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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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YDXC-2020-HW071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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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大同市平城区平城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YDXC-2020-HW071
采 购 人:大同市平城中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大同市宏扬鼎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
目 录
TOC \o "1-1" \u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1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7
一、总则 7
二、磋商文件 8
三、响应文件 10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3
五、磋商采购程序 14
六、签订合同 21
七、保密和披露 22
八、询问和质疑 23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25
第五部分 评定和成交标准 36
第六部分 合同原则 43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46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63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大同市平城区平城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同市宏扬鼎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大同市平城区迎宾东路116号中铁十七局办公楼二楼222办公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8月27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YDXC-2020-HW071
项目名称:大同市平城区平城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6.535万元
采购需求:厨房设备购置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采购合同后7天内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1日每天上午8: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迎宾东路116号中铁十七局办公楼二楼222办公室
方式:现场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300(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8月27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迎宾东路116号中铁十七局办公楼二楼228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8月27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迎宾东路116号中铁十七局办公楼二楼228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一)报名单位获取磋商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二套):
1.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供应商需到“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中“供应商库”内进行注册并登陆“供应库”内的“注册信息维护”中自主备案;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同市平城中学校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东街96号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139347915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同市宏扬鼎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迎宾东路116号中铁十七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方式:0352-24555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臧先生
电 话:0352-2455559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本项目预算金额 |
项目预算: 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伍仟叁佰伍拾元(¥:156.535万元) |
2 |
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 |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本包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本包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是 4、本包所需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无 2、本包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本包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是 4、本包所需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无 |
3 |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磋商 |
是 |
4 |
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2、递交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或本公司基本账户出具的资信证明; 3、近一年内交纳任意一项税种的凭据; 4、近一年内交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的凭据; 5、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格式见第七部分); 6、投标人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见第七部分); 7、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本项目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具体检查的内容标准详见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 |
5 |
投标人需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1、报价函(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七部分); 2、投标人代表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外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第七部分),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4、响应货物/服务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5、商务条款响应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6、响应货物/服务的技术说明文件(按照本文件第四部分技术要求的内容提交); 7、近三年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8、售后服务承诺及服务保障、培训方案(格式见第七部分); 9、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10、投标人自行编写的商务技术文件; 11提供货物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的响应情况(货物中如含有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须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
6 |
保证金金额 |
本项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31000元。 ( 保证金的提交、退还规定,请详细阅读投标人须知第9.4条) |
7 |
响应文件 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日起计算) |
8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份(word格式) |
9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本项目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要求: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并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货物中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须如实填写《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认证证书。采购人依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3)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3、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 投标人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4、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5、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 (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 (3)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八部分); |
10 |
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条款中有关商务条款。 |
11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 |
/否 |
12 |
磋商小组构成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13 |
注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56.535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本限价,如高于本限价的供应商,则为无效报价。 |
注: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
2. 定义
2.1 “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
2.2 “采购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大同市宏扬鼎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受邀请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
2.4 “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6 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7 本须知中单独对货物所描述的要求,只针对涉及采购货物。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2 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供应商。
3.3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服务的供应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提供的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的要求。
3.4 本次磋商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的规定。
4. 竞争性磋商费用
投标人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通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或以在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投标人,联系方式以投标人的登记为准。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责任。
二、磋商文件
6. 磋商文件的内容
