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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第二高级中学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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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第三食堂劳务外包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其他交易)

招标详情

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第三食堂劳务外包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其他交易)

发布时间: 2020/11/27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的委托,对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第三食堂劳务外包项目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0555号

2.采购项目: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第三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分散采购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最高限价

备注

1

第三食堂劳务外包

1

学年

60万元/学年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6.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11月27日- 2020年12月4日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采购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还)。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邮寄或现场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未提交报名资料所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 食品安全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11.1交纳食品安全保证金时间及方式:合同中约定。

11.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1日09:00(北京时间)。

14.竞争性磋商时间:2020年12月11日09:00(北京时间)。

15.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6.联系方式:

16.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朱建丽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1室。

16.2采购人名称: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联系人:叶 锋 联系电话:0578-2301986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376号

17. 本公告网址: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

18. 开标现场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投标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投标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商会大厦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等,电梯上五楼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会议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磋商文件(终)--三食堂.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建航磋商2020555号

项目名称: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第三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采 购 人: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综合说明 3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前附表 6

总则 8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9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1

磋商会议和磋商 13

磋商无效的情形 15

法律责任 16

询问 17

质疑 18

投诉 19

十一 授予合同 19

十二 验收 20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20

十四 其他事项 21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2

第四章 合同 26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31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1

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39

技术文件格式 44

报价文件格式 49

外包装封面及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53

成交人公告内容 54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55

总则 55

磋商小组 55

磋商程序 56

磋商内容及规定 58

评标办法和细则 58

磋商纪律和要求 60

第一章 综合说明

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的委托,对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第三食堂劳务外包项目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0555号

2.采购项目: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第三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分散采购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最高限价

备注

1

第三食堂劳务外包

1

学年

60万元/学年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6.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11月27日- 2020年12月4日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采购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还)。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邮寄或现场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未提交报名资料所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 食品安全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11.1交纳食品安全保证金时间及方式:合同中约定。

11.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1日09:00(北京时间)。

14.竞争性磋商时间:2020年12月11日09:00(北京时间)。

15.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6.联系方式:

16.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朱建丽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1室。

16.2采购人名称: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联系人:叶 锋 联系电话:0578-2301986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376号

17. 本公告网址: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

18. 开标现场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投标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投标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商会大厦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等,电梯上五楼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会议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1月27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丽水第二高级中学第三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2

采购人

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3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组织方式

分散采购委托采购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6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四部分应独立密封包装。(注:各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8

磋商文件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10

响应文件

递交方式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1日09 时00分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1

磋商时间

及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11日09 时00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2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磋商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等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13

评审办法

和细则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14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5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

16

采购文件解释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7

特别提醒

请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及评审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未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6. 响应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 以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承担。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响应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

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3.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3.3 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3.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4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4.1 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4.2 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4.3 磋商报价

11.4.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4.3.3 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报价只有总报价而无分项报价,或供应商报价只有分项报价而无总报价的,其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11.4.3.4 最后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保险、税金、培训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1.5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建议纸质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

11.6 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第五章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6.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记和装订

16.1响应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

16.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详见第五章提供的格式。

16.3 响应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供应商标记错误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人;

16.5.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的;

16.5.3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

16.5.4 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8.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磋商会议和磋商

19.磋商会议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磋商时所有供应商应到场,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

19.2 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纸质响应文件经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经供应商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响应文件。

19.3.1响应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如实记录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定;

19.3.2 因响应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供应商不足三家,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递交的响应文件顺序宣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供应商诚信。

19.5 磋商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磋商,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1. 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2.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磋商过程中,实行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2.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3.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磋商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5.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5.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六 磋商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6.1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

26.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

26.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4 响应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6.5开启响应文件后,纸质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 开启响应文件后,响应文件分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6.7 不具备响应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8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6.9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0 磋商小组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

26.11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2 最终报价高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3 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6.14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6.16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7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6.18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七 法律责任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6.1至26.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29.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30.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0.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0.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30.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0.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八 询问

31. 供应商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1.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1.2 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1.2.1 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磋商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1.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上予以公布,请供应商在报名时正确填写传真号码及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1.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九 质疑

32.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2.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2.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2.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2.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2.6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投诉

3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一 授予合同

34.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4.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5.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同意,补充合同交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36. 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6.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6.5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二 验收

