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天津代谢病防治中心) 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职工食堂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SHGP-2020-B130)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HGP-2020-B130 二、项目名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职工食堂配送项目 三、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 焦有阁,刘月明,赵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25800.00 2.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本项目以成交通知书确定的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天津代谢病防治中心)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环瑞北路6号 联系方式:022-595620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座10楼1001 联系方式:022-865996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敬 电 话:022-86599692 十、附件 采购文件:SHGP-2020-B130 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职工食堂配送项目.docx 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 |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
项目名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职工食堂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SHGP-2020-B130
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1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5
一、商务要求 5
二、技术要求 6
三、磋商程序 7
四、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 9
五、项目需求书 13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13
第四部分 合同草案 36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39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受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委托,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就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职工食堂配送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职工食堂配送项目
(二)项目编号:SHGP-2020-B130
二、项目内容
职工食堂配送,详见“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人民币:24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当日(查询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或近半年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投标人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一)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8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座10楼1001室)。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1.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tjgp.cz.tj.gov.cn )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投标人。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售500元/包,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一)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0年11月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二)磋商时间:2020年11月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三)磋商地点: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座10楼1001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 系 人:王敬
(二)联系人电话:022-86599692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北辰区环瑞北路6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赵老师,022-59562081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座10楼1001室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电话022-86599692 传真:022-86599502财务部:022-86599692-601
(四)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tjshgczxyxgs@sina.com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须知》“8. 询问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一、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人员工资、运送费、包装费、装卸费、服务费用等其他应有的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服务要求的最终优惠价格。
(二)时间要求
1.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供货时间段:供货商应保证每天9:00之前将副食品配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采购方联系,说明原因;供货商应具备跨区配送能力及紧急配送的能力,特殊情况时须满足能随时送货。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要求
由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四)付款方式
1.按实际产生量进行结账。
2.所有副食品配送款项将统一结算,1个月结1次,每月10日之前结算上月实际配送量费用。汇入供货商的对公账户,实现非现金交易。供货商需完善自身财务管理,以方便采购人对所属单位的伙食费进行监管。供货商须提供正式发票(特殊情况以签订合同为准)。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45000元整。
2.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公对公账户汇款等法规规定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3日12: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3.汇款信息
汇款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光荣道支行
账 号:1205 0110 1076 0000 0124
注:需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所投项目编号及包号。
4.磋商当天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发放保证金收据原件。
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正本送至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档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回。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注:请各投标人尽量选择与我公司账户相同的银行进行转账,因跨行转账而产生的问题和费用与我公司无关。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不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7.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六)投标有效期: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天。
(七)验收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八)其他要求
投标人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二、技术要求
(一)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及设备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规定。
(二)具体需求详见本部分项目需求书。
三、磋商程序
(一)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投标人应在磋商公告发布后到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座10楼1001室)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纸质响应文件的递交
按照规定的时间,投标人须到指定地点递交纸质响应文件。
(三)参加人员及要求
1.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递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上应标明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联系方式,该方式应从评审到合同履行结束始终保持有效。
