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7
[西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ZD-AS03-GP-20202532
二、项目名称: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金额:110.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联系地址 | 成交金额(万元) |
1 | 北京皖里飘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2区30号楼一层3号 | 110.00000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
服务范围:供应商负责餐饮所需食材的采购(主材和辅材)和制作加工、员工工资和福利、税金、利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餐饮安全应急预案措施的制定、安全管理及秩序维护、保洁卫生及展览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的其他服务
服务期:365日历日(具体以采购人要求时间为准)
质量标准:合格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保强、赵来斌、王美、赵革、任延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费标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3号
联系方式:010-683085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介)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五层
联系方式:王工139112528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建伟
电 话: 68308535
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竞磋文件.pdf
1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5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3
第五章 采购需求 ................................................. 40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3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东路 108号千鹤家园乙 5楼 904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年 11 月 25日 9时 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ZD-AS03-GP-20202532
项目名称: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150000.00元
最高限价:1150000.00元
采购需求:供应商负责餐饮所需食材的采购(主材和辅材)和制作加工、员工工资和福
利、税金、利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餐饮安全应急预案措施的制定、安全管理及秩序维护、
保洁卫生及展览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的其他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365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9号)
2)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8号)
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政策(财库[2007]119号、财库[2008]248号)
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1]181号)
3
5)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4]68号)
6)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财库[2017]141号)
7)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8)《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0〕195号)
9) 供应商不属于《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财综
〔2017〕20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符合相应政策;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0年 11月 13日至 2020年 11月 20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108号千鹤家园乙 5楼 904
获取方式:现场获取,500元/本(售后不退,不提供电子版)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截止时间:2020 年 11月 25日 9时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108号千鹤家园乙 5楼 904
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年 11月 25日 9时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108号千鹤家园乙 5楼 904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详细内容最终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为准;
2、本次招标对未中标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4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3号
联系方式:010-683085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号院 2号楼五层
联系方式:139112528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 话:13911252890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
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
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供
应商的采购方式。
2.1.1 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采购人
采购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10-68308535
2
采购代理
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5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13911252890
3 项目名称 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
4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及比例:100%财政拨款
5 服务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77号(展览路第一执法队)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
小区 14号楼(展览路第二执法队)
6 招标范围
供应商负责餐饮所需食材的采购(主材和辅材)和制作加工、员工工
资和福利、税金、利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餐饮安全应急预案措施的
制定、安全管理及秩序维护、保洁卫生及展览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的其
他服务
7 标段名称 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
8 服务期 365日历天
9 质量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的相关要求
6
10
供应商资
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19]9 号、财库[201919 号)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199 号、财库[201918 号)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政策(财库[2007]119 号、财库[2008]248 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1]181 号)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4]68 号)
6)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财库[2017]141 号)
7)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1 号)
8)《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
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 号);
9)供应商不属于《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
见》(京财综〔2017〕205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政
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
可证;
3)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符合相应政策;
12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3
提出磋商
文件答疑
时间
2020年11月20日9时30分。
7
14
磋商文件
答疑、澄
清、修改
截止时间
2020年11月20日16时00分。
15
供应商确
认收到磋
商文件答
疑、澄
清、修
改、补充
的时间
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24小时内。
16 偏离 不允许
17 分包 不允许
18
投标有效
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9
磋商保证
金 不要求
20 报价 设置最高投标限价1150000.00元
21
响应文件
电子 版
内容:全部响应文件内容;
份数:1份;
格式:word版;
介质:U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电子版文件与纸质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2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23
响应文件
装订
响应文件为A4幅面,左侧胶装成册,否则其投标无效。
响应文件一册装订
24
响应文件
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文件一份
25
递交响应
文件时
间、截止
时间、地
点
递交时间:2020年11月25日9时30分
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5日9时30分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乙5楼904
26
响应文件
开启时
间、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同截止地点
24
响应文件
是否退还 不退还。
25
响应文件
密封性检 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自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8
查
26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技术及经济专家5人。
