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ZZD2020-0303
二、项目名称: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西安益群微达配送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顺兴路朱雀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东区 9-19、20 号
成交 金额 : 优惠率 :15%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报价表.jpg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陈燕、张瑞娟 | 刘程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8,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办
联系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杜陵邑南路6号
联系电话:029-6866031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倩
电话:13679121809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2单元2102室
联系方式:13679121809
十、附件:
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磋商文件.doc
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6日
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ZZD2020-0303
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1992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19901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521 二、项目说明 7
HYPERLINK \l _Toc27579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7
HYPERLINK \l _Toc29398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
HYPERLINK \l _Toc18724 五、磋商担保(不适用于本项目) 13
HYPERLINK \l _Toc6859 六、磋商响应 14
HYPERLINK \l _Toc8656 七、磋商、评审及定标 15
HYPERLINK \l _Toc27592 八、合同 26
HYPERLINK \l _Toc14327 九、合同的履约验收 27
HYPERLINK \l _Toc16276 十、招标服务费 27
HYPERLINK \l _Toc25842 十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
HYPERLINK \l _Toc32293 十二、特殊情况处理 27
HYPERLINK \l _Toc7383 十三、询问、质疑与投诉 28
HYPERLINK \l _Toc12108 十四、拒绝商业贿赂 29
HYPERLINK \l _Toc25600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30
HYPERLINK \l _Toc6815 第四章 合同条款 34
HYPERLINK \l _Toc28094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15号楼2单元21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1月16日1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ZD2020-0303
2、项目名称: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625,680.00元
4、最高限价:625,680.00元
5、采购需求: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1项,采购预算:625,680.00元,项目概况:具体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食堂食材采购。
6、合同履行期限:2020-11-20 00:00:00 至 2021-11-19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2).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说明:
(1).企事业单位参与投标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保障资金;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17:00:00止
地点: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2单元2102室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免费赠送
注:1、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0年11月04日至2020年11月10日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请携带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被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可自带U盘拷贝电子文件(本项目仅支持现场报名购买,谢绝邮寄)。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6日10:00
地点: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二单元2102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杜陵邑南路6号
联系人:刘工
电 话:029-6866031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倩
电 话:13679121809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点: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二单元2102室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 称: 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杜陵邑南路6号 联系人: 刘工 电 话: 029-68660318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2单元2102室 联系人:任倩 联系方式:13679121809 |
3 |
项目名称 |
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4 |
项目编号 |
ZZD2020-0303 |
5 |
资金性质 |
财政资金 |
6 |
项目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625,680.00元 |
7 |
最高限价 |
625,680.00元 |
8 |
项目用途 |
食堂食材 |
9 |
采购内容和要求 |
提供其食堂所需的主副食品,具体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10 |
供应商 |
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1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供应商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磋商供应商代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4.近两年内,有在政府部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年以上的同类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 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供应商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6.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已缴纳任意时段任意税种的纳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7.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8.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9.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磋商。 说明: 1.企事业单位参与投标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保障资金;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
12 |
供货时间及 供货地点 |
供货时间:一年 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3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
发售时间:2020年11月04日至2020年11月10日 9:00-12:00, 14:00-17:00止(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2单元2102室) |
14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15 |
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勘查,并承担所有费用及风险。 |
16 |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供应商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无效。 |
17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8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
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6日10:00 2、磋商时间:2020年11月16日10:00 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及磋商地点: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2单元2102室) |
19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20 |
磋商保证金 |
无 |
21 |
汇款账户 |
1、开户行名称: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 3、帐 号:6105 0172 0015 0000 1621 财务部联系方式:13679121809 备注:供应商在汇款时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简称 |
22 |
备选磋商方案 和报价 |
不接受备选磋商方案和多个报价。 |
23 |
盖章签字 |
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加盖公章(鲜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其余页面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竞争性磋商文件凡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
24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装订 |
密封:磋商时,供应商应自行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完好(标袋不得有破损),电子文件密封在正本标袋中。标袋正面上要有标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标袋标识按给定式样编写(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标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装订: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件(U盘或移动硬盘,谢绝光盘)一份。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均须A4纸双面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字样,厂家证明材料原件除外。 |
25 |
评标办法及标准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
26 |
其它事项 |
本次采购、磋商报价、评审和合同授予均以项目为单位,供应商必须就一个完整项目进行响应。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合同,不及时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履行。非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
二、项目说明
1、本项目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项目。
2、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供应商须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无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名称与登记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前五章。
