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采购项目编号: JSGC20G5121
采购项目名称: 2020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食堂经营管理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本项目废标。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地 址:滨江大道292号
联系方式:025-68110605 681108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层
联系方式:025-83682809 836905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经理 王经理
电 话:025-83682809 83690579
五、附件
采购文件
发布日期:2020.10.30
附件:(发布稿)2020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食堂经营管理项目.docx
2020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食堂经营管理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JSGC20G5121
采购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 月
第1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采购人)委托,就2020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食堂经营管理项目(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和磋商。
2020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食堂经营管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为:http://www.365trade.com.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年10月 30日 14: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JSGC20G5121
1.2项目名称:2020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食堂经营管理项目
1.3项目预算即最高限价为:55万元;
1.4采购需求:根据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全体就餐人员的实际需求,立足于“绿色、营养、健康”的服务理念,从后勤保障的角度提升食堂供餐的软实力,为提升员工就餐满意度,采购人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位于丽景路2号二楼食堂的餐饮服务(含内部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的维护)委托供应商管理,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各项需求提供相关膳食服务工作。
1.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
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采购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无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2.8 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2.9 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2.10勘察现场或答疑:不接受勘察现场或答疑。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时间:2020年10月19 日17时至 2020年10月 26日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 地点: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为http://www.365trade.com.cn/。
3.3 方式:
(1)登陆平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下载者首次登陆平台前,须前往平台免费注册,平台将对下载者注册信息与其提供扫描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可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采购项目;同一单位不同的经办人可各自建立不同账户。
(2)下载者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费用支付所需时间,下载者必须在前述时间段内完成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采购文件。
(3)下载者选择“需要邮购纸质标书”的,需支付邮购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文件下载后的1个工作日内寄送。
(4)下载者需要发票的,须通过平台“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操作。采购文件服务费及邮购费发票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下载者选择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支付后3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开标时在开标现场领取;平台服务费发票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自动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载者可在支付后3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非因采购代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原因,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
(5)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下载者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下载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平台咨询电话为:010-86397110,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到6时。平台会通过短信提醒下载者进行注册、支付、下载等操作。
(6)联合体投标(如允许)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在平台办理注册、购买文件、缴纳保证金等手续,其在平台的办理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4采购文件服务费每套 500 元,平台服务费 200元,下载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时间: 2020年10月 30日 14:30(北京时间);
4.2地点: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楼2809开标室。
五、开启
5.1时间:2020年10月 30日 14:30(北京时间);
5.2地点: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楼2811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本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网站发布公告。
7.2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7.3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地 址:滨江大道292号
联系人: 马志伟、张自闯
联系电话:025-68110605 68110841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8楼
联系人:陈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25-83690878 83690579
8.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25-83690878 83690579
邮箱:jsgczb@sina.com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2“供应商”是指参加竞争性磋商,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苏国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4“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5“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3)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三章。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3 进口产品政策
(1)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二、投标文件编制
4、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4.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4.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4.5 投标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6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5、投标文件的组成
5.1 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
5.2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5.3 本次采购的最小单位是包。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5.4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5)所述材料如提供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供应商的投标):
(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5)《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适用);
(6)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7)分项报价表(如有);
