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 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招标项目的潜在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并于2020年12月30日 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融财采〔2020〕19号
项目名称: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 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0
最高限价(如有):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数量: 30
预算金额(元): 1
单位: 家
简要规格描述: 厂家授权委托书(原装)
备注:
标项名称: 办公设备
数量: 30
预算金额(元): 1
单位: 家
简要规格描述: 厂家授权委托书(原装)
备注:
标项名称: 家具用具
数量: 30
预算金额(元): 1
单位: 家
简要规格描述: 厂家授权委托书
备注:
标项名称: 电器设备
数量: 30
预算金额(元): 1
单位: 家
简要规格描述: 厂家授权委托书(原装)
备注:
标项名称: 印刷服务(含广告服务)
数量: 30
预算金额(元): 1
单位: 家
简要规格描述: 印刷品印刷许可证
备注:
标项名称: 车辆维修(含车辆保养)
数量: 30
预算金额(元): 1
单位: 家
简要规格描述: 三级维修资质以上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落实微型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节能产品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20]1号)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 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 融水县各商品(产品)供应商、服务商: 2019年度所征集的供应、服务商服务期限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政府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关于印发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采[2020]2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1号),我局拟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方式分别选择我县境内有资质、售后服务好、技术力量雄厚、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政策的供货、服务商组成融水县政府采购供应商目录库,在我县范围内实行定点服务。 一、服务期限: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为2年。 二、征集项目: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设备零部件、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投影幕、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监控安防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地址打印机、办公设备零部件、广播设备、通讯设备、其他办公设备) 3.家具用具(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厨卫用具、组合家具、家用家具零部件、铁艺钢材类家具、滕类家具等其他家用家具)。 4.电器设备(电机、电源设备、生产辅助用电器、办公电器、生活用电器、电视、音响、家庭影院、空调、冰箱、冰柜、洗衣机、烘干机、热水器、消毒柜、洗碗机、油烟机、厨具电器及家电配件、照明设备、电气机械设备) 5.印刷服务(含广告服务) 6.车辆维修(含车辆保养) 三、征集相关要求:所征集到的供应服务商请及时加入融水县政采云供应商交流钉钉群:30618590,QQ群:785186276。在政采云平台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协议中心”入驻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张网 “定点服务”的相应模块,优惠率可以视服务单位能力情况设定。供应商按照自身营业执照和所审批的项目在“政采云平台”上选择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可在广西区全区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 四、征集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各单位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及业主可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服务模块对所征集到的服务商进行询价、择优采购。 五、具体征集时间要求:征集时间: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止(1 个月)。 六、征集单位及联系方式:征集单位:融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韦振国、贾云生,电话:5134079。 附件:2021-2022年度融水县政府采购政采云定点服务、供应商申报文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30 日
三、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方式:线下、线上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电子版、纸质版
五、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
1.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书本式规范装订
2.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征集自行审查
六、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
邀请全部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参加投标。
七、申请文件提交
应在2020年12月30日 00:00(北京时间)前,将申请文件提交至https://www.zcygov.cn 。
八、资格预审日期
资格预审日期为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2020年12月30日 09:00前。
九、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按文件及附件规定执行:(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器设备)应该有厂家授权委托书、印刷服务(含广告服务)应该具备印刷品印刷许可证、车辆维修(含车辆保养)(3级以上车辆维修资质)
十一、凡对本次资格预审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地 址:融水县融水镇华强路90号
传 真:0772-5134079
项目联系人:韦工
项目联系方式:0772-51340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融水县融水镇华强路90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韦振国、贾云生
项目联系方式:0772-5134079
附件信息:
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2021-2022年度供应为、服务商材料.docx
57.3 KB
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供应、服务商申报
(正本或副本)
承
诺
文
件
申报项目编号:
申报项目:
供应商名称:
递交日期:20 年 月 日
目录
(1)报价一览表…………………………………………………………………………
(2)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供应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的书面声明………………………………………………………………………………
(7)承诺书……………………………………………………………………………
(8)供应商基本情况…………………………………………………………………
(9)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说明……………………………………………
一、报价一览表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我方承诺按照如下报价一览表的价格完成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2021-2022年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编号:融财采〔2020〕19号)的实施。
序号 |
商品 品目 |
最低优惠率(%) |
备注 |
1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网上超市商品最低优惠率 (%) |