27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28 报价轮次 本次磋商共二轮报价
29
技术部分
是否采用
“暗标”
否
30 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
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1
成交供应
商确定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有排序的成交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
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发生如下情形导致不
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
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人:
(1)放弃中标的;
(2)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3)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32 质疑
质疑受理单位: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号院 2号楼 5层
质疑电话:13911252890
33 监督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 备注
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及
北京市财政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
9
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 号),本项目
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
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本项目招投标
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2、货物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强制、优先采购
节能环保产品。(服务类不适用)
3、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
安全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
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
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
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
证证书。(服务类不适用)
4、疫情期间,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
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
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投标人代表现场
参加开标会时应注意:北京地区现已调整为防疫三级响应,但仍
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投标人被授权代表进入会场时需要扫“北
京健康宝”并经过测温登记,符合条件的可进入指定的文件递交
地点会议室。请各投标单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提前预留
出准备时间,因健康状况异常被拒绝入场或时间耽误过长造成迟
到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开标日,建议投标人拟派一名
授权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由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提交纸质投标文
件。绝不在公共区域集中、逗留。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的防控,被授权人员须身体健康并通过体温检测、做好佩戴
口罩等防护工作等相关要求。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2.1.2.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0
2.1.2.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
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如
有)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取得与采购
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3 磋商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1.3.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1.3.7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供应商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1.4.4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
2.1.5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
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
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
11
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
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
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答疑
2.1.8.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
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
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
构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磋商
文件收受,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
动。
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
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 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合格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
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
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
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磋商文件
2.2.1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磋商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磋商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及地点;
12
(5)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6)纪律和监督;
(7)质疑与投诉;
2.2.1.3 评审办法;
2.2.1.4 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 发包人要求;
2.2.1.6 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
不清楚的,应在获得磋商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
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
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
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
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
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
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否则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
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
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日前,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
13
2.2.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唱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唱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
商文件要求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三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以
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
2.3.1报价
2.3.1.1报价
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2.3.1.2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
报价无效。
2.3.1.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3.1.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
2.3.1.5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6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
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
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
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
章。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
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
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
14
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
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
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
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
应商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
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2.3.5.3响应文件装订。响应文件以A4幅面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
码;供应商同时对多个标段报价的,响应文件应按所报价标段分别编制并分册胶装。
2.3.5.4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按标段分别密封。
2.3.5.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服务响应表或者资信以及商