(8)《商务条款偏离表》 ;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5.5 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项目技术方案或服务说明;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5.6 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 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与磋商项目有关的所用费用,以及技术资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服务的价格构成,以及价格构成各项因素的单价和总价。供应商系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并由本企业提供服务的,须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中注明。
(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5)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最高限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低于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的话,除特别注明外,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7 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6、磋商保证金:无。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7、投标文件的签署、密封和递交
7.1供应商应提供纸质版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平台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7.2 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在磋商文件中注明须加盖公章、签字的地方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但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认为需要时,供应商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7.3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7.4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8、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8.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四、磋商
9、磋商组织
9.1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9.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0、磋商程序
10.1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10.1.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0.1.2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0.1.3 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0.1.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3)《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10.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采购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10.2.1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10)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1)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性能参数,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1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4 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
10.5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
10.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0.7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响应(或补充)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0.8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0.9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10 磋商有效期为9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11、评分方法和标准
11.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11.2 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12.1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经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2.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2.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以及为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2.6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2.7 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13、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14.4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质疑与投诉
15、质疑
15.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5.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5.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5.4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5.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5.6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5.7 质疑函的主要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5.8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9 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16、投诉
16.1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6.2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3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4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6.5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六、诚实信用
17.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7.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本项目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7.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7.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七、磋商费用
18.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8.2 本次采购,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代理招标收费基准费率计算,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单个项目不足7000元,按7000元支付。
第三章 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将全部评委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2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 审 标 准 |
分值 |
1 |
价格 (1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10 |
2.1 |
技术服务 (52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作人员安排计划及工作流程,人员架构、资质及培训管理方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得10分,方案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得8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一般得6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得4分。 |
10 |
2.2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管理规章制度,服务保障承诺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得10分,方案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得8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一般得6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得4分。 |
10 |
|
