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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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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0-10-30 19:10

一、项目编号

HBZC-CG-2020-C1015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鄂采计[2020]-13292号

三、项目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黄家湖大道6号)

中标(成交)金额:92(%)

服务类

名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服务范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1 年(服务期满后,视服务情况采购人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两次)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

胡建明,吴桂荣,肖迪安,张玲,蒋红兵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0-10-29

2、评审地点: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服务类费用全额收取,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2、收费金额:2.3265(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有效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70号

联系方式:180071129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2号怡景商务大厦A座十楼

联系方式:027-858757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飒

电 话:18963987746

  • 招标文件(检察院配送).pdf
江汉区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BZC-CG-2020-C1015 采 购 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内容: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 (配送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代理机构: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 采购人确认盖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盖章: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 目录 第一章、资格预审合格通书…………………………………………………………………………….3 第二章、总则…………………………………………………………………………………………….7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 二、说明………………………………………………………………………………………………….8 三、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9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0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2 六、授予合同…………………………………………………………………………………………….14 七、适用法律法规……………………………………………………………………………………….15 第三章、采购需求……………………………………………………………………………………….16 第四章、评标标准及方法……………………………………………………………………………….48 一、评标委员会与职责………………………………………………………………………………….48 二、评标原则…………………………………………………………………………………………….48 三、评标程序及方法…………………………………………………………………………………….49 第五章、合同书(参考)…………………………………………………………………………………. 56 一、合同格式…………………………………………………………………………………………….56 二、合同主要条款……………………………………………………………………………………….5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2 一、投标函……………………………………………………………………………………………….66 二、投标一览表………………………………………………………………………………………….67 三、投标分项报价表…………………………………………………………………………………….69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70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71 六、资格证明文件……………………………………………………………………………………….72 七、具体实施方案....................................................................................................................................87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 第一章 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 由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 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项目编号:HBZC-CG-2020-C1015)项目资格预 审,贵司已通过该项目的资格审查,现邀请贵司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参 与本项目投标。 请在收到本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于 2020 年 09 月 30 日 09 时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17 时,请到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人 民币 400 元/套,售后不退。如果贵司不准备参加本次投标,请与 2020 年 10 月 13 日 17 时前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逾期送 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采购人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 第二章 总则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 监管部门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 3 采购代理机构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项目编号 HBZC-CG-2020-C1015 5 项目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6 预算价 221万元 (预算金额为 221 万元,其数量为暂估数,项目结算时据 实计算;投标报价为折扣率报价形式。折扣率报价超过 100%的,其磋投标报价无效) 7 资质要求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评审阶段不再对供应商资格 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发生变化 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8 合同履行期限 1年(服务期满后,视服务情况采购人可续签下一年 度合同,最多续签两次) 9 投标有效期 开标之日起 90个日历天 10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 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由中 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 支付采购代理费。 11 投标有效期 开标之日起 90个日历天 12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版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PDF 格式电子投标文件二份 1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14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0年 10月 29日 15时 00分 15 开标时间 2020年 10月 29日 15时 00分 16 开标地点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17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5 18 质疑期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有效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19 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以邮箱形式 发出的质疑后 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邮箱形式通知 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 业秘密。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6 二、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的招标。 2. 定义 2.1“采购人”:本次招标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招标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 加本项目的投标。 4)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2.5“中标供应商”是指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工程、货物及服务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 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 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联合体投标 4.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投标费用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7 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该费用。 5.2中标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服 务类收费标准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规定,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 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三、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 6.招标文件的获得 6.1 在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标准及方法 第五章 合同书(参考)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供应商获取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核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 在获得招标文件 1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 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 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 能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中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公司。 