6.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 评定成交标准
第六部分 合同原则;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6.2 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投标人在磋商过程中可以向磋商小组进行了解。
6.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及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解释为准。
6.4 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对此解释
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6.5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后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将留存证据并对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2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7.4 如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5 项目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磋商的,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化,还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用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方式发布。
7.6 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投标人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如果召开,将向所有已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发出通知。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1的规定。
三、响应文件
8.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报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和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成册。报价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8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份数。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2 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序号5的要求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9 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若有的话)。有格式的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9.3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采用双面打印胶粘装订。封面“响应文件”使用初号华文中宋加黑字体,其它文字使用三号华文中宋加黑字体;正文使用华文中宋四字体;表格内容使用华文中宋五号字体;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
9.4 保证金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及要求投标人应提交的保证金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6的规定。保证金按下列提交方式提交:
开户名称:大同市宏扬鼎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大同分行
帐号:11763000000972901
9.4.1 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将本项目的保证金从自己的基本存款账户交纳到大同市宏扬鼎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专用存款账户上,并将交纳凭证附在响应文件内,以备资格审查时审验。
9.4.2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9.4.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9.4.4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在规定时间期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的扫描件送往代理机构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格式见第七部分)。
9.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5 磋商报价
9.5.1 所有的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9.5.2 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要填报“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应提供货物/服务的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用及其他应有的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作为本次磋商的第一轮报价。
9.5.3 投标人响应多包的,响应文件应对每包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
9.5.4 其他轮次的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服务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
9.5.5 投标人报出的最后报价为货物/服务全部完成交付的最终价格。
10. 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0.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要求要做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过程中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0.2 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格式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0.3 报价一览表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4 投标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5 投标人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0.6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对货物/服务的技术指标、服务内容等进行完整地、真实地描述。
11.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7的规定。
12.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2.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12.2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
12.3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3.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 投标人须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提交。封皮上须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2 如果投标人未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其响应文件,并且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4.1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4.2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5.1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2 投标人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签到
16.1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提交响应文件时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中签到并留有效的联系电话号码。
16.2投标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五、磋商采购程序
17. 成立磋商小组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 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评审磋商事务,提交经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17.3 磋商活动的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18. 响应文件的开启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磋商地点,在规定的开启时间,向磋商小组成员按照随机顺序对响应文件进行拆封。
19. 响应文件审查
19.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19.2 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9.3 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3.1 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3.2 磋商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投标人。
19.5实质性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
19.6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交货(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磋商
20.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20.2 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投标人签到的顺序进行。
20.3 磋商内容包括货物/服务的技术配置、售后服务、服务方案、价格等采购需求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
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投标人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0 明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条款在磋商过程中不作任何实质性变动,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投标人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20.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0 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投标人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20.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0 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按照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进行实质性变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使每个投标人均同时获得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投标人接到该书面通知要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0.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该书面通知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20.8 发生实质性变动时,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
20.8.1 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提交响应文件。
20.8.2 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
