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餐饮服务项目
续签合同书
原合同编号: SDGP371002201902000167
甲方: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乙方:山东凯奇餐饮有限公司
原SDGP371002201902000167餐饮服务项目合同期已满,甲乙双方经协商,于2020年12月1日就甲方购买乙方餐饮服务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续签合同:
一、 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提供的环翠区人民法院机关大院、诉讼服务中心、羊亭人民法庭、张村人民法庭、温泉人民法庭、临港区人民法庭六个服务地点餐饮服务。机关大院提供早、午、晚三餐服务,其他服务地点只提供午餐服务,诉讼服务中心需提供送餐服务,开餐形式为自助餐。
2、合同金额:人民币肆拾柒万陆仟元整(¥476000.00元)。具体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的分项报价详见《报价明细表》(附后)。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预计价款为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月(¥98000.00 元/月)。具体分项报价详见《报价明细表》(附后)。
三、服务质量:
1、乙方提供的餐饮服务,必须符合SDGP37100220190200016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
2、每日早餐、午餐、晚餐准点开膳,诉讼服务中心需及时送达,饭菜足量、优质,品种多样、符合食品安全及营养要求。
3、乙方自行配置车辆,自行购买食材,所有食材质量标准不得低于现 行国家质量标准及要求。
4、乙方所有餐具须每餐消毒,餐厅厨房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5、乙方进驻食堂后确保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就业岗位,不降低原工资待遇,做好现有工作人员(9 人)的转接工作,确保队伍稳定。
四、服务地点及甲方联系方式: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联系人:戚涛;联系电话:0631-5551062。
五、服务期限:
2020年 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服务期满后由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服务合同。
六、拟派服务人员:
1、孔令江、隋剑、董金华、高建伟、赵峰、王昌光、赵俊岭、张开伦、杨淑贞、刘丹、効东财、王琼慧、赵涛、于玫瑰、姜英波。
2、接受甲方原有 9 名工作人员。
七、验收:
1、餐饮服务实施前及服务过程中,乙方认为某些事项需要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乙方。如果乙方未作书面通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反之,如果甲方未按照其承诺提供配合,则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六、服务人员到岗时间:2020年9月11日前。
2、乙方拟派服务人员要保持固定,不得随意更换,承诺的服务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3、乙方服务期满后,甲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验收严格按照鲁财采〔2018〕70 号《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八、《验收书》的签署:
1、验收后,甲方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验收书》。
2、除涉密情形外,甲方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
九、付款: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付款方式: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考核情况入口费、服务费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客户名称为甲方名称的合格的本单位正规税务发票。
(3)付款按以下资信办理
收 款 人:山东凯奇餐饮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威海高新支行
银行帐号:3700 1706 2010 5017 3055
联 系 人:谭丹丹
联系电话:0631-5656692
十、服务承诺:
乙方要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其服务必须达到其承诺。
十一、变更、修改及转让: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服务期限、诉讼服务中心送餐时间、餐饮标准、拟派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修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十二、合同解除:
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而应解除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通知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十三、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经验收不合格而重新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 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下同)。
2、乙方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其他约定(规定),甲方将责令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延期验收部分合同价 款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按照损失金额的100%给予赔偿。
5、由于乙方违约而可能出现其服务等被甲方使用的情形,其所遭受的 损失甲方不需要负责或者承担。
6、上述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事件。
十四、争议解决: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十六、签约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十七、本合同书共四份,甲方、乙方、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威海市环翠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甲 方: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乙 方:山东凯奇餐饮有限公司
地 址: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东首 地 址:威海市文化西路197号
观海大厦 13 楼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报价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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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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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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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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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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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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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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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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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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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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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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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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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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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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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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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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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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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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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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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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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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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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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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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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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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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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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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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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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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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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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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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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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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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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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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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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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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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位(盖章):山东凯奇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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