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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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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招标信息公告

招标详情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

招标信息公告

项目概况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以网络形式(详见“三、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2月18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JLDL20200927007GKXM2

2.项目名称: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

3.预算金额:600万元。

4.采购需求:为吉林省一汽总医院提供用餐所需的所有原料的采购、切配、核算及配送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标准和要求)。

5.服务地点: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6.服务期限:一年。

7.服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8.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按照现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采用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5)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6)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中需包含中央厨房、配送的相关内容)。

(3)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于2020年出具),并具有2020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0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11月27日08时30分起至2020年12月3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2.方式及地点: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自行登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3.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日16时00分。

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特别注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由于疫情期间,现暂停现场办理数字证书服务,提供邮寄办理服务)。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2.供应商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CA登录区”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4.请各投标人由吉林省政务大厅一楼正门(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西北角)进入,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吉祥码”扫码工作后,乘投标专用电梯到达四楼开标区。

5.投标人代表要按吉林省、长春市有关防疫规定,确保自身健康状况,参与现场交易活动的人员均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正确佩戴符合防疫规定的口罩,自觉保安全间隔距离,自觉维护好场地卫生和秩序,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不随意走动,废弃口罩定点投放。如违反相关防疫规定,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18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4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投标保证金:120000元(提交方式请见招标文件中保证金条款具体要求)。

2.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2643号

联系人:史晓杰

联系方式:0431-859025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联系人:周祺

联系方式:0431-87644668、817278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祺

电 话:0431-87644668、81727842

4.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5.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投标人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

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注:1、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等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

2、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LED屏幕为准。

 

询标邮箱授权函(格式)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本公司授权_ (邮箱号码)为本公司的唯一合法邮箱号码,就吉林省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的询标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该邮箱发送的有关澄清回复等内容,我均予以承认。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2020年 月 日