2.3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处理相关投诉方案和措施、应急措施处理方案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得10分,方案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得8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一般得6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得4分。 |
10 |
|
2.4 |
供应商提供的早中、餐及宴会菜品、规格、食品质量方案及措施、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得10分,方案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得8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一般得6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得4分。 |
10 |
|
2.5 |
供应商提供的管控食品生产关键点、服务质量、餐厅环境、原材料采购及验收标准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得12分,方案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得9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一般得6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得3分。 |
12 |
|
3 |
人员情况 (10分) |
(1)厨师工作经验。供应商针对此项目拟派驻厨师具有承接过大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食堂2年(含)以上岗位经验的得3分(提供任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面点厨师工作经验。供应商针对此项目拟派出的面点(点心)厨师具有2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得3分(提供任职单位任职证明文件复印件)。 (4)资质情况。供应商针对此项目拟派出的其他操作人员有餐饮或食品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数量计分,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多得4分。(须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10 |
4 |
资质证书 (8分) |
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供应商具有OHSAS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供应商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供应商具有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上述须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8 |
5 |
业绩 (12分) |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堂经营类项目业绩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12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
12 |
6 |
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 (3分) |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目录齐全、内容完整,不应以大量与本项目无关内容充数。文件编制目录齐全、内容完整最好得3分,文件编制目录较齐全、内容较完整得2分,文件编制内容一般得1分。 |
3 |
7 |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运用 (5分) |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三星级的加1分,四星级的加2分,五星级的加3分;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加5分。 诚信指数在40-30分的扣2分;诚信指数在29-20分的扣3分;诚信指数在19-10分的扣4分;诚信指数在9分以下的扣10分。 (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
5 |
8 |
合计 |
100 |
说明:
1、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需提供有效的复印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提供以上评标标准每项内容在投标文件中响应部分的页码。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等
一、项目概况
根据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全体就餐人员的实际需求,立足于“绿色、营养、健康”的服务理念,从后勤保障的角度提升食堂供餐的软实力,为提升员工就餐满意度,采购人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食堂运营管理服务单位。
本项目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内,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工作内容考评为不合格或成交供应商有重大工作失误,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基本情况如下:
1、本项目经营的食堂为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丽景路2号食堂,工作日供早、中餐,早、中餐为自助取餐;
2、丽景路配备6名工作人员:厨师1名、切配1名、面点师1名、服务员1名、勤杂2名。
3、人员、管理及经营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即为本项目投标报价;
4、用餐人数和标准:约120-150人就餐,拟30元/日标准。
5、食材根据用餐标准采购,为响应扶持不发达地区发展相关政策,需根据采购人要求从不发达地区采购部分农产品;
二、服务内容
2.1采购人将位于丽景路2号二楼食堂的餐饮服务(含内部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的维护)委托供应商管理,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各项需求提供相关膳食服务工作。
2.2供应商在约定的早餐、中餐时间和场所,提供准时、保质、保量的相关膳食等服务。采购人食堂用餐标准时间为:早餐7:30至9:00;午餐11:30至13:00。
2.3食堂用餐时间的调整以及其他服务项目和时间,依据采购人的通知而定。
2.4供餐服务:
早餐:常规点心三至四道,油炸类点心两道,煎、烤类点心一至两道,湿点两到三种(常规类稀饭或花式稀饭及特色小吃等);提供饮品3种(牛奶、豆浆、酸奶等),鸡蛋、粗粮、水果各一道,炒菜一道,小菜四道;面条、馄饨、鸭血粉丝汤等穿插安排。
中餐供应大荤类、小荤类及蔬菜类菜肴各两至三道,特色风味小吃一例,例汤两道,主食、粗粮、水果各一到两道,饮料2类;每周菜品提供不得重复;结合“营养、健康”的理念予以供餐;
2.5加餐服务:按采购人需求提供不定员加餐服务,
2.5.1遇有会议加餐,供应商能及时提供相应供餐服务,不得因人员的增加而造成菜品短缺;
2.5.2宴席包房以预定宴请桌菜为主。供应商需制定满足不同消费人群、不同消费标准的菜单供采购人审核,并配以专人现场服务。
2.5.3 如采购人有大型会议、聚餐等活动需要加大餐食供应时,采购人会提前一天告知供应商,供应商须及时提供相应方案并增派人手,确保正常按时开餐。
三、付款方式
本项目费用按月结算,结算方式为成交供应商于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相关数据供采购人审核确认;采购人在月底前根据审核确认的数据支付费用。结算前成交供应商需开具合法发票。
四、供应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请见第五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2020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食堂经营管理项目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人 :
供应商 :
签订日期 :
甲方: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食堂提供餐饮,实施专业化、一体化的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1.1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丽景路2号食堂的餐饮服务(含内部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的维护)委托乙方管理,乙方根据甲方的各项需求提供相关膳食服务工作。
1.2乙方在约定的早餐、中餐时间和场所,提供准时、保质、保量的相关膳食等服务。甲方食堂用餐标准时间为:早餐7:30至9:00;午餐11:30至13:00。
1.3食堂用餐时间的调整以及其他服务项目和时间,依据甲方的通知而定。
1.4供餐服务:
早餐:常规点心三至四道,油炸类点心两道,煎、烤类点心一至两道,湿点两到三种(常规类稀饭或花式稀饭及特色小吃等);提供饮品3种(牛奶、豆浆、酸奶等),鸡蛋、粗粮、水果各一道,炒菜一道,小菜四道;面条、馄饨、鸭血粉丝汤等穿插安排。
中餐供应大荤类、小荤类及蔬菜类菜肴各两至三道,特色风味小吃一例,例汤两道,主食、粗粮、水果各一到两道,饮料2类;每周菜品提供不得重复;结合“营养、健康”的理念予以供餐;
1.5加餐服务:按甲方需求提供不定员加餐服务,
1.5.1遇有会议加餐,乙方能及时提供相应供餐服务,不得因人员的增加而造成菜品短缺;
1.5.2宴席包房以预定宴请桌菜为主。乙方需制定满足不同消费人群、不同消费标准的菜单供甲方审核,并配以专人现场服务。
1.5.3、如甲方有大型会议、聚餐等活动需要加大餐食供应时,甲方会提前一天告知乙方,乙方须及时提供相应方案并增派人手,确保正常按时开餐。
二、费用及费用结算
2.1服务费用总额:甲乙双方核定由乙方委派出不少于 名工作人员为甲方机关餐厅提供服务,乙方每年收取服务费用为 元人民币,计每月收取 元人民币。
2.2费用结算:见采购文件。
2.3服务期限内,如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乙方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向甲方提出费用调整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采用一次性费用贴补形式予以支付。乙方需开具服务费正式发票。
2.4因甲方接待需要,乙方按需增加委派人数,安排加班,甲方应支付经双方核定确认后增加的费用和加班费用,并附加相应的税收费用。
2.5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法安全生产、履行合约,并做好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3.1.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膳食的生产制作、餐饮质量、菜品标准及卫生状况等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服务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换不适岗的委派人员。