采购代理公司和采购人对在 2020 年 10 月 14 日 12 时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8 要求,均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8.2 采购代理公司和采购人的书面答复将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 17 时发给每个领取招 标文件的供应商,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采购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 要修改及补充。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于收到该文件 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 容进行研究,必要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 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10.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 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 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各个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将可能导 致其投标被拒绝。 10.2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 可填项的,应填写“无”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0.3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 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采购人保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的权利,如在评标 过程中或评标结束后发现有虚假不实的情况,一经查实,采购人将拒绝供应商 的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10.4 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 据,给评标造成困难,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9 10.5 如招标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 编制应按照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并注明对应包号。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和度量衡单位 11.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 使用中文。 11.2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度量衡单位。 12.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 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封面、目录及评标导航表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须另外单独密封两份) (三)投标分项报价表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资格证明文件 (1)公司基本情况 (2)公司相关证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 (4)提供近三年的经营中未出现过食品卫生事故的书面承诺 (5)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保的有效缴纳凭证材料 (7)无重大违法、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 (8)相关截图证明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10)《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1)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12)其他证明材料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0 技术部分 (一)具体技术实施方案 (二)其他证明材料 (1)2017年 09 月以来至今所承担的项目业绩情况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拟投入技术人员名单 (4)拟投入设备、工具等明细表 14. 投标报价及投标费用 14.1 折扣率(根据本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进行折扣率报价)。折扣率报价超过 100%的, 其投标报价无效 14.2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食材成 本、清洗、整理、包装、检测、运输、损耗、人员工资费用、工具及消耗品费用、 各种税费及规费、合理的利润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 任何漏报、错报或恶意竞标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 14.3 固定折扣率报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 险系数,投标后不作调整 ,成交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是固定 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4.4 《投标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相应下列要求: 14.4.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14.4.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款项、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 的投标价格中; 14.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只允许一个报价。 14.6 供应商所报的折扣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 更。故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应包含本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投 标总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 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人员培训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 付。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1 14.7 对于招标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投标总价。在合同实 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 包括在其投标总价中。 14.8 供应商应对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项或只投其中的部 分内容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15. 投标的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截止日开始 90 个日历天内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 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接受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16.备选方案 17.投标文件的签署 17.1 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加盖供应 商印章、签署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全名。 17.2 投标文件应准备正本一份和按照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须知”规定的副本份 数, PD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两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为盖章正本的复印件, 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电子投标文件外 须注明单位名称。如果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投标文件 与纸质盖章文件不符,以纸质盖章文件为准。 17.3 投标文件如有涂改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和盖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签署 18.1 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应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加盖供应商 印章、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的全名。 18.2 投标文件的签署人如果是由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名,则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2 18.3 投标文件应准备正本一份和按照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须知”规定的副本份数, PD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两份。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 副本可以是盖章后正本的复印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 或“副本”,电子投标文件外须注明单位名称。如果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 以正本为准;电子投标文件与文字文件不符,以文字文件为准。 18.4 投标文件如有涂改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和 盖章。 18.5投标文件的装订须胶装成册,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9.1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合包在一个包装内,并在包装上标明“投标 文件”字样。为方便唱标,须单独提供两份投标一览表,并将投标一览表及电子 版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上应标明单位全称)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在信封外 标明“投标一览表”及“电子版投标文件”字样,放在“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 外。 19.2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和单独的信封上应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和供应商 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2020年10月29日15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和单独的信封封口处及密封接口处加盖供应商印章和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19.4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5 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内到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单独提交一份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若是法定代表人前来参与现场投标 应提供法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注: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即打印书写上与所附授权代表名字、证件 号码相一致无任何错误信息。