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序管理大队食堂生鲜食品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1-13 14:36
一、项目基本情况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01052020000732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序管理大队食堂生鲜食品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0年11月12日 |
二、更正信息 |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 |
更正内容 | 附件 |
1、文件中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中二、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中(五)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更正补充:12、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成交供应商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份额不得低于5%(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执行),成交供应商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结算价格统一不打折。(须提供承诺函)。 2、其余事项不变。 |
更正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1、备案号:(2020)0783号;2、监督部门: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6699817;3、监督部门: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6699817;4、报名资料在其他补充事宜附件中下载,报名咨询电话:028-86798611(8023);5、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
|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
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牧电路19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28-87332327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27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28-86798611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张女士 |
电话: | 028-86798611(8022) |
五、附件 |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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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序管理大队
食堂生鲜食品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5101052020000732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成都
采 购 人: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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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3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7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8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等要求......................... 30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41
第九章 评审方法......................................................................................................67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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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 成都市青
羊区城市管理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 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
序管理大队食堂生鲜食品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采用 竞争性磋商 方式进行采购,
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052020000732;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序管理大队食堂生鲜食品供应服务
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 109.44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具体采购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序号 采购内容 采购预算 备注
1
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序管理大队
食堂生鲜食品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109.44 万元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
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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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
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
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
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
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
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
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磋商文件获取(即报名)时间:自 2020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资料:(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公
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如有)),加盖供应
商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2)填写《文件购买登记表》(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文件购买登记
表》,内容应清晰完整,因信息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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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
注:可在采购公告页面附件下载《文件购买登记表》、《介绍信》。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或远程(邮件)报名。
(1)现场办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汇锦广场 A 座 2101 号(四川宇
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远程(邮件)办理:将完整的报名资料扫描成图片连同报名费用支付
凭证截图发送至“984641807@qq.com”(邮件备注公司与项目简称)。我公司经
办人员将通过邮箱回复是否报名成功。
注:《文件购买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
商公章的原件请于开标当日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
4、磋商(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
退,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 11: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汇锦广场 A座 2101 号四川宇
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
商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
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磋商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汇锦广场 A座 2101 号四川宇盛招标
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牧电路 19 号;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28-87332327。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汇锦广场 A座 2101 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6798611(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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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
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
2 采购人 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3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 采购项目名称 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序管理大队食堂生鲜食品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5 磋商文件编号 5101052020000732
6 磋商文件编制 由采购人和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7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109.44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109.44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8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9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0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
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
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
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
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
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
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
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
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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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节能、
环境标志产品
(实质性要求)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
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
库〔2019〕19 号)的文件规定,对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
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注:(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能
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认证标准发生变更
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 2019
年 6 月 1 日。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以“★”标注的为政府采购强
制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品目内的产品,必须提供认证证书。
(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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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
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
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
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实行 10%的报价扣除,以扣除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
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扣除惩戒后
报价低于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
进行承诺。
三、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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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
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享受政策(格式详见第三章)。
五、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详见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序号 11。
六、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
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
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
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
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
品。
七、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在评审标准中设置对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进行加分。
13 磋商情况公告
所有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
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
告。
14 联合体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5
