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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崇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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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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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LCZC20204043-S

政府采购编号:CZZC2020-C3-000271-YZLZ

二、项目名称: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崇左力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崇左市城南区嘉苑小区U-07号一、二楼。

中标(成交)金额:捌拾肆万陆仟肆佰玖拾贰元整(¥846,492.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序号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

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

1.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大院的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维护、保洁、绿化、水电维护、饭堂厨师等管理服务。

2.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大院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交通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3.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大院、主楼及副楼的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4.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大院绿化养护管理服务。

5.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饭堂管理服务。

6.本物业的档案管理服务。

7.其他委托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物业企业承担的其他事项。

本次采购项目服务期限定为12个月。

满足采购需求

五、评审专家名单:农丽宁、覃 毅、林 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服务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若代理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 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金额合计: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整(¥12,697.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共产党崇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崇左市城南区新城路1号

联系方式:项锡晨,0771-79699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南角处(百成国际2#楼十三层)

联系方式:0771-7835598、0771-7833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晓燕

电 话:0771-7835598、0771-7833699

4.监督部门

名 称:崇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电 话:0771-5962613

十、附件

1. 竞争性磋商文件

2.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报价、基本概况等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附件信息:

  • 成交公告附件.rar

    4.3M

  • 定-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ylczc20204043-s.doc

    405.5K

竞争性谈判文件规范

政府采购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YLCZC20204043-S

政府采购编号:CZZC2020-C3-000271-YZLZ

采 购 人:中国共产党崇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8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422987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44229894" 第二章 供应商须 3

HYPERLINK \l "_Toc44229895"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2

HYPERLINK \l "_Toc44229896"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审标准 27

HYPERLINK \l "_Toc44229897"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5

9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按本公告第三条要求,通过实名制在线免费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0年11月30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政府采购编号: CZZC2020-C3-000271-YZLZ

项目编号:YLCZC20204043-S

2.项目名称: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84.97755万元

5.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

6.采购需求: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及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01

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

1项

详见需求一览表(见附件)。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12 个月(具体日期在签订合同时确认)。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出之时起至2020年11月25日,每天8时至12时,15时至18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方式:实行供应商实名制在线免费获取。

注:1.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 www.zcygov.cn)在“供应商入驻”完成账号注册后,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模块自行下载磋商文件。 
2.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如在政采云平台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四、响应文件提交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0年11月30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1月30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南角处(百成国际2#楼十三层)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注: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开启

1.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2.地点: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南角处(百成国际2#楼十三层)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提交

2.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共产党崇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崇左市城南区新城路1号

联系方式:项锡晨,0771-79699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南角处(百成国际2#楼十三层)

联系方式:0771-7835598、0771-7833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晓燕

电  话:0771-7835598、0771-7833699

4.监督部门

名 称:崇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电 话:0771-5962613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6.2

是否允许分包:□允许/?不允许

12.1.1

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成立日之后次月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一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后附);(联合体竞标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编制时应与公告的特定资格要求相对应)。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联合体竞标时,第1-5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联合体各方分别盖章和签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联合体竞标时,第7项资格证明文件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即可。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人员配置清单(格式自拟);

9.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0.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15.2

竞标报价应当包含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竞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

?竞标报价包含验收费用

16.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120日。

17.1

磋商保证金:

18.2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4.1

磋商小组的人数:3人。

24.3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磋商地点在代理机构时:在磋商小组的见证下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25.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2.1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

26.1

磋商的顺序: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如出现某供应商不能按时参加磋商的情形,则该供应商的磋商次序往后延,具体由磋商小组确定

□随机排序。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商。

26.2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0.1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

31.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其它证明材料。

34.1

1.采购代理费收取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采购人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34.2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货物类/ ?服务类/□工程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若招标代理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固定采购代理收费

3. 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公司名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

账号:8113001013000157995

开户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35.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0771-7835598,通讯地址:崇左市友谊大道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南角处(百成国际2#楼十三层层)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业务时间:8时00分到12时00分,15时00分到18时00分,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联合体竞标要求: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主体方(或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计算,按照联合体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7.1条的规定。

7.3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5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9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竞标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应当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