务响应表中注明。
2.3.5.6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包括一份电子版(U盘)响应文件和三份纸质响应文件,
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每份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
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分别单独密封。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响应文件,其报价无效。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
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报价无效。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磋商报价一览表
(五)偏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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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文件
(七)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缴纳税收记录
(八)财务状况报告
(九)信用记录查询声明
(十)其他资料
(十一)技术方案
2.3.6.2电子版响应文件
(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等。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磋商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5)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
2.3.7 磋商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2.3.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3.7.3磋商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3.7.4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没收磋商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
2.3.7.5在磋商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
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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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4.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
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
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
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4.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1.4供应商须派法人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
(1)持法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有效身份证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适
用于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
(2)持法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及法人授权书(格式)一份、有效身份证原件、加盖
供应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
2.4.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标段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正本或副本等,在封签处
标注“请勿在2020年 月 日 时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3.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
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
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
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
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
收。
2.4.4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开启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5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 响应文件开启、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5.1 响应文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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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读会议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主持人、记录人等;
(5)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6)响应文件开启结束。
2.5.2磋商
2.5.2.1磋商小组
(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
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
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审专家的抽取
①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磋商小组委员会。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
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
成交供应商。
(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
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
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
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磋商小组的职责:
①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③编写评审报告;
④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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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磋商小组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②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④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⑤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⑥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⑦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⑧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⑨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9)评审程序
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②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③资格性审查;
④符合性审查;
⑤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⑥澄清有关问题;
⑦磋商;
⑧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⑨编写评审报告。
(10)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审办法请见附表评审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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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
评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
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
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
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报价,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
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10%的扣除。
注:①需将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单独报价; ②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货物制造商的收入符合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规定。
(中小企业如无上述证明文件,其投标报价不享受折扣,但其投标不会被否决)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
关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另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同监狱企业一样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
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磋商时在该供应商总得分的基础上加1分(总
得分不超过100分),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
(11)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
字确认。
2.5.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5.3.1磋商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3.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
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5.3.3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成交公告
公示,公告期为一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示或者发布成交公示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