37.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7.1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7.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7.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38.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8.1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8.2 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已注册入库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条件的,在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可以在成为成交(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再申请注册入库。

38.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产品价格给予 6% 扣除。

十四 其他事项

39. 解释权

39.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0.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1.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按成交价的1.5%计取,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为更好地做好学校食堂的供餐服务工作,保证就餐营养和卫生质量,通过竞争性磋商聘具备合法餐饮业资质且具备良好信誉和业绩优良的餐饮服务企业经营食堂。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招标的食堂及相关情况简介:

1、丽水第二高级中学拥有3个食堂,一楼为第一食堂,二楼为第二食堂,三楼为第三食堂。其中第三食堂采用学校自主经营管理模式,本次委托服务管理的为第三食堂的劳务外包项目。第三食堂总面积约1200平方米,包括学生餐厅和教工餐厅,学生餐桌位置约为800个。教工餐桌位置200余个,学校第三食堂是丽水市食品卫生A级单位,同时是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设施设备均按卫生饮食合格标准及A级食堂标准设计,各功能用房齐全,厨具、餐具添置完善。

二、托管期限

本项目托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学年。在托管期限内合同要求一学年一签(以签订时间为准),一学年合同期满后,经学校师生满意度调查达到85%以上,并积极配合校方阳光厨房的复查和品质提升工作,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方可签订第二学年合同;托管期满后,满意度调查达到85%以上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可以续签合同一学年。续签内容按原合同执行。

三、经营范围:

负责学校食堂三楼学生餐厅和教工餐厅的备餐服务,同时负责学生夜点心的供应服务

四、第三食堂的招标项目内容与服务要求:

1、成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堂卫生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3、管理要严格按照A级食堂的标准执行,食堂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其财务帐目等要随时接受学校检查和监督,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计。

3、承诺对学校食堂实行直管,不挂靠、不转包,更不能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托管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4、托管服务期间,食堂所涵盖的餐厅、操作间、储藏间、卫生间等属于经营者管理范围。

5、委托管理期间,承诺保证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五常法”管理,按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做好A级食堂年检复评(或A级食堂达标)工作。

6、食堂工作人员全部由委托管理者自行安排(即委托管理者为用人单位,食堂工作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委托管理者应按合同法法律程序要求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独立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有关与食堂员工的劳资纠纷。

7、委托管理方在合同签订七日内上交5万元的食品安全保证金。当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扣除部分超过1万元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8、委托管理方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向学校提交食堂人员花名册,岗位分工情况表,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厨师资格证复印件等证件。

9、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对食堂从业人员的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上岗前要经过基本的饮食行业知识培训,主要管理人员除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外,还须持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或持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在委托服务期间,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等费用均由委托管理方自理。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由校方出资并负责办理。

10、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堂卫生防疫工作,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卫生部门的有关标准。规范经营,校方有权监督,并可随时检查。如因委托管理方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委托管理方负全部责任。

11、食堂以IC卡进行结算,严禁使用现金交易(包括客饭)。IC卡系统由校方负责建设,卡房收入的现金需交纳到学校食堂帐户。

12、投标文件须有详实的、科学合理的、操作性强的经营方案,人员要求如下:直接管理食堂的负责人从事食堂管理岗位三年以上,能熟练使用电脑,善于与师生进行交流沟通;食堂IC卡结算人员需精通电脑,善于与师生进行交流沟通;厨师长须有五年以上的厨师工作经验,善于与师生进行交流沟通,有较强的配菜、开发新品种以及培养厨师的专业技术能力。

13、委托管理方保证师生早、中、晚餐供应。保证质量且营养均衡,品种多样,价格优惠。不准出售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

14、学校后勤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师生中调查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委托管理方,委托管理方应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15、学校有义务配合委托管理方共同管理好食堂,对食堂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饭菜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由学校和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的物价听证会,未经学校同意之前,食堂不能擅自抬高价格。

16、要求委托管理单位不得超范围经营;早餐、中餐和晚餐均采用自选制,自选菜肴实行菜肴标准量化和限价制度。每只菜应明确成份、重量及价格,并要求公示。委托管理方必须做到饭菜价格合理,根据学校实际,按 343的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和高价菜,高价菜每份不超过4元,中价菜每只不超过2元,低价菜每份不超过 1.5 元;米饭不超过 1 元;花色品种齐全,早点应不少于 10个品种,中餐菜和晚餐菜分别不少于15个左右的品种,中晚餐荤菜占30%以上,且相隔两餐菜肴相同率不超过50%。

