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配送定点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2
一、项目编号: ZJYC【2020】156 二、项目名称: 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配送定点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1.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2.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3.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狄行洲,阳兵,焦云,王明湖,史秋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38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本项目中标价为下浮率,鲜蔬菜类:-34(%),肉类(猪肉、牛肉)、水产类:-15(%),豆制品类、其他类(禽肉、禽蛋、水果):-15(%),佐料类:-18(%),粮油类:-17(%)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安山村安东路4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朱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55874609 质疑联系人:朱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55874609 名 称: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1楼开标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李丹亚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354620 质疑联系人:李璐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354620 名 称: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 传 真:/ 联系人 :徐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388441 附件信息:
|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 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配送定点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ZJYC【2020】156
采 购 人: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采购代理人: 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7165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2019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31901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14
HYPERLINK \l _Toc31846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内容 19
HYPERLINK \l _Toc31138 第五章 开标及评标 25
HYPERLINK \l _Toc2472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31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委托,就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配送定点采购项目组织招标,现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编号:ZJYC[2020]156
二、项目概况:采购内容
序号 |
内容 |
服务期限 |
数量 |
供应内容 |
采购预算(万元/年) |
1 |
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配送定点采购 |
暂定三年;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经双方同意,并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 |
1项 |
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定点配送,包括:蔬菜、猪肉、牛肉产品类、水产品类、豆制品类、其他类(禽肉、禽蛋、水果)佐料、粮油、等供应。具体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内容; |
180.0000万元/年 |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一)本项目的基本资格条件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实行资格后审。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为: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技术、资金、服务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采购文件发售日期:自公告刊登日起至2020年 11 月 16 日(节假日及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00分。
五、采购文件售价、地点及方式:
1、采购文件售价:每份 /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2、购买采购文件地点: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1楼1101室)
3、方式:现场报名。
4、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 12 月 1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七、投标文件提交地点: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1楼开标室)。
八、开标时间:2020年 12 月 1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九、开标地点: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1楼开标室)。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但原则上不得委派超过1人参加现场开标活动,且参与现场开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自觉遵守和服从采购代理人的现场管理。
十、其他事项
1、特别提醒: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前到“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成交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供应商注册申请”。
2、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有效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3、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采购人不集中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
4、本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潜在供应商按照本公告规定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未按照规定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十一、落实的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574-55874608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安山村安东48号
采购代理人: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1楼1101室
联系人:李 璐、李丹亚
联系电话:0574-87354620
政府财政监督: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38844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
1 |
采购人: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采购代理人: 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1楼1101室 联系人:李 璐、李丹亚 电话: 0574-87354620 传真: 0574-88116996 |
2 |
资金来源: 其他资金 |
3 |
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4 |
服务期限:暂定三年;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经双方同意,并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 |
5 |
投标保证金:无需递交 |
6 |
投标文件质疑澄清截止时间:2020年 11 月 16 日 17 时 00 分; |
7 |
投标文件的份数:各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本 1 份;(电子文本内含资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全部内容盖章后的扫描件,单独密封包装在报价文件内,以U盘或光盘形式提供) |
8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9 |
投标有效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90天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10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11 |
评审办法:具体详见第五章 |
12 |
评标小组将按规定组成。 |
13 |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自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
14 |
标前会议及现场踏勘: 不组织 |
15 |
设置最高浮动率(控制价)如下: ①鲜蔬菜类:-25%(含) ②肉类(猪肉、牛肉)、水产类:-5%(含) ③豆制品类、其他类(禽肉、禽蛋、水果):-5%(含) ④佐料类:-5%(含) ⑤粮油类:-3%(含) 供应商所报类别任意一项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
16 |
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单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作为后补成交供应商;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条款而被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可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后补成交供应商按其投标响应报价及本合同签订补充供货合同,以确保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 |
17 |