2.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参加磋商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备查验,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磋商。
(四)磋商步骤
1. 第一步: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即审核投标人是否满足实质性资格要求。须经磋商采购单位认定投标人资格合格后,方可进入技术磋商部分。响应文件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需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辩,所附证明材料不得出现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情况,否则按无效页处理。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对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
3.第三步: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如无实质性变动,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即作为最终报价,无现场二次报价;若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二次报价)。
4.第四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7.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磋商小组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得分。
(二)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第一部分 价格分(10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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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价格 |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10分 |
第二部分 客观分(14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 相关业绩 |
提供与本项目内容相关且已经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已完成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以后),相关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一个业绩2分,满分6分。证明材料包括: A. 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金额、合同服务内容、甲乙双方名称及盖章) B.甲方盖章的成功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A和B同时提供才被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否则不予认定。 |
6分 |
2 |
投标人 相关证书 |
投标人具备GB/T19001系列/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系列或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系列/OHSAS18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个证书1分,最高4分。 |
4分 |
3 |
配送车辆情况评价 |
投标人配备的配送车辆,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车型、车牌号、车辆照片及车辆相对应的行驶证复印件(自有车辆提供产权证,非自有车辆提供车辆租赁协议); 具备3辆及以上得2分,3辆以下得1分,未提供或其他0分。 |
2分 |
4 |
服务支撑能力评价 |
投标人设有长期稳定的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分 |
第三部分 主观分(76分) |
分值 |
||
1 |
物流配送方案评价 |
物流配送方案全面,内容具体,投入的配套设备完善,可行性高,得8分; 物流配送方案轻微疏漏,内容简单,有投入的配套设备,具有一定可行性:5分; 物流配送方案疏漏较多,内容单一,没有配套设备,可行性较差:3分; 其他情况:0分 |
8分 |
2 |
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人员配备齐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楚:10分 组织机构设置轻微不合理,管理人员、人员有岗位缺失,分工、人员职责较为模糊:7分 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人员岗位缺失严重,分工、人员职责严重模糊:3分 其他情况:0分 |
10分 |
3 |
服务人员配备评价 |
服务人员配备合理,分工明确,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0分; 服务人员配备合理性一般,分工较明确,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7分; 服务人员配备不合理,分工不明确,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3分; 不提供,得0分。 |
10分 |
4 |
配送过程的措施评价 |
配送过程中,防雨、防尘、保温措施得当且合理的,得10分; 防雨、防尘、保温措施一般的,得7分; 防雨、防尘、保温措施不合理得,得3分; 不提供,得0分。 |
10分 |
5 |
工具消毒过程评价 |
工具消毒过程和工艺措施安全合理的,得7分; 工具消毒过程和工艺措施一般的,得5分; 工具消毒过程和工艺措施不合理的,得3分; 不提供,得0分。 |
7分 |
6 |
冷冻和保鲜措施评价 |
加工食品采用得冷冻和保鲜措施合理的,得8分; 加工食品采用得冷冻和保鲜措施一般的,得5分; 加工食品采用得冷冻和保鲜措施不合理的,得3分; 不提供,得0分。 |
8分 |
7 |
人员培训方案 |
人员培训包括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方式、目标及言行规范、服务礼仪、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全项内容:6分; 人员培训包括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方式、目标及言行规范、服务礼仪、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三项及以上内容:3分; 人员培训包括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方式、目标及言行规范、服务礼仪、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一项及以上内容:1分; 未提供:0分。 |
6分 |
8 |
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实用,经济,切实可行:10分 应急预案较为实用,经济,可行性较强:7分 应急预案实用性、经济性一般,可行性一般:3分 未提供:0分 |
10分 |
9 |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评价 |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齐全、合理,可行性高:7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有疏漏,轻微不合理,但具有一定可行性:5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疏漏较多,内容不合理,可行性差:3分 其他情况:0分 |
7分 |
第四部分 减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最多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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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应文件不完整,缺页的; 2.响应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 3.响应文件未装订、装订有误的; 4.响应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5.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点对点应答完全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的; 6.响应文件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7.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问题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
项目需求书
1、 服务要求
1.供货商设有长期稳定的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产权证复印件。
2.配送:
1)供货商应具有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供货商配备的配送车辆,具备以下证明材料:车型、车牌号、车辆照片及车辆相对应的行驶证复印件、通行证复印件(非自有车辆还须提供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
2)在配送过程中,供货商如果是配送蔬菜、水果、杂粮等,须提供车、筐等运输工具;如果是半成品配送,如生肉之类,须提供冷藏或者冷冻设备保存;如果是水产活物配送,须提供制氧设备。
3)除新鲜水果、蔬菜及鲜活生禽水产以外,供货商配送的其他食物必须明确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供货商选配配送员,必须严格进行筛查,不可使用社会闲散、有犯罪记录人员参与配送服务,配送人员档案复印件要提交采购方备案。配送人员进入采购方所属区域,要自觉遵守采购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及消毒程序,未经采购方许可严禁随意走动、拍照。
5)具有价格公示的ERP系统:供货商每月应向采购方提供当前配送食品的价格,以便采购方进行参考。对于供货价格进行公示,大米、面粉、油、鱼肉类、调料类价格须低于附近大型超市零售价格的90%,蔬菜价格须低于大型超市零售价格的80%。
6)供货商每周五向采购方按当地行情提供下周各类副食品的品种、价格、供应等情况,采购方每月第一周以华润万家及家乐福两家超市的零售价格为参考数据评估供货商报价;具体供货量信息由采购方提供给供货商,采购方库管员前一天下午把每日供货量信息报供货商知晓。