备注:优惠率=(天猫、京东(自营)、苏宁(自营)、国美(自营)、自营平台、生产厂家官网销售平台或可比商品价格-融水县“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价格)/ 天猫、京东(自营)、苏宁(自营)、国美(自营)、自营平台、生产厂家官网销售平台或可比商品价格*100%。 举例说明:如某一商品在天猫、京东(自营)、苏宁(自营)、国美(自营)、自营平台、生产厂家官网销售平台或可比商品价格为1000元,供应商拟在融水县“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价格为950元,则优惠率=(1000-950)/1000*100%,即优惠率为5% |
每家供应商(自然人)承诺入围商品品目,所申请入围的商品品目必须在申请人经营范围内,否则申请无效。 |
|||
序号 |
商品 品目 |
最低优惠率(%) |
备注 |
2 |
办公设备 |
网上超市商品最低优惠率 (%) |
备注:优惠率=(天猫、京东(自营)、苏宁(自营)、国美(自营)、自营平台、生产厂家官网销售平台或可比商品价格-融水县“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价格)/ 天猫、京东(自营)、苏宁(自营)、国美(自营)、自营平台、生产厂家官网销售平台或可比商品价格*100%。 举例说明:如某一商品在天猫、京东(自营)、苏宁(自营)、国美(自营)、自营平台、生产厂家官网销售平台或可比商品价格为1000元,供应商拟在融水县“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价格为950元,则优惠率=(1000-950)/1000*100%,即优惠率为5% |
每家供应商(自然人)承诺入围商品品目,所申请入围的商品品目必须在申请人经营范围内,否则申请无效。 |
注:1.所有承诺入围商品类别最低优惠率数值为不小于2%的整数,如不能填“2.5%”。
2.一旦入围,上述报价及优惠率将作为硬性限制商品上架指标,网上超市商品优惠率必须大于或等于此优惠率。
3.请完整、正确、清晰地填写表中内容,未按规定填报表中内容的,将不予推荐。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二、主体资格证明:
(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 请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的,须在申请书上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供应商)授权委托书(自然人不需提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致: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公开征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公开征集项目的报名、承诺文件递交、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被授权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所在部门职务: 职务: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注:委托代理时,须在申请书上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签发日期:20 年 月 日
五、法定代表人(供应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
投标声明(格式)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项目编号:融财采〔2020〕19号)要求,我公司在入围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1.我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2. 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自然人不需加盖):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七、承诺书
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
承诺书(1)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项目编号:融财采〔2020〕19号),我公司在入围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1.我公司已经详细阅读了本项目征集文件,承诺入围后,完全履行《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行为总则》及《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行为总则-供应商经营效果评分办法》内容,无其他异议。
2.我公司承诺如融水县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我司入围有效期内出台新的《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行为总则》及《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行为总则-供应商经营效果评分办法》,我司将按新出台的上述行为总则和供应商经营效果评分办法执行。
3.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入围有效期终止日内有效。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自然人不需加盖):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
承诺书(2)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关于征集融水县政采云平台2021-2022年第一批定点服务商的通知(项目编号:融财采〔2020〕19号),我公司在入围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已经详细阅读了本项目征集文件,并承诺完全同意该文件所有条款。
二、我公司保证对自身及各供货商在入围有效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承担责任,保证如发现我公司因自身原因违反征集文件、承诺文件的有关规定或承诺,融水县财政局可以根据上述文件材料规定作出处理,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参与大卖场服务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三、我公司保证根据本次项目的征集文件、承诺文件和其它网上卖场要求及我公司响应承诺,按承诺要求(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四、我公司保证本入围有效期内所供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五、我公司保证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我公司的报价低于售于其他非政府采购用户的市场价。如征集单位发现已采购的同品牌同型号商品价格高于其他非政府采购用户的市场价价格的,我公司无偿接受退货并接受相应处理。
六、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响应商品的售后服务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在商品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维修服务。
七、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商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信息。
八、入围有效履行期间,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拒绝采购单位在承诺范围外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防止违规现象的出现。
九、我公司已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我公司承诺在入围公告后15天内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并完成商品上架。
十、我公司保证能提供快速的供货和优质服务,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且不高于市场平均价及其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属于强制采购范围内的货物,保证是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我公司保证提供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
十一、我公司承诺对融水县用户需求具有快速反应、供货能力;我公司售后服务机构完备,保证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供货及商品质保期内5*12小时现场服务工作制,7*24小时电话支持,2小时到达现场,4小时解决问题。
十二、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入围有效期终止日内有效。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自然人不需加盖):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说明
对供应商的总体情况进行文字性描述,如公司人数、注册资本、销售业绩、场地证明等。
(二)仓储及物流配送保障情况
1.对仓储物流配送情况进行文字性描述,详细描述仓储的地址、面积、物资管理情况和物流配送操作流程等方面内容。
2.相关情况请提供图片加以说明。
(三)成功案例说明
是否有近三年内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成功案例可以提供,如有,提供相关证明,如合同、用户意见等。
(四)总协调人列表
