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广西凯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贵港市覃塘区实验小学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购买厨房设备1批 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购买厨房设备1批
项目编号:GGZC2020-J1-40069-GXKJ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燕玲
项目联系电话:0775-42226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贵港市覃塘区实验小学
采购单位地址: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荷塘社区教育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何老师,0775-472535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凯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李燕玲 联系电话:0775-4222628
代理机构地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371号维也纳国际酒店(12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详见附件
二、开标时间:2020年12月07日 15: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06.8370000 万元(人民币)
广西凯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厨房设备1批(项目编号:GGZC2020-J1-40069-GXKJ)质疑函的回复
质疑人名称:广西鸿盛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邕宁区平云路8号花畔里7号楼1单元十九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
联系电话:15677130608
邮编:530000
我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17时41分收到广西鸿盛科技有限公司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购买厨房设备1批(项目编号:GGZC2020-J1-40069-GXKJ)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公司所质疑的事项,现对质疑内容的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①第22-23页需求清单的货物需求序号5“体温监测系统”技术参数内容:“上述标“★项”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须进行产品测试,满足上述标“★项”采购人才签订合同。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②第27页商务条款及其他要求的“★3.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成交供应商供货时应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书(至少包含:明确保修期、免故障响应时间、培训内容(含培训时间计划安排)、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不定期走访用户,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保修期外零配件若损坏,提供零配件优惠服务方案等),否则将被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以上两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贵公司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①第22-23页需求清单的货物需求序号5“体温监测系统”技术参数内容:“上述标“★项”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须进行产品测试,满足上述标“★项”采购人才签订合同。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采购货物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功能需求进行选择的,由于体温监测系统相对于其他产品比较抽象,为了更能直观的体验产品的实际监测效果,采购人要求签订合同前测试检测效果,该要求合情合理;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测)报告复印件,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是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并没有要求在投标时必须提供,且采购文件中没有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故采购文件中的参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采购文件中并没有将以上要求设置为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②第27页商务条款及其他要求的“★3.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成交供应商供货时应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书(至少包含:明确保修期、免故障响应时间、培训内容(含培训时间计划安排)、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不定期走访用户,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保修期外零配件若损坏,提供零配件优惠服务方案等),否则将被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该项条款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利益,防止采购到三无产品,避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也是为了确保能够采购到来源正规、有品质保证、全新的、符合采购要求的相关货物,同时享有原厂的售后服务,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排他性,对市场上任何满足条件的正规生产厂家均可出具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书。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要求供货时提供,并没有要求在投标时必须提供,投标人可对上述条款要求根据自身拟投标产品的相关情况在投标时进行响应是否满足即可。故采购文件中的参数要求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采购文件中并没有将以上要求设置为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列举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凯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7日