.2. 资格性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 第四章要求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2)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4.3. 其他响应文件,响应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针对采购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其他响应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 ★响应函;

    (2) ★首轮报价一览表;

    (3) 首轮报价分项明细表;

    (4) ★《诚信情况声明函》;

    (5) ★采购项目要求应答表;

    (6) 满足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如有);

    (7) 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14.4.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包含以下内容

    (1) 资格性响应文件电子版;

    (2) 其他响应文件电子版。

    14.5. 最后报价一览表

    (1) ★最后报价一览表属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之一。

    (2) ★最后报价一览表于磋商结束后,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密封、递交。

    (3) 最后报价一览表不装订在资格性响应文件或其他响应文件中,也不需要扫描存入响应文件电子版。

    (4) 请各供应商自行提前准备好最后报价一览表以及密封所需的封套。

    (5) 最后报价一览表可以为散页。

    15. ★响应文件的语言

    15.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5.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5.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6. ★计量单位

    16.1.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 报价要求

    17.1. ★响应人应按照采购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不得修改或删减采购项目内容进行报价。

    17.2. ★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7.3. ★响应人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币种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7.4. ★响应人最后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17.5. 响应人报价的总价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

    18. ★技术服务响应要求

    18.1. 响应人对每种服务(或货物或工程)只允许有一个响应方案,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方案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9. 响应文件的格式

    19.1. 响应人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9.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响应人自行编写。

    20. 响应文件的编制及签署

    20.1. 响应文件的份数:见本章前附表。

    20.2. “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包号(若有)、响应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副本和正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审差错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20.3. “其他响应文件”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包号(若有)、响应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副本和正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审差错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1) “响应文件电子版”一律采用PDF格式文件并使用一个U盘制作。

    (2) 响应文件电子版应为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的完整彩色扫描件。

    (3) U盘表面应标注响应人名称。若响应文件电子版和正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但响应文件电子版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审差错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20.4. 编制及签署的其他要求:

    (1)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

    (2)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响应人代表签字并盖响应人公章。

    (3) ★响应文件正本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或签名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6)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

    (7) 除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响应人提供的产品彩页资料可不用A4幅面纸印制。

    2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21.1. 响应文件的标注

    (1)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等相关信息。

    21.2. 响应文件的密封

    (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2)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3)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22. 响应文件的递交

    22.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电子版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2.2. 最后报价一览表于磋商结束后,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密封、递交。

    22.3.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人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人未通过的原因。

    22.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3.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3.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将认定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 磋商程序

    24.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具体程序如下:

    (1) 采购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证明其出席。

    (2) 供应商须派代表签到、递交响应文件证明其出席。

    (3) 磋商会开始。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当众宣布参会供应商、会场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

    (4) 评审程序遵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执行。

    2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磋商资料。

    6、 评审事项

    26. 评审工作

    26.1. 评审工作遵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执行。

    27.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7.1. 见本磋商文件第九章。

    7、 成交事项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 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

    28.2. 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 发现成交候选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 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 成交候选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 成交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

    (5) 成交候选人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人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9. 成交结果公告

    29.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9.2. 成交结果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响应人没有成交的书面形式。

    29.3. 成交公告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

    30. 成交通知书

    30.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0.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3.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示期期满且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后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将被取消成交资格,并按照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该项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30.4.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5.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否则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 合同及履约事项

    31. 签订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31.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1.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1.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31.6.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同时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份合同原件。

    32. ★合同分包

    32.1. 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勾选项为准。

    32.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2.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3. ★合同转包

    33.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33.2.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4. 补充合同

    34.1.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5. ★履约保证金

    35.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5.2. 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5.3.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6. 合同公告

    36.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7. 合同备案

    37.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8. 履行合同

    38.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9. 验收

    3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9.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9.3. 验收报告副本应抄送一份给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存档。

    40. 资金支付

    40.1.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40.2. 具体资金支付程序:见第五章。

    9、 询问、质疑和投诉

    41. 询问

    41.1. 见本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质疑和投诉

    42.1. 见本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保密及纰漏

    44. 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4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响应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46.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需事先征求响应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响应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响应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需再承担保密责任。

    11、 其他

    47.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8.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9.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格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 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4、 按本文件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5、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说明:

    1.本章第一项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文件

    合格条件

    1.

    资格声明函

    1) 按第八章的格式及要求提供原件。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重大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3) 上述证明材料应加盖响应人公章。

    2.

    供应商授权证明

    1) ①供应商为法人单位的提供: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第八章)。B.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第八章)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的,则可不提供。)。②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A.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第八章)。B.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第八章)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的,则可不提供。)。③供应商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2) 上述证明材料应加盖响应人公章。

    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响应人公章。

    4.

    财务状况报告

    1) 提供下列五种证明文件任意一项即可:

    ? 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 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 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 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 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

    2) 上述证明材料应加盖响应人公章。

    5.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

    1) 按照第八章的格式及要求提供原件;

    2) ①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 上述证明材料应加盖响应人公章。

    6.

    非联合体声明函

    1) 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原件(格式自拟)。

    2) 上述证明材料应加盖响应人公章。

    7.

    资质证明材料

    1) 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 上述复印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