SYZX2020-185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定).docx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 招标文件 编号:SJLDL20200927007GKXM2 (副本) 采购人:吉林省一汽总医院(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4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39 第五章 服务标准和要求 4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3 第一章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 招标信息公告 项目概况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以网络形式(详见“三、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2月18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JLDL20200927007GKXM2 2.项目名称: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 3.预算金额:600万元。 4.采购需求:为吉林省一汽总医院提供用餐所需的所有原料的采购、切配、核算及配送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标准和要求)。 5.服务地点: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6.服务期限:一年。 7.服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8.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按照现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采用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5)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6)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中需包含中央厨房、配送的相关内容)。 (3)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于2020年出具),并具有2020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0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11月27日08时30分起至2020年12月3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2.方式及地点: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自行登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3.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日16时00分。 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特别注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由于疫情期间,现暂停现场办理数字证书服务,提供邮寄办理服务)。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2.供应商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CA登录区”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4.请各投标人由吉林省政务大厅一楼正门(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西北角)进入,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吉祥码”扫码工作后,乘投标专用电梯到达四楼开标区。 5.投标人代表要按吉林省、长春市有关防疫规定,确保自身健康状况,参与现场交易活动的人员均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正确佩戴符合防疫规定的口罩,自觉保安全间隔距离,自觉维护好场地卫生和秩序,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不随意走动,废弃口罩定点投放。如违反相关防疫规定,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18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4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投标保证金:120000元(提交方式请见招标文件中保证金条款具体要求)。 2.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2643号 联系人:史晓杰 联系方式:0431-859025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联系人:周祺 联系方式:0431-87644668、817278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祺 电 话:0431-87644668、81727842 4.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5.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投标人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 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注:1、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等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 2、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LED屏幕为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采购人: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2643号 联系人:史晓杰 电话:0431-85902513 1.1.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 联系人:周祺 电话:0431-87644668、81727842 电子邮箱:syzb4668@163.com 1.1.4 项目名称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二次) 1.1.5 服务地点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1.2.1 资金来源 其他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需求 为吉林省一汽总医院提供用餐所需的所有原料的采购、切配、核算及配送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标准和要求)。 1.3.2 服务期限 一年 1.3.3 服务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中需包含中央厨房、配送的相关内容)。 2、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于2020年出具),并具有2020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0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 信誉要求: 1)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4、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答疑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投标疑问的提出: 不召开答疑会,投标人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 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投标人应在2020年12月4日11时00分前将疑问电子版文件传至采购代理公司邮箱(SYZB4668@163.com),格式见附页,要求同时提交word版本及加盖公章(鲜章)的PDF扫描件版本。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采购人有权不回答投标人在上述时间以后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联系人:周祺 电话:0431-87644668、81727842 1.10.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 1.11 分包、转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18 日10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3.2 采购预算 60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高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 3.3.1 投标有效期 6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0000元人民币 单位名称: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 账号:8113601013600022027 联行号:302241000021 电话:0431-88779690 要求:(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且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在银行之间划转所需要的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上述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未从基本账户汇出或未到帐均视为无效)。投标人若未按此要求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汇款信息注明: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项目名称可适当缩略,但应保证财务人员得以区分) (3)投标人应将保证金汇款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三年,指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近年,指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并(或)盖章要求 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四份,并提供2份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PDF及word两种格式,PDF格式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内容) 3.7.5 装订要求 左侧纵向胶装成固定不可拆分的书册形式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 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4楼开标室 收件人: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8 日10时00分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投标人自行做好备份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4楼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社会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7.2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本项目的采购代理委托合同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53900元 10.2 对投标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查询渠道: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网站查询记录作为招投标存档备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记录将作为评委评标的依据,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附页1 投标疑问 项目名称: 投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公章) 日 期: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和资金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需求、服务期限和服务质量标准 1.3.1 本次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答疑会 1.10.1 不召开答疑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转包 不允许。 1.12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服务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开标一览表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保证金 (5) 投标报价明细表 (6) 实施方案 (7) 项目管理团队 (8) 资格审查资料 (9) 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2.2 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3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3.2.4 报价应一次性报定。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投标无效。 3.4.3?采购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复印件。 