考察现场、标前答
疑会
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16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严格按国家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17
构成磋商文件的
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 磋商有效期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19 报价方式 折扣率报价。
20
服务(交货)期限
服务(交货)地点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1
质量要求、验收标
准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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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响应文件份数
(实质性要求)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3 签字盖章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24 响应文件的装订 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分别装订。
25
响应文件封面的标
注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
应商名称、年 月 日;包号(如有);并分别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
“副本”字样。
26
响应文件外层密封
袋的标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 月 日、包号(如有)。
27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9
磋商文件、评审工
作咨询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6798611(8022)
30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件到
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6798611(8022)
31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
答复。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6798611(转 8022);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汇锦广场 A座 2101 号。
32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条款
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
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
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2.接收质疑函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
递提交质疑函(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
上签收之日为准),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6798611(转 8022);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汇锦广场 A 座 2101 号。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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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
疑,否则不予受理。
3.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
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
的。
3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的规定,供应商投诉
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
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服务招标的规
定,按定额 1.4 万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向
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5 补充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库〔2014〕214 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36
政府采购供应商
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
知》(川财采[2018]123 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
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
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
工作。
37 备注
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同一事项表述与磋商须知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
须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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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叙述项目的服务/货物/工程采
购要求。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系指 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2.3“供应商”系指领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
服务的供应商。
2.4“货物/服务/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货物/服务/工程
供应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1 具备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3.2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4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
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3.6【《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
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报价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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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
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
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
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
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
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
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
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
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
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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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
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
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
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
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
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
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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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
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
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
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磋商须知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五)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六)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七)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八)响应文件格式
(九)评审方法
(十)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
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
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本项目法
定发布媒体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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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磋商文件的澄清与磋商文件有矛盾,以日期
在后的为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
日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若采
纳,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1.4 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澄清回复后,应立即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向
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上述文件。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
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
担。
12.4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组织答疑会。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
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
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
两部分。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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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
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
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本项目响应文件
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磋商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
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磋商供
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8.1 报价部分: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最终报价信”(详见
响应文件格式)。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资格性响应文
件:
(1)声明函、承诺函;
(2)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3)磋商文件第四章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4)磋商供应商认为为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还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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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
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如
适用):
(1)报价函;
(2)报价表;
(3)分项报价明细表;
(4)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响应偏离表;
(5)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
(6)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7)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
(8)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8.4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9.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档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
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
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
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档 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
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
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
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9.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9.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
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
单位印章代替。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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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9.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否则将造成响应文件规范性扣分。
