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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民政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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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

招标详情

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
招标编号:SXCL-2020-068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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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XCL-2020-068
合同名称: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
项目编号:NWZC[2020]791号
项目名称: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
采购人(甲方):宁武县民政局
代理机构:山西诚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宁武县瑞鑫宇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合同附件:点击下载合同附件
招标公告:点击查看招标公告
中标、成交公告:点击查看中标公告
标书样本:点击下载标书样本或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山西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25

第四部分 技术、商务要求 32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39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42

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58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

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云水世纪明珠A5-3-21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1月12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CL-2020-068

项目名称: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00000.00元

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本次磋商共1包,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供应商对所报价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桶)

技术要求

备注

1

食用油

20000

食用油种类:胡麻油。必须符合国家食用油现行标准,并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具体食用油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规格:5升/桶

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配送及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供货合同后15日历天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0年11月02日至2020年11月06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云水世纪明珠A5-3-2102室

3.方式:现场获取

4.售价:500元/套,现金购买,售后不退

5.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原件验后归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三套:

(1)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承办人身份证;(承办人需为本单位在职员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最近一次依法缴纳当期税款的税收凭据(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国家税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最近一次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征收凭证(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任意一种征收专用票据)

(5)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按下列格式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开标时间

拟投标包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基本户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承办人姓名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是否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注册登记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2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武县政务服务中心主楼三层业务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1月12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武县政务服务中心主楼三层业务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武县民政局

地 址:宁武县凤凰大街

联系方式:0350-47600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诚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云水世纪明珠A5-3-2102室

联系方式:136134524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13613452441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名 称:宁武县民政局

地 址:宁武县凤凰大街

联系方式:0350-4760018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山西诚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云水世纪明珠A5-3-2102室

联系方式:13613452441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3

项目名称

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

4

项目编号

SXCL-2020-068

5

采购范围

货物的供应、运输、配送及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6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7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

签订供货合同后15日历天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8

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良好的信用记录查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时间为标书发售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磋商。

(10)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9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

□是 ■否

10

分包、转包

不允许

11

磋商有效期

90个日历天(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

12

磋商保证金金额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转账

磋商保证金提交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

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及账户如下:

单位名称:山西诚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宾路支行

帐 号:0502122309200263101

行 号:102161000236

注:磋商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企业缴纳磋商保证金时,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可简写)。

1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

14

响应文件封套

项目名称: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

采购人名称:宁武县民政局

采购编号:SXCL-2020-068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人:

供应商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5

响应文件份数

及封装

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3份,胶装,密封提交;电子版一份(U盘载体、word格式)

16

投标时间及地点

磋商截止时间:同磋商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同磋商地点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自磋商截止时间前30分钟至磋商截止时间止

17

磋商时间及地点

磋商时间:北京时间2020年11月12日13时30分

磋商地点:宁武县政务服务中心主楼三层业务室

18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19

中成交供应商

确定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以评审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0

代理服务费

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1

替代方案

不采用

22

磋商注意事项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需充分理解磋商文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磋商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任何文件。

23

补充说明1

本次采购人对未成交供应商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4

采购预算

□不设采购预算价

■设采购预算价: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元)

供应商的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作废标处理。

25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报价时:

(a)中小微企业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注: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第五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将不予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1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b)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c)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d)供应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供应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

(e)采购货物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一期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一期中的产品,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期之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

(f)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截图、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该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

(g)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h)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26

疫情防控措施

当前,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果巩固向好,本地疫情基本控制,但境外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加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仍然繁重而艰巨。

1、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8日、4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4月30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西省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准确把握疫情防控由静态向动态、由应急向常态转变的形势特征,遵循“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目标策略和以县域为单位精准化防控的基本要求,管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守好“国门”“院门”“厂门”“校门”“家门”,按照“面上放开、点上精准”“关口内置、网眼织小”“依法科学、分级分类”“严密防范、闭环管理”等原则,因地因时因势制宜,创新实施精准化、差异化、多样化、数字化、高效率防控措施,压实属地管理和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不断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综合治理水平,建立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有力保障。

3、在加强重点单位疫情防控方面,加强密集型企业疫情日常和应急监测,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产人员应检尽检,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各类学校按照教育部门规定安全有序复学,严格落实学校疫情防控措施,加强日常健康监测和人员出入校园管理,坚持晨午检制度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如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各‘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施工、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等需进入校区情况,供应商必须遵守校方制定的防疫防控措施,做好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等监测工作,积极配合校方实施低风险地区精准防控策略。