1、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按1年采购预算金额计算代理报酬,单个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收费;该费用供应商须在领取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人。 2、招标代理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 账号:94130155000000706 |
18 |
其他说明:为保证食品安全及食材质量,本项目设置风险控制价,各类别的风险控制价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该类别最高浮动率值的85%,如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7天内将成交价与风险控制价的差价汇入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作为项目风险控制保证金,承诺待货物进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退还。 |
注: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人需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
一、特别说明
(一)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二)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三)询问、质疑及投诉
1、询问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2)采购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质疑
(1)提出质疑的期限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间或公告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提出质疑的要求
①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联系部门: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
联系电话:0574-87354620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1楼1101室
②质疑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供应商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传真、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格式按财政部发布的质疑书范本格式执行。
③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
⑤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只能一次性提出质疑。
(3)质疑的回复
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格式按财政部发布的投诉书范本格式执行。
4、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3、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五)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特殊行业外。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法人身份参加。
(六)关于知识产权
1、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2、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七)供应商的风险
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次采购活动终止致供应商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解释: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单位。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部分格式后附,如采购人未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
(一)资信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1、供应商自查表;
2、供应商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3、供应商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供应商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2019年开具的缴纳税款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2019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有);
8、投标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9、技术响应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1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1、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一览表;
12、供应商2015年11月1日至今无食品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
13、服务计划;
14、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承诺书及物流运输及包装承诺、食品安全承诺(格式见附件);
15、供应商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承诺(格式见附件);
16、评分标准或采购文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二)报价文件内容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三、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二)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四、投标报价
(一)投标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二)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当地市场零售价浮动率报价,无需报出具体供应食材的价格。
注:当地市场零售价以宁波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ningbo.gov.cn/index.html)专项-价格管理-价格监测-菜篮子中提供的最新一期的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数据作为基准价。结算按当期食材基准价的金额按中标下浮率结账。
结算货款=结算价×数量;
结算价=基准价×(1+浮动率);
浮动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浮动率。
宁波市发改委网站中查询不到价格的原材料,则由以合同双方协商定出零售基准价,且基准价不得高于当地当时的市场价[结算价=基准价×(1+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浮动率)]。
(三)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
(四)具体供应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零售价,且不得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的价格(实际购供价格)。具体供应食材价格须包含原材料成本、包装、运输费(送货到采购人指定的现场)、保险、上下车、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售后服务等所有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五)设置最高浮动率(控制价)如下:
①鲜蔬菜类:-25%(含)
②肉类(猪肉、牛肉)、水产类:-5%(含)
③豆制品类、其他类(禽肉、禽蛋、水果):-5%(含)
④佐料类:-5%(含)
⑤粮油类:-3%(含)
供应商所报类别任意一项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做否决投标处理;
(六)其他说明:为保证食品安全及食材质量,本项目设置风险控制价,各类别的风险控制价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该类别最高浮动率值的85%,如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7天内将成交价与风险控制价的差价汇入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作为项目风险控制保证金,承诺待货物进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退还。
(七)采购预算: 180.0000 万元/年。
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一)自投标截止日起 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三)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一)供应商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二)供应商应按资信技术文件正本 1份、副本4份,投标报价文件正本 1份、副本4份,分别编制并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电子文本1份;(电子文本内含资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全部内容盖章后的扫描件,单独密封包装在报价文件内,以U盘或光盘形式提供)
(三)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四)投标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供应商应写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六)供应商递交的企业宣传册、产品宣传册不属于投标文件有效组成资料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一)投标文件由资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文件应分别装订并密封。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封面上应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投标文件名称(资信技术文件或报价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标项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包装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及退还
1、供应商须按采购公告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和有效票据退还。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九、中标服务费的收取
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按1年采购预算金额计算代理报酬,单个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收费;该费用供应商须在领取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人。