19.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9.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20.1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可以单独封装,也可以密封于一件包装
内。每件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包号
(如有)。
20.2 密封后的封口上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前不得启封。
20.3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2020 年**月**日**:**(北京时间)(递交
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0.4 供应商应将磋商后的最终报价单独封装在信封内,在最终报价时递交
磋商小组。
20.5 如果未按前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
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
绝,并退回供应商。
20.6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20.7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1.磋商截止时间
21.1 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规定地点。
21.2 出现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递交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修改通知
规定的时间递交。
21.3 采购代理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
件。
22.响应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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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2.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2.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3.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
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
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23.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
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3.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
23.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
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
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
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
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
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
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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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价要求
24.报价
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表、分项报价明细表、最终报价信
的要求进行报价。
25.项目承包
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由供应商参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除合
同条款中确定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问题和
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总报价应包括承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
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26.报价要求
26.1 供应商应以磋商文件内容作为报价基础,同时可结合自身实力,考虑
项目实施因素及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以不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自主确定
报价。
26.2 本次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6.3 供应商须提交项目总报价及报价说明。
26.4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所有费用均
应计入总报价。
27.报价货币
报价函、报价表、分项报价明细表、最终报价信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
种填报。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六、磋商与最终报价
28.磋商
28.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
磋商。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8.2 磋商开始前将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
28.3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响应文件未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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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
明哪一份有效的;
(4)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28.5 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已按规定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就本项目的技
术、商务及售后服务等内容,磋商小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与之磋商。
29.最终报价
29.1 磋商后,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该报价须
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有效。
七、评审
30.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
进行。
八、成交事项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
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1.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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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2.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
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
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
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3.成交结果
33.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33.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如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
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34.成交通知书
34.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分。
34.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
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
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
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合同事项
35.签订合同
3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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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
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5.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35.6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
份)尽快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
3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
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
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
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
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
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
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38.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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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
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
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
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
合同一致。
3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40.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
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1.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2.履行合同
4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4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3.验收
43.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
〔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4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结果”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
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
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44.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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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十、磋商纪律要求
4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
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十一、询问、质疑和投诉
4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
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本项目
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二、其他
4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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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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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
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
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
注:1、其中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
准未明文规定的,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
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
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誉。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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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
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
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
内),或工商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①有效期内)。
(2)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
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2019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①可提供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
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即可);
②也可提供 2019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
③也可提供截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
件);
④新成立公司(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 1 年内注册的公司,以营业执照注
册时间为准)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自行提供或提供承诺函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在有效期内)或工商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29