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5.3.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20
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4报价无效及废标
2.5.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
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预算控制价;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递交响应文件或递交响应文件时未按要求提供有
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
不一致;
(9)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性审查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
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1)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5)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6)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
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7)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18)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19)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
21
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决定。
2.5.4.2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两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最高投标限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5.5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5.5.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
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
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
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
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
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5.5.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
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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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5.6违法违规情形
2.5.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5.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5.6.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5.6.5 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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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
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5.7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5.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
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
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
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
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
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
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
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
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
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5.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
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
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
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
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
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
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
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
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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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纪律和监督
2.6.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6.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
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审工作。
2.6.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
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6.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
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7 质疑与投诉
2.7.1 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7.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2.7.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
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7.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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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7.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7.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7.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7.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
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2.7.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7.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
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
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7.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26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3.1 相关要求
3.1.1 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文件评审中的响
应情况得 0分。
3.1.2 当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投价时,判定为废标。
3.2 评审过程
3.2.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包
括信用情况)、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
并签字确认。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资格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资料不完整作出必要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2.3 第三阶段:响应性审查
3.2.3.1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机构、供应商报价等,对属于不
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
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
3.2.3.2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
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
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2.4 磋商
3.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磋商小组通过签到表次序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的顺
序。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
27
信息。
3.2.4.2磋商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终报价。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
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
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
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技术方案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
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
准公正评分。
3.2.4.3评分结束后,交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报
价、技术和商务得分以及政策加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3.2.5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