(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山西省疫情最新动态实时调整)

本项目开标时到场人员均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得进入开标现场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服务”指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履行的义务和承诺。

2.2“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3 “招标人”“采购人”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5 “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合格磋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具有本项目实施及服务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2 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良好的信用记录查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时间为标书发售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磋商。

(10)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供应商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4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5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7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指导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8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3.8.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本部分3.3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8.2 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3.8.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3.9信用记录查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结果予以记录,查询证据存档,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对磋商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

3.10本磋商文件所称“投标人”、“投标方”、“中标人”亦是指供应商。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四部分 技术、商务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递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按磋商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及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补充公告的形式。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日发出,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6.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6.5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6.6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

三、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商务部分和服务技术部分。响应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若分包),所有内容装订为一册,正本1份、副本3份。

资格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

商务、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及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商务和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资格商务部分: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格式见第六部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部分);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银行基本开户许可证及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最近一次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征收凭证(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任意一种征收专用票据)(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最近一次依法缴纳当期税款的税收凭据(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国家税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查询记录截图(该项目磋商公告发布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 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反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结果截图(该项目磋商公告发布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商务和服务技术部分:

*磋商函(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六部分);

近三年同类型业绩及相关证明资料(格式见第六部分);

供应商企业简况;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服务方案及相关承诺;

售后服务方案及相关保障措施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8.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纸幅)正文使用仿宋体四号字,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必须编排页码。

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

8.4 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须在磋商开始一个工作日前递交40000.00元磋商保证金

(2)该磋商保证金须采用电汇或支票倒送的方式交纳。

单位名称:山西诚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宾路支行

帐 号:0502122309200263101

行 号:102161000236

(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电汇、支票倒送交纳后,须在汇款∕转账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可简写)。

(4)未按签署各款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或所递交磋商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5)在成交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成交的供应商持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凭证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办理报价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手续。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黄龙 联系电话:136134524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5报价

(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培训、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报价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下浮,但低于成本价格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解释和提供接近该价格的历史合同文件,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不能提供历史合同文件的,谈判小组可以认定其所报价格低于成本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3)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4)本次采购只接受响应文件内的报价(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磋商报价。

(5)供应商要按磋商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6) 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位置注明,开标时只有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7)磋商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开标一览表、磋商货物数量价格表等,并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8)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磋商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9)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有效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8.6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报价时:

(a)中小微企业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注: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第五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将不予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1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b)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c)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d)供应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供应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

(e)采购货物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一期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一期中的产品,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期之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

(f)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截图、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该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

(g)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h)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9. 响应文件内容填写说明

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9.2供应商照搬照抄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作无效报价处理。

9.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递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9.4报价一览表为在第一轮公开报价仪式上报价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9.6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不能确定”的字样。

9.7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0.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如果响应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供应商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3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1.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磋商小组成员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1.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1.6响应文件正本必须是带有供应商代表签字盖章的原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但是必须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注明“副本”字样。从内容上来说,正本和副本必须是相同的,如果正副本内容不同,以正本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递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封皮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2.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出现上述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3、磋商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供应商撤回报价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

14.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报价。

五、磋商程序

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两轮报价的方式进行,但磋商小组也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磋商和报价的轮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磋商结束后要求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5、成立磋商小组

15.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三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15.2 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磋商评审工作,并提交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15.3 磋商活动的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16、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会议,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6.2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6.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前,由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由工作人员拆封,进行第一次公开报价。

16.4第一轮公开报价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交货时间、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16.5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第一轮报价做书面记录,并在第一轮公开报价后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响应文件审查

17.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三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17.2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对每个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7.3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7.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3.2磋商小组要求磋商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磋商供应商。

17.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

17.6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交货(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磋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8.磋商

18.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

18.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8.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供应商接到该书面通知要按照要求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8.5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磋商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6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8.7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8.8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9磋商小组应对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第18.3条要求进行审查。

18.10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的所有包括书面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1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书面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

19.最终报价

19.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是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3)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必须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密封递交。

20.综合评审

20.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0.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评审标准和综合评分法中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

20.3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以评审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如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为无效响应:

(1)供应商未递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磋商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竞争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2)供应商不符合本须知第3条要求的;

(3)供应商未提供本须知8.2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6)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盖章的;