19.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不符合本须知正文第19.3条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领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17.4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4.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资格审查

25.1.1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25.1.2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符合性审查

25.2.1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5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2.4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2.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2.6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磋商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磋商地点,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26.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6.8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9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本须知正文第26.8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最后报价

2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须知正文第26.8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7.4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27.5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

27.6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25.2.4条的规定修正。

27.7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7.8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7.9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8.比较与评价

28.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8.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8.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8.4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正文第27.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9.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0.履约保证金

30.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0.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1.签订合同

31.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1.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适用法律

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4.其它内容

34.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金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 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暂定价为15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l.5 %= 1.5 万元

( 150 - 100 )万元 ×0.8%= 0.4万元

合计收费= 1.5 + 0.4= 1.9 万元

35. 询问、质疑和投诉

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5.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5.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5.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 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序号

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合 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实际供货日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内容

(应按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竞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结论性意见: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如有)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该项目已于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于 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

(大写)? (小写)退付到达以下帐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供应商凭经采购人审批的退付意见书到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事宜。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时,供应商的竞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6.“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7.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替代。

8.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磋商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购预算: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要求

1

崇左市纪委2020-2021年物业管理服务

1项

一、委托管理事项

1.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大院的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维护、保洁、绿化、水电维护、饭堂厨师等管理服务。

2.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大院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交通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3.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大院、主楼及副楼的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4.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大院绿化养护管理服务。

5.负责崇左市纪委工作基地饭堂管理服务。

6.本物业的档案管理服务。

7.其他委托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物业企业承担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

本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为12个月(具体日期在签订合同时确认)。

▲三、双方权利义务

1.委托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本工作基地管理制度;

(2)负责审定成交供应商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负责审定本物业管理服务用工数量、标准,联合成交供应商共同开展劳务人员的入职审核工作;

(4)检查监督成交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联合成交供应商共同开展日常考勤管理和值班加班审查工作,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

(5)审定成交供应商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0日内无偿向成交供应商提供6间管理用房(产权属委托方)。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的必要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乙方移交;

(8)协助成交供应商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2.成交供应商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工作基地管理制度的行为提请委托方进行处理;

(4)特殊项目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向委托方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6)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

(7)对本物业的设施不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委托方协商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8)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落实委托方提出的处理意见;

(9)本合同终止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向委托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四、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一)项目主管1人

(二)厨房、厨师(主厨3人、副厨5人):

1.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2.做好厨房卫生工作,确保饮食区域(餐厅)的卫生和食品安全,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3. 协助把控食材质量,保证食材安全;(食材采购由甲方负责)

4.严格按相关规定流程操作,做到生熟食品的刀、砧板、盛器、抹布等分开,严禁混用

5.用具餐具炊具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要求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负责员工已使用餐具的回收、清洗、消毒工作;

6.根据当天用餐人数,做好早、中、晚餐工作;

7.应急情况随叫随到,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交通秩序(2人):(注:治安维护和交通秩序是同一岗位4人)

1.维护治安秩序,严格按照本物业出入管理制度,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来访接待,进出物品检查登记,防止偷盗破坏;

2.严格车辆管理,所有车辆按照规定停放,严禁乱停车;

3.确保道路、停车场平整畅通规范。

(四)治安维护(2人):

1.门岗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专人24小时值勤,实行定岗与巡逻相结合;

2.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实时记录;

3.及时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巡逻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定期对安防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6.应急情况随叫随到,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公共环境卫生(6人):

1.基地大院、主楼及副楼的卫生场所,公共区域每天清扫2次,楼内各房间每天清扫1次,保持干净整洁,室内外标识、宣传栏每周擦拭2次;

2.公共楼道每日清扫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甲方要求到各指定房间更换日常用品,收集需要换洗的被服放到指定存储间待消毒;

4.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桶蔓溢现象;

5. 应急情况随叫随到,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绿化(1人):

1.整块草地没有明显杂草,无病虫害,草坪平整;

2.绿地整洁,绿化生产垃圾及时清运;根据草坪种类、季节、生长周期、天气、土质等情况实施淋水、施肥、修剪和灭虫;

3.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整体美观,无严重病虫害、无严重枯死;

4.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5.应急情况随叫随到,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