协调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供应商名称(公章,自然人不需加盖):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说明
1.产品授权书、产品销售委托书;
2.广告印刷服务经营许可证等。
3.车辆维修行业许可及三级以上等级证书等。
供应商名称(公章,自然人不需加盖):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2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行为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等
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电子卖场的正常运营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电子卖场提供或有意向
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供应商,包括经过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财政监管”)或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
审核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以及通过政府部门推荐、邀请或本平台审核的政采云供
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供应商与财政监管、
集采机构、本平台签订的协议等要求 。
第四条 省级财政监管负责制定全省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
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省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
第五条 各级集采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商品
的征集,商品的上架审查及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
并协助同级财政监管完成有关业务审核及对交易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
第六条 本平台将通过引入社会公众举报等监督机制,协助财政监管认定和处
理相关违规行为 。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或“本平台”):
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
理为重点,涉及政府采购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网上
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务平台,包括域名为 zcy.gov.cn、
zhengcaiyun.cn 对应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 。
第八条 政采云平台服务:指本平台基于互联网,以包含政采云平台网站、客
户端等在内的各种形态(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的新服务形态)向用户提供的各项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交易、结算及运营服务等 。
第九条 政采云平台规则:指为保障本平台用户基本权利、监督其履行基本义
务应当遵循的一般行为准则。本平台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
第十条 用户:指具有享受政采云平台各项服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阅读并
同意本平台用户注册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十一条 本平台中主要涉及的政府采购参与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代理
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平台运营等。每个用户类别因涉及业
务不同,而使用不同功能,享受不同权限,并遵循不同的政采云平台规则要求 。
第十二条 采购人:指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且通过该平台向供应商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十三条 供应商:指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且通过该平台向采购人提供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
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
第十五条 诚信体系:指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诚信记录规则,以及据此形成的
各项信用指标体系,按此体系形成诚信档案 。
第十六条 诚信评价:指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完成后,就采购交易和售后服
务情况对被评价方作出的评述记录 。
第十七条 诚信评价记录:指被评价方诚信分值的重要指标。评价方在评价时,
应保证所作出的评价记录是真实、客观、公正的 。
第十八条 处罚:指供应商因自身违规行为而被处理,具体种类包括:警告、
冻结、删除、降权、禁止发布商品信息、帐号限权、冻结帐号、清退等 。
警告:指本平台通过电话、站内信、邮件等形式提醒、告诫供应商其行
为已经构成了违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违规行为,
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
冻结:指本平台针对违规信息将进行信息冻结,信息冻结后供应商仍可
进行修改,修改后通过解冻审核,信息可正常发布。
删除:指本平台针对违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不可修改。
降权:指用户发布的信息排序被置后。
禁止发布商品信息:指禁止用户发布特定属性的商品。
帐号限权:指本平台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平台暂停供应商
对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交易方式中的店铺访问权限、对已发
布的所有信息执行冻结或删除处理(如有)。
冻结帐号:指本平台终止向供应商提供任何服务,终止所有已签署协议,
停止新增交易,但在合同期内的交易仍需执行完毕。该情形适用于清退。
第十九条 采购交易模块:指本平台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标而使用的功能模块。
本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块包括电子卖场(含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
供货+批量采购、定点服务、特色商品馆等)和项目采购(含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使用的其他术语或图示的定义(如涉及),应参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解释。
第三章 经营
店铺创建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本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
创建店铺及使用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本平台认证,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特定业务,需与本平台、特许行业监管部门、区划财政监
管或集采机构签订协议方可执行采购业务的,还需经过协议签署、引用
区划的审核,方可开展经营;
第二十四条 维护并及时更新上述资料,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 。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或
本平台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本平台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对供应商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冻结帐号等处罚并终止供应商使用
任何现有的服务及以后可能提供的任何功能或服务 。
信息发布/ / 管理
第二十六节 供应商在本平台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平台运
营秩序等相关内容;并应遵循《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链接:
https://rule.zcygov.cn/we/site_1/2017/01/11/68.html),对自己发布的信
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
供应商除需要接受签约区划财政监管、本平台对所发布信息的监管之外,
还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
接受订单/ / 响应报价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按照平台相应采购方式执行规则接受订单/响应报价。
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有权在验收完结后 15 天内,基于已验收成