20.9 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磋商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
20.10磋商小组应对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第20.13条要求进行审查。
20.11根据磋商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新一轮的磋商。
20.12 经磋商、审查,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投标人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20.13 磋商过程中,投标人的所有包括书面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1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书面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保证金。
21. 最后报价
21.1 磋商结束后,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后报价时间将最后报价单于同一时间密封提交磋商小组(将报价单放入信封并封口,视为密封),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21.1.1 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已详细列明,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要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1.2 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详细列明,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2 投标人最后报价按照磋商小组提供的报价格式单进行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2.综合评审
22.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2.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
23.评审中遵循的原则
23.1审查中,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A、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F、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3.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A、有恶意串通的;
B、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的;
C、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23.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3.4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A、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B、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C、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D、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E、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磋商小组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原则以书面形式调整确认,投标人确认后的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予确认,其投标无效。
23.5 如果多个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全部为同一品牌的按下述原则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中标或获取中标人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24.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4.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4.2 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25.评审复核
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26. 磋商保密
26.1 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
27. 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28. 采购项目终止
2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
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投标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8.2 项目终止磋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8.3 如本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竞争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可以是2家,而不被终止。
28.4本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合同
29. 成交通知
29.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投标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2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投标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9.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次招标,中标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请投标人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收费标准如下:
费率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服务费的计费基数为中标价,计算方法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0. 签订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2 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30.3 本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七、保密和披露
31. 保密
投标人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2. 披露
32.1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2.2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3.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3.1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3.2 投标人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3.3 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33.4 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质疑要一次性全部提出,书面送达并当面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33.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3.6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33.7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8)投标人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9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10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采购需求
一、交货要求
1、交货期限:签订采购合同后7天内完成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质保要求: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技术要求
大同市平城中学厨房设备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A.副食加工间 |
||||
1 |
电磁双炒双温灶 |
2000*1150*800 |
台 |
2 |
2 |
调料车 |
500*700*800 |
台 |
2 |
3 |
油网烟罩 |
14100*1250 |
㎡ |
17.63 |
4 |
电磁单头大锅灶 |
1100*1150*800 |
台 |
6 |
5 |
电磁双眼低汤灶 |
1200*800*600/650 |
台 |
1 |
6 |
电热双门蒸车 |
1020*700*1660(24盘) |
台 |
1 |
7 |
平台雪柜 |
1800*800*800 |
台 |
2 |
8 |
双层工作台 |
1800*800*800 |
台 |
2 |
9 |
四门冰柜 |
1200*700*1950 |
台 |
3 |
10 |
双星盆台 |
1500*760*800 |
台 |
1 |
11 |
四层货架 |
1200*500*1550 |
台 |
2 |
B.肉类加工间 |
||||
12 |
立式绞切三用机 |
580*425*780 |
台 |
1 |
13 |
双层工作台 |
760*760*800 |
台 |
1 |
14 |
双星盆台 |
1500*760*800 |
台 |
1 |
15 |
单星大盆台 |
1000*760*800 |
台 |
2 |
16 |
双层工作台 |
1500*800*800 |
台 |
2 |
17 |
双层坐台层架 |
1500*350*600 |
台 |
2 |
18 |
平台雪柜 |
1500*800*800 |
台 |
2 |
19 |
四门冰柜 |
1200*700*1950 |
台 |
3 |
20 |
四层货架 |
1200*500*1550 |
台 |
3 |
C.蔬菜加工间 |
||||
21 |
切菜机 |
1160*530*1260 |
台 |
1 |
22 |
双星盆台 |
1500*760*800 |
台 |
1 |
23 |
双门展示柜 |
1200*700*1950 |
台 |
2 |
24 |
四层货架 |
1200*500*1550 |
台 |
4 |
25 |
平台雪柜 |
1800*800*800 |
台 |
2 |
26 |
双层工作台 |
1800*800*800 |
台 |
2 |
27 |
双星盆台带垃圾桶 |
600*1600*800 |
台 |
1 |
28 |
双层坐台层架 |
1800*350*600 |
台 |
2 |
D.主食热加工区 |
||||
29 |
电磁单炒单温灶 |
1200*1150*800 |
台 |
1 |
30 |
电磁单头大锅灶 |
1100*1150*800 |
台 |
1 |
31 |
调料车 |
500*700*800 |
台 |
2 |
32 |
电磁单头大锅灶 |
1100*1150*800 |
台 |
2 |
33 |
油网烟罩 |
12000*1250 |
㎡ |
15 |
34 |
电热双门蒸车 |
1020*700*1660(24盘) |
台 |
3 |
35 |
电单门蒸车 |
12盘 |
台 |
1 |
36 |
三层六盘电烤箱 |
1225*770*1540 |
台 |
1 |
37 |
电饼铛 |
660*780*780 |
台 |
2 |
38 |
电热豆浆机 |
900*640*1300 |
台 |
1 |
39 |
双门发酵箱 |
双门 |
台 |
1 |
40 |
双层工作台 |
1800*800*800 |
台 |
1 |
41 |
单星盆台 |
700*800*800 |
台 |
1 |
42 |
平台雪柜 |
1800*800*800 |
台 |
1 |
E.主食粗加工区 |
||||
43 |
包子机 |
700*700*1420 |
台 |
1 |
44 |
圆盘刹菜机 |
1800*800*800 |
台 |
1 |
45 |
机器人削面机 |
500*600*1400 |
台 |
1 |
46 |
液压饸络机 |
2碗 |
台 |
1 |
47 |
馒头机 |
6头 |
台 |
1 |
48 |
和面机 |
75型 |
台 |
2 |
49 |
压面机 |
75型 |
台 |
1 |
50 |
立式绞切三用机 |
580*425*780 |
台 |
1 |
51 |
搅拌机 |
30L |
台 |
1 |
52 |
菜馅机 |
780*710*940 |
台 |
1 |
53 |
面案工作台 |
1800*800*800 |
台 |
2 |
54 |
双层工作台 |
760*760*800 |
台 |
1 |
55 |
三星盆台 |
1800*760*800 |
台 |
1 |
56 |
四层货架 |
1200*500*1550 |
台 |
2 |
57 |
四门冰柜 |
1200*700*1950 |
台 |
1 |
58 |
双门展示柜 |
1200*700*1950 |
台 |
1 |
59 |
平台雪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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