4、供应商应详细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采购人及供应商起约束作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都将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顺延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所有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文件的一切条款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7、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的无效,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8、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根据采购工作进展实际情况,采购人可酌情延长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若延长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10、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见须知前附表。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供应商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3、磋商供应商代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4、、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1-5、近两年内,有在政府部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年以上的同类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
1-6、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供应商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1-7、、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已缴纳任意时段任意税种的纳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1-8、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1-9、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1-10、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1、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磋商。
说明:
(1).企事业单位参与投标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保障资金;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2、合格供应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无效。
3、供应商信用信息:
3-1、使用规则: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3-2、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3日09:30;
3-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
3-4、特别说明:
(1)供应商如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采购人仍有权利提请磋商小组取消其成交资格;
(2)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已出具的书面声明并不能取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进行复查。(查询渠道:“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4-1、磋商函(格式)
4-2、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4-3、绿色食品明细表及证明材料(格式,若有)
4-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4-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要求:
(1)对应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按实际技术参数逐条填写。
(2)明确填写偏离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3)供应商应按实际响应的技术参数明确、如实填写,不得照抄、复制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注:技术响应文件所含内容必须表述一致,如出现前后矛盾、检测报告、技术指标等不一致等情况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4-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1)对应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按实际商务条款逐条填写。
(2)明确填写偏离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3)供应商应按实际响应的商务条款如实填写。
4-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提供9-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被授权人参加磋商时提供9-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8、资格证明文件
4-9、产品质量
4-10、产品供应
4-11、履约能力
4-12、供货实施方案
4-13、质量保证
4-14、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15、售后服务
4-16、农副产品
4-1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事宜(若有)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写说明
5-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制,格式之外的可自行编写。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为鲜章),如有遗漏,将作为无效磋商响应处理。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5-3、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5-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
5-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因书写潦草、内容表达不清、印章或证明材料内容模糊难辨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中的内容一致。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装订:
6-1、密封:磋商时,供应商应自行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完好(标袋不得有破损),电子文件密封在正本标袋中。标袋正面上要有标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标袋标识按给定式样编写(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标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2、装订: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件(U盘或移动硬盘,谢绝光盘)一份。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均须A4纸双面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字样。
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磋商报价
8-1、磋商货币:人民币 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2、磋商报价是指产品到达使用地点,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产品的报价及所发生的运杂费(含保险)、现场安装调试费及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的一切税费等。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作为磋商响应依据。
8-3、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即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货物费、人工费、设施设备费、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报价中不得包含询价通知书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在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磋商报价:本项目按优惠下浮率报价
注:磋商报价(每轮)超过采购预算的,响应无效。
8-4、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进行完整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只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拟对本次磋商所采购的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货物单价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8-5、供应商要按分项报价表内容填写货物品名、单价及总价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要求分项填写:
(1)所投货物的报价
(2)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运输(含保险)费用
(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伴随货物的费用
(4)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价格中。
8-6、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9、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
9-1、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和串通磋商。
9-2、必须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生产、供货等。
9-3、本项目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履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9-4、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相关单位对货物内容、质量、实施方案、价款支付与结算审核等的监督和管理。
9-5、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货物的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6、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货物以规避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磋商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五、磋商担保(不适用于本项目)
1、担保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磋商担保应当按照法定形式提交。以电汇、转账等形式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仅限于通过对公账户以转账形式交纳,磋商结束后以转账形式退至供应商对公账户内。供应商须在磋商前持银行汇(存)款回执单来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换领专用收款收据。若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收到足额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开具专用收款收据。
4、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必须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磋商担保,并作为其磋商响应的一部分。磋商现场不办理担保收取事宜。若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收到足额磋商保证金或有效担保函的,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磋商担保凭证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5、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所有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执合同予以5个工作日内退还。
6、如磋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提供担保函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人损失:
6-1、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谋取成交的;