(7)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8)响应文件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注“*”号的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要求;

(9)报价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

(10)磋商报价明显低于服务成本价有降低服务标准的;

(11)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响应被拒绝的其他条款。

22、评审复核

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23、评审过程保密

23.1磋商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磋商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决定对该供应商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5、采购项目终止或取消

2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5.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主管部门。

六、签订合同

26.成交通知

2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6.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成交服务费

28.1本次磋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交服务费,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8.2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计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见下表)

万元

货物

<100

1.50%

100-500

1.10%

500-1000

0.80%

1000-5000

0.50%

5000-10000

0.25%

28.3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29. 签订合同

29.1成交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2成交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9.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9.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七、保密和披露

30. 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披露

3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响应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

31.2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2供应商有权就竞争性谈判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2.1 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2.2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2.3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2.4 供应商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2.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6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32.7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递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8)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标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2.9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10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将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2.1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九、违约处罚

3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报价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

(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人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4)成交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5)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一、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依据磋商报价和各项商务技术等因素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磋商报价及折扣;

2、所提供服务方案的合理性;

3、所提供服务与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偏离;

4、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各种服务能力等;

5、财务状况和经营信誉;

6、供应商的业绩情况;

7、供应商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本次磋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分因素的主要因素为报价、商务和服务、技术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数平均值。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1、评审的内容包括: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商务评审,服务评审,报价评审和技术评审。

2、磋商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打分。

3、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以评审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分标准:

本次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方法,并严格按照评标方法进行综合评审,总分为100分,评审因素及各权重如下:

商务部分:权重为10%,满分即得10分;

服务部分:权重为18%,满分即得18分;

技术部分:权重为42%,满分即得42分;

磋商报价:权重为30%,满分即得30分;

1、资格审查内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7.2

资格

审查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 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5) 银行基本开户许可证及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6)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最近一次依法缴纳当期税款的税收凭据(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国家税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最近一次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征收凭证(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任意一种征收专用票据);

(8) 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要求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并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提供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三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会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两名签字盖章注册会计师的证书。2、审计报告内不得出现仅供投标使用字样,否则视为无效标处理。)(9)“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查询记录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 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反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结果截图(该项目磋商公告发布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说明

1、以上资格审查内容中所提供的资料须查看原件,如不能提供该项内容的原件,该项内容将视为无效。

2、提供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视为无效。

3、资格审查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磋商截止时间后补正。

4、上述表中所列内容如与本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行业相关规定为准。

17.3

符合性

评审

(1) 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晰;

(2) 磋商保证金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数额、形式按时递交;

(3) 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或盖章的;

(4)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5) 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6)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响应文件附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需求书、合同条款要求有重大偏离);

(7)响应文件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注“*”号的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要求;

17.4

详细评审

(1)评分标准详见下表

(2)所有评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3)商务部分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认定、技术部分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

(4)各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得分之和

2、评分细则

评定内容及标准

得分

一、商务部分(10分)

1、合同执行能力、供应商业绩

根据近两年(2018年11月12至今)供应商的同类产品的供货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6分,未提供得0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金额所在页、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及供货清单作为证明。

注: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须查看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将不得分。

6

2、响应文件响应程度

按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对响应文件编排页码的得0.5分,未编排页码或编制不完整的不得分;

按磋商文件要求的字体、字号编制响应文件以及使用磋商文件要求的计量单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根据磋商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且无空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

3、社保缴纳情况

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最近一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即养老保险(0.5分)、医疗保险(0.5分)、

工伤保险(0.5分)、失业保险(0.5分),共2分。

每提供一项按所设定分值得分,未提供或提供的相应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须提供原件。

2

二、服务部分(18分)

服务方案:

1、项目团队的构成情况:

根据项目团队的组成结构, 项目总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配备齐全的情况,优秀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有实施时间进度表且安排科学合理并有相应措施的,优秀得2分;良好得1.5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3、有且准确提供供应商服务机构(或售后服务网点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4、服务保障方案:

根据服务网点、服务人员配备、备品备件、保障措施等是否完整、合理、科学;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5、在质保期内对服务时间、应急保障措施等的响应情况:根据供应商的响应程度优秀得2分、良好得1.5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10

服务质量承诺:

1、承诺坚决不提供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各类食用品,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2、承诺严格按照采购方要求的物品数量,按时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未经使用单位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的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3、承诺自觉接受群众、采购人、监督部门的监督的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4、承诺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承诺定期或不定期对运送食品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管理,保持车辆清洁、无异味、防止污染的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8

三、技术部分(42分)

运送保障

1、根据供应商具有的相关运输设备或储藏设备、配送人员等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运输方案:运输方案合理、可行性高、运输设备完善(自有车辆提供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的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

储藏方案:储藏方案合理、可行性高、储藏场地设备完善(需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的,根据面积、卫生条件、安全措施等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

人员配置:配送车司机和配送人员具有健康证的,每提供一名人员得0.5分,最高得2分。

2、货物的供应运输按约定的交货期送达,承诺提前3天及以上送达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

3、按指定的地点供货、卸货并码放,有相应的措施、承诺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

4、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装的,有相应方案得1—2分。

12

供应商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的详细描述,供应商横向对比,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无详细描述不得分。

3

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艺、管理和装备水平,供应商横向对比,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无详细描述不得分。

3

售后服务保障

1、供应商对产品质量提供保障服务,具体保障措施及承诺(档次分优4分、良2分、一般1分三个级别);

2、需要更换或退货的,供应商须及时予以更换或退货,并出具合理的预案和服务时效的承诺,确保采购方正常需要(档次分优4分、良2分、一般1分三个级别);

3、供应商发现自身物品有缺陷和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档次分优3分、良2分、一般1分三个级别)。

4、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完整、科学、及时、合理性综合打分(档次分优3分、良2、一般1分三个级别)

14

样品评分

样品质量占10分,由评委根据投标产品的样品的质量、色泽等方面进行分级、排序和综合评分,优良得10-8分、较好得7-5分、一般得4-1分

10

四、价格分(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最低价格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100

30

第四部分 技术、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编号:SXCL-2020-068

项目名称:宁武县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食用油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00000.00元

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本次磋商共1包,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供应商对所报价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桶)

技术要求

备注

1

食用油

20000

食用油种类:胡麻油。必须符合国家食用油现行标准,并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具体食用油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规格:5升/桶

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配送及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供货合同后15日历天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本项目采购预算价(人民币):2400000.00元(贰佰肆拾万元整)

供应商的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作废标处理。

三、其他要求

1、本项目开标时须提交样品,并在样品外包装注明供应商单位名称(格式自拟)。

2、样品现场品尝,供应商须提供用于分装及品尝的一次性承装用具(例如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碗等)

3、实际供货产品质量必须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质量相同。

4、供应商需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提供原件。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说明:本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格式,不作为最终合同,具体合同以双方签订的为准)

合 同 条 款

需 方:

供 方:

供方在山西诚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购项目中中标,按照该项目的中标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条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 货物

(具体货物内容及交货安装期等见后附明细)

二、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三、货款支付

签订合同后由需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四、服务范围及内容

五、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日期:

2、交货地点:

六、交验

七、需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3、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4、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八、供方责任

保证所供货物及服务均为标书承诺内容,符合相关货物及服务质量标准。

九、违约责任

1、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服务款的,需方向供方赔偿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

2、供方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规定标准,需方有权拒付款项。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

3、供方不能履行货物及服务内容及承诺质量标准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

4、供方拒绝或拖延履行服务内容及承诺质量标准的,每逾1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服务超过30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5、因需方错告或变更交货地点而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十、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章确认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二份。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

投标人所做的其他承诺

十四、未尽事宜,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需方(章): 供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6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递交文件须知

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递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磋商小组将应用供应商递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封面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项目

号:

 

供应商单位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二○二○年

目 录

资格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银行基本开户许可证及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最近一次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征收凭证(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任意一种征收专用票据)

七、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最近一次依法缴纳当期税款的税收凭据(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国家税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查询记录截图(该项目磋商公告发布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

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 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反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结果截图(该项目磋商公告发布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

十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商务、技术

十二、磋商函(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六部分);

十三、近三年同类型业绩及相关证明资料(格式见第六部分);

十四、供应商企业简况;

十五、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

十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十七、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十八、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十九、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的详细描述;

二十、服务方案及相关承诺;

二十一、售后服务方案及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格式一:

磋 商 函 ( 格 式 )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的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

4、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磋商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报价超过开标时公布的预算金额时,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磋商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供应商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服务。

14、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所有有关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

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E-mail: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 期: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报价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被拒绝。


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职 务: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说明: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