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当合格供应商为三家时,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超过二家;评审
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
标优劣顺序推荐。
3.2.6 第一中标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
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采购。
3.3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3.1 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投标报价 技术方案 总分值
分值 20 80 100
28
3.3.2 价格部分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20
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的投标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
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20%)×10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第五条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
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
投标人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四,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
认定。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四,未提供声
明函者不予认定。
(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3.3.3 技术方案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及说明 分值
1
餐饮服务
总体方案
策划
包括食材采购、餐饮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等。
内容详实、考虑周全,思路清晰可行,得 10分;
内容合理、基本周全,思路清楚可行,得 7分;
方案欠合理、思路混乱,缺乏完整性,得 3分;
不提供 0分。
10分
2
具体服务
方案
用餐服务、就餐人群的营养要求、库房、记账等服务方案。
内容详实,能够更好的完成项目服务内容,得 10分;
内容周全,有助于完成项目服务内容,得 7分;
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 3分;
不提供 0分。
10分
3
日常培训
及卫生考
核标准
日常卫生考核标准、员工培训方案、奖惩考核制度的合理等。
内容详实、制度健全、规程完善,得 10分;
内容基本完整、制度比较完善,得 7分;
内容不够完整、制度欠完善,得 3分;
不提供 0分。
10分
4
相关应急
预案
防应急、停水停电、食物中毒、突发性事件等应急预案。
内容完整、制度完善得 10分;
内容较完整、制度较完善 7分;
内容不完整、制度欠缺 3分;
不提供 0分。
10分
29
5
菜品配餐
质量
配餐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措施制度健全、措施完善、搭配合
理等。
内容完整、制度完善,得 10分;
内容较完整、制度较完善,得 7分;
内容不完整、制度欠缺,得 3分;
不提供,得 0分。
10分
6
人员管理
及培训制
度
管理及培训制度内容全面,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完整,得 10
分;
管理及培训制度内容完整,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措施合理、
可行、细节待完善,得 7分;
管理及培训制度内容不完整,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可行性差,
基本满足服务得 3分;
不提供,得 0分。
10分
7 人员配备
项目组人员配备全面,人员架构完整,满足本项目需求,得
5分
项目组人员配备较全面,人员架构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得
2分
项目组人员配备待完善,不能满足本项目需求,得 0分。
5分
8 附加服务
供应商提供项目需求以外的附加服务细节考虑周全,完整详
细,得 5分
供应商提供项目需求以外的附加服务细节有偏差,得 2分
供应商提供项目需求以外的附加服务未提供,得 0分。
5分
9
体系认证
证书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5分;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5分;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5
分。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5分。
10分
合计 80分
30
资格评审记录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有效营业执照
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服务许可证
3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纳税缴纳税
款记录
2020年内任意一个月内的缴纳记录
4 良好财务状况证明
具有 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近三个月内
(2020年 7月-2020年 10月)银行资信证明
5 信誉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三
年(2017年 11月 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
安全等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
冻结或破产状态
6 履约能力 履约承诺
7 信用记录查询声明 信用记录查询声明承诺
8 其他 不满足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资格评审结论: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
审核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31
符合性评审记录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
位章
2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
式”的要求
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并未
超过最高限价
形式评审结论:
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32
附:最终报价函(式样)
最终报价函(式样)
致:(采购人名称)
根据本次磋商情况和贵方的最终报价邀请,我方愿意提供最终承诺报价,为此,我方作如下郑重
承诺:
1.根据磋商情况,我方提供的(项目名称)的最终报价如下:
人民币: (元)
大 写:
2.成交后: (1)□ 未对价格进行调整
(2)□ 对价格进行调整的,需提供的说明:
3.其它承诺事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 月 日
注:此附件无需胶装在投标文件中,单独签字,磋商时再填写提交。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展览路街道城管执法队食堂聘请
餐饮公司项目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甲方将展览路街道城管执
法队食堂聘请餐饮公司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餐厅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77号(展览路第一执法队);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小区 14号楼
(展览路第二执法队)。
餐厅情况:单位食堂,不对外营业。
第三条 服务对象:
(乙方) 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队
内部机关干部以及甲方指定或认可人员。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服务范围:
1、展览路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队食堂负责提供就制作场地及设备;乙方负责餐具、餐巾纸、洗洁
精、百洁布、拖布、笤帚等劳保用品,并负责场地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投标人负责餐饮所需食
材的采购(主材和辅材)和制作加工、员工工资和福利、税金、利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2.餐饮安全应急预案措施的制定
2.1 发生火灾
2.2 发生水、电、气、热等设备事故
2.3 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和食源性中毒事件
2.4其他专项要求
3.安全管理及秩序维护
3.1 餐饮项目区域内安全防范管理
4.保洁卫生
34
4.1餐具及厨房用具的洗刷及消毒
4.2 厨房日常保洁
4.3 用餐场所日常保洁
4.4其它委托事项或专项保洁
5.其他服务
第五条 管理模式:
1、为满足就餐者对口味的需求,由执法队指定人员和厨师长共同制定一周食谱,每日考虑荤素搭
配、凉热搭配。
2、餐具采用每人一套餐具,自行清洗,统一消毒。
3、成立由厨师长(餐厅经理)、执法队队员组成的伙食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干部职工对
伙食的意见建议。
4、伙食标准按照实有人数和标准为基数核算;餐标:早餐 5 元;中餐 20 元;晚餐 5 元。乙方每
月对支出明细进行公示。
5、食材费用乙方不得用于盈利。
6、甲方负责提供就餐、制作场地及设备;乙方负责提供餐具、餐巾纸、洗洁精、百洁布、拖布、
笤帚等劳保用品,并负责提供场地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餐厅员工使用的手套、靴子、工作服
等劳保用品等。乙方负责餐饮所需食材的采购(主材和辅材)和制作加工、员工工资和福利、税金、
利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管理措施:
一、保证卫生
1、原材料进货检测:定期评价确定合格的供应商。由厨师长(餐厅经理)负责对购进的各类材料
进行检验,严把进货关。对肉类食品的供货商,必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食品检疫证》、《工
商营业执照》;对副食及调料采购,严格选择在保质期内有商标正规厂家的产品。严禁购进腐烂变质、
受潮变霉、超过保质期、无商标、无检疫、无出厂日期、无生产厂家等不合格材料;
2、各道加工工序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标准执行,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岗位的卫生标准和厨房环
境卫生标准,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检查,确保食品质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保证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
3、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和技术监督员(餐厅经理兼任),严格督导厨师、服务员、各工作岗位的
卫生和厨房餐厅的环境卫生。
二、库房管理
1、原材料分类分层次储存,按货架分放,严格按照各类材料储存条件储存,副食、调味品和罐头
类食品有明显的标识,禁止不同类别的原材料混放,保证干货原料不受潮、不发霉、不虫蛀。
35
2、库房设专人管理,材料领用采取先入先出的原则。库房定期清理、清点,库房内严禁出现腐烂
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冷库由专人管理,定期除霜。每周检查原辅料、半成品及罐头。根据不同的原材料设定不同的
冷库温度,确保原材料不变质和保持其保鲜度。
三、操作人员健康管理
餐厅操作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一次,达到卫生防疫站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健康标准、取得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证方可进入餐厅进行食品加工工作,未能取得食品加工人员健康证和体检不合格的
