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水上(游泳)运动学校采购食堂物资配送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2
项目概况 采购食堂物资配送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0年11月23日 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BMC-20201057G 项目名称:采购食堂物资配送项目 预算金额(元):2400000 最高限价(元):2200000,2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二 合同履约期限:叁年,合同一年一签。如配送单位在上一年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同合同要求有差异,业主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叁年,合同一年一签。如配送单位在上一年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同合同要求有差异,业主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签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02日至2020年11月09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3日 13: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5号永煌大厦9楼)开标室1 开标时间:2020年11月23日 13:30 开标地点(网址):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5号永煌大厦9楼)开标室 1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水上(游泳)运动学校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下江路28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超级机构管理员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 873-55928 质疑联系人:陈项薇 质疑联系方式:13738859591 名 称: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5号永煌大厦9楼 传 真:0574-87103586 项目联系人(询问):张啸科、刘丹丹、王裕挺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3863352 质疑联系人:方芳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101271 名 称: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 传 真:/ 联系人 :徐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188441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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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NBMC-20201057G
项目名称:采购食堂物资配送项目
采购人:宁波市水上(游泳)运动学校
代理机构: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20年10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 2
第二章 采购需求 4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1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3
第五章 合同文本 2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 宁波市水上(游泳)运动学校 委托,就采购食堂物资配送项目(项目编号:NBMC-20201057G)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二、项目概况:
子包 |
项目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限 |
简要服务要求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人民币) |
一 |
鲜蔬类、水产类、肉食类、冻品类、家禽类、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水果类 |
1项 |
叁年,合同一年一签。如配送单位在上一年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同合同要求有差异,业主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签 |
一般一天一次配送,但特殊情况增加至2-3次等 |
220万元/年 |
二 |
粮油类 |
1项 |
接到采购人配送清单后12小时内备齐所需货物,24小时内送到指定地点 |
20万元/年 |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一般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列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2特定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节假日及法定假日除外),每天9:00-11:30,13:30-17:00(北京时间)。
5.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5.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为潜在投标人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仅需浏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点击“游客,浏览采购文件”直接下载采购文件浏览)。
招标公告附件中提供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未按上述规定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的,按照无效质疑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未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4招标文件售价:0元。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6.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3日13:30止(北京时间)
6.2投标地点: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5号永煌大厦9楼)开标室1,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6.3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公开开标,开标地点与投标地点一致。届时请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
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7.1采购人:宁波市水上(游泳)运动学校
采购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355928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下江路288号
7.2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5号永煌大厦9楼
采购项目联系人:张啸科、刘丹丹、王裕挺
联系电话:0574-83863352
单位传真:0574-87103586
财务联系电话:0574-87101276
八、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188441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扶持,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十、供应商注册:
为了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政采云平台注册登记,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中标人必须成为注册供应商,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意注册所需时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章 采购需求
子包一:鲜蔬类、水产类、肉食类、冻品类、家禽类、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种类及内容 |
数量 |
1 |
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 |
1项 |
2 |
水产类 海鲜:带鱼、黄鱼、鱿鱼、梅鱼、鲳鱼、基尾虾、白虾、长毛虾、白蟹等 河鲜:草鱼、黑鱼、河虾、甲鱼、牛蛙等 |
1项 |
3 |
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等 |
1项 |
4 |
冻品类 冰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等 冷冻食品:盐酥鸡、椒盐排条、雪花肉片等 |
1项 |
5 |
家禽类 |
1项 |
6 |
酱腌菜类 |
1项 |
7 |
蛋类 |
1项 |
8 |
干货类:干木耳、干香菇、紫菜等 |
1项 |
9 |
佐料类:味精、酱油、生粉、食品添加剂等 |
1项 |
10 |
水果类:苹果、香蕉、橘子、西瓜、蓝莓等 |
1项 |
二、技术服务要求
序号 |
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一 |
种类质量要求 |
|
1.1 |
总体质量要求 |
|
1.1.1 |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品牌、规格、质量等方面要求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必须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投标人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招标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解除与投标人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后果,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
|
1.1.2 |
投标人提供的各类原料、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招标方有权退货并追究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招标方通报,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 |
|
1.1.3 |
供货服务提供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
|
1.2 |
菜品种类质量要求 |
|
1.2.1 |
蔬菜类:投标人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
|
1.2.2 |
水产类: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
|
1.2.3 |
肉食类: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
1.2.4 |
冻品类:投标人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 |
|
1.2.5 |
家禽类:投标人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
