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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团餐服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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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午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午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1-25 16:5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510108202000113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午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附件
一、原磋商文件及采购公告中: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1日。 变更为: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2日。 二、原磋商文件及采购公告中: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二、项目要求中: 1、*(一)技术服务要求 (5)主食品:白米饭、粗粮米饭(总量>100g/份,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可独立包装) (6)菜品:两荤一素(肉类总量:>100g/份,菜品总量>800g/份) 变更为: *(一)技术服务要求 (5)主食品:白米饭、粗粮米饭(总量>250g/份,为近一年内生产珍珠米,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可独立包装) (6)菜品:两荤一素(肉类总量:>120g/份,其中猪肉大于50g,菜品总量>800g/份) 2、“*四、商务要求”变更为“三、商务要求” 3、商务要求增加: 3、逾期支付责任: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逾期付款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此条款为采购人的逾期支付责任说明,供应商可不对此条款做响应。) 4、采购人不定期对供应商采购的菜品进行抽查,不得使用病害蔬菜、合成肉、冷冻肉等劣质食材,若发现菜品数量和质量出现问题,第一次罚款 1000 元,第二次罚款 5000 元,第三次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因食品安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5、供应商每日配餐必需于12点前送达并做好分餐准备,如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的,一个月度周期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扣款500元,第三次扣款1000元,如连续两个月迟到3次以上的,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保留向成交人索赔的权利。
更正日期 2020年11月25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品目:C0702餐饮服务 监督管理办公室:成华区财政局 ; 联系电话:028-84356267; 采购计划号:(2020)0506; 预算金额:本项目报价为固定价格:每人每餐次18元,预算总金额为:400000元 供应商严禁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60号附10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女士;联系电话:84436573-80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雨霏;联系电话:028-877931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邓先生
电话: 18151862713
五、附件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编号:5101082020001135


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职工午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9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2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第八章 评审方法 49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拟对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午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082020001135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午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采购职工午餐配送服务服务商一名。

(详见磋商文件第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方式1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方式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方式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2)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1125日至2020年122日,每天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我司指定网站(http://sale.scbid.net)购买,具体购买流程详见该网站的“在线购买流程”。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2020年12814: 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0年12814: 00 - 2020年12814: 30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12814: 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60号附101号

联 系 人:夏女士

联系电话:84436573-800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邓先生

联系电话:18151862713

传 真:028-8779316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报价为固定价格:每人每餐次18元,预算总金额为:40万元;

不按此要求的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报价为固定价格:每人每餐次18元;

不按此要求的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响应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4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本项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文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97107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熊女士

联系电话:13111881728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登录我司网站http://sale.scbid.net/ 办理代理服务费缴纳及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的事宜。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转886。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2号楼22楼。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文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97107

标书售卖系统注册及网上报名询问电话:028-87793117、028-87797837转802

标书售卖系统技术问题询问:028-83166773转734

服务质量投诉:甘女士 028-87793117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2号楼22楼。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转820/72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2号楼22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

成华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4356267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6

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8000元。

:服务费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902001275044574

17

承诺提醒

关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0.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实质性要求)

12.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

15.1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实质性要求)

15.2本项目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不用首次报价,报价要求参考附件三、四,报价格式以现场提供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电子文档1份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7.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2.4.6规定例外情形除外)。

17.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19.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19.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19.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0.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3.成交结果

23.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3.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3.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4.成交通知书

24.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5.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勾选项为准。

26.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7.(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


38.(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3)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 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