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项目编号:YBZKCS-2020-11062(招标文件编号:YBZKCS-2020-11062)
二、项目名称: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宜宾市叙州区农生农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振兴大道金沙苑25号
中标(成交)金额:0.017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宜宾市叙州区农生农业有限公司 | 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学生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服务。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服务期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老师(评审小组组长)、黄老师、柴老师(采购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与采购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及项目相关费用。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14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君毅路
联系方式:陈先生 189 8921 26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A2栋2层2号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龙丽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龙丽
电 话: 0831-6633088-810
项目编号:YBZKCS-2020-11062
项目名称: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宜宾
采购人: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文件编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二0二0年十一月
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承担磋商文件相关内容责任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2
第五章 项目服务标准、其他商务要求和合同条款 24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7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8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9
第 九 章 评审方法 55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64
第十 一 章 附件 67
附件 1 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67
附件2 保证金退还申请 68
附件 3 2020年度信用评价服务效果调查表 6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的委托,拟对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BZKCS-2020-11062
采购项目名称: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
4.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服务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2供应商或猪肉生产厂家须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和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8日(北京时间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A2栋2层2号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发售方式获取。电话:0831-6633088-805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报名登记表(附件1)。(注:身份证明文件带原件查验,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加盖鲜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供应商报名登记表(附件1)及单位介绍信原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2日10: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1月22日10:30 (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A2栋2层2号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
通讯地址: 宜宾市叙州区君毅路
邮 编:644000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189 8921 2675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城北支行
账 号: 51050172004200000435
微信账号:Hy13990947331
微信名:胡彦(请注明项目名称)
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A2栋2层2号
邮 编:644600
联 系 人:龙丽
联系电话:0831-6633088-810
电子邮件:3130866688@qq.com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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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人 |
名称: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189 8921 2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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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A2栋2层2号。 联系人:龙丽 电话:0831-6633088-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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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项目名称: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BZKCS-2020-1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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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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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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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总预算: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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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总限价: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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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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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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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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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实 质 性 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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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后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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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磋商保证金 |
金 额:人民币0.00元(大写:零圆整)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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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20000元。 交款方式:转账等非现金方式。 收款单位:成交后提供 开 户 行:成交后提供 银行账号:成交后提供 交款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交至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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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舒春凤 联系电话: 0831-6633088-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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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龙丽 联系电话:0831-6633088-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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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或者邮寄、传真、邮件方式获取。 联系人:胡彦 电话:0831-6633088-802 邮箱:3130866688@qq.com 。 成交供应商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视为放弃成交。 联系电话:0831-6633088-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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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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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 联 系 人:舒女士 联系电话:0831-6633088-805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A2栋2层2号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6446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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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供应商投诉 |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号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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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合同将通过相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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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响应文件份数 |
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纸质)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纸质)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唱标的报价一览表(纸质)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1份(包括报价一览表、资格性响应文件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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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与采购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及项目相关费用。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宜宾市叙州区第二中学校实验初级中学。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自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事项,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16.1.所有报价货币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6.2本次磋商采购最后报价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及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16.3供应商报价(包括最后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及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16.4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是以最后报价表的报价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
16.5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6.6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按磋商须知表中规定的价格加成方式进行惩戒。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响应文件电子版须包含签字、盖章完整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报价响应文件、U盘表面应标注供应商名称;否则将拒收其响应文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需单独密封包装。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3份)胶装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3份)胶装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报价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有效的电子文档U盘单独密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磋商供应商应将其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报价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电子版分别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报价前不得启封;如有分包,各包响应文件应按前述要求分别单独封装,并注明分包号;若不满足以上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可能拒收其响应文件。
19.3 在密封袋封面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编号、磋商供应商名称、包件号(如有分包)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字样,所有外层密封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加盖单位公章。
19.4每一密封件上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