6-2、供应商有围标、串标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6-3、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6-4、供应商自行放弃磋商资格而未在磋商会议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的;
6-5、供应商自行放弃成交资格的;
6-6、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的时效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6-7、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支付招标货物费的;
6-8、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磋商响应
1、磋商响应文件、必备资质文件的提交:
1-1、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
1-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3、逾期送达的必备资质文件,将被拒收;
1-4、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文件、必备资质文件。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相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供应商提出修改要求的,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封面上加注“修改”字样。
2-3、供应商提出撤标要求的,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经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磋商响应,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响应的正式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摄像留存后,将要“撤回”的磋商响应文件(包含纸质及电子版)退还供应商,供应商签字确认领取。
2-4、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5、在磋商截止时间至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提供磋商担保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人损失。
3、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
3-1、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按无效竞争性磋商响应处理。成交单位的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3-2、在原有有效期结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但不得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
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应相应延长磋商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响应无效:
4-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
4-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
4-7、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响应无效:
5-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5-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5-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5-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磋商、评审及定标
1、磋商
1-1、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
1-2、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1-3、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读磋商会议开始,并宣读会场纪律,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1-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监标人当众共同查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签字确认并宣读检查结果。未通过审查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5、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结束,所有供应商离场。
1-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进行摄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1-7、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
2、评审
2-1、磋商小组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2)采购人派一名代表进入磋商小组,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3)磋商小组应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
b、、符合性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c、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d、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e、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名单,对磋商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f、拟定磋商结果;
g、对磋商过程及各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h、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i、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j、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磋商小组)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磋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2-4、评审办法: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节评分标准)。
2-5、磋商工作程序:、符合性审查、澄清、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2-5-1、
磋商会议结束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下一评审阶段。缺项或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不合格,不合格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供应商须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提交下述资质证明材料原件,逾期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
2-5-1-1、基本资格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磋商供应商代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4).近两年内,有在政府部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年以上的同类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
(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供应商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6).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已缴纳任意时段任意税种的纳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7).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8).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9).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磋商。
2-5-1-2、特定资格条件:
(1).企事业单位参与投标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保障资金;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5-2、符合性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合格者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通过审查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名称与登记领取磋商文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2)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制;
(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方式装订;
(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盖章签字;
(5)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数量;
(6)针对同一项目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7)磋商报价(每轮)超过采购预算;
(8)磋商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9)对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未作出明确且实质性响应;
(10)对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未作出明确响应,对不得偏离的要求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11)进口货物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或提供货源证明材料的;
(12)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3)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2-5-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书写错误的评审标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a、磋商响应文件有关内容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
b、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乘以数量的计算结果为准;
e、磋商响应文件图表与文字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f、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g、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h、分项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响应及偏离表中的技术响应参数、规格型号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表为准;
i、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为准。
注:按上述方法修正的内容(其中,同时出现上述a至d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2-5-4、评议:
(1)磋商小组评审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评审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按无效响应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a、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b、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c、如果磋商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其磋商响应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
d、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2-6、评分标准
类别 |
总分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说明 |
价格 |
30 |
优惠比例 |