员工一律不得录用进入餐厅进行食品加工工作,并且保证餐厅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证在有效期限内。
四、服务规范化,操作程序化
结合餐厅的实际,制定餐厅各岗位的服务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服务水平和菜品质量。
五、监督检查经常化
1、定期组织对员工的仪容仪表、工作程序、工作环境进行检查考评。
2、不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菜品的评价。
第三章 服务期限
第七条 服务期限为 壹 年。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餐厅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财务运行,负责工作餐管理;
4、协助乙方做好餐厅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
5、审定提出的菜谱和餐厅成本统计核算等报表;
6、乙方对托管食堂的管理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在托管期间甲方受到国家食品卫生
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等额处罚;
7、协助乙方对于餐厅设备设施新购或维修意见进行管理与完善,确保正常使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餐厅管理制度,提供餐饮服务;
2、及时处理各项餐饮管理与服务合作事项;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派出人员有关工作。对
违反餐厅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制止;
3、评价和选聘供货渠道及供应商,对乙方选定的供货商的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6
4、根据就餐情况和标准,为执法队配餐,并提前一周公示菜谱;
5、对本餐厅的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餐厅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
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6、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负责维修维护,对于丢失、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加强员工培
训,教育员工爱护甲方设备,确保其在正常状态下运转,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甲方申请维
修,杜绝机器设备带隐患运行,不得擅自对甲方设备进行维修;乙方须做好节水、节电、节气工作,
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如因乙方操作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资源浪费的,由乙方承担相
应费用;
7、乙方承接餐厅餐饮服务后,作为餐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防范工作负责,保证做好安
全检查、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乙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北京市食
药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餐厅
不发生食品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甲方负责餐厅范围内灭火器、灭火毯的年检更换工作,乙方负责消
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乙方定期对派出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因乙方服务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食
品安全及生产安全问题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相关管理法规、政策,造成不
良后果的,乙方根据人民法院、食药监局及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承担相应责任。乙方管理期间,
对厨房、餐厅及员工宿舍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8、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餐厅设施设备、资料和员工宿舍;设备、设施、
财产交接与返还,以双方签字的交接与返还清单为准;
9、乙方对其雇佣人员用工按《劳动合同法》管理,劳动关系各种手续由乙方办理,依法接受劳动
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若发生劳资纠纷由乙方处理,与甲方无关。做好员工对设备设施、人员以及其
他安全管理,不发生任何责任安全事故;乙方应保证餐饮服务人员素质、资质到位、相对稳定,及时
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对餐饮服务人员工作、生活、安全、健康的教育、管理由乙方
负责。乙方餐饮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1)合同期内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态度不好的餐饮服务人员。
(2)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
(4)餐饮服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
(5)餐饮服务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乙方要做好职工培训,包括:职工在甲方区域内的言谈举止、日常着装、住宿要求等,需严格执
行甲方关于乙方人员管理的规定,确保职工服从甲方管理,认真负责的为甲方服务;
37
10、定期对餐厅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确保餐饮正常供应;
11、乙方在正常条件下应保证甲方正常开餐,不得延误甲方人员就餐,但因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延
误的情形除外,如:市政范围内停水停电,极端天气、突发事件导致供货商确实无法按时完成原材料
配送等;
12、甲方负责申办餐厅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证照年审年检工作,乙方予以积极配合;
13、乙方在倾倒垃圾时要保证运送到指定位置、垃圾分类、封装完整,负责餐厨垃圾的及时清运,
工作保证厨余垃圾在倾倒过程中不遗撒、不滴漏,减少对甲方环境造成影响;
14、甲方定期对餐厅隔油池、下水道、排污口进行清理,乙方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及时清理可见
范围内的油污、杂物,防止下水道堵塞;
15、甲方负责联系专业烟道清理公司对烟道进行清理,按照北京市消防局的规定,每 60日清洗一
次,并负责支付清理费用;乙方有提醒义务,应在到期前提醒甲方进行清理。如因甲方烟道清理不及
时,且乙方已起到提醒义务,被消防部门处罚或造成事故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服务质量
第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甲方不定期对就餐人员进行满意度调查,第一次调查满意度低于 8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针对
问题进行整改,第二次满意度低于 80%,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的扣款(扣除当月管理费的 5%)。
2、食品中毒事故为 0。
3、由于甲方条件限制或超出本合同服务内容,造成用户投诉或不满意的,不在考核范围内。
4、消耗品管理认真负责,账目清晰,消耗合理。
5、成本控制达到甲方要求,全年成本不超甲方标准。
6、从甲方利益出发,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消耗。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
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餐厅管理服务费每年合计为
2、食材费用:
3、乙方在领取合同款项前 15日,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和结算单据。
4、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为含税价格。
5、合同款项支付方式:支票转账。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服务范围以外的特约服务,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按协商价格计付。
38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
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
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经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在合理
范围内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
伍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向甲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经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未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
得转让、分包、转包给第三者,否则,应承担当年运营费 5%的违约金责任。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拒绝履行交接工作和返还义务,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万
元。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无效,不影响本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效力。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对造
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八章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第十七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签约权。
第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
商处理。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执行。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餐厅,甲乙双方将实行月例会制度,甲乙双方通报有关管理服务的情
况,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若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质量问题,使乙方达不到承诺的服务质量,由乙方写出书面
原因协商一致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9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甲方授权代表人: 乙方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40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食堂概况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77 号(展览路第一执法队)就餐人数 70 人,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小区 14
号楼(展览路第二执法队) 就餐人数 90人,本招标需求以上述人数为基数,按照餐标要求提供早餐、
中餐及晚餐服务。因城管队工作性质特殊,需要 24小时保障就餐。
二、预算金额:餐饮服务管理费 1150000元,计划按 1年服务期限招标.