如未此条要求提交,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 供应商必须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送达到 “前附表须知”指定的投标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3 20.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时 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约束的所有权利和 义务将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都将拒绝 接收并原封退回。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如果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的要求,必须在投标截 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2.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按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密封和标记。 22.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 22.4 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 六、开标与评标 23、评标委员会 2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2 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成员从湖北 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含)单 数组成。 23.3 评标委员会设组长1名,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 负责评标活动,与其他评委有同等表决权。 23.4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5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4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投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3.6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3.7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 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 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评标方法 24.1 评标将严格按照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行。 24.2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 选人。 24.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4.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 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 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 果: 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5 (9)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 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 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0)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 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 门; (11)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 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2)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25.开标 25.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标书第二章“前附表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会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 代表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由采购人 检查是否一致。 25.2 开标时,由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付期、质 保期等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内容。只有在开标时读出的折扣和声明内容在评 标时才会考虑,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要求各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5.3 提交了“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 投标文件的初审为符合性检查。 26.2 资格性检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等进行 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6.3 符合性检查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4 在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还将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 生产能力。 26.5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 质性的响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 (1)实质上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6 (2)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3)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6 重大偏离或保留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 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 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7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 或撤消不合理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2)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虽有代理 人签字但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书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 (5)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商务和其它条件的; (6)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及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有 其它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或出席开标会时,未携带招标文件 要求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8)投标函和投标一览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 糊无法辨认的; (9)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可以作为无效标的其他情形的。 26.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响应性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 外部的证据。 27.算术错误修正 27.1 评标委员会在初审时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对价格的算术错误按下述原 则修正。修正后的结果对供应商有约束力,如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结果,则 其投标将被拒绝。 (1) 如果总价与分项价不符,以分项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单价与分项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分项价; (3)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7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 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须知第30 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 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并应由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印章。 28.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9.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进行详细评审。 29.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按照第五章“评标标准及方法”对所有实质上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审,以确定中标候选人。 30. 评标过程保密 30.1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评标委员 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30.2 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而获得评标 信息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授予合同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 优中标候选人。 32. 确定中标人 32.1 采购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招标投标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投标 人。 33. 中标结果公告 33.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投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8 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 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34. 中标通知书 34.1 中标人确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35. 采购人在签署合同时更改数量的权利 35.1 采购人在签署合同时,有权在10%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 务予以增减,但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不得作任何改变。 36. 签订合同 36.l 采购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八、适用法律法规 37. 适用法律法规 37.1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九、质疑和投诉 38. 