3.5.2“类似项目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资信证明及2020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0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现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要求、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8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3.8.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8.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 3.8.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和技术; 2)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投标文件电子版须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单独密封一张开标一览表,供唱标使用(此表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完全一致)。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设有采购预算的,公布采购预算; (8)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结果。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无 7.5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 单位 投标保证金 (有/无) 投标 报价 (万元) 服务 期限 服务质量 标准 优惠条件 服务承诺 签字 采购预算 服务期限 服务质量标准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年月 日 附件二: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地点 采购人 开 标 日 期 招标方式 中 标 价 格 人民币:大写 元 ; 小写 元 ; 中 标 服 务 期 限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中 标 服 务 范 围 请中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采购人(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注]此《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单位各执一份备案。 附件三: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投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单位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单位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采购人: (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 质疑投标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投标人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投标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投标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五:投诉书范本 投诉人: 地 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 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相关投标人: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标书中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食品经营许可证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中需包含中央厨房、配送的相关内容)。标书中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财务状况 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于2020年出具),并具有2020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0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标书内附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及2020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0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授权委托书 标书内附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信誉要求 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标书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 其他要求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标书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标书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要求 服务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 投标价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要求 招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要求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标书中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保证金汇款凭证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服务标准和要求 满足第五章“服务标准和要求”中的规定,不允许负偏离。 权利义务 符合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价格部分(30分) 投标报价(30分) 1、在计算报价得分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并提供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相应行业划型标准中提及的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如“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财务相关数据须提供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从业人员”数量须提供企业为所有从业人员开具工资或缴纳社保的明细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即可。 上述材料须完整附于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将进行核查,若出现表格填写不完整或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准确确定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则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2)依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内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依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须提供该声明函原件并附于投标文件中。 2、对于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供应商使用获得合格认证证书的产品,对该项目产品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对于产品属于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供应商使用获得合格认证证书的产品,对该项目产品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注:产品同时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获得合格认证证书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查询截图打印件)(本项目不适用) 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权重,价格权重为30%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2.2.2 技术部分(55分) 菜品质量保证方案 (5分) 综合评价和比较各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方案(提供选择食材品牌、生产厂家) 质量保证方案全面细致,充分满足实际需要的得5分;质量保证方案不够细致,但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得3分;质量保证方案极少得1分;没有不得分。标书中需列出所选食材的品牌及生产厂家的明细。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5分) 综合评价和比较各投标人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全面合理、科学有效的得5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较全面、有效的得3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极少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各项管理 制度 (5分) 综合评价和比较各投标人的配餐配送管理及安全控制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制度健全、在20项(含20项)以上,内容详实、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得5分;管理办法制度较健全、提供20项以下15项(含15项)以上,内容比较详实、比较合理可行得3分;管理办法制度较健全、提供15项以下10项(含10项)以上,内容简单得1分;10项以下或没有不得分。 设备情况 (5分) 综合评价和比较各投标人的设备情况。有大型标准化设备、有完善的各类产品切配标准的得5分;有大型标准化设备、无完善的各类产品切配标准的得3分;无大型标准化设备、但有完善的各类产品切配标准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标书中附场地及设备照片。 食材配送方案(5分) 根据招标文件制定食材配送方案,具有食材配备明细表,满足实际需要的得5分;食材配送方案不够细致,但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得3分;方案极少得1分;没有不得分。 交货期保证措施(5分) 在满足招标人实际要求前提下,所承诺的保证措施合理、科学可行得5分,措施合理可行得3分,措施基本可行得1分,没有不得分。 运营团队 (5分) 根据各投标单位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人员素质与经验内容全面得5分,相对较为全面得3分,内容较少得1分,没有不得分。 人员配备 (5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相关人员配备情况,综合比较投标人实际投入人员数量,全面合理、切实可行,配备一名团餐营养配餐员得5分;投入人员数量基本合理、配备一名团餐营养配餐员得3分,人员数量较少得1分,无不得分。 标书中附团餐营养配餐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应急预案 (5分) 能够提供详细的紧急事件处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安全预案、停水停电供餐预案、火灾预案),方案全面合理、科学可行得得5分;方案较为合理、可行得3分;方案极少得1分;没有不得分。 物流方案 (5分) 有完善的物流配送方案且运送半径在10KM以内的5分;有完善的物流配送方案运送半径大于10KM-15KM之间的3分;无完善的物流配送方案0分。 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 (5分) 针对投标人提报的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措施合理、科学可行得5分,措施合理可行得3分,措施基本可行得1分,没有不得分。 2.2.3 商务部分(15分) 企业业绩(6分) 近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6分。标书内附相关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业绩应配有文字说明及项目清单(清单中要明确采购时间、采购名称、需方名称和联系方式、合同金额) 体系认证 (4分) 投标人具有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标书中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标书中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标书中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标书中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优惠条件 (3分)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实质性优惠条件较多的得3分,较少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服务承诺 (2分)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定,服务承诺较多的得2分,较少得1分,没有不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采购人依据本章第2.1.