②供应商提供 2020 年 1 月 1 号以后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
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注: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承
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提供 2020 年 1 月 1 号以后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注:
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以社保部门出具的为准(注: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
或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
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
6、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前
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
成交处理)。
7、供应商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相
关证书的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
按此提供);
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
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3.法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投标的
适用;②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相应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说明: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
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
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3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
等要求
一、项目概述
1、为加强对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的管理,进而确保食品原材料的安全、及
时、新鲜,保证食品材质。决定通过竞争性磋商的形式,选取符合要求的供应
商,为食堂提供有保障的食品原材料。
2、该项目用餐编制人数为 152 人,每月以实际用餐人数为准;每人每月就
餐标准不突破 600 元/人·月,结算以实际供应食品产生费用结算。
二、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
产品名称 规格 计量单位 供货要求 备注
猪肉 散装 500g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其他肉类 散装 500g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鸡蛋 散装 500g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时令蔬菜 散装 500g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水产 散装 500g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大米 袋装 按实际需求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面粉 袋装 按实际需求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菜籽油 桶装 按实际需求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副食品(调料、
散装、预包装
等)
袋装 按实际需求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水果 散装 按实际需求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31
冻品 袋装 按实际需求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备注:猪肉、其他肉类、鸡蛋、时令蔬菜、水产、大米、面粉、菜籽油、
副食品、水果、冻品未列出具体品种、规格、型号,要求以实际供货需求品目
为准。
(二)质量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质量要求
1 猪肉
1、所提供的猪肉必须为当日屠宰的肉品,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
微干或微湿润,不沾手,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无血污,无泥污,无毒无
害、新鲜、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及有
关规定(严禁提供注水、注胶、病猪、死猪或种猪猪肉),品质要求按照 GB9959.2-
2008《分割鲜、冻猪瘦肉》、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或国家最新标准。
2、所配送猪肉有“两证两章”(出场的动物产品必须经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和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对胴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并附有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规格要求:产品出厂应按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分割包装或不包装,供应商可根据
采购人实际需求对产品进行二次分装,但应标明相关供应商信息及产品信息。
2 其他肉类
1、牛肉,肉色深红,肉质有弹性,指压陷部分立刻恢复,切面有光泽及微湿润,
无异味;具有浓郁的牛肉气味,脂肪白色或乳白色,无寄生虫、无注水。
2、羊肉,肉色为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面细腻,有弹性,外表微干,不
粘手;肉皮为白至浅灰白色,无异味、无注水。
3、鸡肉,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外形特征,大小符合要求,肚内无一切内脏,眼球饱
满,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等色;外表微干或微湿
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鸡肉正常气味,淤血斑无或极少,无异
味、无注水、无破皮,鸡的翼部或鸡关节不能有骨折和因骨折破皮而使骨头外露。
4、鸭肉,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毛或少毛,无破皮、无
花皮、无显眼淤块;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无血水、无异味。
5、兔肉,肌肉呈暗红色并略带灰色,肉质柔软,色红均匀,富有光泽,脂肪洁白
或淡黄色,结构紧密坚实,肌肉纤维韧性强,免肉的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黏
手,用手指按下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无注水,无异味,并且带有鲜免肉特有的气
味。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32
3 鸡蛋
1、颜色正常,外形协调;干净无残留土、泥、草等污物;新鲜,清黄分开,不浑
浊,无受精蛋,外壳完整,无破损,如有包装,应整洁够分量。
4 时令蔬菜
1、蔬菜主要包括叶菜类、瓜类、根茎类、茄果类、葱蒜类、水生菜类、多年生菜
类、豆制品系列。
2、蔬菜类质量要求:蔬菜类须干净、无腐烂变质、新鲜、无感观异常。所供蔬菜农
药残留检测须符合要求,自检、送检、抽检相结合,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达到
国家规定的无公害蔬菜标准,农药残留不得超标。肉眼观看不能有腐败变质和杂质。
5 水产
1、水产品类须为活鲜保持活体状态固有本色,无异味,鱼类肌肉紧密有弹性,内脏
清晰可辨无腐烂,应有相关合格依据。符合国家水产品 GB2733—2015 标准。
6 大米
1、规格:非转基因,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
2、符合国家大米 GB1354-2009 标准。
3、加工精度达二级检验留皮程度;无异常色泽和气味;碎米总量≤20.0%;小碎米
≤1.5%;不完善粒≤3.0%;黄粒米≤1.0%;水分≤14.5%;杂质总量≤0.25%;糠粉≤
0.15%;矿物质≤0.02%;带壳稗粒≤3 粒/kg;稻谷粒≤4 粒/kg;六六六≤
0.05mg/kg;滴滴涕≤0.05mg/kg;黄曲霉毒素 B1≤10ug/kg;铅(Pb)≤0.2mg/kg;镉
(Cd)≤0.2mg/kg;汞(Hg)≤0.02mg/kg;无机砷(As)≤0.15mg/kg。
4、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配料
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5、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
7 面粉
1、非转基因产品。普通小麦粉符合 GB/T1355—1986 特一粉及以上等级要求。
2、色泽正常,干爽无异味。水分≤14%;灰分≤0.70%;全部通过 CB36 号筛,留存
在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0%;面筋质≥26.0%;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
0.003g/kg;脂肪酸值≤80%。
3、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配料
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4、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
8 菜籽油
1、菜籽油等级为四级压榨非转基因及以上,油质清澈明亮,无异味,不得有沉淀污
物等。色泽鲜亮,清澈透明、无杂质、无沉淀物、无任何异味,经 250℃加热油色不变
黑,有预包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明确的计量,并标识“压榨”。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33
2、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36-2004,包装应符合 GB/T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及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
3、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
4、包装要求:必须采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识清楚,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
厂家、电话等。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9
副食品(调
料、散装、
预包装等)
等
1、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行业质量要求;定型包装类食品原
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商品的包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具备产品合格
证,不变质,不过期。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对原材料产地、用途、使用方
法、规格、质量、等级、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
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商品使用属性密切相关的内容须有清晰的标示。
2、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
10 水果
1、必须保证果型匀称,色泽均匀,无干疤、压伤、斑点、虫洞、裂口、腐烂,口感好。
并按采购人送货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货。
11 冻品
1、外包装箱完整,箱头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袋内无杂物、无破损、无漏气、无异味;
含水量不高;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包装要求。
(三)配送要求
1、供应商需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服务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转
包。
2、所有货物必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按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如
遇不可抗力造成送货延误的,经采购人同意后,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另行指定的地
点和时间及时送达。
3、配送应保证新鲜,及时生产,及时配送,不得超出新鲜时限;运输工
具、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生产、配
送、搬运时有专用器皿盛放,无条件更换生产、配送、搬运过程中变质、不清
洁、不卫生的产品。
4、定期对配送车辆清洁消毒。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
输,送货时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
5、每次供货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当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成交供
应商应确保所供应食品中不出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按照卫生防疫要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34
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6、货物的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
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
质期等。
7、配送人员身体健康、素质高、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岗前和安全培训,统
一着装,挂牌上岗,供应商须保证配送人员无犯罪史、无吸毒史、无精神病
史。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配送工作人员须提供卫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的复印件。
8、配送产品不得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污渍、串味、受潮、过期、
变质等。如出现以上情况,采购人将拒收已送达产品,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
间内重新送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对采购人造成损失或影
响的,将记入违约档案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9、供应商对其所送食材均应承担必要的初加工,初加工人员(持健康证)由
供应商负责安排。
10、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临时配送需求,并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
内完成,拒绝或未按时完成的,采购人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四)验收要求
1、所有货物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卫生
防疫、检疫,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相关质量要求。对配送企业提供不合格产
品或不按要求配送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供应商在和采购人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由采购人指定专人按照相关管
理制度和规定对所有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双方签字确认,完成
交货。未达到采购人所要求质量和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或