7)供货商须提供各类票据、检测报告、价格预期表等,均使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公章,应每天将当天配送单据送至采购方审查备案,对随意涂改、增减的票据,采购方有权认定为无效票据,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8)供货商应定期与采购方联系,听取和接受采购方对副食品配送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符合协议规定的相关要求,供货商必须无条件执行。
2、 食品配送需求
(一)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生产标准和卫生安全许可要求。供货商须保证按时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无霉变、无腐烂、来源安全可靠、无公害的食品。供货商保证食品质量并且提供正规的发票。
(二)供货品种
1、生鲜类:
①肉类:羊肉、牛肉、猪肉、鸭肉、鸡肉等;②蛋类:鸡蛋、鸭蛋、鹌鹑蛋等;③奶类:早餐奶、纯牛奶、酸奶等;④蔬菜:白菜、小白菜、圆白菜、洋白菜、菠菜、包菜、油菜(一般吃的菜芯)、萝卜、菜花、生菜、菠菜、甜菜、红头菜、油麦菜、生姜、玉米、四季豆、莴苣、菊花菜、牛蒡、番茄、辣椒、青椒、尖椒、马铃薯、茄子、黄瓜、南瓜、西葫芦、冬瓜、苦瓜、佛手瓜、金针菜、韭菜、大蒜、大葱、蒜苔、芹菜、香菜、胡萝卜、茴香、甘薯、芋头、莲藕、莼菜、蘑菇、金针菇等;⑤水产品:鲤鱼、草鱼、鲫鱼、鲢鱼、泥鳅、鲈鱼、虾、河蟹、青蟹、扇贝、蚌、牡蛎、海带、紫菜等。
2、粮食类:大米、面粉、燕麦、糜子、籽粒苋、薏苡、玉米、绿豆、小豆、豌豆、蚕豆、芸豆、豇豆、小扁豆、黑豆等。
3、水果:苹果、梨、香蕉、橘子、草莓、菠萝、芒果、西瓜、葡萄、猕猴桃、柳橙、哈密瓜、樱桃、火龙果、杏、李子、桃子、荔枝、龙眼、木瓜、番石榴等。
4、调料:食盐、食醋、白醋、鸡精、生抽、老抽、花椒、胡椒粉、鲜生姜、干姜、八角、蒜头、桂皮、耗油、料酒、食糖、甘草、番茄酱、豆瓣酱、茴香粉、干辣椒、孜然等。
5、饮品:豆浆、橙汁、芬达、雪碧、可口可乐、绿茶、冰红茶、矿泉水等。
注:①供货商配送的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有关的规定,从正规渠道(蔬菜生产基地、定点屠宰场等正规厂家)采购,调味品等必须是正规商品,并保证质保期在有效范围,且不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一半时间以上;
②所供肉类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盖有卫生检验部门的蓝色图形检验印章,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③供货商应拥有相应的农药残留检测器材和人员,坚持每日配送前检测,并做好24小时实物留样。采购方对当天配送的所有副食品均应留样待查,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如因食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影响,供货商将赔偿全部损失。
供货品种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品种。
6、拟配送数量(按月):本项为拟定,仅作为参考,结算以实际产生量进行结账
肉类: kg
蛋类: kg
奶类: kg
蔬菜类: kg
水产品: kg
粮食: kg
水果: kg
调料: kg
饮品: kg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A 说明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1.3 参与磋商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磋商采购单位”。
2.2 “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 “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文件。
2.5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磋商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代理机构,即“天津盛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磋商邀请函》中关于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的规定。
4.3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4 关于联合体参与磋商
《磋商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磋商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5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6 关于分公司参与磋商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7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8 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服务。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5.合格的服务
5.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3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6.本项目收取中标服务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20(含)以下 |
一次性收取3000元 |
||
20-100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项目的合同金额为68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0.8%+(680-500)×0.45%=5.51万元,其中成交金额以《成交通知书》为准。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7.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终止公告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磋商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 询问与质疑
8.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规〔2017〕2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7]4号)的要求及委托代理协议的授权范围,针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8.2 询问
(1)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询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3 质疑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3)质疑函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规〔2017〕22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请自行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tjgp.cz.tj.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质疑函应当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4)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8.4 针对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内容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其修改内容应当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
9. 其他
本《磋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磋商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磋商程序、磋商方法、磋商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磋商项目要求;
(3)磋商须知;
(4)合同草案;
(5)响应文件格式;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3 《磋商项目要求》中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技术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4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磋商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磋商要求。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1.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C 响应文件的编制
13. 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以使其投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投标人商应根据磋商项目要求和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应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 响应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完整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或“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其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编写。
15.2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单面打印,书式装订,装订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标明页码,以便磋商。由于不按要求编制或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5.3 投标人可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磋商,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服务进行磋商;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磋商,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