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 3.1.2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及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 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1.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价格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得分汇总D =A+B+C。 3.2.4 投标人得分=(D1+D2+D3+D4+D5)/5 3.2.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询标以电子邮箱方式发送澄清函,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到指定邮箱内。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3.4.2根据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注: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五章 服务标准和要求 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为满足医院职工和患者及陪护人员的就餐需求,中标方须独立完成用餐所需所有原料的采购、切配、核算及配送,保证所供货物的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每日根据食谱及用餐人数在当日6:30-8:30准时配送。 二、配送原则 招标方负责用餐标准的定价及审核食谱;负责每日向中标方报送配餐人数;负责对配送原料数量及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中标方负责集中采购、分装、分送,根据招标方定价的用餐标准制定周/月食谱并进行成本核算,每日根据招标方确认的菜谱按报送人数进行统计并配送。 三、服务要求 1、任何食品采购必须通过可靠合法的渠道,所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中标方所送货物的品牌、质量、价格等须事先在招标方备案不得随意更改。中标方必须按规定时间向招标方供货,并送到招标方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2、中标方必须确保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不得配送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过期、无生产厂址及生产日期的食品。 3、中标方送货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送货人员需穿着干净整洁的工服。 4、中标方必须遵守招标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每日6:30-8:30准时配送。送货时需按招标方要求提供标准送货单,如中标方不按招标方要求执行,招标方有权拒收并对中标方进行同等配送货物金额进行处罚。 5、中标方配送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招标方要求,包括质量、商标、规格、包装、保质期、温度等要求。若中标方送货不合规,招标方有权拒收并对中标方进行相应处罚以调换为合格制品。 6、中标方配送货物数量必须与定购量一致。若送货量高于定购量,招标方有权认定超过定购量部分为无偿;若送货量低于定购量,招标方需按照实际送货量进行接收、结算。 7、如中标方缺货无法按时供应,必须提前至少1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方,得到招标方确认后,方可调换食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自然灾害等)。 8、中标方必须提供正规发票、送货单、收据等送货凭证。 9、中标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懂得基本卫生知识,并办理有效健康证。 10、食品采购及配送时,中标方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封闭式运输车辆(汽车),运输车辆及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并保证在运输途中防雨、防尘、保温。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四、质量要求 1、食材采购和食品加工及配送过程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卫生检验检疫及食品加工标准。 2、招标方有权对供货商采购及加工场地及服务过程、完成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中标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产品质量规范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因食用中标方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中标方应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招标方发现中标方供应的食品货物中含有下列情形时,招标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中标方的供货资格,中标方还应承担赔偿招标方及用餐人员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⑴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⑵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⑶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⑷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⑸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⑹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⑺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 ⑻超过保质期限的; 5、中标方具有良好的责任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部门的要求做到食品采购和配送的卫生、加工服务人员做到身体健康,持证上岗,按时按点提供食堂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以保证用户的就餐需求及安全。 6、中标方采购食品必须与正规、有安全保证的供货商签订有效的供货协议。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中标方提供的材料文件招标方有权进行核查并留存。 7、中标方每次采购的粮、油、副食、调料、果蔬、牛羊肉、大肉类、水产品、蛋、分割鸡系列产品等食材须具有国家有权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油类须采购具有QS认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用油),同时须每次按照招标方要求进行索票的整理。 8、中标方应承诺所供食品集中采购,提供的食品均标明进货渠道和进货方式,应保证食材的质量安全可靠,副食品调料须选用品牌产品,确保所有食品原材料的安全健康,须冷藏的食材应及时冷藏储存,保证食材新鲜。并承诺提供所供食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检验合格证,鸡蛋和豆制品提供三证和检验报告,散装食品要有包装,果蔬类食品,其感官应新鲜,伤耗、破损应在5%以下,水产品(冷冻)、应感官新鲜、无刺鼻异味、净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牛羊肉类应无注水、感官新鲜、无刺鼻异味且提供卫生检疫证。 五、定价机制 1、中标方须承诺所采购的粮油、调料、禽蛋类商品的价格不高于我市大型超市(如欧亚超市、新世纪超市、沃尔玛超市)的平均价格,蔬菜、水果、牛羊肉、水产品类及冷冻食品价格应略低于所配送地区市场的平均零售价格。 2、调料、蔬菜、水果、禽蛋、肉类及冷冻食品根据市场价格情况会有上下浮动,浮动20%范围内原则上价格不予以调整,如报价期内价格调整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我院,并说明原因,我院在经过市场询价确认后方可调整。 3、如双方对价格有异议时,由双方人员共同组成价格调查小组对市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讨论通过后做相应调整。 4、餐标及用餐人数 医院现有职工约1100人,开放病床908张。 (1)早餐(种类包括粥、鸡蛋、咸菜、包子、饼) 原料成本约4元 用餐人数约250人/天 (2)午餐(种类包括二荤三素等常规炒菜、主食米饭、花卷/馒头) 原料成本约10元 用餐人数约1050人/天 (3)晚餐(种类包括一荤一素等常规炒菜、咸菜、面包/蛋糕、香肠、牛奶/酸奶、主食米饭、花卷/馒头) 职工餐原料成本约13元 用餐人数约200人/天 患者餐原料成本约10元 用餐人数约110人/天 (4)体检餐(种类包括鸡蛋、面包/蛋糕、香肠、牛奶/酸奶、咸菜) 原料成本约10元 6.6万人/年 (5)客饭/招待餐(种类包括常规炒菜、主食米饭、花卷/馒头、饺子、包子等) 原料成本约25元 200人/年 5、结算方式:按月进行结算,以每日实际配送人份及用餐标准进行统计结算,经中标方与招标方对账并签字确认后开具发票,二个月后付款。 六、违约处理 1、如中标方配送原材料的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招标方要求的,招标方有权拒收、退回或销毁所提供的食品及原料、终止与中标方的合同,并要求中标方按所提供该批食品价值的3倍承担违约责任;如招标方职工或其他用餐人员食用中标方配送的食物、食品原料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招标方有权立即终止中标方的食品原料配送,并追究中标方的法律责任,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方承担,严重者需追究中标方行政、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中标方每天必须按招标方报送的食品品种和数量,保质、保量、按时配送,不得无故缺货和不按要求配送,影响招标方的正常运转。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中标方应按缺货金额的3倍向招标方支付违约金(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自然灾害等)。 七、投标人应在项目实施当地有固定的售后服务人员,提供24小时响应服务,所供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投标人应保证在0.5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正/副本)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价明细表 六、实施方案 七、项目管理团队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的投标报价,服务期限 ,服务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是否响应 1 服务期限 2 投标有效期 60天 3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4 服务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五章“服务标准和要求”规定。 5 ...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 投标保证金 (有/无) 服务期限 服务质量标准 优惠条件 服务承诺 备注 1. 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1. 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 1. 投标报价为招标项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总额。 1. 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 1. 本表为开标时唱标用,应单独用信封密封、送达。 投标人:(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 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五、投标报价明细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六、实施方案 七、项目管理团队 人员基本情况表 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现任职务及职称 ……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经营范围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备注 (二)小、微型企业信息明细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备注 1 企业名称 2 企业类型 小/微型 3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4 营业收入 万元 5 资产总额 万元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附:1. 近三年(2017.2018.2019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于2020年出具)复印件。 2. 2020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0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复印件。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周期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服务周期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承诺书1 (采购人): 我方郑重承诺: 不存在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项目的情况;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2 (采购人): 我方郑重承诺: 不存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项目的情况;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3 (采购人): 我方郑重承诺: 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提供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