|
1.2.6 |
酱腌菜类: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
|
1.2.7 |
蛋类: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
|
1.2.8 |
干货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
1.2.9 |
佐料类:糖、味精、酱油、醋、生粉等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
|
1.2.10 |
水果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
|
二 |
供货时间及要求 |
|
2.1 |
配送时间:工作日6:30之前须送到食堂指定地点 |
|
2.2 |
食堂宰杀:9:00之前须宰杀完成 |
|
2.3 |
特殊配送要求:一般一天一次配送,但特殊情况增加至2-3次 |
|
2.4 |
投标人如不能按时、按质提供所需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
三、商务要求
序号 |
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一 |
承包方式:所有原料物资集中采购、按时送货到指定地点 |
|
二 |
服务期限:叁年,合同一年一签。如配送单位在上一年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同合同要求有差异,业主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签。 |
|
三 |
履约保证金 |
|
3.1 |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
|
3.2 |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
|
3.3 |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支票、汇票或转账方式提交。 |
|
3.4 |
履约保证金在定点配送有效期内配送的货物质量法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
|
3.5 |
如果乙方未能按定点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合同期满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结算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的给定期限内将其补足。 |
|
四 |
售后服务 |
|
▲4.1 |
乙方应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具有售后服务机构,便于甲方需要时安排配送服务。(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
4.2 |
售后服务的响应速度要求:收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作出响应,响应后 2 小时内完成配送服务任务。 |
|
五 |
验收要求 |
|
5.1 |
甲方每天由食堂负责人对乙方提供的食品进行质量数量验收。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不支付货款。 |
|
5.2 |
乙方每次送货的数量、结算价必须在当天按要求在甲方予以登记记录 |
|
5.3 |
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月底结帐凭据),及相关检测报告。不得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食堂正常运行。 |
|
六 |
货款结算方式 |
|
6.1 |
当月货款由乙方提供汇总供货清单交甲方食堂管理部门,由该部门核实并经负责人签字确认;乙方依据该经甲方确认的清单记载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票据,于当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财务部门提交上述清单与发票,审核后,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付款,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
|
6.2 |
结帐时按下面公式计算结果结算 |
|
6.2.1 |
结算货款=菜品总和×(宁波市人民政府网中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表各类菜品的平均价)(1-下浮率)。 |
|
6.2.2 |
其中下浮率为:乙方投标文件上显示的下浮率 |
|
6.2.3 |
宁波市人民政府网中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表网址http://gtog.ningbo.gov.cn/col/col126/index.html |
|
6.2.4 |
“宁波市人民政府网中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表”内缺失的菜品、果品,乙方每月向甲方递交两次周边菜场的产品单价,经甲方确认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供配送服务,按中标的价格比例下浮。 |
|
七 |
履约要求及处理方式 |
|
7.1 |
甲方发现下列为之一的,有权立即退货,不支付货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并向乙方另行赔偿。 |
|
7.1.1 |
乙方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网中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表”每周向甲方提供单价平均价格表,甲方定期对市场价格和结算价格进行核对(每月不少于4次),发现价格虚高或不真实的; |
|
7.1.2 |
提供的食品变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
|
7.1.3 |
提供的食品数量、质量不达标,不及时补货或整改的; |
|
7.1.4 |
提供的服务不周到、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食堂不满意,送货不及时的。 |
|
7.2 |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
|
7.2.1 |
(1)营养成分导致运动员药检不合格的主辅食品;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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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必须签订“集中配送采购廉政协议。”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7.4 |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
|
7.5 |
乙方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
|
7.6 |
乙方必须按规定索取所经销食品的生产企业(或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明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索证率达100%。 |
|
7.7 |
甲方实行供应商资格退出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无条件取消该乙方的食堂食品原材料供货资格,解除服务合同。 |
|
7.7.1 |
(1)因配送食品质量问题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80%; (3)配送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4)因配送单位主观原因配送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因存在不廉洁行为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一个月内验收不合格三次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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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合同要求:本项目采购预算为暂估金额,实际合同总金额以菜品成交总量按实结算,不超过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乙方不得以预算金额作为依据,要求甲方提供等价菜品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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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投标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 |
备注:本表格中打“▲”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任何负偏离或未响应的视为无效标处理。
子包二:粮油类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种类及内容 |
数量 |
1 |
粮油类:大米、食用油等 |
1项 |
二、技术服务要求
序号 |
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一 |
种类质量要求 |
|
1.1 |
总体质量要求 |
|
1.1.1 |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品牌、规格、质量等方面要求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必须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投标人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招标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投标人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后果,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
|
1.1.2 |
投标人提供的各类原料、货物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招标方有权退货并追究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招标方通报,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 |
|
1.1.3 |
供货服务提供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
|
1.2 |
大米产地要求:黑龙江、江苏、浙江等 |
|
二 |
供货时间及要求 |
|
2.1 |
配送时间:接到业主方配送清单后12小时内备齐所需货物,24小时内送到 业主指定地点 |
|
2.2 |
投标人如不能按时、按质提供所需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
三、商务要求
序号 |
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一 |
承包方式:所有原料物资集中采购、按时送货到指定地点 |
|
二 |
服务期限:叁年,合同一年一签。如配送单位在上一年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同合同要求有差异,业主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签。 |
|
三 |
履约保证金 |
|
3.1 |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
|
3.2 |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
|
3.3 |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支票、汇票或转账方式提交。 |
|
3.4 |