功的订单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具体流程、
系统评价说明和违规情形认定、处罚等详见并遵循《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权益维
护和纠纷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
交易纠纷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就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友好协商,
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平台进行举报、申诉。本
平台有权依据《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权益维护和纠纷处理规则》决定受理或不受
理相关争议,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及/或对违规行为进行逐级上报提请集采
机构或财政监管处理 。
第三十条 本平台为政府采购参与方提供各采购方式全流程的云服务。其中,
供应商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
货承诺、价格优惠、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发票开具、退换货承诺和售后服务承
诺等,供应商需配合或支持本平台、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财政监管、
行政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完成相应的平台管理、询问或督查等工作。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违规行为分类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与区划财政监管或集采
机构签署的各类协议规定,或违反与本平台签署的各类协议,以及平台
公示规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营信息违规: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和商品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或本平台要求等。如信息不实、滥发信息、违禁、禁售、不当使用他
人权利、价格违规等。
(二)经营行为违规:包括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
交易违规、不执行订单(合同)、未履行承诺、行贿、恶性竞争;被举
报、交易纠纷或退货次数超出要求等;不当使用评价机制;触发预警而
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等。
违规行为的处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采云有权按照供应商的违规情形对供应商予以违规扣
分及处罚。处罚依据扣分节点处理方案。
(一) 累积扣分达 24 分(含 24 分)的,15 日内平台首页不显示供应商和商品
信息、商品搜索结果末位排序、限制部分交易操作等 。
(二) 累积扣分达 48 分(含 48 分)的,冻结账号(停止新增交易,但在合同
期内的交易仍需执行完毕) 。
第三十三条 同一违规行为多次发生,累积三次将双倍扣分,如:
同一 6 分情形,被扣分次数>=3 次的,扣分依次为 6 分、6 分、12 分。
同一 2 分情形,被扣分次数>=3 次的,扣分依次为 2 分、2 分、12 分 。
第三十四条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供应商,计时开始已实际处罚执行时间为准。
按规则纠正违规行为,且处理期满后,可恢复正常状态 。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累积扣分满足多个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
行同类处理的,仅按扣分最多的适用方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扣分实行年度累计和清零制。当年累积达到 24 分及以上的,该
年不清零,以 24 分计入次年;次年新增违规扣分未达 24 分的,于年度终了时清
零。累积扣分达 48 分及以上的,按第 32 条第二款处理 。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历年经营效果评分记录将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入
围、报价资格 。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违规情形中,如出现重大社会影响的,平台有权在第一时
间内冻结商品,并对供应商操作权限等做限制处理 。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可在收到处理通知 2 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辩或澄清。对有误
计入的处理记录可予以撤销 。
第四十条 除上述情形外,供应商存在其他违反本平台协议或相关规则
的行为,本平台有权依据独立判断给予供应商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
于终止向供应商提供服务。
第五章 退出及附随义务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平台,并注销本平台账号。退出申
请前,需至少提前 3 个月递交给供应商注册地归属财政监管或集采机构处理,确
保已完成所签署协议之义务 。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与注册地归属财政监管或集采机构所签署协议因协议期
届满而终止的,根据相关协议条款,该供应商将退出相关业务,但该供应商信息
仍保留在平台供应商库,仍可参与本平台面向供应商库供应商展开的应用模块业
务,但仍需遵循应用模块业务规则。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入驻申请:
1. 供应商自主申请账号注销的;
2. 因非资质问题审核未通过被拒绝入驻的;
3. 因财政监管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处罚被禁止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处罚期届满且已经具备申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的。
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供应商不得重新入驻本平台:
1. 因监管部门处罚,被责令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
未满的;
2. 因诚信档案记录要求,被禁止入驻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处
罚期未满的。
第四十五条 已递交退出申请、签署协议到期或被清退的供应商,需注
意以下事项:
1. 其在本平台上的商品及信息将不显示或不可售,不可新增
交易。
2. 其未发货的交易订单仍需执行完毕,已发货的交易订单需
交易完成后退出。
3. 已完成订单的供应商有继续提供承诺期内售后服务的义
务。
4. 承诺期以合同约定,或备案通过的采购订单内商品快照信
息为准。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清退条件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及平台用户注册协议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
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第四十八条 本平台搭建采购当事人互通的监督制约采购环境,其中,供应商
接受来自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财政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过相
应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针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对其商品、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
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
入诚信体系 。
第五十一条 财政监管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
件、资料,相关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平台负责解释,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需
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本平台有权对供应商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
并据此处理 。
第五十三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供应商与政采云签署的注册协议或采购监管
部门签署的协议不一致的,则优先适用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
则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本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本平台对用户的处理