30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即1-下浮率),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设备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级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上政策同时具备的仅对其进行一次6%的价格扣除,不重复扣除。 |
技术方案 |
40 |
产品质量 |
10 |
配送产品种类、品牌齐全,质量可靠。产品经过有资质的部门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相关证明文件齐全,符合国际、国内标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计8-10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基本完整计4-7分,产品质量合格但证明材料不全或未提供的计0-3分。 |
产品供应 |
10 |
产品供应渠道正常、稳定且质量有保证,无假货、次货,检验手续合法有效,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流程,确保食品安全。需提供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制度完善,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计8-10分;制度合理,证明材料完整,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计4-7分,证明材料不全,不利于项目实施计0-3分。 |
||
履约能力 |
10 |
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确保产品能够按时、保质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有固定的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的经营场所、配送车辆和货物队伍。 提供自有经营场地证明材料(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优劣计0-3分;地址选择合理,周围无污染,内部布局科学合理,提供场地平面图计2分;配送货车不低于5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分;具有专业配送人员,不少于5人(提供健康证)2分。 |
||
实施方案 |
10 |
有具体的配送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合理、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各种突发情况(疫情影响无接触配送及消杀情况、市场供求变化、天气、车辆故障等)的应急预案,能够在承诺的时间内按期交货,并按照采购人要求将产品运送至指定位置。制度科学完善,应急预案及解决办法切合实际、考虑充分计8-10分,制度完善,有应急预案及解决办法计4-7分,制度及应急预案简单,只提供相应大纲,不利于项目实施的计0-3分。 |
||
商务要求 |
29 |
业绩 |
10 |
提供近2年内,在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拥有一年及以上食堂配送业绩,以合同为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封在投标文件中,原件备查),每提供一家配送货物单位合同得2分,最高10分。(注:以不同的配送货物单位所签合同为计分标准,同一配送货物单位的多份合同不重复计分) |
售后服务 |
19 |
满足用户的配送要求,承诺最短响应时间,对货物期内所提供产品食品安全、质量等方面具有详细的货物承诺及保证措施。货物承诺及保证措施完善、具体可行计15-19分,较完善,基本满足货物需求计10-14分,基本完善,但承诺及措施较简单的计5-9分,内容不完善有缺漏项计0-4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其响应程度自主赋分) |
||
落实政策 |
1 |
农副产品 |
1 |
对列入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1 分 |
备注:以上所有证明文件须提供清晰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订于正、副本中,原件备查。 |
注:1)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2)各种计算数字均保 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特殊情况处理:
a、当供应商某评分项出现未报、漏报或零报价时,该分项得零分,并不参与磋商报价分的计算。
b、相同品牌产品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最后磋商报价低的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若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者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c、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最后磋商报价低的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若综合评分和最后磋商报价的得分均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d、评议过程中,若出现本评分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复会。
2-7、政府采购政策评分标准
2-7-1、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办法,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2)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的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2%)。
(3)参加本项目的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投标人须做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2-7-2、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磋商报价*(1-6%)。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7-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为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在磋商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品目清单内产品截图和认证证书,未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分明细表及品目清单内产品截图清单和认证证书的不给予计分。
(3)若节能、环保、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所投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所投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4)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5)对于同时列入环保品目清单和节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6)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磋商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3、定标
3-1、定标程序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评审。经过评审、澄清、磋商、最后报价等程序后,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根据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最后磋商报价低的成为成交供应商,若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的成为成交供应商。确定结果后,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成交复函》。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1个工作日,其他供应商若有异议,按《政府采购法》第52条执行。
3-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原因不作任何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含纸质及电子版文件)。
4、磋商无效的情形:
4-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4-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4-5、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成交通知书
5-1、成交通知书将在成交公告发布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供磋商担保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人损失。
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八、合同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评议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4、成交后,成交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磋商项目的供货,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履行。
5、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合同的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货物、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每一项技术、货物、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十、招标服务费
1、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货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向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不足捌仟元时按捌仟元收取。
2、招标货物费应采用转账、现金形式缴纳。
十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认定所有磋商报价存在价格不实的现象;
(4)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十二、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8〕26号),参加采购活动或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审专家审核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采购人不改变采购需求,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现场自行决定采用,不再进行公示。
十三、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质疑
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时限为: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2、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3、供应商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及其制作说明提出质疑。
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质疑函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驳回。
2-5、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鲜章)。
2-6、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联系人:李娜、任倩,联系方式:13679121809,地址: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2单元2102室)。
3、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按《政府采购法》第55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7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拒绝商业贿赂
1、遵照陕西省财政厅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磋商活动中,都要签订相应的《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并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供应商必须填写一份《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应保证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中一致。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食材采购及配送要求
1、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其食堂所需的主副食品, 主要种类有:生鲜肉类、禽蛋类(猪肉、牛肉、鸡、鸭、鱼、 禽蛋等);蔬菜、瓜果类(各类生鲜蔬菜、瓜果、水果);粮 油面、干货、调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各类干货、调料等)。
2、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将采购的主副食品定时送至指定地点。