履约保证金在定点配送有效期内配送的货物质量法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
|
3.5 |
如果乙方未能按定点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合同期满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结算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的给定期限内将其补足。 |
|
四 |
售后服务 |
|
▲4.1 |
乙方应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具有售后服务机构,便于甲方需要时安排配送服务。(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
4.2 |
售后服务的响应速度要求:收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作出响应,响应后 2 小时内完成配送服务任务。 |
|
五 |
验收要求 |
|
5.1 |
甲方每天由食堂负责人对乙方提供的食品进行质量数量验收。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不支付货款。 |
|
5.2 |
乙方每次送货的数量、结算价必须在当天按要求在甲方予以登记记录 |
|
5.3 |
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月底结帐凭据),及相关检测报告。不得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食堂正常运行。 |
|
六 |
货款结算方式 |
|
6.1 |
当月货款由乙方提供汇总供货清单交甲方食堂管理部门,由该部门核实并经负责人签字确认;乙方依据该经甲方确认的清单记载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票据,于当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财务部门提交上述清单与发票,审核后,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付款,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
|
6.2 |
结帐时按下面公式计算结果结算 |
|
6.2.1 |
结算货款=粮油总和×(杭州粮食物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1-下浮率)。 |
|
6.2.2 |
其中下浮率为:乙方投标文件上显示的下浮率 |
|
6.2.3 |
“杭州粮食物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http://www.zjlyjy.com/”上每日公布的零售金额为依据 |
|
七 |
履约要求及处理方式 |
|
7.1 |
甲方发现下列为之一的,有权立即退货,不支付货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并向乙方另行赔偿。 |
|
7.1.1 |
乙方根据“杭州粮食物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每周向甲方提供单价平均价格表,甲方定期对市场价格和结算价格进行核对(每月不少于4次),发现价格虚高或不真实的; |
|
7.1.2 |
提供的食品变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
|
7.1.3 |
提供的食品数量、质量不达标,不及时补货或整改的; |
|
7.1.4 |
提供的服务不周到、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食堂不满意,送货不及时的。 |
|
7.2 |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
|
7.2.1 |
(1)营养成分导致运动员药检不合格的主辅食品;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
7.3 |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必须签订“集中配送采购廉政协议。”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7.4 |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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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乙方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
|
7.6 |
乙方必须按规定索取所经销食品的生产企业(或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明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索证率达100%。 |
|
7.7 |
甲方实行供应商资格退出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无条件取消该乙方的食堂食品原材料供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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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
(1)因配送食品质量问题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80%; (3)配送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4)因配送单位主观原因配送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因存在不廉洁行为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一个月内验收不合格三次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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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合同要求:本项目采购预算为暂估金额,实际合同总金额以菜品成交总量按实结算,不超过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乙方不得以预算金额作为依据,要求甲方提供等价菜品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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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投标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 |
备注:本表格中打“▲”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任何负偏离或未响应的视为无效标处理。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1 |
2.1 |
采购人 |
宁波市水上(游泳)运动学校 |
2 |
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
▲6.2 |
分包 |
? 1.不允许。 □ 2.允许,但主体部分不得分包,详见《第二章 采购需求》。 |
4 |
7 |
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 |
5 |
9.3 |
质疑函的接收和发送 |
联系人:方芳 联系电话:0574-87101271 电子邮箱:791986246@qq.com 通讯(邮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5号永煌大厦9楼。 |
6 |
11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宁波市政府采购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
7 |
▲12.1 |
代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 |
1)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和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费率为取费标准。 2)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结合上述费率标准计算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用。 3)经计算,代理服务费用不足3000元的按照3000元收取。 4)代理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 4.1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海曙支行; 4.2户名: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3账号:20010122000443166。 |
8 |
▲12.2 |
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
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全额支付,代理服务费金额为固定金额,不随合同金额的增减而浮动。 |
9 |
▲18.2 |
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的组成 |
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附件; 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2)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采购需求响应表。 5)服务方案及评分标准中要求的证明文件。 |
10 |
▲18.3 |
报价文件的组成 |
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报价表; 2)供应商情况表; 3)政府采购供应商基础信息登记表。 |
可选择提供文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注:上述文件非报价文件的必须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是否符合获得政策扶持等因素的判断,选择性提供。 |
|||
11 |
▲19.3 |
多子包投标文件的编制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多个子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每个子包的要求分别编制。 |
12 |
▲20.1 |
投标文件的装订 |
1)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合并装订成册。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多个子包进行投标的,各子包的投标文件必须分别进行装订。 |
13 |
▲20.2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本1份(U盘)。 |
14 |
20.3 |
投标文件的标注 |
1)纸质投标文件封面应当标明投标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子包号、投标人名称。 2)纸质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
15 |
▲21.1 |
投标报价的组成 |