质疑 38.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至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属于其他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 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19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 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9. 质疑回复 3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 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 商业秘密。 39.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40. 投诉 40.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 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40.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财政部门处理投 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十、其 他 41. 履约担保(按合同中约定执行) 42. 无效投标和废标 42.1 无效投标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阶段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详见第四 章“评标步骤”附表符合性检查表要求。 42.2 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3. 纪律和监督 43.1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 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 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 者说明。 (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 变评审结果。 (8)在确定中标投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 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9)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投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 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投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3.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1 (1)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 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43.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 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 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 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 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 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 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 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2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HBZC-CG-2020-C1015 (二)项目名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三)预算价:221万元 (四)服务期:1 年(服务期满后,视服务情况采购人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 续签两次) (五)项目地点: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 (六)付款方式:根据每日食材配送量按月据实结算,年度结算费用不得超过分项 采购预算,结算时中标供应商须在每月 20日之前将上月订单内所有原材料及半成品的 《供货清单》、《当月基准价》、《验收配送单》及供货发票,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予以 支付,年度最后 1个月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二、项目需求: (一) 食材配送品种 (1)每天不少于 10 个菜品,每天配送所需(早、中餐)的食材、调料、主食(含 成品)及半成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类别 品类(种) 1 蔬菜类 包菜、菠菜、蚕豆米、大白菜、冬瓜、番茄、篙芭、 广东菜心、红椒、红薯、胡萝 卜、葫芦、瓠子、花 菜、黄豆芽、黄瓜、金针菇、板栗、韭菜、韭黄、韭 菜花、苦瓜、篱蒿、绿豆芽、毛豆米、嫩南瓜、藕、 平菇、茄子、豆角、山药、玉米粒、生菜、丝瓜、四 季豆、蒜苗、笋瓜、土豆、芹菜、豌豆米、莴苣叶、 西芹、苋菜、香菜、小白菜、小红番茄、芋头、杏鲍 菇、洋葱、油麦菜、竹叶菜、竹叶菜梗等 2 禽蛋类 皮蛋、鹌鹑蛋、鸡蛋、咸鸭蛋等。 3 水产类 鳊鱼、财鱼、刁子鱼、桂鱼、河虾、鲫鱼、净鱼块、 鲢子鱼、鲈鱼、鲶鱼、牛蛙、胖头鱼、鳝鱼、带鱼、 泥鳅等。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3 4 肉类 牛肉、牛肚、牛腩、肉丁、肉丝、肉片、筒子骨、五 花肉、鸭块、鸭腿、羊肉、猪肚、猪肝、猪心、猪血、 土鸡、鸡爪、鸡块、鸡腿、鸡翅、猪排等。 5 冻品类 冻鸡块、冻鸭块、冻剥皮鱼、冻带鱼冻、小黄鱼、冻 牛肉、海带等。 6 豆制品 柴火豆腐、臭干子、豆腐泡、豆油皮、腐竹、干子、 老豆腐、霉千张筒、素鸡、蓑衣干子、香干、豆丝等。 7 调味品 白糖、白醋、冰糖、生粉、鸡精、味精、番茄酱、酱 油、黄豆酱、耗油、生抽、老抽王、豆鼓、花椒粉、 花椒油、辣椒酱、甜面酱、陈醋、料酒等。 8 调料类 八角、白果、白扣、陈皮、孜然、豆豉鲮鱼、山楂、 十三香、坛坛乡剁椒、五香粉、细孜然、香果、香叶、 小茴香、玉果、云鹤碘盐、无碘食盐、芝麻酱、生粉 等。 9 干货类 白木耳、白芝麻、干豆角、干腐竹、香菇、枸杞、黑 木耳、红枣、梅干菜、花生米等。 10 主食类 奶粉、宽粉、热干面、细粉、小米、小麦仁、玉米渣、 面粉、黄豆、绿豆等。 11 主食成品类 馒头、花卷、面窝、包子类、饺子类等 12 半成品类 肉丝、肉馅等 (2)每天配送所需(早、中餐)的牛奶、酸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类别 品牌 品类(种) 规格 预计每日 数量 1 鲜奶 180ml 248 2 酸奶 180ml 248 (3)每天配送所需(早、中餐)的水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类别 品类(种) 1 水果类 苹果、香蕉、梨、西瓜、荔枝、黑布林、葡萄、枣子、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4 桔子等各类应季水果 (4)食堂用品要求 每天配送所需的食堂用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类别 品种(类) 1 食堂用品类 一次性碗筷、一次性桌布、洗洁精、餐巾纸等 注: 1、以上类别、品类(种)、规格及数量仅为初步制定,具体以采购人提供每日采购计划 为准。 2、各供应商均须提供所供应货物各个类别的品牌、品类(种)、规格等。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计划和要求,负贵采购和供应所需物资。 4、采购人将需要采购的食材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根据采购计划所列明的物资品名、数 量、质量及包装要求组织筹措供应。 (二)食材质量要求 ★供应商供应的各类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 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商供应的蔬菜食品,必须符合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供应质量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供应 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必须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 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市场监 督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鉴定),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 资格。 1. 瓜果蔬菜类 (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瓜、果、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 物,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须符合农 产品质量管理法,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序号 检测项目内容 指标 (mg/kg) 1 甲胺磷 不得检出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5 2 甲拌磷 不得检出 3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4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5 呋喃丹 不得检出 6 百菌清 ≤1.0 7 多菌灵 ≤0.5 8 汞 (以 Hg 计) ≤0.01 9 铅 (以 Pb 计) ≤0.2 10 砷 (以 As 计) ≤0.5 11 氟 (以 F 计) ≤0.5 12 硝酸盐 (以 NaN03 计) 瓜果类 ≤600;叶菜根茎 类≤1200 13 亚硝酸盐 (以 NaN02 计) ≤4 (2)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 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 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 气味;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 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即为异常;从蔬菜形 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 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 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 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 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茄果类:番茄、 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 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 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6 色泽-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 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 -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 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 变绿。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 属同-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 葱、蒜、韭菜不带老叶, 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 异味。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 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 土杂质。