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更换,重新更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
支付 200 元-1000 元/次的违约金。
3、食材验收时若发现送货数量与订货数量不相符,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供应商所送食材超过采购人订单数时,超
过 10%以上的部分采购人可不验收;供应商所送货物低于采购人订单数时,低
于 10%以上的部分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补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到的食材经
采购人确认后应在送货前电话告知各食堂管理人员后可作适当调整,供应商不
得擅自主张调整。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35
4、所有食材来源要有可追溯性,应为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准予市场流通的
合格产品,采购人有要求时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2、拟投入本项目的配送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实行成交供应商配送人员
备案制度,不得擅自更换配送人员。若在服务期间,需更换本项目的配送人
员,应得到采购人确认,并将更换人员的信息资料在采购人处备案,更换的配
送人员也必须为本单位人员。若擅自更换或实际参与的配送人员非成交供应商
本单位人员,视为虚假响应,将取消成交资格。
3、在供货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建立定期回访制度,若发现供
应商不守信用、以次充好或其它违规行为,由采购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
采购人可立即终止其供货合同。凡不守信用、未按采购人计划量、配送时间长
期超时、食品安全不达标、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经
查证属实的将一律列入黑名单,采购人将终止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
4、在合同期内,采购人将抽取成交供应商所配送的物资送至国家相关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合格,送检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送检费
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送检质量不合格的,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者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采购人有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抽检的权利。若供应
商产品经采购人抽检不合格,采购人有权退回当批次物资,并处以当批次货物
金额 20%的罚款,如供应商对采购人检查的结果有异议,供应商可送检国家相
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检费用自行承担。若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为不合
格,则采购人有权退回当批次物资,并处以当批次货物金额的全额罚款,情节
严重者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如检验结果未发现问题,该批次货物采购人继续使
用,送检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5、若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物资的质量因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导致采购人被
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全额承担并向采购
人进行赔偿。
6、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供应
商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事故,供应商应无条件承担由此导致的医药费、差旅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36
费、误工费以及其它受害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费用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该批次产品价款两倍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采
购人可终止合同。若因供应商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的,供应
商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并赔
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7、供应商应制定产品配送管理制度(食品配送人员管理制度、食材原料出
入库管理制度、食材库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
全运送制度、食品原材料留样制度等)。
8、供应商应制定产品配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包含应急管理机构、应
急保障措施、应急工作队伍、应急联系方式、应急响应速度承诺、应急处置、
应急赔付等内容)。
9、供应商应实行“三包”服务(即包质量、包数量、包调换)。
10、供应商须做好因各类疫情、病虫等自然灾害爆发而导致食品配送受此
影响的可能性的预案,当疫情、病虫等自然灾害发生而可能影响食品配送时,
允许供应商在同类级别生产厂家处(供货方)购买同品种,同质量,同规格产
品配送。
11、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
12、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
通知》的要求,成交供应商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份额不得低于 5%(如
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执行),成交供应商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
品的结算价格统一不打折。(须提供承诺函)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供货时间: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的配送时间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
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果采购人临时改变订购的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
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 90 分钟内将货物送达,待采购人验收、核对后完成
供货,临时变更原则一天不超过两次。
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的壹年或预算金额指标用完之日。
4、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采购人派专人负责验收,货物的品质以采购人验
收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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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5、供货品类要求:
5.1 供货品类报价基准价:采购人在每月结算时根据成都市发改委公布的
青羊区三个调查点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成都市发改委公布的青羊区三个调查
点的供货品类以外的食材或辅材或副食或日用品或消耗品等以超市零售价的平
均价格为基准价(注:参考超市仅限于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序管理大队周边最
近的人人乐、家乐福、舞东风三家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价,超市搞优惠活动价时
除外)。
5.2 供货品类:以成都市发改委公布的青羊区三个调查点和成都交警青羊
交警秩序管理大队周边最近的人人乐、家乐福、舞东风三家超市的在售货品为
准,成交供应商不能以所谓的特供版、定制版、试用版、非卖版等进行替代。
5.3 供货品类的质量:成交供应商供货品类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
发改委公布的青羊区三个调查点和成都交警青羊交警秩序管理大队周边最近的
人人乐、家乐福、舞东风三家超市的在售货品的质量标准。
6、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的供货结算价的确定方式:供货结算价=基准价×
(1-折扣率)。
7、报价要求:
7.1 报价方式:供应商应做市场调研确定各类物资的市场行价和趋势,并
计算本项目拟报的折扣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折扣率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只
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
理,供应商须对自己的报价承担所有风险。
7.2 响应报价含配送货物本身的费用、包装费、运输费、运输过程保险
费、质量保证费、可能的法定部门检验检测费、相关的伴随加工服务费、二次
加工费、配送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交付使用前的所有
费用。
8、付款方式:根据采购人实际收货数量、当期基准价和成交折扣率进行据
实结算。一般情况下,结算期限为每月月底。具体操作为成交供应商提供正式
税务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款项划入成交供应商账户。若遇不可抗力或其他
特殊情况,结算周期可适当延长。
9、违约责任:
9.1 若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所供货品出现严重数量和质量问题,采购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 5000 元-20000 元的违约金。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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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每发生一次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通知履行送货义务或运送的物资质量未
达到磋商文件质量标准或运送的物资经省、市相关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存在质量
问题等情况,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9.3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等与食品和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对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配送资格:
A.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B.食材配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C.在配送期间相关资质失效、丧失或出现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D.经监管部门抽检不达标的。
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9.4 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和配送企业,对食堂食品原材料
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配送,影响正常就餐等方面发
生重大违约情况,将取消该供应商的配送资格解除配送合同,造成责任事
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售后服务:
10.1 成交供应商接到采购人产品出现问题的通知后应立即作出响应,
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10.2 成交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态度,提供的产品出现
质量问题,无条件包退、包换,无条件更换配送搬运中不清洁、不卫生、
被污染产品或变质产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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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3.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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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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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
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
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
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
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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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
响 应 文 件
(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 址:
电 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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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贵方 年 月 日 项目(项目编
号: )磋商邀请,本 (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磋
商文件“采购项目及要求”中规定的 (项目名称)货物/服务/工
程,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以及响应文件中所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的、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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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1.供应商概况: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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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具备并满足下列各项条款的规定。就我方全部所
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资料和数据,我方
同意根据贵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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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XXXXXX(单位名称),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XXXXXXX 项目(项目编号:
XXX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
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注:(1)法定代表人不参与报价而委托代理人参与适用。
(2)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单位公章):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47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