餐标:早餐 5元;中餐 20元;晚餐 5元。
三、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本项目标餐饮公司需配备 10名工作人员提供餐饮服务。(每队 5名)
四、餐饮服务清单及要求
(一)餐饮管理服务内容及服务范围
1、展览路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队食堂负责提供就制作场地及设备;成交供应商负责餐具、餐巾纸、
洗洁精、百洁布、拖布、笤帚等劳保用品,并负责场地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投标人负责餐饮所
需食材的采购(主材和辅材)和制作加工、员工工资和福利、税金、利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2.餐饮安全应急预案措施的制定
2.1 发生火灾
2.2 发生水、电、气、热等设备事故
2.3 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和食源性中毒事件
2.4其他专项要求
3.安全管理及秩序维护
3.1 餐饮项目区域内安全防范管理
4.保洁卫生
4.1餐具及厨房用具的洗刷及消毒
4.2 厨房日常保洁
4.3 用餐场所日常保洁
4.4其它委托事项或专项保洁
5.其他服务
(二)餐饮服务标准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上述《标准》未涉及的服务内容,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标准实施。
(三)餐饮项目服务机构及人员要求:
41
1.餐饮项目服务机构设置合理、高效精简;人员配置合理,政治可靠,无不良记录,技术熟练,
并符合采购人提出的具体人员要求。
2. 餐饮项目服务机构需具备 ISO 四体系: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安全管理体
系、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餐饮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具有相关餐饮项目三年以上管理经验。
4.主要管理人员需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证书及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合格证或资质证书即餐饮
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5.餐饮项目服务机构需建立投诉处理程序,对确认有效投诉的责任人,采购人要求撤换的情况下
予以调整。
6.餐饮项目服务机构在合同履约期,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如有岗位调动,须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方
可变动;项目服务人员的空岗率不得超过 1%。
7.对专业公司予以项目分包或调整专业公司时,均须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四)餐饮管理费用构成及要求
1.餐饮管理费用构成根据餐饮服务机构承担的餐饮服务内容,测算服务人员的所有费用及其中可
预见的各种费用,进行测算并累加成总费用
1.1 人员费用含: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
1.2 管理费
1.3税费
1.4加班费
1.5双方约定的其他需支付的费用
五、餐饮服务投标要求: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挂靠单位、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2、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 1周内,须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本项目详细工作制度及配齐人
员,须报采购人备案;
3、采购人定期指派专人对后厨、就餐厅及食品原材料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第一
次对成交供应商采取口头警告,经警告后在 1 日内未整改,未向采购人缴纳罚款及整改方案的,采购
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此项目合同;
4、参与此项目的服务人员须全部北京市法定健康证办理机构出具的食品经营类健康证,且在此服
务的人员须相对稳定,服务人员的调整须向采购人报备后,经采购人同意后才可更换;
5、成交供应商要对城管执法队食堂餐饮服务中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等管理负
责。
42
6、采购人未尽事宜,以书面意见为准。
43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4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1、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项目采购服务的磋商邀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
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版 份:并以/形
式出具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2、采购服务报价为: (小写); (大写)。
3、提供服务时间: (日历日)。
4、如获成交,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6、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7、本响应文件自递交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8、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9、其他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事项)
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4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请随此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6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作为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我单位的 作为我的合法的授权代
表,以我的名义并代表我单位全权处理 项目投标的以下事宜:
1、
2、
3、
……
本授权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代表: (签字)
身份证或军官证号码: 职务:
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随此委托书附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7
(四)磋商报价一览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磋商报价
(人民币/元)
磋商保证金
(有/无)
服务期
(日历日)
服务地点 备注
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8
附件1:磋商分项报价说明表
(根据采购需求格式自拟)
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49
(五)偏离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磋商文件页码及条款号 响应文件的商务或技术条款应答
偏离
(正/无/负)
备注
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无偏离请填无)
50
(六)资格文件
附件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 拟投入本项目员汇总表
附件三 类似业绩
附件四 信誉及履约承诺
51
附件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全称
主要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成立日期 现有员工人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证书号:
单位组织机构简介:
组织机构框图附后
注: 随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体系证书等相关资料的
清晰复印件附后,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 (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2
附件二: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序号 姓名 专业 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注:后附身份证、健康证、近半年的社保、学历证(如有)、技术职称(如有)、执业
资格(如有)、获奖奖项(如有)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53
附件三:
类似业绩
1. 名称
2. 服务内容
3. 项目业主名称、通讯地址、传真、电话及联系人
的姓名
4.服务时间
说明:
1. 如有多个类似项目,可按此表格扩展。
2. 请附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周期、双方签字页)的复印件。
54
附件四 信誉及履约承诺
《履约承诺》
致(采购人):
我单位承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状况,管理能
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我方保证响应文件中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声明。
承诺单位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5
《信誉声明》
致(采购人):
本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2017
年 11 月 1 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等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
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我方保证响应文件中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声明。
承诺单位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6
(七)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缴纳税收记录
附件 1:2020 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1、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费记录,或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
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上年度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等机构组织不能提供此项内容的,须提供有效的文件资料以证明该单位不用进行社会保障
资金缴纳。
附件 2:2020 年内任意一个月税款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1、供应商须提供“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2、特殊机构组织不能提供此项内容的,须提供有效的文件资料以证明该单位属于免税单位。