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2、供应商所报投标下浮率包含完成本项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凡影响报价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列入。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招标内容、要求等情况为由提出额外补偿或其他要求。供应商所报下浮率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和政策因素而变动。 3、本项目为下浮率报价: (1)子包一菜品报下浮率。基准价为“宁波市人民政府网中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表”平均价。投标下浮率有效报价范围: ①鲜蔬类:≥20%; ②水产类:≥17%; ③肉食类:≥10%; ④冻品类、家禽类:≥10%; ⑤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5%; ⑥水果类:≥20% 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不得低于上述任一类别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否则均作无效标处理。 (2)子包二粮油类报下浮率。基准价为“杭州粮食物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信息价的零售价。 投标人所报上浮率不得高于有效报价范围,否则均作无效标处理。 4、投标报价包含清洗、宰杀、配送、部分鲜活类物资在食堂现场宰杀等服务。 |
16 |
▲23.1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17 |
2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本的载体可以分别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起。 |
18 |
▲24.2 |
投标文件密封包装的标注和盖章 |
1)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封面应当清楚的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子包号(多个子包时必须标注)、投标文件的名称(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电子文本)、投标人名称。 2)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封面应当加盖公章。 |
19 |
25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
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20 |
28.4 |
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开启步骤 |
?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同时开启; □先开启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及技术商务评审结束后再开启报价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 采购食堂物资配送项目 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
2.3投标人/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投标人代表:是指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2.5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6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实质性条款:标注“▲”的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
2.8核心产品:标注“★”系指项目核心产品,作为判断同品牌产品的依据。本项目无核心
2.9公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行政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3.投标委托
3.1投标文件的签署人应当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投标文件的签署人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文件的签署人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区域性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单位由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上的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4.投标费用
投标人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知识产权
5.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原因引起法律或经济纠纷的,所有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5.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5.3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投标人合法获得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无论投标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采购人均视为投标报价已包含该部分费用。
6.转包与分包
6.1转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分包:分包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联合体投标
7.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7.2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具体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数量限制要求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在《联合协议》中指定本项目牵头人,并将《联合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必须由牵头人完成,并在《联合协议》中进行说明;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5)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处理原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并推荐;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商务得分顺序排列并推荐;均相同时,由得分相同的投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抽取的顺序按照投标文件提交的先后排序进行。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项目无核心产品
9.质疑和投诉
9.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3质疑函的接收和发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9.5质疑、投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质疑、投诉资料均应明确阐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投诉文件具体要求详见财政部令第94号。
10.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10.1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10.2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后。
10.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查询结果以网页打印件的方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10.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1.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本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12.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2.1代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其他
13.1招标文件的标题和序号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影响对招标文件的理解。
13.2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内容如出现某品牌、型号的内容是为了更好的描述产品的性能、规格及要求,并无任何指定产品品牌、型号的意思表达,投标人可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投标。
1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单位的投标均无效。
13.4招标文件要求携带原件备查的资料,如果该项资料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投标人能够当场提供相关账号、网址等进行查询、核实资料真伪及数据的,视同提供了原件。
二、招标文件
14.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14.1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14.2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介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共六章。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第五章 合同文本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招标文件的询问、澄清和修改
15.1询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之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询问作出答复。
15.2澄清和修改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采购人原则上不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书面形式通知后,认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及时将有关意见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视潜在投标人完全接受并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且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3)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和回复的书面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4)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5)潜在投标人必须保证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联系方式的畅通性,否则,由此导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及时通知有关事项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6.现场考察及标前答疑会