17、成交单位不得将食堂经营权委托其他机构或转让经营权,出现以上情况的,没收5万元食品安全保证金。

18、成交方应无条件配合校方创建阳光厨房(包括可能涉及到的所有费用)。

19、投标方案对学校食堂供应的一系列难点问题应提出相应对策,采取何种措施提高学生用餐满意率等。

20、鼓励投标方案对学校食堂提出有特色的供应服务,如针对身体不适学生和老师的供应方案。

21、为配合学校进行环保教育的需要,食堂必须给师生免费提供消毒卫生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筷子,尽可能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22、要求委托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满足《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大中型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如有违反,执行相应的惩罚条款。

五、第三食堂的采购项目内容与服务的其他要求,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员配置要求:

1、营业期间在岗人数不少于15人,如发现少于15人按实际人数支付工资(按人均工资扣除);要求设食堂主管1人,厨师2名、面点师2名。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其余为服务组。

2、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及标准:

(1)委托管理方按月支付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委托管理方凭承包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月工资总额=人均月工资*实际在岗员工人数

(2)承包方按要求提供正式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由采购人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按开票所产生的金额为准。

(3)重大节日员工福利费按实际发放情况由学校承担,年发放福利总金额不能超过600元/人。

(4)暑期两个月生活费补助按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减半发放。

(5)实际工作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发放。

(二)经营情况要求:

1、负责学校食堂三楼学生餐厅和教工餐厅的备餐服务,同时负责学生夜点心的供应服务。

2、学生餐厅净利率不得超过4%

(1)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2)超过4%的部分由学校以免费餐等形式返还给学生

3、净利率不能为负,负额由经营方补足

4、若经营方员工是在学校就餐的,经营方需向学校支付员工餐费,支付标准:18元/人/天,按22天/月计;

(三)工作纪律奖励

学校组建员工工作纪律检查考核小组,由校方司务长担任考核组组长,对营业期间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打分,根据工作表现的差异,发放0至100元的月考核奖励。

(四)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台账制度;

(2)水、电、油、煤气等能耗、食堂用具及其他消耗品均由采购人提供,供应商应合理节约使用;

(3)学校每学期会组织师生对食堂经营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标准之一;


第四章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 年 月 日进行采购。经评审委员会评定        (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成交通知书

c. 变更补充文件。

d. 成交人投标文件 (含澄清内容)

e. 竞争性磋商文件 (含澄清修改文件)

2.服务内容

本合同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4. 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 (时间)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

4.2履约保证金收取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4.3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4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

4.5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服务期满后无服务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退还。

5.付款方式

6.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6.3 除了合同本身外, 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

7.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不可抗力

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

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9.违约终止合同

9.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9.2在甲方根据第10.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0.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10.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0.2 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0.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1.转让和分包

11.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2.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

12.1 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3.争端的解决

13.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2.1.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3.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1.2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13.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4.通知

1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

13.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5.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

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16.其他约定事项:

17.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8.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甲乙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

19.本合同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须提供原件核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正式供应商不需要提供原件);

3.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栏目查询投标人注册页面信息打印件(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提供);

注: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授权委托书

(代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系 (供应商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注:1、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3、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可提供以下一种材料作为本单位财务状态报告:

1、同时提供上年度(或最新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表须同时提供);

2、提供上年度(或最新年度)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盖章的完整的财务报告;

3、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注: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确认。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要求: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相应税务机关出具供应商的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2、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要求: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相应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供应商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

(1)以上两项均应提供,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2)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资格证明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 (供应商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的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证明如下:

(一)名称及概况: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手机______

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人数:_ _______

6.企业性质:__________ _

7.主要经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派出机构,请列出名称及详细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必需的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注:

1.上表8、9项内容可自行添加(格式自拟)。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6、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参与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二 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1、磋商声明书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 (供应商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磋商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 份,副本

资信及商务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技术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报价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供应商须知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详见报价表。

4、如果我方成交,将派出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5、我方的磋商有效期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6、我方在磋商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8、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如成交,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2、供应商磋商申请表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供应商网址

E-mail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主营项目

兼营项目

本单位申请参加下列采购项目的磋商: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1

2

3

4

磋商文件(终)--三食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