不能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行为总则-供应商经营效果评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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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编码 |
规则名称 |
适用供应商类别 |
具体违规情形 |
违规行为说明 |
违规情形来源 |
扣分分数及方式 |
1 |
经营信息违规 |
电子卖场供应商通用 |
供应商注册入库信息不实 |
1、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 |
审查 |
2分/次 |
2 |
2、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 |
4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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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应商注册信息变更不及时 |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或自行登记确认的信息不实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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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滥发信息 |
发布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 |
商品发布系统 |
1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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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类目错误等不符合平台商品发布规则的 |
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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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误导采购人,与商品实际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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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布违禁信息 |
1、反动、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等破坏性信息类; |
24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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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毒品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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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仿真枪、危险武器类、军警用品(特许除外);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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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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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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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非法服务、票证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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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7、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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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8、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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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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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布未经准入商品 |
未经监管备案或者审查,发布需要准入类目所属的商品或信息,准入类目包括但不限于:1、音像制品;2、酒类;3、食品;4、书籍出版物;5、医疗器械。 |
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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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布禁售信息 |
发布平台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为win8及以上的计算机类商品。 |
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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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一行为而判定成立的:(一)供应商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店铺信息中不当使用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二)供应商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三)供应商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
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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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商品价格违规 |
网上超市 |
与自营平台商品价格未同步更新,或政采云平台销售价高于自营平台价 |
造成实际优惠率不符合协议要求 |
0.5分/个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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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网上超市 |
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 |
1、销售价高于同期同款市场平均价10% |
分为按照违规商品数量(全类目)和违规商品占比(三级类目)两个维度定期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同一次监测报告有多维度违规的,按最严重维度处理,违规商品数量少于10个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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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销售价高于同期同款市场平均价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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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销售价高于同期同款市场平均价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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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协议供货 |
协议供货商品维护 |
变更商品价格高于入围价格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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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经营行为违规 |
电子卖场供应商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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