3.1.3甲方负责乙方因生产和服务需要而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用。
3.1.4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餐饮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甲方全体工作人员投票的方式,由甲方全体工作人员工对是否同意乙方继续承担甲方餐饮服务进行票决,若票决结果低于60%,则给予乙方一个月的整改期予以整改,整改后再次由甲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投票表决,票决结果高于或等于60%的,合同顺延,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自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双方服务合同解除,乙方对此表示理解和接受。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需遵守国家、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餐饮服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餐饮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乙方需依法取得,且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2 乙方派驻食堂的服务团队,每天必须达到合同所规定人数的工作人员。
3.2.3乙方负责甲方机关食堂每日膳食,同时提供卤菜、面点外卖(卤菜每周2次,面点每天供应),兼顾甲方的公务接待;包括且不限于以上内容的菜肴制作与餐厅服务。
3.2.4乙方负责提前制订每周、每餐的菜肴、面食、风味等品种,经甲方审核后及时公布。
3.2.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编制人员制定餐饮服务工作规程和制度、工作计划方案、团队构建经甲方审核后并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管理甲方提供的餐饮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以及与餐饮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图纸、档案资料等文件。服务期内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等,有管理、维修、保管的义务,不得出租、转租、转借经营场所及机械设备。
3.2.6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核查餐饮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每月向甲方提供餐饮成本预算清单,每天向甲方提供成本核算清单,积极配合甲方对餐饮伙食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
3.2.7由甲方负责提供生产和服务需用的食品原材料和调味料时,乙方协助甲方对原料的品质予以把关,乙方有权对其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不承担因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因乙方把关不严造成食材浪费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3.2.8乙方应加强委派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必要的人员换岗交流。定期与甲方管理人员沟通,采纳员工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菜肴新鲜可口,营养搭配,品种翻新,并适时开展特色风味美食活动。
3.2.9乙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规范膳食制作,确保饮食卫生,安全生产。
3.2.10乙方负责维护甲方食堂的公共卫生,保持餐厅、操作间、洗碗间、仓库、休息间(更衣间)、以及食堂内所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持各种厨房器皿用具的整洁、清洁和卫生,落实卫生责任人制度。乙方应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杜绝一切浪费。乙方委派人员须配合甲方做好水、电、气的管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相关阀门,确保安全。
3.2.11乙方应提供所有委派人员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上岗证明、健康证明,体检合格后方可聘用。乙方负责对委派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并提供委派人员体检报告复印件。如有委派人员突发疾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管理人员汇报,及时调换。
3.2.12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委派人员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乙方需调整委派人员的,应将变动原因、人员名单和数量情况(新派人员需附上岗证明、健康证明等),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3.2.1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委派人员和亲友不得随便出入甲方办公场所,未经食堂管理人员批准,禁止一切非厨房人员进入食堂操作场所、仓库等区域。相关车辆或物品出入应接受甲方安保人员的检查,违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2.14乙方不得自行处理、随意改变厨房装修、结构和损坏设备设施,发生上述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3.2.15乙方保证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乙方,并已与委派人员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乙方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费用缴纳均由乙方自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费用均与甲方无关,如:员工工资、加班费、员工伤病治疗费、保险费、因意外事故产生的费用等。
3.2.16乙方组建的服务团队须统一着装,微笑服务。
3.2.17协议期内,乙方应在服务每年期满前均向甲方提交餐饮管理服务本年度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应向甲方移交与餐饮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书面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餐饮服务移交确认书。
3.2.18签订合同后,乙方须在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人员招聘、团队组建及项目进场,并在甲方指定日期开始提供餐饮服务。如遇突发状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进场供餐,乙方承诺须在接到提前上岗通知后的5个日历日内正式进场供餐,其服务期从正式进场之日起计算。
四、违约责任
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协议,乙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伍万元人民币。
4.2因未按时开餐(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超过15分钟以上),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1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4.3对甲方提出的有关膳食质量、服务态度(包括调换不适岗人员)、固定资产保管维护、成本核算材料等书面通知,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书的期限要求进行调整,如乙方七日内未予解决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服务费用的2%作为违约金;十五内上述问题仍未解决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服务费用的5%;问题较为严重、无法有效沟通超过三十天以上,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服务费用的10%,且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4因乙方提供不洁食品(包括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食品)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需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鉴定确认),由乙方负责医药、护理、误工、交通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5服务期内乙方所有安全生产问题及乙方委派人员人身安全和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和解决,所需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
4.6因乙方委派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7甲方未按时结清乙方上月各项费用的,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及时支付的,每逾期一日,需另支付当月或当期服务费用总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三个月的,甲方需另支付当期费用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逾期情况严重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用工,若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引起的劳动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乙方须立即补足,否则终止协议。
4.9、因甲方办公地址搬迁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暂定为 一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六、争议解决
发生争执时,双方应友好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第六章 附件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附件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制作目录(须生成页码))
评分索引表(可按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