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与报价而非委托代理人参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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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五、承诺函
致: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
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
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
文件有异议,已经在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
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我方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
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
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司未被对列入按财库[2016]125 号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
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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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八、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
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
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九、我司完全同意磋商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明,承诺由此造成的纠纷
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十、如果我公司中标,我公司保证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
的向贵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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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六、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公司名称)参加 (项目名
称)的磋商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说明:其中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
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
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
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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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七、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
罪记录的承诺
致: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52
八、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
致: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
件)的规定,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失信行为。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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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九、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致: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公司名称)参加 (项目名
称)的磋商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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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
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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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一、知识产权声明函
致: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公司名称)参加 (项
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声明:
1.本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
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
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本单位
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本单位声明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本单位提供
使用自有知识成果的相关资料并为其真实性单独负责,在使用该知识成果后,
本单位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给采购人,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
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
权)。
4.如采用本单位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本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已
经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声明的内
容事项存在虚假或未履行,本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
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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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其它:
1、响应文件中有关项目的其他承诺函(格式自拟,如适用)
2、响应文件中有关的项目的相关证书及说明函(格式自拟,如适用)
注:1.请各供应商务必按照项目的服务和实施方案,自行提供说明函和相关资
料。如无上述内容可不提供。
2.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承诺或资料格式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可
自行拟定。
(请各供应商务必对照项目的要求,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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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函
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
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货物,报
价为折扣率 %。(注:填写 0、1、2、3、4...的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
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
利。
5.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6.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磋商报价。
7.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8.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起 90 天。
供应商名称:XXXXXXXXXXXXXXX(公章)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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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二、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报价 折扣率 %
磋商有效期
服务期限(年)
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注:1.响应报价含配送货物本身的费用、包装费、车输运输费、运输过程保险费、质量保
证费、可能的法定部门检验检测费、相关的伴随加工服务费、二次加工费、配送货物本身
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2.折扣率报价。折扣率=折扣金额/原价格×100%(例如:原价格 100 元的货物,若结
算价为 80 元;折扣金额就为 100-80=20 元,折扣率就是 20÷100=20%)
3.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的供货结算价的确定方式:供货结算价=基准价×(1-折
扣率)。
4.“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印
章。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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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项报价明细表(本项目不适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内容、格式自拟)
注:1、“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一览表”报价合
计相等。
供应商名称(盖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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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四、最终报价信
一、关于最终报价信的说明:
1、响应文件中不含最终报价信;
2、最终报价信需要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鲜
章);
3、最终报价信可以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最终报价仪式以前填写;
4、最终报价信应按规定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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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五、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条款及要求 响应文件条款 响应/偏离 备注
注:1.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
如与磋商文件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条款无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
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如不填写,
视为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
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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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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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
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
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
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XXXX
注: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小微企业适用。
2、按照财库[2014]68 号文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按照财库〔2017〕141 号文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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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
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项目采购活动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XXXX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
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请自行核实是否属于残疾人福利单位,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用提供以
上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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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其他
人员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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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其他
(一)项目实施承诺函(如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时间计划、工期安排、人
员配置、售后服务方案等)(如适用)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
(二)供应商的合理化建议(如适用)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
(三)供应商服务承诺(如适用)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
(四)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如适用)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
注:1.请各供应商务必按照项目的服务和实施方案,自行提供说明函和相关资
料。如无上述内容可不提供。
2.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承诺或资料格式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可
自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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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评审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