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 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 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 新鲜,无 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椿苗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 无腐烂、异味。 (3)食品供应链要求: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蔬菜来源应当于受到地方政府 部门监管的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 应。 (4)对所供蔬菜保鲜、无腐烂、损伤进行初步加工如:去泥沙、去黄叶整齐干净 等。 (5)每天早上对食堂进行配送,到货时间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 2.鲜活肉类鱼类 (1)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 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类加工企业,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 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鲜肉确保每日新鲜,肉质紧密 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及复冻现象,交 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符合禽肉类相关国标,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7 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2)所有货物规格符合采购人提交的日采购计划中明确的具体需求 (3)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冷冻肉畜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 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C) 。所有冷 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 数。 (4)必须是规范统一定点屠宰的畜、禽,新鲜、无异味、无化学保鲜。 (5)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6)每次供货必须向甲方提供该批经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证书及样品。 (7)按具体食堂采购需求能将肉类分解成片、丁、丝、块状,鲜鱼加工成块、蓉状。 (8)每天早上对食堂进行冷藏(肉类、水产)配送,到货时间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3. 货调味品及副食品类 (1)辅料、佐料及副食品必须为正规厂家的产品。 (2) 干货制品的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 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 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 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采购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 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3) 包装: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以及产品说明等 方面的内容,而且在包装袋内还有产品合格证。 (4)颜色:有光泽无虫蛀,无杂质,颗粒整齐均匀。 (5)味道:纯正无异味。 (6)按食堂计划要求,每日配送给食堂。 4.主食类: 包括热干面、汤面、粉等 (1) 必须是新鲜的、无异味。 (2) 每天早上对食堂进行配送,到货时间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 (3)成品须为当天制作,且须用保证新鲜及温度事宜。 5.粮油类 (1)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8 ①米、油、面粉、豆类货物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物质。 ②米、油:要提供SC认证、检测机构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 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 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 证、检测机构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 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 品进入仓库。 ③供应商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发生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经 查实后确属供、方责任,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 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食品安全要求 (1)食品卫生安全:遵守国家、行业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饮 食安全;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负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 (2)食品包装:供应商所供的副食品包装应规范、卫生、整齐、美观;肉类要进行分 割,5kg/块,外包透明薄膜,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冻类等用保鲜袋进行冷冻封装;鱼类、 海鲜类用网袋装好,放置有加氧机的清水中,保持鲜活;干货、调料、水果类用纸箱包 装;蔬菜瓜类用塑料筐盛装。 (3) 食品采购:应制定科学、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不 得腐败变质、霉变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采购的肉类食品必须有合法检验单 或印证,外加工食品采购须确认定点;食品贮存有专人负责、生熟分区域,不得超期, 定期清库检查,防止食品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等,做 好采购物品的登记,妥善保管票据、检验单等。并接受招标人、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 查。 (4)生产安全:安全无隐患,操作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5)配送人员须持证(健康证)上岗,服务规范; (6)预包装产品外包装良好,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产品外包装有“QS”标志;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标明生产者 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29 (7)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 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8)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 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 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属违法食品,禁止在食堂区域使用。 (9)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及安全性,供应商应对每批次配送的主要采购项目:粮、油、 肉类、水产品、蛋禽类、海产品等建立档案,做到配送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送货范围及要求 1.采购人于每天下午 4:00 前向供应商下达《物资采购订单》,通过微信、QQ 通知 供应商,订单内容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运送时间、送达地点、订单联系人 等具体要求。 2.交货要求。供应商每天早上 7:00将订单内所有物资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并配 送完毕,供应商提供《送货清单》一式两份,双方根据采购人的《物资采购订单》现 场过秤并验收签名,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每天下订单的数量为准。供应商超出订单 数的自行退货,采购人不再接收。 3.验货过程中如采购人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供应商必须于一个小时内重新送货上 门。供货方如送货迟到超过 30分钟以上一次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作出书面保证,二 次扣罚当月总菜款的 10%。三次以上,采购人将解除其供货合同,由成交候选人排序第 二的供应商接替。 4.所有品种按除包装物净重计量。 5.配送完成后,由供应商根据实际配额进行汇总,将汇总情况和验收凭证统一交 由采购人指定人员进行核报。 6.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提供不少2人的项目服务团队,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工作岗位 人数 工作内容 1 司机 1 负责交通运输 2 职配送员 1 负责食材的采购 与收集、负责与 采购人清点交接 (五)供货要求 (1)配送方法:物资配送到食堂,根据物资保质期限,早餐物资暂按每天 1次进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0 行配送,如每次配送有遗漏,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安排补送。 (2)包装要求:为便于点验核算,所有货品均应按原包装规格送货,供应商填报 供货清单须时需注明包装规格。 (3)配送损耗:物资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如有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采购人对 不合格的物资不予验收和结算。为降低运输损耗对采购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中标供应 商在每次配送中应在采购人需求量上增加 5%的配送额,验收完成后,如有超出供货范 围的多余物资,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运回处理;如存在物资数量不足,中标供应商应按 照采购人要求安排补送。 (4)运输要求:生鲜类物资应根据保质期限配送,供货数量和次数须由中标供应 商自行核算后运送,需要冷藏的货品应采用冷链运送;配送车辆、人员应相对固定, 配送人员应有健康证,运输车辆应内外干净、整洁,不得人货混装。 (5)应急配送:因特殊任务需求及临时培训需要,由采购人在物资供应清单中选 择需求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由中标供应商临时应急配送,所产生的物资款与当 月实际配额一并核报;对于临时性增补的物资能够在计划下达后 2小时内送达。 (6))双方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品种、质量验收。经中标供应商配送人员、 采购人质量验收员签字确认后方完成配送验收工作。 (7)采购人可指派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时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抽检。若抽 检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供应商违约责任。 (8)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供货质量、卫生指标及理化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若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问题而引起投诉或因产品质量 问题换货而延误,给采购人带来不利影响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有权取消结算款、扣除质量保证金、解除本合同。 (9)因采购人保管不当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坏,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处理,费 用由采购人负担。 (10)为规避采购的生鲜货品在运送的路途中产生变质的情况出现,要求在当日 气温超过 20℃ (含 20℃)时启用相应的冷藏保鲜设备。 (11)供应商须承诺每日配送的物资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配送的物资 具有食品质量认证标志,且价格不高于市场价。 (12) 部分物资必须在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部分物资由采购人指定。 (13)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均须有有效的健康证件(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劳 动合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1 三、报价要求 1.各供应商应参照本招标文件中的“1、食材配送品种”作出折扣报价(%),各品 类当月基准价将作为本项目各品目的折扣基价(例:采购人需要采购大米 500 斤,根 据米面油食材当月基准价格,以 3元/斤为例,若中标折扣为:90%(9折)且按中标价 结算的,需要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款项计算如下:500 斤×3 元/斤×90%=1350 元)。 2.折扣报价应综合考虑食材价格、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的所需的服务费用、所 有的税费配送、人员、损耗等因素。 3.折扣报价应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货物及服务的所需的所有费用(含材料、运输、 人工、搬运、税费等)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条款) 1、食材配送费用根据每日食材配送量按月据实结算,年度总结算费用不得超过分 项采购预算; (1)月结算价=实际采购量×当月基准价×折扣。 (2)当月基准价: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以各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每月武汉 市场(参照江汉区中百仓储或武商量贩的市场零售价)公布的同类货物(中等以上质 量)价格的平均价作为当月基准价,当月基准价以中标供应商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 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每月提供的当月基准价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虚假 报价采购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取消中标资格,具体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 2、付款方式: 1、食材配送费用 根据每日食材配送量按月据实结算,年度结算费用不得超过分项采购预算,结算 时各包中标供应商须在每月 20日之前将上月订单内所有原材料及半成品的《供货清单》、 《当月基准价》、《验收配送单》及供货发票,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年度最 后 1个月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2、★考核标准:采购人每2个月进行一次考核,若中标供应商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 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提供承诺书) 3、★根据《关于落实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工作的通知》 (武财采〔2020〕289 号)规定,2020 年内供应商所配送的农副产品,应于同等条件 下,优先通过“扶贫 832 平台”或中国社会扶贫网采购,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 不低于当年甲方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 25%,其中要确保通过“扶贫 832 平台”采购金 额不低于 15%。如政府部门未停止消费扶贫,该项要求适用于整个服务期。(提供承诺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2 书。若中标必须按照此文件实施,否则按废标处理。)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3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4 第四章、评标标准及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与职责 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此次评标委员会,进 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从湖 北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1.2 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定 1 人担 任。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2.1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评标细则,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 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和比较,对供应商进行综合排序,并提出中标候选人排序 名单,同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 评标纪律 3.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 见承担个人责任; 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评标工作 无关的人员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3.3 整个评标过程将采取封闭评标的方式,封闭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独自 与外界接触,自觉接受监督,个人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 二、评标原则 1. 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 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 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3. 评标委员会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 之处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4. 评标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为依据,按照评标细则的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 议,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5 5.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将在评标时被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程序及方法 1、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评审阶段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 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2.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性审查不足 3 家 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程序。符合性审查的详细标准如下: 序号 审查资料 审查 情况 1 投标报价未超过预算价; 2 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和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有法定 代表人有效授权书证明的; 3 满足投标有效期; 4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标准要求; 5 投标文件中没有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商务和其它条件; 6 供应商没有发生影响招标公证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骗取中标; 7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时出席开标会或出席开标会时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8 投标函和投标一览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关键字迹 模糊清晰可辨; 9 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可以作为无效标的其他情形的。 3.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价格、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6 商务、技术服务质量”的分类,对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进行归纳、整理。本次评标采 用综合评分法评分。 3.1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评 审 内 容 分值 评分细则 报价得分 (10 分) 10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 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 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 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符合以下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优惠的可按照附件 1 提供相关证 明文,享受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评审优惠(6%) 2、监狱企业评审优惠(6%) 3、残疾人评审优惠(6%)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 复享受政策。 商务 部分 (20 分) 文件 编制 3分 满足招标文件对响应文件的制作要求。包括:资料齐全,文件 格式按规定填写,响应文件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性,响应文件 有效签署,标书干净、整洁,文字、数据、图表无错误等。有 详细目录、目录与有关材料装的顺序对应信息、查阅方便,全 面响应招标文件。如有有缺陷、不完整、前后不一、查阅困难 的,每出现一项减 0.5分,最低得 0分。 企业 实力 2分 供应商具有效期内的国家物流企业资格 国家物流 4A及以上级企业资格的得 2分; 国家物流 3A级企业资格的得 1分; 国家物流 2A级企业资格的得 0.5分; 其他不得分。 类似 业绩 10分 供应商近三年(2017年9月至今)以来承担过食堂(食材)配送 服务业绩,每项得2分,满分10分。 注: 1、同一单位多次委托的合同不重复计分。 2、同时提供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为证明材料。 3、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4、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3分 上述得分业绩中有对供应商服务质量反馈意见为正面评价 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未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 分。 2分 疫情期间有效服务并获得业主好评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 最多得2分,未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7 技术 部分 (70 分) 服务 方案 24分 配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服务流程;3分 2、食材供应保障措施;3分 3、食品加工措施;3分 4、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措施;3分 5、食品检测能力;3分 6、内控制度;3分 7、配送时间保证和配送路线安排;3分 8、验收方案;3分 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合理可行得 3分;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基 本可行得 2分;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可行性一般得 1分;未提 供不得分。 