1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6.2潜在投标人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会,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16.3潜在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费用自理。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因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7.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7.2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时间均为24小时制北京时间,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8.投标文件内容的组成
1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
▲18.2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的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列入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的组成必须包含的内容,投标人自行选择提供相关材料。
▲18.3报价文件的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列入报价文件的组成必须包含的内容,投标人自行选择提供相关材料。
19.投标文件的编写
19.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身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真实的响应。
投标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9.2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招标文件未提供文件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19.3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附证明材料而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不被认定为作出响应。
▲19.4多子包投标文件的编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投标文件的装订、份数、标注、签署及盖章
▲20.1投标文件的装订
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2投标文件的份数
1)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投标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如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具体数量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包含纸质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建议采用U盘形式。
20.3投标文件的标注
1)纸质投标文件封面标注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和纸质投标文件不符,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盖章
1)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且招标文件要求签名的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2)投标文件明示或要求盖公章处应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的封面应当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若有错、漏处等必须修改的,修改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接受该修改内容。
▲21.投标报价要求
21.1投标报价的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1.3所有投标及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的或有附加条件的投标报价。
22.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2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3.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注和盖章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未按要求密封、标注和盖章的投标文件。
24.1投标文件的密封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本的载体必须密封包装,具体包装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密封包装的封口处应保证严密。不足以造成投标文件可从外包装内散出而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泄密的,不被认定为投标文件未密封。
▲24.2投标文件密封包装的标注和盖章
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应当进行标注及盖章,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25.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25.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6.迟交的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并原封退回。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7.2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27.3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密封后提交,密封包装上必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子包号(如有多个子包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补充、修改文件》字样。
补充、修改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7.4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签署或盖有投标人公章。同时,该书面通知必须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时,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7.5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进行补充、修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文件电子文本载体)不予退还。
四、开标与评标
28.开标
28.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28.2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8.3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及投标人名单;
28.4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资格及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的开启步骤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8.5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9.评标
29.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9.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
29.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4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9.5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9.6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9.8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的设置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商务得分顺序排列;均相同时,由得分相同的投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取的顺序按照投标文件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
29.9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确认,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1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9.1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材料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9.13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0.废标的情形
在本项目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授予合同
31.中标人的确定
31.1本项目由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3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签订合同
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和中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也可以由双方商议后重新拟定,但正式签订的合同必须包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已经约定的各项组成条款的内容要求。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3.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一、总则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人员应本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精神进行评标工作,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二、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1.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根据评委打分表的评分标准和评分范围,逐栏进行打分并汇总。
1.2各栏评分除特别备注外,评分均为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1.3评委打分表中分值重复的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1.4各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2.价格扣除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仅对该部分产品予以价格扣除。
2.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2.2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