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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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职业技术学校高水平重点专业
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JZHS竞磋字[2020]060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榆次区第三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晋中灏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目 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31652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1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42
第五部分 合同文本 60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64
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95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榆次区职业技术学校高水平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13号众创家园30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1月1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ZHS竞磋字[2020]060号
项目名称:榆次区职业技术学校高水平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预算:75万元
采购需求:主要内容为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创建重点专业项目。主要技术参数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13号众创家园301室
方式:现金购买
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13号众创家园302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1月1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13号众创家园302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
供应商须现场报名,报名时须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和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清晰复印件壹份,如不能提供,我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例规定,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若法定代表人领取,须提供法人身份证;
(3)若非法定代表人领取,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接受代理商报名。
4、本项目不接受邮寄报名。
5、发布公告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6、本项目相关的磋商文件澄清、修改以及终止公告、成交公告等信息均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布,《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信息视为已送到各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
7、报名供应商需到“山西政府采购网”中“供应商库”内进行注册并登录“供应商库”内的“注册信息维护”中自主备案。
8、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9、由于疫情影响,磋商当日各供应商仅允许委派1名代表进入开标场所,未佩戴口罩者、经测温发热者禁止入场,请充分考虑委派人员。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榆次区第三中学
地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西街183号
联系电话:151354124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晋中灏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13号众创家园301室
联系方式:0354-30288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0354-3028855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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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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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磋商 保证金 |
交纳 金额 |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
提交 方式 |
供应商须从基本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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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晋中灏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迎宾支行 银行账号:0508012209200091538 开户银行行号:1021750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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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①供应商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和金额为准。 ②供应商须注明“JZHS竞磋字[2020]060号磋商保证金”。 ③交纳证明复印件和《磋商保证金返还登记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启时间)当天提交至晋中灏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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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价 |
供应商就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唯一报价,不得拆项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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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进行第二轮报价(即最后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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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价包括甲方所需货物、人工费、现场办公费、食宿费、交通设施费、仪器、设备折旧费、检测检验费、公司管理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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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响应文件份数 |
报价一览表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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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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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DOC格式、U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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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响应文件构成 |
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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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响应文件编制 及注意事项 |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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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磋商有效期 |
①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②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③项目履约期限超过“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的,磋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全面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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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定资格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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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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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代理商磋商 |
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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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现场勘察 |
本项目不需要现场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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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分包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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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进口产品 |
磋商文件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加磋商,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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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免费质保期 |
免费质保期应按照“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年限执行;没有列明免费质保期年限的,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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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货物(设备、产品、材料)质量缺陷责任期 |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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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同期内调价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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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购资金 支付程序及方式 |
详见“第五部分 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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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履约保证金 |
具体 规定 |
详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39履约保证金”。 |
交纳 金额 |
详见“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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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采购合同 |
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结果公告》的具体要求,携带相关资料与招标人《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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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节能 产品 |
凡涉及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工程中所用材料中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将按照“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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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 |
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将按照“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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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企 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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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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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货物的价格折扣,须如实填写《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货物明细表》(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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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企 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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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企 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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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信用记录查询 |
查 询 渠 道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查询截止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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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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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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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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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取。 |
二、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 定义
2.1“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晋中灏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2.3“供应商”是指按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过磋商小组评审或经采购人确认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辅件配件、备品备件、软件、服务等标的物。
2.6“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
2.7“产品缺陷”是指货物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隐患或有碍产品使用安全和产品使用寿命等情形。
2.8“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2.9本须知中单独对货物所描述的要求,只针对涉及采购货物。
3 供应商资格
3.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符合磋商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
3.3能够承担参加采购活动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4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5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过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6供应商特定资质:无。
4 合格的货物
4.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4.2如供应商不拥有所提供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4.4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4.5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 费用
5.1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相关的全部费用。