政策支持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监狱企业,其他地方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④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⑤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应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标准(如有)。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乙方: (成交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 (采购编号: )的招标结果,乙方被确定为 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配送定点采购 项目定点供货商(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及附件;
(4) 承诺函;
(5) 采购文件;
(6)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7)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现就有关 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配送 的定点采购服务达成如下合作事项:
4、供货内容: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浮动率(%) |
1 |
鲜蔬菜类 |
按甲方实际需求供货 |
|
2 |
肉类(猪肉、牛肉)、水产类 |
||
3 |
豆制品类、其他类(禽肉、禽蛋、水果) |
||
4 |
佐料类 |
||
5 |
粮油类 |
5、供货时间及要求
供应商接采购人通知后在采购人指定时间内完成每次配送任务(含应急配送要求)。要求公司根据采购人菜单进行配送,每日早上7点前送至儿童福利院食堂,必须保证准时安全地送达,若出现延误,须及时沟通,保证食堂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若带来不好的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临时变更或增加配送产品和数量的,须前一天15:00前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满足,如缺货,公司予以协商更换品种,但更换品种不得低于原要求。
配送地点:儿童福利院食堂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安山村46号。
6、食品货源、卫生及质量要求
(1)供应食材要求:
①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②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等)。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③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④ 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家禽类(冷鲜家禽)。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水果类:新鲜、无腐烂、农药残留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⑤佐料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⑥粮油类:质量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供应食材质量要求
①乙方所提供的食材的品牌、规格、质量等方面要求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食材数量、质量,必须经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等合同文件的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甲方损失等方面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提供的各类食材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检测标准。根据甲方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采购人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每批次供应的蔬果类食材须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食材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追究乙方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甲方通报,经甲方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
③乙方须提供所有配送食材的质量保障的相关资料或货物来源证明,保证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如: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食品检测报告、物资储备条件、购货凭证、出库清单 、运输车辆等。)
(3)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供应的蔬菜类产品必须全部来自无公害基地;肉类与副食品类食品,由获得政府认可的生产基地及专业化厂家供应。甲方一经发现乙方供应以下食品,或出现因食品质量低劣及卫生不符合标准引起的食物安全事故的,除全部退货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④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⑤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⑩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4)食品供货验收时,甲方对所供食品提出异议,不符合甲方订单要求的(如质量、规格、重量不符等),乙方应无条件退货,一月内退货达二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乙方应随时无条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取消其供货资格。
7、服务:
(1)乙方必须按采购人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结账凭据),不得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采购人食堂正常运行。
(2)在同等质量和同等市场价格下,乙方应优先采购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
(3)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及优惠承诺提供服务及相应的优惠措施。部分食品如果有要求的,必须提供初加工,如鱼类等宰杀、切断,蔬菜剥皮、切块等)
8、验收
(1)验收单位:由采购人负责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甲方造成一定影响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验收解决:采购人对乙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要求检验或检测的,结果为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结果为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采购人在收到食品后,如食品数量、品种、质量等存在问题,有权提出退换货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在 1 个小时内及时予以退换货。若超出规定时间未处理的,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9、价格、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每周对实际配货量、供货单价进行对账及确认,货款每半月一结。结算前乙方需提供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认可的发票)。
(2)价格结算两种情形
①当地市场零售价以宁波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ningbo.gov.cn/index.html)专项-价格管理-价格监测-菜篮子中提供的最新一期的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数据中离采购人最近的两个菜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两者均能查询到报价的原材料,基准价为两家菜市场的平均值;只在其中一家菜市场查询到报价的原材料,基准价为该菜市场的价格;结算按当期食材基准价的金额按中标下浮率结账。
结算货款=结算价×数量;
结算价=基准价×(1+浮动率)
浮动率=乙方的中标浮动率
②宁波市发改委网站中查询不到的价格的原材料,则由以合同双方协商定出零售基准价,且基准价不得高于当地当时的市场价[结算价=基准价×(1+乙方的中标浮动率)]。
10、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未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其提交形式为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4)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5)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乙方应全额补足保证金。合同期满后30天内,采购人将退还履约保证金。
11、违约
(1)甲方有权(或委托相关监督部门)对乙方的供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如发现乙方所供食品抽验不合格、有不良行为或违反其服务承诺规定的,纳入月度考核内。
(2)乙方应及时听取甲方及员工关于所供食品质量、价格、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如员工不满意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采购,作为惩罚性措施,暂定多少时间由甲方视违约程度确定。甲方并保留向后备定点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购货的权利。
(3)甲方将每月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乙方二次考核不合格,将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警告,并在五日内补足没收部分款项;第三次考核不合格,将没收100%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且不得参加下一轮定点采购招标活动。
(4)每次配送任务乙方须拟派固定的人员进行配送,配送人员如需更换,需上报甲方,经甲方允许后,才可更换人员。
12、转让
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转让,委派,许诺,安排给其他人,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招标方视中标方单方面违约,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3、不可抗力
(1)一旦有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且乙方被认为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乙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告知有关细节。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2)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应解释为自然灾害、战争(无论是否公开宣战)、入侵、暴动、叛乱、国家政策,或其它具有相似性质的事件。