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财政部第 87 号令颁布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本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评审原则
1.1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
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2 评审过程中遵循物有所值及维护采购人利益的原则。
2、评审标准
2.1 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2.2 报价合理,并且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3 提供的服务(货物、工程)满足磋商文件技术方面的要求;
2.4 有能力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
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4、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4.1 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有效
地签字。
5、响应文件的澄清
5.1 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
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
进行答疑和澄清。
5.2 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不作答复时(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有效证明文件亦视为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按有
利于采购人的情形认定。
5.3 除按本章规定的澄清,供应商不得就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联系。
5.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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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
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6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
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
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
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
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
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
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
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
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注:评审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评审程序
6、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
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69
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
和评审工作。
7、磋商组织
7.1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
小组负责。
7.2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7.2.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
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重大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7.2.2 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7.2.3 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7.2.4 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7.2.5 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7.2.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
评审工作的行为;
7.2.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3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
效处理。
8、评审程序
本项目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实质性响应评审、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推荐
成交供应商、编写磋商情况记录、评审报告。
8.1 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
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8.1.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8.1.2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
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
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8.1.3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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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8.1.4 出现上述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
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8.2 资格性审查。
8.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
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8.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8.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
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8.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
止采购活动公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8.4 磋商。
8.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
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8.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8.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样例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
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71
8.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
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
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
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的,磋商小组不得拒
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
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
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
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8.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
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8.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8.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
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8.4.9 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
磋商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
说明理由。
8.5 最后报价。
8.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
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
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财政部另有规定的
除外)
8.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
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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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
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8.5.3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磋商
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
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
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
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8.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
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
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
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
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8.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
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家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
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
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
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择优选择。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能认为
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
以确定后一顺序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8.8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
布成交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
通知书。
8.9 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73
8.10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
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8.11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8.11.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
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
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
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
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
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8.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8.12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
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74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
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8.13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
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8.14 供应商澄清、说明
8.1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14.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8.15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
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
供应商不足 3家的。(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75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综合评分
9.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9.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
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
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9.3 综合评分明细表
9.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
则。
9.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审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
10%
10 分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高折扣率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
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
得分=((1-最高折扣率)÷(1-供应商折扣率))×权重×100。(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失信企业价格加成或扣分等政策评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