6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6.1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任何情况和原因,可停止本次采购,无需对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7 解释权
7.1本次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晋中灏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磋商文件
8 磋商文件的构成
8.1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采购需求
(5)合同文本
(6)响应文件格式
(7)相关附件
(8)磋商文件的澄清公告以及答疑、变更或补充通知等
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响应文件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9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9.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9.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
(三)响应文件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响应文件包括:
(1)报价一览表
(2)资格审查部分
(3)商务技术部分
(4)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DOC格式、U盘)
响应文件的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等均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2 响应文件按“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自编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10.3 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和电子版响应文件份数的规定,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每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供应商须提供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DOC格式)并在其存储至U盘标注“供应商全称”等字样,U盘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10.5《报价一览表》与《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供应商应详细审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1.3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
11.4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报价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12 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本项目采购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提供其中文译文。
12.2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报价
13.1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3.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按照“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对某包(项)或全部货物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3.3供应商应以“包”为基本单位进行报价。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并以“包”为单位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
13.4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报价一览表》与《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3.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供应商须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
14 磋商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
14.2招标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弄虚作假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
(6)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5 响应文件签署
15.1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加盖公章。磋商文件规定的“单位公章”、“公章”等均指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15.2响应文件的签署应清晰工整。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单独装袋密封:
16.1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密封于一袋内。
16.2 供应商的报价一览表密封于一袋内(报价一览表须为原件)。
16.3 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于一袋内。
16.4在封皮上应分别写明:
采购人全称:
项目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电子版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即磋商时间)前不得开封。
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16.5 如果供应商将证件原件或样品与响应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
16.6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7 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约束。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
17.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以《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预先确定的地点为准。供应商须将“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电子版)”分别递交至指定位置。
17.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响应文件:
(1)未按磋商公告要求领取磋商文件的;
(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响应文件的;
(3)未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地点递交响应文件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的。
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8.1供应商可以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和撤回要求须经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8.2供应商撤回磋商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有效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注明项目编号)”和“于 年 月 日 时开标时启封”字样。
18.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9 相互串通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5)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20 弄虚作假
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
(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
(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
(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1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1.1领取磋商文件时签署的单位名称与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
21.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
21.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质原件、合同原件、产品样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
21.4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1.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1.6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加磋商的;
21.7如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21.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胶装、密封、签署、签字或盖章的;
21.9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1.10报价出现明显错误,供应商拒绝按照“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13.4”的规定进行修正的;
21.11填报总价、单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的;
21.1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且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
21.13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响应文件中未做出响应的;
21.14磋商小组要求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1.15响应文件未对交付时间、地点、服务期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1.16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
21.17供应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1.18现场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若发现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21.1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2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磋商
22 磋商
22.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2.2磋商开始前将当众检验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2.3供应商响应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磋商活动。
23 磋商程序
1.介绍参会人员情况;
2.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4.依据签到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5.确认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变动情况;
6.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4 成立磋商小组
24.1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4.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
24.3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5 磋商小组职责
25.1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5.2磋商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5.3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 资格性审查
26.1磋商会议开始后,磋商小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磋商。
26.2资格性审查是指对磋商响应文件中资质证明、磋商保证金等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逐一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
27 符合性审查
27.1资格性审查通过后,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等。
27.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情形。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3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最后报价和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
27.4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7.5招标人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8 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
28.1响应文件中如果有报价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13.4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修正。
28.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磋商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8.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29 响应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供应商应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29.2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并应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供应商公章。
29.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9.4供应商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磋商中更加有利。
30 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0.1磋商小组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或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0.2磋商小组根据“第三部分 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31 磋商的有关要求
31.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磋商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1.2磋商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评审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磋商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磋商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1.4招标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磋商的任何解释。
32 采购项目废标
32.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32.1.1符合专业条件的磋商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32.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32.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2.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2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32.3 废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磋商结果
33 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4条规定的磋商终止情况之外,磋商小组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4 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
34.1招标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监管部门处理。
34.3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5 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磋商会议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招标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6 磋商终止
在响应文件递交日期截止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磋商时,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磋商小组确定为磋商终止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相关媒体发布终止公告。
(七)授予合同
37 合同授予
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结果公告》的具体要求,携带相关资料,于规定时间、地点领取采购合同。
38 签订合同
38.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8.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当中的答复澄清事项等均为此次采购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
38.3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3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涉及履约保证金。
40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40.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磋商、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1)至(6)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41 对成交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