3、供应商逐年纳税的,须提供上年度企业税款缴纳记录。
4、逐年纳税的,须提供上年度企业税款缴纳记录。
57
(八)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
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如果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则需提供新企业验资
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审计报告,则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采购
项目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应当能说明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
良好等情况。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58
(九)信用记录查询声明
《信用记录查询声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我单位提供的本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特此声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59
(十)其他资料
附件 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
项目招标 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 标保证
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 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 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
2.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 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
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 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
材料。
2. 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
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 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
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 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
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
止。
五、免责交款
1. 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
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 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 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 证责任。
4. 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 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
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 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 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60
附件 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
编号:
(采购人):
编号: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 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
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 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元(大写 ),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
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
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
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 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 量检测报告,
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
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
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 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
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
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 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
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
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 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
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 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1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62
附件 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19 层
联系人: 刘 尊
联系电话:88822559、88822659
移动电话:18701216551
传真:68437040、68472315
邮箱:LIUZUN@GUARANTY.COM.CN
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
联系人:杨 阳 陈浩然
联系电话:58528750、58528760
移动电话:13488752033、18910210850
传 真:58528757
邮 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A 座 28 层
联系人:高路,孙莹
联系电话:59705600-6011、6931
移动电话:13910831161、13720094769
传真:59705606
邮箱:tailiwendy@126.com
63
附件 4: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须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
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
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
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64
小微企业声明函(如是须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
司为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是监狱企业,该条改为
“本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小
型、微型)企业(如是监狱企业,该条无需填写)。
2. 本公司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公司制造的货物,
由本公司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企业制造的
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或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6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须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20〕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
代理机构)的(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
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
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备注: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同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6
(十一)技术方案
附件 1 餐饮服务总体方案策划(格式自拟)
包括但不限于食材采购、餐饮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等
附件 2 具体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包括但不限于用餐服务、就餐人群的营养要求、库房、记账等服务方案
附件 3 日常培训及卫生考核标准(格式自拟)
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卫生考核标准、员工培训方案、奖惩考核制度的合理等
附件 4 相关应急预案(格式自拟)
包括但不限于防应急、停水停电、食物中毒、突发性事件等应急预案
附件 5 菜品配餐质量 (格式自拟)
包括但不限于配餐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措施制度健全、措施完善、搭配合理等
附件 6 人员管理及培训制度(格式自拟)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及培训制度内容全面,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完整,得 10分
(说明:附件 1-附件 6 是用于证明供应商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
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磋商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的相关内容填写,应包括但不限于
以上内容。)
附件 7 附加服务(格式自拟)
说明:
供应商如提供“第五章 采购需求”以外的附加服务,应详细描述每项附加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