14、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甲方保留随时无条件终止向乙方采购的权利。
16、合同有效时间
本合同有效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7、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9、其它
(1)食堂需采购的食品以食堂每周菜单为准。
(2)本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因本合同条款第11条违约条款而被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可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后补成交供应商按其投标响应报价及本合同签订补充供货合同,以确保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
(3)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含: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承诺书及物流运输及包装承诺、食品安全承诺;供应商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承诺;)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考核标准表
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配送定点采购项目月度服务质量考核表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情况 |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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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目 |
扣分 值 |
考核人员 |
供应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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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及时性评价 (10分) |
总是在约定时间段内或早于约定时间段及时送达,得10分; 偶然比约定时间晚,但不耽误食堂工作每出现一次扣1分; 3、配送服务经常不守时,耽误采购人食堂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 |
||||
食材质量及新鲜程度评价 (30分) |
食材质量新鲜,得30分; 所配送食材不够新鲜,可使用但未变质,影响口感,每出现一次扣2分; 3、所配送食材出现变质食品,每出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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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数量评价 (15分) |
食材数量经采购人复核,总是足称,不存在缺斤少两,得15分; 偶然有重量不合格现象,但有证据显示不是有意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有意缺斤少两或数量偏差率≥10%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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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价格评价 (20分) |
食材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得20分; 2、食材价格高于零售价,每出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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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食材质量及服务评价(10分) |
采购人随机抽查中如发现乙方所供食品抽验不合格、有不良行为或违反其服务承诺规定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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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评价 (15分) |
供应商服务态度良好、诚恳,有问题及时改正,得15分; 态度一般,但与之合作基本不影响食堂工作,有问题整改稍有拖延,得10分; 3、态度恶劣,有欺诈,怠慢行为,影响食堂工作,有问题严重拖延整改,每出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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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备注:
1、考核计分,以月度为计算,若月度得分低于85分的,则为考核不合格;
附件二: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承诺书及物流运输及包装承诺、食品安全承诺;
供应商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承诺;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内容
一、项目概况
1、招标范围: 儿童福利院食堂食材 配送,包括:蔬菜、猪肉、牛肉产品类、水产品类、豆制品类、其他类(禽肉、禽蛋、水果)佐料、粮油、等供应。
2、服务期限:暂定三年;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经双方同意,并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具体配送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服务响应时限:供应商接采购人通知后在采购人指定时间内完成每次配送任务(含应急配送要求)。要求公司根据采购人菜单进行配送,每日早上7点前送至儿童福利院食堂,必须保证准时安全地送达,若出现延误,须及时沟通,保证食堂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若带来不好的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临时变更或增加配送产品和数量的,须前一天15:00前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满足,如缺货,公司予以协商更换品种,但更换品种不得低于原要求。
4、配送地点:儿童福利院食堂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安山村46号。
5、成交供应商: 1 家,采购人将根据配送单位配送服务、满意度、质量等进行考核。
二、采购人要求
(一)供应食材要求:
1、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2、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等)。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3、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4、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家禽类(冷鲜家禽)。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水果类:新鲜、无腐烂、农药残留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5、佐料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6、粮油类:质量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二)供应食材质量要求
1、供货商所提供的食材的品牌、规格、质量等方面要求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食材数量、质量,必须经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采购人食堂。如验收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货商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采购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供货商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后果,全部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提供的各类食材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采购人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采购人的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每批次供应的蔬果类食材须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食材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并追究供应商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采购人通报,经采购人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
3、供货服务须提供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食品检测报告、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三)履约保证:
1、供应商被确定为定点供货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定点采购合同,成为采购人的定点供货商。
2、在同等质量和同等市场价格下,定点供货商应优先采购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
3、若定点供货商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的,或中标后有转让合同的,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4、采购人对定点供货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支持其发展,凡采购人需要定点或定品牌采购的食材,供应商必须按合同约定供货,不得在市场上购买其他品牌或来源的食材,假冒“定点供货商”产品。
5、定点供货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定点供货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货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6、采购人与定点供货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定点供货商应承诺,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和市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采购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供货商资格。
8、如定点供货商可以提供更优的服务解决方案,报经采购人讨论同意后,则以定点供货商的方案为准。
9、定点供货商要有立足于服务采购人的良好思想,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总体设想和措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10、定点供货商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11、定点供货商必须按规定索取所经销食品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明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索证率达100%。