合理可行指: (1)方案建设完全响应采购需求要求; (2)对达到项目目标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对达不到目标 有具体经济处罚承诺; (3)对建设内容作了有针对性的全面、具体分析。 基本可行指: (1)方案建设响应采购需求要求有微小偏差; (2)对达到项目目标提出的措施有欠缺或表述不够清晰,并对 达不到目标有具体经济处罚承诺; (3)建设内容分析有一定的层次性,体现项目要求。 可行性一般指: (1)方案建设响应采购需求要求但有明显欠缺; (2)对达到项目目标提出的措施有缺陷或表述模糊,并对达不 到目标有具体经济处罚承诺; (3)建设内容作有一定的层次性,体现项目要求,但有明显缺 陷。 食材 品种 和来 源 6分 1、食材多元化,货源稳定,进货渠道正规、广泛,食品质量可 追溯的 5-6分; 2、食材多元化,进货渠道较广泛,食品质量可追溯的得 3-4 分; 3、进货渠道局限,食品质量不可追溯的得 1-2分; 4、未提供不得分。 注:如有自有养殖基地(提供土地证或租赁合同),有委托或合 作养殖基地(提供委托或合作协议); 货源稳定,进货渠道正规、广泛(提供各种食品购销合同); 食品质量可追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食品 生产 能力 3分 1、供应商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得 0.5分, 2、供应商具有净菜、豆制品、中西式面点、熟食类、肉类等产 品加工实力,具有 1项加工实力得 0.5分,满分 2.5 分。 需提供实景图、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未提供不得分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8 食材 分拣 6分 1、供应商自有食材分拣场地得2分,非自有场地得1分,提供场 地房产证或租赁证明,未提供得0分; 2、根据提供的冷藏条件(1 分)、分拣(1 分)、配送场所的配 置(1 分)、卫生情况(1 分)进行评分: 以上每项内容较明确、措施基本可行得 1分,有内容、措施可 行性一般得 0.5分,其他不得分,满分 6分。 人员 配置 3分 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详细人员配备情况表,并附相关资格证明 文件、身份证、健康证、驾驶证、劳动合同等。 优于采购需求,保证配送卸货交接等步骤稳定得 3 分; 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保证配送卸货交接等步骤稳定得 2分; 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勉强达到配送要求得 1分; 未提供相关证件的不得分 设备 配置 3分 供应商须拟投入本项目车辆、设备配置方案 完善实用性强得 3分; 较为完善,实用性一般得 2分; 勉强达到配送要求得 1分; 未提供不得分 须附冷链配送车队实景图,行驶证、登记证、交通保险单等相 关证明材料。 质量 保证 及售 后服 务 6分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内容明确、措施合理可行得 5-6分; 方案内容较明确、措施基本可行得 3-4分;方案有内容、措施 可行性一般得 1-2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合理可行指: (1)方案内容对保证实现采购需求、达到项目要求有明确的质 量目标; (2)对达到质量目标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并对 达不到质量目标有具体经济处罚承诺; 基本可行指: (1)方案内容对保证实现采购需求、达到项目要求有较明确的 质量目标; (2)对达到质量目标提出的措施有欠缺或表述不够清晰,并对 达不到目标有具体经济处罚承诺; 可行性一般指: (1)方案内容对保证实现采购需求、达到项目要求有较明确的 质量目标; (2)对达到质量目标提出的措施有缺陷或表述模糊,并对达不 到目标有具体经济处罚承诺。 4分 1.承诺对质量有问题的食品立即退货并按时更换的得2分。 2.因退货、更换不及时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根据赔偿承诺情况, 可实施性强得2分;可实施性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提供证明及承诺函。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39 应急 预案 1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措施进行打分,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质量事故及中毒事故处置(1分); 车辆安全保障(1分); 车辆应急预案(1分);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分); 防盗抢应急预案(1分);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分); 后备人员应急预案(1分); 货源应急保障预案(1分); 缺货补货应急预案(1分);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分); 以上每项内容分析和描述全面、详细,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 行的解决措施得 1分,内容分析和描述有欠缺,提出可行的解 决措施得 0.5分,内容分析和描述缺陷较大,措施不明确或其 他不得分。 防疫 措施 及责 任 5分 供应商制定合理且可行的疫情防控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防疫具体措、施疫情防控下的货源保障及配送保障、供给措施、 疫情防控宣传教育、防疫责任等。 1、内容明确、措施合理可行得 5分; 2、方案内容较明确、措施基本可行得 3-4分; 3、方案有内容、措施可行性一般得 1-2分; 4、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总合计 100 分 3.2 各位评委根据审查结果,按打分表的具体要求逐项评分。 3.3 各位评委的评分在汇总表中统计,将评分结果按汇总表中的公式计算出全体评委 给出的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4. 评分汇总 4.1 评委将各自的评分表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将各供应商的得分按 汇总表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4.2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分值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当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时,以技术部分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产生名次。 5. 定标 5.1 评标委员会按供应商的最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供招标人依法确定排名第一名为本 项目中标供应商。 另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评审优惠 享受给予 6%的价格扣除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0 除非本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如有)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供。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本单位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详见文件附件 B),将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 务,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上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国家 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详见文件附件 A);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 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三)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当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且本项目支持联合体投标响应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和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 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 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 关系。 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 给大型企业。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1 附件 A: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 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 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 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 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2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 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3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 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 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 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 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 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 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 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 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 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4 附件 B: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 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5 附:企业情况统计表 行业 营业收入 (万元) 从业人员 (人) 总资产 (万元) 备注 注:请各供应商根据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如实填写此表。