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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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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合同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合同

2020-11-30

一、合同编号: SDDQ2020-128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SDDQ2020-128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地 址: 济南市纬七路130号

联系方式:18905311707

供应商(乙方):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171号财税大厦

联系方式:1805318560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健康营养的餐饮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1277964.71

合同金额: 127.796471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济南市槐荫区纬七路130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0-11-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0-11-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公告

附件:

  • 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合同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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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SDDQ2020-128



甲  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乙  方: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项目编号:SDDQ2020-128确定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招标(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1

1、项目信息:

1服务位置:

济南市槐荫区纬七路130号办公楼一层

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67号办公楼一、二层

济南市槐荫区道德街税务所、匡山税务所

2场所面积:约750平方米,其中:操作间300平方米,餐厅450平方米。

2服务内容:采取劳务外包管理运营模式。全年国家规定工作日期间,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400左右干部职工提供早、中2餐及临时工作用餐的劳务保障服务;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由乙方全面负责食堂的运行和管理。

3服务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健康营养的餐饮服务,卫生合格率达到100%;准点开餐率达到100%

4、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总共16

1纬七路130号配备:厨师长1人、厨师1人、面点师2人、综合工3人。(共7人)

2张庄路367号配备:厨师长1人、厨师1人、面点师1人、综合工2人。(共5人)

3道德街税务所配备:厨师1人、综合工1人。(共2人)

4)匡山税务所配备:厨师1人、综合工1人。(共2人)

3.合同金额

3.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柒仟玖佰陆拾肆元柒角壹分(¥1277964.71)。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3.2甲、乙方责任及费用界定:

3.2.1甲方承担:提供所有厨房设备、设施,承担加工机械、食品冷藏和食品储藏设备的维修工作,负责油烟管道的定期清洗工作;提供水、电、天然气或煤气;提供厨房清洁、消毒和灭鼠杀虫等日常消耗品。

3.2.2乙方承担:餐厅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劳保福利;因乙方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合同签订地:济南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乙方: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2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

甲方地址:济南市纬七路130

甲方联系人:常源    电话:18905311707

3

乙方名称: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171财税大厦(双喜苑宾馆)416

乙方联系人:刘刚    电话:18053185605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农行济南大观园支行

账号:15154101040006876

4

合同金额:1277964.71

5

服务时间2020 日至2021

地点:济南市纬七路130办公楼一层;

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67号办公楼一、二层

济南市槐荫区道德街税务所、匡山税务所

6

服务履行期:2020 日至2021

7

验收方式及标准: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8

付款方式:按月付款,次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支付上月费用

9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不要求提供

10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1

误期赔偿费约定: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是指采购人。

1.2“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合同” 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 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 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识产权

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

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 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如果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2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