12、定点供货商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工商、质监及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所供肉类必须经农业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加盖检验印戳,做到肉色新鲜,无变质现象;所供蔬菜符合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有关标准,并做到每批次均经检验,四十八小时留样备查;生熟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要求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送货;严禁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13、定点供货商必须按采购人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结帐凭据),不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采购人食堂的正常运行。
14、定点供货商配送的食品价格结算两种情形
①当地市场零售价以宁波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ningbo.gov.cn/index.html)专项-价格管理-价格监测-菜篮子中提供的最新一期的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数据中离采购人最近的两个菜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两者均能查询到报价的原材料,基准价为两家菜市场的平均值;只在其中一家菜市场查询到报价的原材料,基准价为该菜市场的价格;结算按当期食材基准价的金额按中标下浮率结账。
结算货款=结算价×数量;
结算价=基准价×(1+浮动率)
浮动率=乙方的中标浮动率
②宁波市发改委网站中查询不到的价格的原材料,则由以合同双方协商定出零售基准价,且基准价不得高于当地当时的市场价[结算价=基准价×(1+乙方的中标浮动率)]。
15、定点供货商要加强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采购人的监督检查。
16、定点供货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17、定点供货商不得将部分标项或全部标项交由他人承担,一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取消其供货商资格,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8、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未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其提交形式为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4)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5)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乙方应全额补足保证金。合同期满后30天内,采购人将退还履约保证金。
19、在定点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现有定点供货商被取消资格或定点供货商因故不能履行定点配送服务的,采购人将没收该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法定免责情形除外),并记录不良行为禁止其参与下一轮定点采购活动的资格;
(四)违约
(1)甲方有权(或委托相关监督部门)对乙方的供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如发现乙方所供食品抽验不合格、有不良行为或违反其服务承诺规定的,纳入月度考核内。
(2)乙方应及时听取甲方及员工关于所供食品质量、价格、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如员工不满意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采购,作为惩罚性措施,暂定多少时间由甲方视违约程度确定。甲方并保留向后备定点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购货的权利。
(3)甲方将每月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乙方二次考核不合格,将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警告,并在五日内补足没收部分款项;第三次考核不合格,将没收100%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且不得参加下一轮定点采购招标活动。
(4)每次配送任务乙方须拟派固定的人员进行配送,配送人员如需更换,需上报甲方,经甲方允许后,才可更换人员。
(五)服务及其他
1、损失风险:服务中的一切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80.0000万元/年,不作为供货商营业额的保证;具体合同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供货量)为准;
3、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需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服务质量负责,与采购人沟通;若需更换须报经采购人同意;
4、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违约条款而被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可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后补成交供应商按其投标响应报价及本合同签订补充供货合同,以确保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
5、供应商应按积极落实并配合采购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六)验收
1、验收单位:由采购人负责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采购文件规定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定点供货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验收解决:采购人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要求检验或检测的,结果为合格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结果为不合格或达不到本条标准的,其费用由定点供货商承担。
采购人在收到食品后,如食品数量、品种、质量等存在问题,有权提出退换货要求,中标单位应在 1 个小时内及时予以退换货。若超出规定时间未处理的,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开标及评标
采购代理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参加开标会并签到。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到场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一、开标程序
(一)开标会由采购代理人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
(三)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供应商或其当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并签名确认;
(五) 按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后到先开的顺序)同时开启供应商资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宣读《开标一览表》中的供应商名称及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报价、投标内容(投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者服务项目名称),以及采购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采购代理人做开标记录, 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名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名确认;
(六)资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审结束后,由主持人公布无效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及其他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
(七)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八)开标会议结束。
二、评标委员会
(一)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如采购人不派代表评审,则评委会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
(二)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评标的依据为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评审人员应独立评标,不得带有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影响他人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人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一名;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供应商所递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五)评委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评标方法
(一)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
(二)评分权重
评分项目 |
技术商务(分) |
报价评分(分) |
权重(%) |
70 |
30 |
1、以满足招标要求的有效投标(初步评审合格且技术商务、报价部分评审合格)中的最大投标下浮率评标基准价;
供应商投标下浮率=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30分;
其他该类别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1-评标基准价)/(1-投标报价)]×3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2、合格供应商评标综合得分=技术商务分+报价分。
3、报价要求:本次采购设有预算价(或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超出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技术商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作为后补成交供应商。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原则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文件澄清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四、评标程序
(一)资格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