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XHST2020-211(招标文件编号:SXHST2020-211)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咸阳元森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中段宝泉佳苑商住楼4单元11层2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下浮率(%):13.3
供应商名称:西安成城裕朗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报恩寺街88号303-1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下浮率(%):9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咸阳元森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2 | 西安成城裕朗商贸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文科、崔景萍、李世平、汪青春、李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参见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07773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07773万元(人民币)第一包5.07313万元 (人民币) 第二包5.0046万元(人民币)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6号
联系方式:孙老师 029-335550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晟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029-81779899
联系方式:曹美奇、周小茜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美奇、周小茜
电 话: 029-81779899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XHST2020-211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华晟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27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30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42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68
第 六 章 项目采购需求 68
第三部分 封面及封袋正面标识式样 72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安市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B幢25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 20 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HST2020-211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95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预算共计950万元,其中第一包490万元整,第二包460万元整(预算金额为暂估价,结算价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采购需求
第1包: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玉泉路、宝泉路办公区机关食堂肉、蛋、蔬菜、瓜果以及鲜活农产品等供应项目,服务期:30个月,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第2包: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玉泉路、宝泉路办公区机关食堂米、面、油、奶、水产品、干货调味品等供应项目,服务期:30个月,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30个月。(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服务期的情况,双方协商调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2.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2.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2.5、《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2.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8《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3.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3.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
3.7投标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3.8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9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0月 30 日至2020年11月 6 日(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安市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B幢25层
方式:报名方式有以下两种:
(1)网上报名:进入公司网址http://www.sxhszb.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华晟国际”,免费注册会员,进入本次项目进行报名。
(2)现场报名:购买公开招标文件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由于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建议各投标人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同时只委托一名代表到场参与开标,到场人员需自备口罩等防护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售价:每标段叁佰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11月 20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西安市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B幢25层开标一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
地 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6号
联系方式:孙老师 029-335550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晟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路尚品国际B幢25层
联系方式:曹美奇、周小茜029-81779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美奇、周小茜
电 话:029-81779899
华晟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30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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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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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
预算共计950万,其中第一包490万元整,第二包460万元整(预算金额为暂估价,结算价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相关经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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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第一包490万元整,第二包460万元整,投标人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备注:本项目以优惠率报价,优惠率不得小于0,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合同签订以后,优惠率不得随意调整,如中标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优惠率供货,视为违约,由本次招标下一名次替补,依次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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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 |
第1包: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玉泉路、宝泉路办公区机关食堂肉、蛋、蔬菜、瓜果以及鲜活农产品等供应项目,服务期:30个月,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第2包: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玉泉路、宝泉路办公区机关食堂米、面、油、奶、水产品、干货调味品等供应项目等供应项目,服务期:30个月,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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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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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6号 电话:孙老师 联系人:029-33555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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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华晟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B幢25层 电话: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等问题请致电029-81779899;项目咨询请转8009 联系人:曹美奇、周小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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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1.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 2.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2.2、投标人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2.3、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2.4、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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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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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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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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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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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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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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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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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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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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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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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监狱企业 |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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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服务承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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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不足十五日应延长至十五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在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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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11月 20 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B幢25层开标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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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 11月 20 日 9时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B幢25层开标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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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唱标内容 |
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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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注: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代理公司开户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由投标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联系人及电话:张渴楠 029-81779899)。 收款单位:华晟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 账 号:610501 740015 00000 427 转账事由:SXHST2020-211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90日历天(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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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90日(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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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分别胶装装订成册; 电子文件 1 份放入正本封袋中(U盘或移动硬盘,谢绝光盘,含PDF及Word格式各一份); 开标一览表另行封装在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注:正、副本均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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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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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备注: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内。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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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定标原则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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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详见各包项目要求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1)咸阳市秦都区市税务局玉泉西路办公区机关食堂;(2)咸阳市秦都区市税务局宝泉路办公区机关食堂。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详见各包项目要求 项目服务期限: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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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
采用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按月(或者分段)以银行转账方式结清所有款项。乙方应于当月(或者分段)供货期满后一个星期内(节假日除外),按合同约定开具正式发票,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支付货款。乙方按照甲方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算时,依据甲方采购人员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局一局、稽查局二局、直属二分局分别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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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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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要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2、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参见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货物类收费标准,中标方应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甲方同意乙方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中计费标准收取。 3、代理服务费账户: 收款单位:华晟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 账 号:610501 740015 00000 427 转账事由:SXHST2020-211代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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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项目执行及验收 |
每批食材采购时,甲方提前1至2天书面或者微信通知乙方,乙方须按期、保质、保量供应。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分别送货到玉泉路、宝泉路办公区机关食堂。甲方食堂库房管理员负责验看相关证件、验收货品质量和规格,当场称重、索证、索票,签字认可,并及时做好入库登记。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第三部分 封面及封袋正面标识式样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11.4质疑和投诉(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要素及分值设置、采购内容和要求、合同条款等)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程序、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1.4.1、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11.4.2、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或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5)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11.4.4、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1.4.5、质疑人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11.4.6、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1.4.7、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1.4.8、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附件: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项目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