文件第二章“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的规定执行。
2
履约能力
14%
14 分
1.供应商具有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冷藏库的得 4分,没有的不得
分。
2.供应商具有固定的办公、配送和仓储场所,能够满足本项目食
品的存放、分拣、物流和办公等工作需要的得 4分,没有的不得
分。
3.供应商具有专用冷链运输配送车辆的,每有 1 辆的得 2 分,本
项满分为 6分。
注:①第 1 项和第 2 项,须提供有效的场地证明材料或产权证明
材料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的公章。②第 3 项,须提供
车辆的购置发票或行驶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的公
章。
3
人员配备
10%
10 分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
证和健康证的得 2 分,没有的不得分。
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具有健康证的配送人员,每有 1 人得 2
分,本项满分为 8 分。
注:以上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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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4
业绩
12%
12 分
2017 年 1 月 1日至今,供应商每具有 1 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3
分,本项满分为 12 分。
注: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
5
体系认证
4%
4 分
供应商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的得 4 分。每缺一个的扣 1分,本项满分为 4分。
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6
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
3%
3 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得 3分,没有的不得
分。
注:须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或供应商承诺中标后
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7
食品供应
服务方案
24%
24 分
根据供应商的食品供应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食品供应配
送方案;②食品配送人员的配置;③食品的质量保证措施;④食品
供应的管理制度(含食品配送人员管理制度、食材原料出入库管理
制度、食材库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查验记录制度、食品
安全运送制度、食品原材料留样制度))进行综合评审。完全符合
本项目要求的得 24 分,其中:第①-③项每有一项缺失或遗漏的扣
4分,每有一项表述不清楚或针对性不强或逻辑不清晰或内容不完
整的扣 2 分;第④项中每有一条缺失或遗漏的扣 2 分,每有一条表
述不清楚或针对性不强或逻辑不清晰或内容不完整的扣 1分;扣完
为止。
8
食品供应
应急预案
12%
12 分
根据供应商的食品供应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①应急管理机
构;②应急保障措施;③应急工作队伍和应急联系方式;④应急响
应速度的承诺;⑤应急处置和应急赔付措施;⑥因临时突发任务而
大幅增加供应量的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完全符合本项目要求
的得 12 分,每有一项缺失或遗漏的扣 2 分,每有一项表述不清楚
或针对性不强或逻辑不清晰或内容不完整的扣 1分,扣完为止。
9
售后服务
方案
8%
8 分
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人员的
配置;②售后响应时间的承诺;③售后服务管理体系;④售后措施
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完全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得 8 分,每有一项缺
失或遗漏的扣 2分,每有一项表述不清楚或针对性不强或逻辑不清
晰或内容不完整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10
扶持不发
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
地区
1%
1 分
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得 1 分。
注: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
民族地区。
11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
2%
2 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
差的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1)评审总得分=A1+A2+……+An。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77
1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财政部
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
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家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
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
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0.1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0.1.1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10.1.2 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10.1.3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10.1.4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
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10.1.5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
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1、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11.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
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11.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
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11.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
供应商。
11.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11.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12、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2.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78
12.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2.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2.4 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串通等违法行为;
12.5 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重大歧
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说明情况;
12.6 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12.7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12.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3、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3.1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侓法规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
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13.2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13.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13.4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
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
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
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13.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13.6 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13.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79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2020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
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乙
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
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
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成交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1.2 买方针对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 卖方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相关承诺;
1.4 成交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期限
4.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5.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5.1.1 万元;
5.1.2 万元;
5.2 服务费支付方式:
6.知识产权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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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
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7.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
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8.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9.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
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
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9.2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
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
金。
9.3 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9.4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9.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0.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10.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
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10.3 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
合处理投诉。
10.4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
督。
10.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
的正常履行。
11.2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
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
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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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责任。
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
具的证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
续履行合同。
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3.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3.3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3.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
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
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6
磋商文件编制
由采购人和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三、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
五、报价要求
六、磋商与最终报价
七、评审
八、成交事项
九、合同事项
十、磋商纪律要求
十一、询问、质疑和投诉
十二、其他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二、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承诺函
六、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
八、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
九、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
十一、知识产权声明函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函
二、报价一览表
三、分项报价明细表(本项目不适用)
四、最终报价信
五、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响应偏离表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十、其他
第九章 评审方法
一、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二、评审程序
7、磋商组织
8、评审程序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