41.1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2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42.1供应商在本磋商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等。
42.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42.3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进行记录和曝光。
(八)询问与质疑
43 询问
43.1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4 质疑
44.1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44.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44.3供应商对磋商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44.4供应商认为其磋商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44.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4.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44.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4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44.8.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4.8.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44.8.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4.8.4质疑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44.8.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44.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44.8.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44.8.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磋商,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44.8.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44.8.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44.9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4.10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44.11质疑事项联系方式:晋中灏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13号众创家园301室
联系人:周佳毅 联系电话:0354-3028855
邮箱:jzhs3028855@163.com
45 投诉
4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45.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45.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九)政策因素
46.关于节能产品方面的相关照顾政策。
46.1采购项目中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以“★”标注),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应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的要求,否则磋商无效;其他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如在最终报价相等的前提条件下,评审中可优先采购,查询网站以下官方网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2)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
(3)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报价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扫描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
46.2关于环保产品方面的相关照顾政策。
采购项目货物中含台式计算机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台式计算机的性能参数还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附件中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其它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容的,如在最终报价相等的前提条件下,评审中可优先采购,查询网站以下官方网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
(3)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org)。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扫描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
46.3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的相关照顾政策。
依据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要求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特别说明如下:
(1)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46.4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方面的相关照顾政策。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特别说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6.5支持监狱企业方面的相关照顾政策。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特别说明如下:
(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应按照下列部门提供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
47 验收
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货物验收报告(加盖公章),且在项目验收完毕后需将验收报告原件交由招标代理公司一份以备存档。
48 关于日期计算方法
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评审项目
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
2 评审依据
2.1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2.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 评审过程的保密
3.1磋商小组、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3.2磋商小组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
4 评审方法
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 响应文件的澄清
5.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磋商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供应商。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磋商小组做出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4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 评审事项处理原则
6.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2磋商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
6.3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评审依据,亦不作为不成交的评审依据。
6.4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7 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各成员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2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 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及符合性审核。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信用查询”,信用查询应以截图为依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投标。
8.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
1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供应商的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3 |
营业执照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4 |
财务状况文件 |
提供完整有效的经第三方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注:提供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有效的会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两名签字盖章注册会计师的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5 |
社会保障 |
提供截止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险任意一种。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相关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要清晰、有效。 |
|
6 |
纳 税 |
提供截止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当期税款的完税凭证(仅限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提供相关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要清晰、有效。 |
|
7 |
磋商保证金 |
按时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8 |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基本账户开户行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要求磋商保证金必须为基本户汇出且汇出银行全称、账号必须与其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账号信息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形,需提供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9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0 |
供应商概况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1 |
供应商保证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2 |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3 |
供应商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
14 |
信用记录查询 (磋商小组现场查询存档) |
查 询 渠 道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查询截 止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当天 |
||
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
||
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
|||
15 |
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编制 |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署、盖章等。 |
|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 |
8.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符合性审查。
9 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报价函 |
按照“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2 |
响应文件的报价 |
①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
②不存在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情形。 |
||
③不存在总报价或单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的情形。 |
||
3 |
报价货物(方案) |
不存在可选择报价货物(方案)的情形。 |
4 |
商务技术指标响应内容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5 |
响应文件 (商务技术部分)编制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署、盖章等。 |
6 |
其 他 |
未发现属响应文件无效规定情形的(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四)响应文件的提交”第21项的规定)。 |
符合性审查注意事项: 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 |
10 磋商
10.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按照各供应商的签到顺序,磋商小组成员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各供应商分别进行单一磋商,就涉及到的磋商文件中未明确体现的所有细节内容进行详细磋商;
10.2由供应商代表介绍本企业概况、投标货物主要技术参数、供货方案、经营业绩、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重点介绍一下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业绩;
10.3供应商陈述完毕后,由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询问答疑;
10.4投标的澄清
10.4.1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0.4.2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投标。
10.4.3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
10.5在磋商过程中,如果需要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将以书面形式将变动内容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各供应商,各供应商根据变动情况可对响应文件进行适当修改,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将修改后的响应文件变动内容提交给磋商小组,并包括在最终报价中;
10.6磋商小组将与重新提交澄清确认书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确认入围第二轮报价(即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10.7满足本次采购内容的技术要求、资质要求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二次报价,报价采用书面方式作出,供应商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内统一填写最终报价表,向磋商小组提交最具竞争力的报价(最终报价),并经授权委托代理签字。
10.8第二轮报价即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供应商公布报价情况。
11 详细评审
11.1磋商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详细评审”要素针对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客观、公证、审慎地据实、独立打分。
11.2磋商小组成员未据实打分或超出“详细评审”要素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11.3如出现某一位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导致评审结论改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说明其打分的合理理由,并视具体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11.4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分值时,按以下顺序排列:
(1)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2)如最后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11.5 价格评分(分值3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1 |
报价 |
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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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说明 |
中小企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最后磋商价格给予6%的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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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须如实填写《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货物明细表》(详见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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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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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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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注意事项: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磋商小组应记录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
11.6 商务评分(分值1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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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业绩 |
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