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合同名称 | 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 ||
合同编号 | 20201202 | ||
合同总金额(元) | 1,150,000.00 | ||
项目预算金额(元 ) | 1,150,000.00 | ||
合同签订日期 | 2020-12-02 | ||
合同公告发布时间 | 2020-12-04 15:42:42 | ||
采购人名称 | 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 ||
供应商名称 | 泸州市杰蒙商贸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名称 | 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
合同电子文档 | 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1.zip | ||
采购项目编号 | 5110012020000803 | ||
采购项目名称 | 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唐华 18990561116 | ||
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 | 郑小林 0816-3173700 | ||
中标/成交公告连接 | |||
合同公告变更记录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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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201202
签订地点: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签订时间:2020年12月2日
采购人(甲方):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供应商(乙方)泸州市杰蒙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0012020000803)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1条 项目基本情况
1、本项目是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胜利派出所、高铁派出所食堂所需食品种类及数量进行采购、配送,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将食品按时、按量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配送类别主要分为肉类、蔬菜类、大米、食用油类、副食干杂类。
第2条 合同期限
壹年。
第3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一)食材要求
1、肉类
序号 |
类别 |
技术、规格、质量要求 |
说 明 |
1 |
猪肉类 |
(1)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 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3)无槽头肉和血刀肉;无残留毛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4)气味:具有生鲜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 (5)色泽: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 |
▲供应商配送猪肉时提供当批次猪肉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
2 |
牛肉、羊肉等 |
(1)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 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3)肉质紧密,富有弹性,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不发黏。 |
▲供应商食品配送时提供当批次肉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3 |
其他肉类 (鸡、鸭、鹅、兔等) |
(1)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 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3) 新鲜、去内脏。 |
▲供应商食品配送时提供当批次肉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注:以上肉类均需当日新鲜食材,不能提供冷冻食材。
2、蔬菜类
2.1蔬菜类配送质量要求:
2.1.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部不老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农药残留。
2.1.2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无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实心感,无农药残留。
2.1.3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象,无农药残留。
2.1.4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2.2蔬菜配送按当季蔬菜和采购人的通知为准。
3.3蔬菜类配送根据菜品情况包装运输。
3、大米、食用油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采购标准 |
1 |
大米 |
(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米粒饱满,无生霉,无杂质、无碎米等; (4)每一批次应有质检报告。 (5)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和封口应严实,包装规格:25KG/袋。 |
2 |
食用油 |
(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食用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标准;澄清、透明;无气味、口感好。每一批次应有质检报告。三级及以上菜籽油;一级及以上大豆油; (3)包装规格:10L/桶。 |
4、副食干杂类
4.1符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不得出现不合格产品。
4.2调味品及干杂外包装无污物、无泄漏、无胀袋或鼓盖现象,无变质发霉。色泽正常,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味,无异味。调味品及干杂须干净、不含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无须二次处理食品可以直接进行熟加工。
4.3必须明确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次,必须在保质期内且不超过保质期限一半的时间配送。
(二)配送服务要求
1、所有配送食品在配送前由供应商自行查验。配送的预包装食材须在保质期内,且不超过保质期限一半的时间配送,严禁配送临期食材。
2、供应商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食材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配送车辆应具有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运输要求;根据配送食品应采用厢式货车或冷藏车避光运输;运输工具应停放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食品配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并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3、预包装类食材每批次提供一次由国家认可的官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蔬菜、水果每半年提供一次由国家认可的官方检测机构出具农药、杀虫剂等残留检测合格报告。
4、采购人当日将次日所需采购的食材名称、规格、数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须在次日上午7:00前将采购人所需食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超过1小时未向采购人送达食材的,供应商按照当日食材配送总金额的20%向采购人赔偿经济损失;若当日未按照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送货食材的,供应商按照当日食材配送总金额的100%向采购人赔偿经济损失。供应商累计两次出现未配送食材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未付的款项将不再支付。
5、若在食品收货时采购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采购人拒收后供应商应在1小时内配送质量合格的食品到达收货现场;若食品再次配送经采购人验收发现仍存在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在 1 小时内配送质量合格的食品到达收货现场,同时供应商负责人到达现场处理。
6、配送的食品由采购人根据《食品配送清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字确认方可入库储藏。
7、供应商按规定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库房,并按存放要求堆放整齐。
8、其他要求:
8.1保证在市场各种变化及遇突发事件下,能保证货品数量、质量并能及时满足采购人食品及原材料供应。
8.2因采购人临时所须的配送需求,供应商承诺在2小时内完成采购配送。
(三)食材配送安全质量要求
1、供应商配送的各类食材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产品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供应商不得配送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3、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
4、食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完整、无渗漏、无破损;应有食品安全认证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
5、供应商对食堂配送的质量安全负责:若发生系配送食材质量、卫生安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损失。在食品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中,因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检查不合格,造成采购人被通报或处罚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如因供应商故意造成采购人食品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损失,涉嫌犯罪的,采购人有权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食材配送人员要求
1、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人员符合采购人用人要求,上岗前具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材料,经采购人认可同意后方可上岗,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确实需要更换服务人员的,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人员。供应商负责服务人员日常工作中的管理与服务,服从采购人根据规章制度和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管理和服务要求。
2、供应商必须负责所有服务人员的人事(含聘用、解除等相关工资)、结算发放工资、社会保险(五险)等工作,并为服务人员提供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服务。本项目履约中存在的一切风险均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五)供应商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
5.1因配送食材质量、卫生安全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5.2一年累计2次月考核不合格的;
5.3食材配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5.4在配送期间相关资质失效、丧失的;
5.5公司因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6配送的食材经抽检,发现所配送食材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采购文件或合同相关要求的。
5.7未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价格。
第四条、考核要求
1、采购人按照《食材配送服务质量考核扣分表》(月总分为100分)对供应商进行考核。月考核得分=月总分(100分)-月累计考核扣分,考核标准如下:
《食材配送服务质量考核扣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扣分 |
1 |
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一)食材要求、(二)配送服务要求、(四)食材配送人员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
每出现一次未按要求配送情况的,扣5分。 |
2、考核结果的等级划分及运用,如下表:
序号 |
考核等级划分 |
考核得分 (总分为100分) |
当月考核扣除金额 |
1 |
合格 |
90-100分 |
不扣除。 |
2 |
不合格 |
89分(含)以下 |
扣除当月食材配送总金额的3%。 |
3、考核方式
3.1考核人员:由采购人负责组织考核。
3.2考核时间: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人每月不定时对供应商配送的食材质量及配送等各服务环节进行综合考评,每月月底出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分数取平均值计算,并作为采购人支付供应商当月食材配送金额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商务要求
1、 市场基准价确认:
每季度由采购人(2人)与供应商(1人)组成市场食材询价小组,共同对内江市市区内不少于3家农贸市场或大型超市的食材价格进行询价,以询价后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各类食品的市场基准价。
2、计价方式:
2.1各类食材当月实际支付金额=【各类食材市场基准价×(1-报价优惠率)】×实际采购数量-当月考核扣除金额。
2.2当月食材配送支付的总金额=各类食材当月实际支付金额的总和。
2、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用按月支付的付款方式,经采购人审核无误后于本月支付上月食材配送总金额给成交供应商。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算,服务期为1年。
4、履约地点:胜利派出所和高铁派出所。
5、验收: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采购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七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正)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采购人所在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五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上级部门要求落实有关政策,必须无条件按政策执行。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
甲方(盖章):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区分局 甲方代表(签字):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9号 电话:8358897
日期:2020年12 月 2日 |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日期:2020年 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