送货时间:由采购人指定
送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3.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 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4.不得提供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须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每次给予 1000 元处罚。
5. 不得提供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6.不得提供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7.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供应商必须在当天及时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8.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有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报告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9. 物资产品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10. 如因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 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食用油供货:
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品牌必须由采购人指定,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 SC 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 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面粉供货:
面粉:应符合《馒头用小麦粉》(LS/T 3204-1993)标准指 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 准);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 部通过 GB36 号筛;湿面筋 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 间≥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磁性金属 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蔬菜供货:
供应商销售给采购人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 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 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 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不能有老叶,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 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净菜率须在 95%以上。
鲜肉供货:
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产品非病死禽畜肉;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 格证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与 鲜肉不符时,采购人按本批鲜肉量合同价值的 3 倍给予处罚。新鲜的肉类,表面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副食品供货:
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 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冻品供货:
冻禽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有冻品厂家合格证明供采购人随时抽查。
水果供货:
果形完整、质地好、新鲜,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 1 cm。
糕点供货:
产品须经过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 等相关标准;
外包装完好,有 SC 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 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包装无胀气,破损,具有正 常糕点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12.食材单价按照采购人每月进行二次市场询价中的最低价来确定。
13.供应商所报的折扣系数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1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供应商应遵循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事先与采购人协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15.食材的采购款,按月据实结算。供应商每月 7 日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货品清单。
16.食材签收过程中,如发现所送食材重量短缺部分超过采购量的 10%,采购人按食材短缺部分价值的 3 倍给予处罚。
17.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合同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为 采购人主供应所需副主食品,否则采购人有权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8. 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一次 10 人以上食品安全事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19.须根据配送物资的种类配备运输车辆。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甲方:(前款所称采购人) 住所:
乙方:(前款所称供应商) 住所:
一、合同内容(标的、范围、质量等):
二、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折扣):
2、合同总价(折扣)包括:完成供货要求所需的一切费用。
3、合同总价(折扣)一次包死,不受市场价变化的影响。
三、合同结算
1、付款比例:
甲方按 支付货物费用。结合配送货物当月食材的采购数量及月度考核结果、据实结算,次月支付。
2、结算方式:
3、结算单位:由 负责结算。
四、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1、履行期限:按照采购人要求
2、地点:按照采购人要求
3、方式:按照采购人要求
五、货物工作要求和质量保证
各项具体工作的质量标准和作业规范,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六、验收
1、验收依据:
1-1、合同文本、合同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1-2、国内相应的标准、规范。
七、违约责任
1、按《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乙方履约延误
2-1、如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同意并得到甲方的谅解而单方面延迟执行合同,将按违约终止合同。
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次发现超实际供应价格供货将处以当月货款的10 %罚款,二次发现将处以当月货款20%罚款,三次发现将中止合同。
3、违约终止合同: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或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甲方会同监督机构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八、合同组成
1、中标通知书
2、合同文件
3、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 1 )种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双方均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作为合同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双方分别执 份, 备案 份。
3、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为 。
4、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名称(盖章): 地址: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
乙方名称(盖章): 地址: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格式之外的可自行编写。
2、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加盖公章(鲜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其余页面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竞争性磋商文件凡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3、纸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须A4纸双面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字样,厂家证明材料原件除外。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法人授权书须为原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ZZD2020-0303
临潼综合执法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供 应 商:
采购代理机构:
时 间: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函(格式)
2. 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3. 绿色食品明细表及证明材料(格式,若有)
4. 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5.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6.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8.资格证明文件
9.产品质量
10.产品供应
11.履约能力
12.供货实施方案
13.质量保证
14.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5.售后服务
16.农副产品
17.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事宜(若有)
18. 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
19.《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若有)
2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若有)
2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1.竞争性磋商函(格式)
致:陕西中正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单位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的磋商公告,我方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 (供应商名称) 就该项目进行磋商。
在此,我方郑重承诺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具备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2、我方已详细审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确认无误。我方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叁份,电子文件一份。
3、我方所附磋商报价表中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磋商总价为人民币:(同时用汉字大写和数字表示的磋商总价)。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函、补充通知等),完全理解供应商须知的所有条款。
5、我方完全满足和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确说明。
6、我方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没收磋商保证金、要求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和拒绝磋商的条款。
8、我方同意按照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9、我方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采购人有权选择质优价廉的货物。
10、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遵守贵方有关磋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