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6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享受给予 6% 的价格扣除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 执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 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 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7 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 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须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 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 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 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 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8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 ___单位的____ 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 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49 (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享受给予 6% 的价格扣除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文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 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 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50 第五章、合同书(参考) (此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 准。) 一、合同书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 (以 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合同书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在投标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7)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随同响应文件一起递送的其他资料 2. 合同支付方式及金额 合同支付方式: 3. 交付时间 服务时间: 4.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5. 合同承诺 考虑到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51 提供货物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卖方将按照本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买方在此保证按照 合同规定的价格向卖方支付。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证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买方: 卖方: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5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认真填写和打印,投标文件一律 A4 规格纸张打印、装订,应有文件目录 和页码编号。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纸质版应提供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二 份。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53 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54 目 录 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55 评标导航表 评审 项目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供应商响应 投标文件对 应页码 报价 部分 商务 部分 技术 部分 备注:为方便评委评标,供应商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 况及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外包服务(配送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56 一、 投标函 致:(采购人名称) 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_____的_____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规定,了解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项目需求及其他有 关文件后,我方愿根据本项目收费标准的基准价下浮 %,即按 %计取,按上 述项目要求、合同条款的条件要求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2. 我方承认投标一览表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3.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投标函承诺的服务期____年内完成该项目。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九十(90)个日历日。 5.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供 应 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签字或盖章) 邮 编:________电 话: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7 二、投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内容 1 投标总报价 根据 本项目收费 标准的基 准价下 浮 %,即按 %计取 2 服务期 3 项目 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 职称、资格等级 专业 4 拟派项目组成员人数 人 5 不随意更换项目组成员的承诺 更换人员须经采购人同意,如若达不到, 愿接受 的罚款 6 服务质量承诺及处罚措施 7 优惠服务条款 8 备注 注:此表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单独用信封密封二份递交,以便唱标所用。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8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9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____(姓名)为 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与(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 招标活动。代理人在招标、合同签定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附:法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0 五、资格证明文件 (相关格式见后) (1)公司基本情况 (2)公司相关证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 (4)提供近三年的经营中未出现过食品卫生事故的书面承诺 (5)2018年、2019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保的有效缴纳凭证材料 (7)无重大违法、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 (8)相关截图证明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10)《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1)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12)其他证明材料 61 (一)公司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 址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万元) 传 真 成立时间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办公面积 共 平方米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项目负责人 姓名 专业 职 称 工作年限 职工总数 专职人员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2 (二)公司相关证件 证书类别 颁发机构 持证单位名称 级别 初次取证时间 现有效证书 批准时间 有效期截止 时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它可提供的证明文件 …… 注:供应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3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 64 (四)书面承诺书 提供近三年的经营中未出现过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承诺; 65 (五)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复印件加盖公章) 66 (六)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保的凭证材料 67 (七)无重大违法承诺函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8 (八)相关截图证明 1、信用中国相关截图 2、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截图 3、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 69 (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截图证明 70 (十)《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71 (十一)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72 (十二)其它证明材料 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1)2017 年 09 月以来至今所承担的项目业绩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4)拟投入设备、工具、材料明细表 2、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企业或产品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73 (1)2017 年 09 月至今所承担的项目业绩情况 附:供应商提供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为证明材料。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委托方名称 项目 负责人 项目 规模 合同签订 日期 完成 情况 74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职业资格证书 已完项目情况 业主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项目周期 项目进度 业主评价 已完成/进行中 供 应 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75 (3)投入本项目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年龄 职务 持何种资格证书 岗位 从事业务 年限 附: 1、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健康证、驾驶证、劳动合同等 2、应说明拟投入人员在本项目中拟派职位及工作任务等。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6 (4)拟投入设备、工具、材料明细表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单 位 数 量 国别/生产 企业 备 注 注:为满足本项目的服务要求,供应商拟配置的主要设备、车辆(冷链配送车队实景图, 行驶证、登记证、交通保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工具、等须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7 六、具体实施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采购要求及评分标准内容,编写详细的实施方案及进度计 划,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对本项目现状的了解和分析; 2、服务方案; 3、验收方案; 3、食材品种和来源; 4、食品生产能力; 5、食材分拣; 6、人员配置方案; 7、设备配置方案; 8、服务各项质量指标承诺及保障措施; 9、各种应急预案方案; 10、防疫措施及责任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要求格式自拟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